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第二章 清廷禁教的過程
第一節 中國禮儀之爭的淵源
自西元十五世紀末,西方從事地理大發現以來,東西海運因此大開,西 人藉由海路得以來到中國從事貿易、傳教等活動,東西方的文化交流活動也 漸趨熱絡。此時歐洲天主教傳教士亦藉此機會開始往東方傳教,開拓海外傳 教事業,以求打破在歐洲因新教改革運動帶來的困境,其中以耶穌會為最主 要的傳教修會組織。由於中國有著豐富的文化基礎,傳教士希冀能在中國傳 教順利,讓中國人能接受這遠來的外來宗教,就必須利用本身的優勢(西洋 技藝、學術)來取得中國人的信任,因此當時的天主教耶穌會士爲能在中國 傳教順利,自會士利瑪竇以來,便善於利用本身豐富的西洋學術知識及融入 中國文化社會(融合中國儒家思想)來達到傳教的目的,此舉果然贏得明末 多位士人、帝王的賞識及信任,使得天主教漸在中國奠下了傳教的基礎,同 時也為中國打開認識西方世界的大門。
明朝崇禎十七年(1644) ,滿洲人入關,取代朱明建立新政權,在東方的
天主教士並未因中國更迭政權而停止在華的傳教活動,反更利用其學識技術
贏得新王朝的賞識,入關後的大清王朝亦對這批擁有豐富學識及技術的天主
教傳教士們多有重用,如:曾在明廷主持修曆的湯若望,在清廷入關後,被
任命為欽天監監正,也獲得在位的順治皇帝信任,順治帝更尊稱湯若望為「湯
瑪法」 (瑪法-mafa:滿文之意為爺爺,應為對長者的尊稱) ,准許其隨時入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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覲見,不拘禮節,由於湯若望在清廷中受到的榮寵,使得天主教在中國的傳 教事業大為開展。
清王朝入關後的第二位帝王(康熙皇帝)更是表現出喜好西人的科學新 知及強烈的學習慾望,因此康熙帝對天主教傳教士向來抱持友善、寬容的態 度,使得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事業於康熙朝年間可謂是進入了黃金時期。但 也在康熙年間這樣的黃金傳教期間,天主教會內部卻再度出現對中國禮儀問 題的爭端,多數的非耶穌會天主教士,如:多明我會士等,公開表示否定過 往利瑪竇等耶穌會士所認同的中國禮儀,引起了所謂的「禮儀之爭」。
西元一六○三年十二月,耶穌會士利瑪竇曾針對中國禮儀發表了一份文 件,表明在中國傳教工作不可缺乏的指南: (1)遵守中國傳統的尊孔禮儀。 (2)
認為中國人祭奠祖宗的儀式“大概"不是迷信,因為這些儀式並不能視為有 明顯的迷信色彩,而更明顯的倒是有排除這種迷信觀念的成分。
1文件中顯出利瑪竇對此爭端的態度是尊重中國禮儀且不視中國的尊孔祭 祖傳統為迷信異端。這份文件受到大多數當時在華傳教的耶穌會士認同,但 仍有少數的耶穌會士對此觀念表示不認同的意見,因此中國禮儀之爭並非始 於康熙年間。早在明神宗萬曆三十八年(1610) ,耶穌會士利瑪竇逝世之後,
其繼任者龍華民(Nicolas Longobardi)便表明反對利瑪竇所使用的「天」及
「上帝」的用語,龍華民附和日本耶穌會士用朱熹的思想來解釋「天」及「上 帝」---認為「天」不過是一種義理,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並不是代表 創造天地萬物的主宰。故龍華民主張採用拉丁文“Deus"音譯為「陡斯」 ,認
1
(美)蘇爾、諾爾編,沈保義、顧衛民、朱靜譯, 《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 ,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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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樣就不至於走向異端。
2這樣的觀點卻引起耶穌會內兩派的激論,直至一 六三三年耶穌會士的再度集會討論,會中決議往後自由採用以往習慣上「天」
或「上帝」的譯名,耶穌會內部對譯名之爭似乎告一個段落。
3爭議並未傳至 羅馬教廷,爭端也在耶穌會內部獲得決議解決,故此次爭端並未擴大影響到 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事業。然而禮儀爭議問題在進入十七世紀後,卻隨著其 他教會人士進入中國後再度浮現,黎玉範(Juan Bautista de Morales)是一六三 三年首批來到中國的多明我會士,由於一六三八年中國發生天主教難,中國 官方下令驅除西洋傳教士離境,黎玉範亦被逐回羅馬。一六四三年黎玉範藉 機向羅馬教廷傳信部提出中國禮儀意見書,內容主要是指責耶穌會贊同中國 禮儀,控訴耶穌會士在中國的傳教方法,所陳訴的關於中國禮儀事項有守齋、
敬孔子、敬祖宗、事死如事生、牌位等等。
4經過兩年的爭論後,順治二年(1645) ,羅馬教皇英諾森十世(Innocent Ⅹ)
正式批准一份文件,是年九月十二日,羅馬教廷傳信部第一次針對中國禮儀 之爭表態,頒佈一份有關中國禮儀的禁令:
(1)中國城鎮鄉村里為廟會、新年、供祭時經常向民眾攤派捐款,如不 違背教義,信徒可接受攤派。
(2)基督徒在敬城隍時可帶一個帶苦相的十字架,表面上敬城隍,內心 卻應崇拜十字架。
(3)信徒不得參加祭孔活動。
2
江文漢, 《明清間在華的天主教耶穌會士》(上海:知識出版社,1987 年),頁 63。
3
楊森富, 《中國基督教史》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 年)頁 126~130。
4
(美)蘇爾、諾爾編,沈保義、顧衛民、朱靜譯, 《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 ,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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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徒也不得參加祭祖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先人立祭壇和牌位。
5但羅馬教廷發佈此份禁令時,正值中國改朝換代之際,因此這項禁令並 未能在中國各傳教地區徹底施行,因此未對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活動造成太 大的直接影響,但此禁令仍使耶穌會士,尤其是令在中國的耶穌會士感到不 安,由於擔憂中國傳教事業的前途,因此一六五一年耶穌會決定派遣衛匡國
(Martino Martini)前往羅馬向教廷傳信部解釋耶穌會的立場,指出多明我 會士黎玉範並未準確描述耶穌會在中國傳教的實踐。根據衛匡國的陳述,教 皇亞歷山大七世(Alexander Ⅶ)指示教廷聖職部作出決議。一六五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教廷聖職部得到羅馬教皇的同意後,公佈了一份對耶穌會有利的 裁決:
允許中國基督徒參加尊孔、接受各級學位的儀式,這些儀式看來純 粹是民俗性的和政治性的;中國入教者可以進行紀念先人的儀式,
甚至可以和教外人士一起紀念,只要他們不做任何迷信的事情。甚 至當教外人士作迷信的事情時,中國基督徒為避免引起他人的憎恨 和敵意,如果公開表明其信仰及不產生信仰危機的情況下,也可以 在場。
6至此羅馬教廷雖已有對禮儀之爭表達反對意見,但仍然未直接介入到中
5
(美)蘇爾、諾爾編,沈保義、顧衛民、朱靜譯, 《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 ,頁 1~8。
6
(美)蘇爾、諾爾編,沈保義、顧衛民、朱靜譯, 《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年) ,頁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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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天主教內部的禮儀爭議,此時仍未把爭議問題擴及到天主教在整個中國的 傳教事業。
另方面,清王朝入關後的第二位帝王(康熙皇帝)早年期間,雖然有因 陽光先所引發的「曆法之爭」而使天主教一度被中國朝廷視為外來邪教,而 遭到打壓,據統計在康熙六年(1667) ,監禁在廣州的教士共有二十三人,其 中耶穌會士十九名,方濟各會士一名,多明我會士三名。
7此時雖有禁令,但 並未在全國執行。天主教在民間仍有一定的發展,根據康熙十年(1671)殷 鐸澤的報告得知,康熙六年(1667) ,耶穌會教徒發展至二十五萬人以上,共 有會所四十一處,教堂一百五十九處;多明我會教士自一六五○年至一六六 六年共付洗三千四百餘人,共有會所十一處,教堂二十一處;方濟各會自一 六三三年自一六六○年受洗三千五百餘人,共有會所十一處,教堂十三處。
