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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2)2397-0771
聯絡人:楊純碧
電 話:(02)7736-7482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424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七(0042403A00_ATTCH3.xlsx、0042403A00_ATTCH4.xlsx)
主旨:有關補助105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現職教 師(含長期代理)報名費用案,請貴局(府)查填相關表格,
並於本(105)年5月16日(星期二)前函復,俾利後續經費核 撥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辦理。
二、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 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 圍。
三、本署自106年度起擴大補助