至康熙九年(1670)全國各修會所屬教友共計二十七萬人以上(其中不包括 台灣及澳門地區)。
8在康熙帝親政後,對天主教是持著友善、包容的態度,況且康熙帝對西 學非常嚮往並從不認定天主教為外來邪教,但在各方面的考量下並未立即除 去禁令,對於早年所施行的禁令,在實際的施行上早已表現出極大的彈性,
未曾強力打壓在華的傳教士,尤其對當時在宮中服務的傳教士南懷仁尤其寵 愛信任。因此在南懷仁的居中協調之下,康熙帝於康熙九年(1670)下令開 釋監禁於廣州的二十餘名傳教士。此後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 ,康熙帝更是 著令地方官在禁教條約內,將天主教同於白蓮教,謀叛字樣著刪去。
9這表示
7
顧衛民, 《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局出版社,2003 年) ,頁 181。
8
張力、劉鑑唐,《中國教案史》 (四川: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7 年),頁 36。
9
顧保鵠, 《中國天主教史大事年表》(臺北:光啟出版社,1970 年) ,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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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將天主教與中國地方民間具有反叛性的「邪教」區分開來,雖非明文弛 禁,但也顯出中國朝廷對天主教政策的寬大態度,已不同於康熙八年(1669)
的禁教政令。但是在康熙三十年(1691)九月卻發生浙江巡撫張鵬翮飭令其 管轄的府縣地方官員告示,禁止民人信奉天主教,並將杭州天主教堂拆除,
將天主教視同為邪教,並且上奏朝廷請禁天主教的傳播。杭州教堂的殷鐸澤 神父只得向京中教士張誠、白晉請求設法阻止,京中傳教士徐日聲、安多等 具題上書請求准許殷鐸澤留居杭州天主堂,隨後數日,康熙帝下諭旨強調: 「將 伊等之教目為邪教禁止殊屬無辜。」要求內閣會同禮部議奏。康熙三十一年
(1692) ,禮部官員討論天主教傳教問題,經過禮部議覆,正式發佈天主教弛 禁諭令:
該臣等會議得,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 曆法,用兵之際造兵器火砲,差往阿羅素(俄羅斯)誠心效力,克 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 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道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 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 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 各省可也。
10隨後康熙帝批示:依議。從諭令可知清廷之所以寬敕天主教通行中國,
主要是因為天主教士有功於中國,如:治理曆法、用兵之際,製造兵器、火
10
轉引孫尚揚、(比)鐘鳴旦,《一八四○年前的中國基督教》(北京:學苑出版社,2004 年) ,
頁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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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等等。再者,只要天主教在華的傳教活動能受中國傳統政教所約束,不凌 駕於中國王法之上、不為惡亂行危害中國地方治安,中國朝廷樂於將天主教 視同喇嘛僧道一樣通行中國各省地方,這樣的觀點也顯示出中國中央與地方 對待天主教的態度並不一致。
此後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事業可謂日漸茁壯,各地教堂、教士與教徒的 數目在康熙朝年間增加迅速,如:教士人數方面:康熙三十四年(1695) ,中 國共有耶穌會士三十八人(含華籍六人) ,西班牙籍多明我會士九人,奧斯定 會士五人,巴黎外方傳教會士六人,方濟各會六人。至康熙四十年(1701),
中國共有耶穌會士五十九人,多明我會士八人,奧斯定會士六人,巴黎外方 傳教會士十五人,方濟各會士二十九人。
11看出在短短數年間,在中國的西籍 教士人數增加速度非常可觀。教堂數量方面:康熙初年中國耶穌會士所建教 堂有一百五十九所,直至康熙末年已達到三百所之多。
12教徒人數方面:康熙 三十九年(1700) ,中國教徒已經達到三十萬人。由於寬教令的施行,中國天 主教在十七世紀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根據統計直至康熙四十年(1701) ,中國 十二教區的教務狀況(見表 1) ,可看出當時的傳教範圍已擴及到除川、貴以 外的地方,其中以直隸、江南與東南沿海一帶的發展最快。當時在華的傳教 士也約有百名以上,聖堂超過二百多座,看出康熙年間中國天主教發展的鼎 盛景況。
11
顧衛民, 《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局出版社,2003 年) ,頁 215~219。
12
《清代全史》 (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三卷:頁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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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康熙四十年(1701),中國十二教區各會的教務狀況:
直隸 江南 山東 山西 陜西 河南 湖廣 江西 浙江 福建 廣東 廣西
耶穌會 住院 聖堂 教士
6 21 11
16 130
15 4 12
1 3 10 2
4 4 1
2 2 1
8 8 3
8 8 6
4 4 2
7 7 6
1 1 1
7 7
10 方濟各會 住院
聖堂 教士
2 2 2
6 6 10
4 4 5
1 3 2 3
3 3 5
5 7
多明我會 住院
聖堂 教士
8 6 8
1 2 2 3
5 4 5
奧斯定 住院 聖堂 教士
7 4 6
1 1 1
4 4 6
無會籍 住院 聖堂 教士
11 7 15
1 1 2
4 1 1
3 2 3
3 3 9
合計 住院
聖堂 教士
34 40 42
23 137
27 4 12
1 3 10 2
4 4 1
2 3 1
8 9 3
12 13 11
10 8 4
18 16 17
4 4 6
19 21 25 資料來源:引自孫尚揚、(比)鐘鳴旦《一八四○年前的中國基督教》(北京:學
苑出版社,2004 年),頁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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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羅馬教廷的介入與康熙帝態度的轉變
康熙朝間的黃金傳教時代,卻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出現了關鍵性的 變化,原因起於巴黎外方傳教會的福建代牧顏璫(Charles Maigrot)在其所 管轄的教區內出令禁止傳教士稱天主為“天"或“上帝",同時也禁止中國 天主教徒行中國禮儀,如:參與尊孔、祭祖的禮儀。
13隨後,顏璫又派遣兩位 傳教士前往羅馬請求教廷重新審議中國禮儀的問題,在中國的耶穌會士因擔 心中國傳教事業受到波及,便將這個問題奏呈康熙帝請求議論,至此中國禮 儀問題終於成為羅馬教廷及清國朝廷間一觸即發的敏感問題。康熙三十九年
(1700) ,閔明我、徐日昇等奏呈尊孔、祭祖之真義,康熙帝亦宣言中國祭祖 敬孔純為一種禮俗儀式,與宗教無涉,不是宗教迷信。
14顯示康熙帝同意自利 瑪竇以來耶穌會士所認同的觀點,認為中國的祭祖祀孔與天主教信仰的精神 並無衝突。耶穌會士將康熙帝的批示,分由四條不同路線,分途趕寄往羅馬 教廷,但康熙帝這樣的看法似乎並沒有得到羅馬教廷的認同,羅馬教皇格勒 門十一仍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對中國禮儀問題簽署了一道譴責中國禮儀 及禁絕中國禮儀的執行辦法的通諭: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不成話,所 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並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 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只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敬天二 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以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
13
顧衛民, 《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局出版社,2003 年) ,頁 211。
14
顧保鵠, 《中國天主教史大事年表》(臺北:光啟出版社,1970 年) ,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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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大禮,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 事;連入教之人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與異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十五日不許 入孔子廟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 俱不許入孔子廟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墳上、或逢弔喪之事俱不許行禮、
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再,
入天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 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欲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 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
又指牌位上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牌位作法,
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裡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 之道理。
15從上述條文來看,羅馬教廷對中國禮儀問題的態度是持不認同的立場,
表明不認同利瑪竇以來耶穌會士及康熙帝的見解,將中國祭祖、祀孔的行為 視為迷信異端,不准中國教徒施行參與。此令一出,對中國的傳教事業無疑
15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十四件,頁十四(《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
1964 年,頁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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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是一大挑戰。在頒佈此令後不久,羅馬教皇遣使多羅前來中國與康熙帝交 涉,希望能貫徹此項禁令。康熙四十四年(1705) ,多羅受命來到北京拜謁康 熙帝,在覲見期間多羅並未直接提及教皇的禁約,僅表示是代表羅馬教皇來 向康熙皇帝問安,以及向康熙帝請准在華任命一位傳教總管人。康熙帝認為 若要有傳教總管人,此人選必定要是在中國傳教多年,能為朝廷效力之人,
理應以耶穌會士是最為恰當,但多羅心中並不屬意耶穌會士。
16雙方似乎在觀 念上出現分歧,但是康熙帝並沒有因此就厭惡西籍傳教士,反而在得知多羅 生病之後,下了一道諭旨說明自己的心意:
前日曾有上諭多羅好了,陛見之際再諭。今聞多羅言:我未必等得 皇上回來之話。朕甚憐憫,所以將欲下之旨曉諭。朕所欲發旨意者,
近日自西洋所來者甚雜,亦有行道者,亦有白人借名為行道,難以 分辨是非。如今爾來之際,若不一定規矩,唯恐後來惹出是非,也 覺得教化王處有關係,只得將訂立先明白曉諭,命後來之人僅守法 度,不能少違方好。以後凡自西洋來者,再不回去的人,許他內地 居住;若今年來,明年去的人,不可叫他許住。此等人譬如立於大 門之前,論人屋內之事,眾人何以服之?況且多事。更有做生意、
買賣等人,益不可留住。凡各國各會,皆以敬天主者,何得論比此,
一概同居同住,則永無競爭矣,為此曉諭。
1716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3 年),頁 109。
17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二件,頁一(《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1964
年,頁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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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諭旨之文來看,康熙帝是反對那些只會「立於大門之前,論人屋內之 事」的人,如:顏璫(康熙帝曾接見顏璫,發現其並不通曉中國語言,只會 幾句福建方言,不會中國官話,甚至認不得幾個中國字,康熙帝曾批責顏璫:
「愚不識字,擅敢妄論中國之事。」)等人,對中國事務一知半解卻想來干涉 中國的事務,這是最為康熙帝所惱怒的。可知康熙帝雖為開明之君,但在處 理中外問題上,立於中國中心主義的立場是絕不可妥協、退讓。此外,在京 中效力的耶穌會士閔明我也奉康熙帝的命令帶信欲勸多羅離開中國,不要在 中國生事,進而影響到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事業:
你起初來時,曾面奏過謝恩外,並沒有甚麼事。如今只管生事不已,
我們在中國也不多,不在中國也不少,我們甚是無關。你當仰體皇 上優待遠臣恩典,自今以後再不可聽顏璫等的言語生事,萬一皇上 有怒將我們盡行逐去,那時如何你以後悔也遲了,不如聽我們話,
俏俏回去罷。
18此信雖然是奉康熙帝的意思所寫,但仍可看出在京的傳教士並不都認同多 羅的觀點與做法,對於顏璫的言行亦不表贊同,認為多羅有這些做法及想法,
大多是受到顏璫的言行所影響的。未久,康熙帝下了一道諭旨,指責多羅掩 蓋了出使的真正目的,以至於在中國地區製造了混亂,並強調中國皇帝對居 住在中國的西洋人是擁有管轄權,不容羅馬教廷介入、動搖:
18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四件,頁一(《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1964
年,頁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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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以爾為教化王所遣之人,來自遠方,體恤優待。爾於朕前屢次奏 稱並無他事,而今頻頻首告他人,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隨意偏袒,
以此觀 之,甚為卑賤無理。爾自稱教化王所遣之臣,又無教化王表 文。或係教化王所遣,以或冒充。相隔數萬里,虛實亦難斷。今白 晉、沙安國將賞物全行帶回。嗣後不但教化王所遣之人,即使來中 國修道之人,俱止於邊境,地方官員查問明白,方准入境耳。先來 中國之舊西洋人等,除其修道,計算天文、律呂等事項外,多年並 未生事,安靜度日,朕亦優恤,所有自西洋地方來中國之教徒,未 曾查一次。由於爾來如此生事作亂,嗣後不可不查,此皆由爾所致 者。再者,爾若自謂不偏不倚,先後奏言毫無違背,則敢起誓於天 主之前乎?朕所頒諭旨,及爾所奏行諸事,爾雖隱匿不告知教化王,
然朕務使此處西洋人,賚書爾西洋各國,詳加曉諭……我等本以為 教化王諒能調和統轄爾等教徒,原來不能管理。餌等西洋之人,如 來我中國,即為我人也。若爾等不能管束,則我等管束何難之有?
19數天後,多羅請求離京,隨後便離開北京,前往南方,在康熙四十五年
(1706)十二月,抵達南京,同時間康熙皇帝亦下諭令驅逐顏璫及浙江代牧何 納篤等離開中國。不久之後,停留在南京的多羅卻於康熙四十六年(1707)一 月向全中國地區的天主教徒發布了一七○四年的教皇禁約,並要求中國傳教 士與教徒必須遵守:
19
《康熙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年),頁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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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傳教士都應該按(教皇諭令)上面的指示去答覆(康熙帝和 地方官關於中國禮儀的問題) 。敢有自作主張,不按指示去答覆的,
馬上受棄絕(即逐出教會)的重罰。棄絕重罰的赦免權由聖座和特 使加以保留。
20康熙帝得知此禁約後勃然大怒,於是下令將多羅押送至澳門,並著令葡 萄牙人看管。康熙帝對那些不肯遵循「利瑪竇規矩」的傳教士們亦下詔表示 反感。未久,便下諭令言明: 「凡教士在中國傳教,須領票。」
21其中規定: 「凡 不回去的西洋人等,寫票用內務府印給發。票上寫某國西洋人,年若干,在 某會,來中國若干年,永不復回西洋,已經來京朝覲陛見,爲此給票,間滿 漢字,將千字文編成號數,挨次存記,將票書成款式進呈,欽此。」
20
李天綱, 《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頁 87。
21
顧保鵠, 《中國天主教史大事年表》(臺北:光啟出版社,1970 年) ,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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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六年(1707)冬,康熙帝召見所有在京效力的西籍教士,親自面 諭道: 「朕念你們,欲給爾等敕文,爾等有憑據,地方官曉得你們來歷,百姓 自然喜歡進教。」
22可知此時的康熙帝僅是想禁止那些不肯遵守利瑪竇規矩的 傳教士來中國居住,並無意要禁絕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自由,同時願意領票 的天主教士也可得到清廷的保護,不會受到官府驅除。根據當時在京效力的 教士馬國賢的回憶錄中的記載: 「領了『紅票』的傳教士不能受到打擾,那些 還沒有領紅票的,則驅除到澳門去。」
23可了解到當時朝廷對領票與否的傳教 士處理方式。清廷規定傳教士必須領票的舉動也引起為數不少在中國傳教的 天主教士的不安,爲安撫當時傳教士的疑慮,康熙帝便再下諭旨說明其意:
三月十七日直郡王張常住奏西洋人孟佑義等九人請安求票並履歷摺 子呈覽奉旨諭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准在中國 住必逐回去。若教化王因此不準爾等傳教,爾等既是出家人就在中 國住著修道,教化王若是再怪你們遵利瑪竇不依教化王的話,教你 們回西洋,朕不教你們回去。倘教化王聽了多羅的話,說你們不遵 教化王的話得罪天主必定教你們回去,那時朕自然有話說,說你們 在中國年久服朕水土就如中國人一樣,必不肯打發去。教化王若說 你們有罪,必定教你們回去,朕帶信與他說,徐日昇等在中國服朕 水土出力年久,你必定教他們回去,朕斷不肯將他們活打發回去,
將西洋人等頭割回去。朕如此帶信去,爾教化王萬一再說,爾等得 罪天主,殺了罷。朕就將中國所有西洋人等都查出來盡行將頭帶與
22
顧衛民, 《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局出版社,2003 年) ,頁 224。
23
馬國賢, 《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年) ,頁 70。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西洋去。設是如此,你們的教化王也就成個教化王了。你們領過票 的就如中國人一樣,爾等放心,不要害怕領票。俟朕回鑾時,在寶 塔灣同江寧府方西滿等十一人一同賜票。欽此。
24康熙帝再三強調朝廷施行領票的舉動,只是想區分那些不肯遵守中國規 定的教士,並且向羅馬教廷表明中國朝廷的立場,是決不會妥協於教化王(羅 馬教皇)的強硬態度之下,因此決定為在中國傳教的教士們定下規矩,此做 法的目的當然是想要把中國地區的天主教士控制在清朝政府之手,表明中國 統治立場,藉此驅逐那些藐視中國禮儀的傳教士。康熙四十六年(1707)五 月,由直郡王轉降諭旨:在中國之西洋人,凡持寫有清漢字印票者准留,無 票者均毋留,欲領票的西洋人需寫明西洋人國籍、年齡、會別、來華年限及 永不返回西洋等字樣。根據康熙四十七年(1708)的資料統計如下:
24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五件,頁二(《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1964
年,頁 168。)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表 2:康熙四十七年(1708),在華西洋教士已領票的狀況名單表 耶穌會:
印票日期 國籍 中文姓名 會別 年齡 居住地 康熙 46 年
正月二十日
羅達聆日亞25
湯尚賢 耶穌會 38 山西太原府
康熙 46 年 正月二十日
意大利亞 方全濟 耶穌會 39 山東省濟南府
康熙 46 年 正月二十日
意大利亞 艾若瑟 耶穌會 48 山西絳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初四日
意大利亞 艾斯汀 耶穌會 52 杭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初四日
佛郎西亞 郭忠川 耶穌會 43 寧波府
康熙 46 年 四月初四日
佛郎西亞
龔當信 耶穌會 37 紹興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方西滿 耶穌會 46 湖廣武昌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殷弘緒 耶穌會 40 江西饒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瑪若瑟 耶穌會 44 湖廣漢陽府
25
依據《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記載其為法蘭西洛林州。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龐克修 耶穌會 44 江西建昌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戈維禮 耶穌會 39 江西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聶若漢 耶穌會 38 湖廣黃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沙守信 耶穌會 37 江西撫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赫倉弼 耶穌會 36 湖廣黃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馮秉正 耶穌會 36 江西九江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聶若望 耶穌會 35 湖廣長沙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林安年 耶穌會 53 江南江寧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孟佑義 耶穌會 52 上海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畢安 耶穌會 46 上海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意大利亞
利國安 耶穌會 41 松江府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馬安農 耶穌會 37 嘉定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楊若望 耶穌會 36 蘇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龍陞 耶穌會 40 無錫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顧多哲 耶穌會 40 貴陽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彭覺施 耶穌會 38 崇明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張安多 耶穌會 29 上海縣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普辰 耶穌會 43 廣東廉州府
康熙 46 年 四月二十六日
博爾都噶爾
德啟善 耶穌會 33 廣東雷州府
康熙 46 年 五月二十八日
佛郎西亞
布嘉年 耶穌會 43 陝西漢中府
康熙 46 年 五月二十八日
佛郎西亞
孟正奇 耶穌會 41 陝西西安府
康熙 46 年 五月三十日
博爾都噶爾
穆岱賚 耶穌會 32 江西南昌府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康熙 46 年 十月二十六日
佛郎西亞
富陞哲 耶穌會 42 江西臨江府
康熙 47 年 十一月十七日
博爾都噶爾
高尚德 耶穌會 42 正定府
康熙 47 年 十一月十七日
日爾曼尼亞
王義仁 耶穌會 50 京城
康熙 47 年 十一月十七日
意大利亞
康和子 耶穌會 36 山東臨清州
康熙 47 年 十一月十七日
意大利亞
盧保羅 耶穌會 40 河南開封府
方濟各會:
印票日期 國籍 中文姓名 會別 年齡 居住地 康熙 46 年
正月十九日
意大利亞 伊大任 方濟各會 63 山東臨清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伊斯巴尼亞
郭納弼 方濟各會 77 山東泰安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伊斯巴尼亞
卞蘇吉 方濟各會 45 山東濟寧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伊斯巴尼亞
精明良 方濟各會 41 山東青州府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伊斯巴尼亞
南懷德 方濟各會 39 山東濟寧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伊斯巴尼亞
巴廉仁 方濟各會 39 山東臨朐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意大利亞
梅樹生 方濟各會 39 陝西西安府
康熙 46 年 五月十三日
意大利亞
雅宗賢 方濟各會 37 陝西西安府
康熙 46 年 五月三十日
意大利亞
楊若漢 方濟各會 40 江西吉安府
資料來源:〈總管內務府為核查發給西洋傳教士印票事致兵部咨文〉(《明清時期澳 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75~
77。
〈總管內務府為知照領頒印票與否西洋人等名單事致禮部咨文摺〉附 件:〈總管內務府開列了票與否西洋人名單〉康熙四十七年年四月初十 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冊,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年),頁 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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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表 3:康熙四十七年(1708),在華西洋教士領票者與被逐者的狀況簡表
領票者 待審核者 逐往澳門者
耶穌會士 博爾都噶爾人:
高尚德、畢安、馬安農、楊若 望、張安多、晉辰、德啟善、
穆岱賚、畢登永、聶若望、
林安年、孟佑義(十二人)
日爾曼尼亞人:王義仁(一人)
意大利人:
康和子、盧保羅、方全濟、艾 若瑟、艾斯汀、利國安(六人)
羅達聆日亞26人:湯尚賢(一人)
佛郎西亞人:
郭忠川、龔當信、方西滿、殷弘 緒、瑪若瑟、龐克修、戈維禮、
聶若漢、沙守信、赫倉弼、馮秉 正、龍陞、顧多哲、彭覺什、孟
哲奇、富陞哲、德瑪若、布嘉年(十八人)
波羅尼亞人:薄維漢(一人)
博爾都噶爾人:
穆德我、
安懷仁、
利若瑟、
鞫亮實、
蘇諾
佛郎西亞人:
孟尼、董莫教、赫宣 伊斯巴尼亞人:
巴魯茂、萬多默、方濟 國、利明遠、羅森多、
單若蘭、艾玉漢、單若 古、師提仁。
郭多魯(准住廣東天主 堂)
意大利人:勞宏納
26
依據《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記載其為法蘭西洛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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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方濟各會士 伊斯巴尼亞人:
卞蘇吉、景明良、南懷德、巴廉仁(四人)
意大利人:
伊大任、梅樹生、雅宗賢、楊若漢(四人)
資料來源:〈總管內務府為知照領頒印票與否西洋人等名單事致禮部咨文摺〉附件:
〈總管內務府開列了票與否西洋人名單〉康熙四十七年年四月初十日。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80~82。
由領票的數據來看(見表 2、表 3),當時領票的有四十七位傳教士,其 中接受領票的教士以耶穌會士為主要,其他修會仍多有未肯領票者,朝廷將 孟尼等十餘人逐往澳門。即便清廷已經表現出將堅決執行領票制度,還是有 許多傳教士不願領票,如:有一回康熙帝派直郡王在杭州接見十一位非耶穌 會士,問其是否願意遵行利瑪竇在中國的傳教方法?是否願意尊重中國禮儀 風俗?教士們表示不能。康熙帝得知後立即將這批教士逐往澳門。
27從領票舉 動可看出在華教士仍以耶穌會士的配合度最高,然而其他修會的態度,卻讓 康熙帝無可奈何,而決意徹底施行領票政策。因此可看出康熙帝對羅馬教廷 的態度,除了表明不滿教廷的強硬態度外,也堅持中國統治的立場,對遵循 利瑪竇規矩的傳教士並不想加為難,但對不願尊重中國禮儀的傳教士,則利
27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收錄於《羅光全書 27》 (臺北:學生書局,1996 年)頁 122。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用領票辦法將之驅逐,而對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活動並未嚴厲取締禁止。在 多羅交涉期間,康熙帝也曾希望能與教廷協商,故派遣白晉、沙國安前往羅 馬爭辯,希望能與教廷取得共識,但因多羅與朝廷多方發生衝突後,康熙帝 遂招回二人。但同年又再派龍安國、博世賢出使羅馬教廷,呈遞文件交涉,
但二人因遭遇風暴,死於海上。十月,再派艾若瑟及陸若瑟二人前往羅馬,
陳述禮義問題,但二人最後都亡於歐洲,仍未完成使命。
2828
顧衛民, 《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 年) ,頁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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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第三節 康雍年間禁教政策的形成
面對清廷領票具結的做法,羅馬教皇格勒門十一世對在中國的耶穌會士 非常不滿,於康熙五十四年(1715)三月再度頒布一道嚴厲的通諭(Ex illa die
《自登極之日》)
29,重申康熙四十三年(1704)的相關禁令,並強烈要求所有 在中國的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法令中並載有以下副題: 「必須完全絕對遵守 聖座以前關於中國禮儀所定的法律,拒絕接受任何不執行這些法令的理由和 藉口」 。
30康熙帝在得知此消息後非常震怒,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的一道諭 旨中向當時在宮廷效力的西籍教士德里格說明自己的看法:
論中國規矩,若不隨利瑪竇規矩,並利瑪竇以後二百年的教傳不得 中國,連西洋人也留不得,朕數次與你說多羅與顏璫的壞處,爾為 何不將朕的旨意帶信給教化王……。
31顯然在面對羅馬教廷這種強硬態度後,使得康熙帝亦不得不說出重話,
同時也表示出對此前多羅與顏璫的不滿。此時的康熙帝雖然氣憤,但仍未對 所有在華的天主教士不滿,因此也未下令針對天主教在中國所有的傳教活動 給於太大的限制,反倒是中國地方上本來就排斥天主教的地方官員卻再趁此 時勢上奏請禁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因為耶穌會士來華傳教,雖然是以西洋 學術為媒介,但所傳之技能與知識多數幾乎只能集中於京師宮廷之內,對民
29
白晉著,馮作民譯《清康乾兩帝與天主教傳教史》(臺中:光啟出版社,1966 年),頁 41。
30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3 年),頁 135。
31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六件,頁二(《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1964
年,頁 168) 。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間地方上實在無太大的直接影響,故地方大吏並不認為天主教有益於中國地 方,反之站在地方民風的治理角度來看,天主教的教義與教徒對教皇的唯命 是從無疑是擾亂民風統治的可能因素,因此地方官員向來就不友好傳教士,
因此傾向對天主教採取締查禁。
32如:康熙三十年(1691),浙江巡撫張鵬翮 曾出示地方驅趕教士、拆除教堂、請禁天主教的舉動,顯示中國地方督撫對 外來天主教的觀感。中國地方督撫多將天主教視同為中國民間一般的秘密宗 教,為維護地方民風,查禁是必要的政策,只是當時的康熙帝及中央官員較 認同天主教,而且喜愛、欣賞西方的技術與知識,認為將外來的天主教視為
「邪教」實在太過無辜,故對天主教在中國的傳行活動採取寬容的態度,未 久,便著令要將康熙初年的禁令弛禁,康熙三十一年(1692)二月初二日,
大學士伊桑阿等奉上諭:
前部議得各處天主堂照舊存留止,今無西洋人供奉,已經准行。現 在西洋人治理曆法,用兵之際,製造軍器,效力勤勞,近隨征阿羅 素亦有勞績,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將伊等之教,目為邪教禁止,殊 屬無辜,爾內閣會同禮部議奏。
33隨後禮部議奏,發佈對天主教在中國傳行的弛禁政令,顯示當時清廷中央 與地方對天主教的傳行有著不同的態度與見解。但是康熙晚年卻爆發了清廷 與羅馬教廷對中國禮儀解釋不同的衝突危機,在此爭議問題上,羅馬教廷一
32
莊吉發,<清代前期對天主教從容教到禁教政策的轉變>, 《清史論集》 (四) (臺北:文史哲出
版社,2000 年),頁 154。
33
《軍機處檔․月摺包》(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抄寫得西洋堂內康熙三十一年碑文。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而再表現出無視中國朝廷態度的強硬立場,堅持禁止中國教徒從事所有相關 於中國禮儀的任何儀式,中國朝廷中央也開始對此態度感到反感、厭惡,因 此中國地方官員在此情境下,趁勢再度上奏請求朝廷下令查禁天主教在中國 地方的傳教活動,這項建議在這個時候也開始受到清廷的注意與採納。譬如 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廣東總兵陳昂奏請禁天主教:
天主一教設自西洋,今各省設堂召集匪類,此被居心叵測,目下廣 州城設立教堂,內外布滿,加以同類洋船叢集,安知不交通生事?
乞飭早日禁絕,勿使滋蔓。查康熙八年會議天主教一事,奉旨:天 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其直隸各省立堂入教,著嚴行曉諭禁 止。但年久法弛,應令八旗直隸各省,並奉天等處,再行嚴禁。
兵部議覆:從之。
34同年兩廣總督楊琳疏亦復奏請朝廷禁天主教,康熙五十七年(1718),得 兵部議覆:
兵部議覆:廣東廣西總督楊琳疏言,據原任碣石總兵官陳昴條奏,
臣詳察海上日本、暹羅、廣南噶囉吧、呂宋諸國形勢。東海惟日本 為大,其次則琉球。西則暹羅為最。東南番族最多。如文萊等數十 國,盡皆小邦。惟噶囉吧、呂宋、最強。噶囉吧、為紅毛市泊之所。
呂宋、為西洋市泊之所。而紅毛一種、奸宄莫測。其中有英圭黎、
34
《十二朝東華錄》第三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3 年) ,卷二十:頁五(康熙五十六年) ,頁
716。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干絲蠟、和蘭西、荷蘭、大小西洋各國。名目雖殊、氣類則一。惟 有和蘭西一族,兇狠異常。且澳門一種、是其同派。熟悉廣省情形。
請賴督撫關差諸臣設法防備,或於未入港之先、查取其火砲、方許 進口。或另設一所、關束彝人。每年不許多船並集、祗許輪流貿易。
臣查外國彝商利與中國貿易。而彝商慴服有素。數十年來、沿習相 安。應聽其照常貿易。將該鎮所請查取火砲、另設一所關束、輪流 貿易之處、無庸議。請於彝船一到之時、令沿海文武官弁、晝夜防 眾、使其慴服、無致失所。至於西洋人、立堂設教,仍照康熙五十 六年、九卿原議禁止。再行嚴飭。均應如所請。得旨,依議。西洋 人之處,著俟數年,候旨再行禁止。
35可知在中國地方督撫的眼中,放任西洋天主教在中國隨意傳教是不僅會 影響地方民風,尤其是天主教在各省地方設置教堂,引誘許多的地方男婦入 教,進行一些中國人無法理解的儀式,對地方官吏而言,這已是危害到地方 民安的維持,加上西洋各國的船隻集結於中國港口也對中國沿海地方治安造 成威脅,因此地方官員向來主張禁止天主教的傳播以維持地方民安。中國朝 廷方面對天主教的態度也在與羅馬教廷發生多次意見分歧後轉為強硬,與地 方漸達成共識有意重申清廷查禁天主教的政令,來面對這個不願遵守中國禮 儀的外來宗教傳播於中國各地。但康熙帝畢竟並非對天主教痛惡之極,因此 暫以領票之法來阻絕那些不願尊重中國禮法的天主教士在中國地方行走,直 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中國傳教士中共有四十七位領票傳教,但仍多為耶
35
《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卷二七七:頁 716。康熙五十七年二月丁
亥,兵部議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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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穌會士。
36羅馬教廷雖態度強硬,但也不願天主教因禮儀爭議的問題影響天主教在 中國的傳教事業,於康熙五十八年(1719)再派使節嘉樂(Carolus Mezzabarba)
來華交涉,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一月二十五日,嘉樂抵北京外竇店。但此 次康熙帝接待嘉樂的態度已不如前次多羅來華的態度,並沒有直接接見嘉 樂,只派四官員前去問嘉樂來華有何目的?十一月二十六日,嘉樂跪請皇上 聖安,提出教皇所指示的兩件事: 「一是請求中國大皇帝俯賜允准,著臣管理 在中國傳教的眾西洋人;一是請求中國大皇帝俯賜允准,中國入教之人,俱 依前歲教王發來條約內禁止之事。」二十七日,康熙帝便傳旨回覆嘉樂,諭 旨態度嚴厲的批示:
爾教王所求二事,朕俱俯賜允准。但爾教王條約與中國道理大相悖 戾,爾天主教在中國不得,務必禁止。教既不行,在中國傳教之西 洋人亦屬無用,除會技藝之人留用,再年老有病不能回去之人,仍 准存留,其餘在中國傳教之人,爾俱帶回西洋去。且爾教王條約只 可禁止爾西洋人,中國人非爾教王所可禁止,其准留之西洋人著依 爾教王條約自行修道,不許傳教,此既准爾教王所求之二事。此旨 既傳,爾不可再行乞恩奏。
3736
顧保鵠《中國天主教史大事年表》(臺北:光啟出版社,1970 年) ,頁 41。
37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十三件,頁六( 《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
1964 年,頁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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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康熙帝語氣強硬冷淡,已顯出決心禁止天主教在中國傳教之意。雖然其後 嘉樂仍想盡辦法緩和局勢,提出八項妥協辦法(1735 年,教皇格勒門十四世 將之廢除):
(一)准許較有在家中供俸祖先牌位。牌位尚可寫亡人姓名,但旁注天主 教孝敬父母道理。
(二)准許中國對亡人的禮節,但這應為非宗教性禮節。
(三)准許非宗教性的敬孔禮,孔子牌位若不書靈位,也可供俸,且准上 香致敬。
(四)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和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准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及亡人的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申明只行社會 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准許新年或其他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蔬果,但應申明不從 流俗迷信。
38因為這樣的妥協態度使得嘉樂得以再覲見康熙帝幾次,在第一次康熙帝 接見嘉樂後,康熙帝召見了在京效力的西籍教士蘇霖、白晉、巴多明與穆敬 遠等十八人,在乾清宮西暖閣面諭,闡述自己對此事的意見,並指示在京傳 教士們不得對教皇使者表達自己的意見,應以中國朝廷的態度為主:
38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3 年),頁 152~153。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西洋人自利瑪竇到中國二百餘年,並無貪淫邪亂,無非修道,平安 無事,未犯中國法度……前多羅來,俱是聽教下無賴妄說之小人,
以致顛倒是非,壞爾等大事。今爾教主差使臣來京,請安謝恩。倘 問及爾等行教之事,爾等公同答應:中國行教俱遵利瑪竇規矩,皇 上深知歷有年所。況爾今來上表,請皇上安,謝皇上愛養西人之重 恩,並無別事。汝若有言,汝當啟奏皇上,我等不能應對。爾等不 可各出己見,妄自應答,又致紊亂是非,各宜凜遵……
39由此可知,康熙帝有鑑於此前多羅之例,對嘉樂的來使存有疑慮,召見 宮中效力教士表明立場,也告誡其應遵守利瑪竇以來規矩,不可隨意應答嘉 樂。隨後,康熙帝見到康熙四十三年(1704),羅馬教皇格勒門十一所頒布的 禁約告示之後,下諭旨道:
覽此告示,只可說是西洋之人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 洋人等無一人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告示,
竟是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比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 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
40由此道諭旨看出康熙帝對羅馬教皇禁約的不滿,而且也明確表達其欲禁 教之意。同日,德里格與馬國賢等在京教士被捕。康熙帝的諭旨顯示其對天
39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第十二件,頁六( 《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
1964 年,頁 170) 。
40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第十四件,頁十五( 《文獻叢編》上冊,臺北:臺聯國風出版社,
1964 年,頁 175) 。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傳教活動之探究
(1717~1840)
主教已失去最後的信任,在康熙帝眼中西洋之人根本就不懂中國義理,不配 談論中國之事,這樣不了解中國的宗教,若允許其在華進行傳教只會在中國 製造更多的事端,不如禁止,至此全面禁教一事可謂抵定。康熙帝有如此決 心出現,主要是因羅馬教皇的禁令已經干預中國王權的施行,因為對中國人 而言敬天、祭祖、祀孔並非一般的禮儀,其中更包含了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 觀念,涉及中國的立國之本,而羅馬教廷卻視這些根本原則為異端邪說,要 求中國教徒嚴禁參與這些行為與儀式,無疑是挑戰了中國皇帝的權威,在西 學與皇權的衡量下,對中國統治者而言必然是選擇鞏固皇權,因此康熙帝必 須對此挑戰作出回擊,以確保中國的統治地位,因此決意禁教。至此清廷對 天主教的容教政策也告終止,轉為禁教政策。其後天主教對中國上層階級的 影響力逐漸轉弱,天主教爲繼續在華開展傳教事業,只得轉為地方進行地下 化的傳教活動,天主教在中國的影響力轉入民間。另一方面,康熙晚年雖然 已表現出清廷決定禁教之意,但終其年間仍未對天主教在中國各省地方的傳 教活動發動大規模的查禁,因此康熙末年只能說清廷雖有禁教之意,但並無 禁教之實。
由於羅馬教廷堅持禁止中國教徒行中國禮儀所引發的中西禮儀之爭,終
究是造成清廷對天主教在華傳教的活動採取禁教政策,天主教在華的傳教活
動也因此被禁,此後中國天主教的傳教由合法活動轉為非法的地下活動,必
須以秘密的傳教活動來進行傳教,使得往後各朝間中國各地的天主教教案不
斷發生,但也顯出天主教雖然被禁,但並未從中國徹底消失。從另一角度來
看,此次禁教政策的施行,也造成中國與西方文明的接觸發生阻礙,這對往
後的中國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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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禮儀之爭的再度爆發與羅馬教廷的堅持態度,導致康熙晚年終於形成清 廷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教的決議,但由於康熙帝本身的態度與對傳教士的寬 仁,康熙晚年中國地方始終沒有爆發大規模的禁教行動,主要是停留在處理 未領票教士的階段,也僅是將未領票者逐往澳門居住。直至雍正帝即位後,
中國對天主教的態度似乎忽然有了確定性的轉變,開始有較為嚴厲的取締行 動與完整的政策決定,但雍正朝的主要的態度仍是要力行康熙晚年未徹底施 行的禁教政令。對於康熙帝禁絕天主教的原因,大多數史學家都有共識是源 於康熙年間的「禮儀之爭」問題,但相對雍正帝的禁教理由,許多史學家認 為主要是因為西籍教士曾捲入康熙晚年的宮廷儲位政爭,進而將雍正帝的政 策視為政治性報復,這或許可以說是雍正帝嚴行禁教的因素之一,但若將其 歸為主因,甚至認定為近代中國科技落後西方的主因,實有失公允。康熙晚 年因禮儀之爭而決定禁教政策,雍正帝繼位後,本身並沒有像康熙帝對西學 那般的熱誠學習精神,加上其又潛心於佛學,讓人認定其對天主教的態度應 無好感,但這點並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雍正帝就厭惡天主教,就繼位者而言 對於父祖的政策,其延續性是必然的。況且羅馬教廷對中國天主教徒嚴禁舉 行祭祖、嗣孔的態度,對提倡崇儒重道的大清帝國而言,已經危害統治威權,
因此將雍正帝禁教政策全然歸於政治性報復,應再考量,但不可否認這也是 雍正帝堅持禁教的因素之一,但雍正帝對進京效力的傳教士仍給予信任及重 用。
雍正二年(1724)五月十一日,因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奏請禁天主教,建
言將各省地方的西洋人除送京效力外,餘俱安插澳門。針對此事,西籍教士
載進賢(Ignace Ko`gle)特意上奏請求雍正帝勿令催逼西洋人往住澳門,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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憫教士:
臣等自利瑪竇以來航海東來曆今幾二百年,幸荷聖朝優容無外,故 士至如歸,守法焚修,原非左道,茲因福建之事,部議波及各省,
一概驅往澳門,遠臣奉命惟謹,敢不凜遵惟是。澳門非洋船常到之 地,若得容住廣東,或有情願回國者,尚可覓便搭船。今俱不容托 足,則無路可歸,澳門雖住洋商,而各省遠臣不同一國者甚多,難 以倚靠,可憐,欲住不能、欲歸不得,此誠日暮途窮之苦也。近接 廣東來信,撫臣奉文之後出示行牌,嚴加催逼,限六個月驅往澳門,
不許遲過七月。因思臣等荷蒙聖恩留京備用,則每年家信往來,亦 所不免,倘廣東無人接應,將來何以資生。我皇上仁恩傅博薄海內 外,咸荷覆幬似此,老邁孤踪棲身無地不得不不冒瀆嚴威惟旺盛恩 寬厚,俯賜矜全,行令廣東,免其驅逐,嗣後各省送往之西洋人願 赴澳門者,聽往澳門;願住廣東者,容住廣東,如此則臣等感激涕 零,受恩靡盡矣。再各省現有衰老病廢難行之人,可否暫容……
雍正帝硃批云:
朕即位以來,諸政悉遵聖祖皇帝憲章舊典,與天下興利除弊。今令 爾等往住澳門一事,皆由福建省居主西洋人在地方生事惑眾,朕因 封疆大臣之請、廷議之奏施行。政者公事也,朕豈可以恩惠爾等,
以廢國家與論乎?今爾等繼哀懇乞求,朕以只可與廣東督府暫不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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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令地方大吏確議再定。
41看出雍正帝禁教之意的堅決,但雍正帝也強調其政策主要是依循康熙帝 的憲章舊典而來,並非己身針對天主教的偏頗,且因地方督撫的奏請,於是 在考量國家統治的需要下,堅持實施禁教政策的決定,況且中央官員與地方 督撫對查禁天主教的態度更是堅決的。如:雍正二年(1724) ,兩廣總督孔毓 珣對覺羅滿保奏議的覆議:
查各省居住西洋人,先經閩浙督臣滿保題准,有通曉技藝願赴京效 力者送京,此外一概送赴澳門安插。嗣京西洋人戴進賢等奏懇寬免 逐回澳門,發臣等查議。臣思西洋人在中國未聞犯法生事,於吏治 民生,原無甚大害。然曆法、算法各技藝,民間俱無所用,亦無裨 益,且非中國聖人之道,別為一教,愚民輕信誤聽,究非長遠之計。
惟西洋乃係總名,分有十餘國,各人住籍不同,澳門濱海偏僻之地,
欲回則無船可搭,欲往則地窄難容,經臣議將各省送到之西洋人暫 令在廣州省城天主堂居住,不許外出行教,亦不許百姓入教。除有 年老殘疾者聽其久住外,餘則不限以年月,遇有各人本國洋船在月,
陸續搭回,此外,各府州縣天主堂,盡行改作公所,不許潛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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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朝漢文諭旨彙編》 (一) (廣西:廣西師範大學,1999 年) ,頁 26~27。雍正二年五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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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雍正帝硃批云:
朕於西洋教法,原無深惡痛絕之處,但念我中國聖人之道,甚無裨 益,不過聊從眾議耳。爾其詳加酌量若果無害,則異域遠人,自應 一切從寬,爾或不達朕意,繩之過嚴,則又不是矣,特諭。
42由硃批之文來看,雍正帝對西籍教士的態度主要是根據康熙帝的舊規及 官吏的態度而來,其本身並未表現出特別厭惡天主教或西籍教士的情緒,甚 至在取締過程,也因為在朝效力的教士懇請而暫緩催逼,從中顯出雍正帝對 天主教士本身並無太大的惡意,故政爭之說或許是雍正帝禁教的部份原因,
但應不是絕大部份的因素,國家的統治根基才是其所關心的主因。
在雍正帝批准禮部「嚴行飭禁」的政令後,通曉滿文的巴多明、馮秉正 及繪圖的費隱三上疏請求寬免,雍正帝曾召見他們,並說了一段訓示,表明 自己對天主教的態度:
我父皇先皇帝教導了我四十年,在各兄弟中優先選擇我來繼承他登 上皇帝。我治國最注意的一條,就是不要絲毫背離我父皇的治國之 道。在福建省的西洋人踐踏我法律,擾亂我子民,當地大吏(覺羅 滿保)已向我報告。事關國家,我應制止。以前我做太子時可以不 聞不問,現在則不能等閒視之了。
你們說,你們的教不是假的,我相信,否則我早已命令盡毀你們的
42
《雍正硃批諭旨》 (臺北:文源書局,1965 年) ,卷一:頁 217。雍正二年,兩廣總督孔毓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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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堂和完全驅除你們。假宗教是以道德為護符而以搗亂為宗旨,如 同白蓮教那樣。如果我派一批和尚和喇嘛到你們的國家去傳教,你 們將怎麼說?怎麼接待他們?
利瑪竇於萬曆初年來中國,當時人們的作法與我無關。不過那時你 們的人數微不足道,並非各省都有你們的人和教堂。到我父皇朝,
你們到處設立教堂,你們的教也迅速傳佈。以前我目睹這狀況,但 未敢一言。現在你們不要想能像欺騙我父皇一樣地欺騙我。
我知道你們的宗旨是使所有中國人入你們的教。但果真如此,我們 將成為一種什麼人?教徒只聽你們的話,一旦有事,他們唯你們的 命是聽,這一點現在雖不必慮及,但當千舟萬船來我海岸時,必將 產生擾亂。
中國北有俄羅斯,不可小看;南有西洋人和他們的國家,也不可小 看,西有策妄的阿喇布坦(韃靼君主) ,我要阻止他入內,不使他搗 亂中國。沙皇使臣曾請許莫斯科在各省通商,我已拒絕,只許他們 在北京及邊境貿易。現在我准許你們在北京和廣州居住。你們如有 怨言,則北京和廣州也不能居住。我不願在各省有你們的人。我父 皇先皇帝屈就你們深入各省,頗為文人學士所不滿。我在位之日,
將不允許我們古賢所立之法規有任何變更,人們對我也將無非議。
將來我的兒子,我的孫子登上皇位後如何做法,是他們的事;至少 我不像萬曆,不會和他一樣做法。
你們切莫以為我是在反對或壓制你們,當我做太子時曾幫助過你
們。你們當記得你們的教會家庭中,有一家起來反對其不祭祀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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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1840)
的家長,你們感到棘手,求助於我,我使事態平息。現在我所做的,
是以皇帝的身分。我惟以治國為務,從早到晚,甚至無暇會晤我的 皇子和皇后,終日所晉接的是朝廷當國鈞的大臣。我守制三年間,
將常如此,其滿後仍可像往常一樣接見你們。
43從訓示中可看到雍正帝度天主教的態度主要是依循康熙帝的態度而來,
除了延續康熙帝的政策外,也在考量國家治理的根基下,雍正帝是絕對無法 允許天主教在中國的任意傳播,尤其是天主教教徒對天主與羅馬教皇的唯命 是從的態度,這種的憂慮是繼承帝位的雍正帝絕無法妥協的,也是其對天主 教最大的顧忌。此外,也可知道雍正帝對康熙帝時期通融天主教士四處傳教 的態度不以為然,況且雍正帝本身並不熱愛西洋之學,因此認為其流傳中國 大可不必,站在其統治立場而言,天主教的信仰也不適用於中國地方,尤其 是羅馬教廷對天主教教徒的支配,更令雍正帝忌諱。
雍正三年(1725) ,羅馬教廷再度派出使臣麥德樂,來到中國向雍正帝呈 上羅馬教皇的書信,希望藉此能使中國禁教一事有所轉機,針對此事,雍正 三年(1725)冬十月初八日,雍正帝再下諭旨回應說明:
西洋教化王伯納弟多遣使入覲並進方物奉上諭:覽王奏並進方物,
具見悃誠。我聖祖仁皇帝怙冒萬方,無遠弗屆……朕纉承大統,勉 思紹述前徽。教化望地處極遠,特遣使臣賚章陳奏,感先帝之垂恩,
祝朕躬之衍慶,周詳懇至……使臣遠來,朕已禮加優待。至於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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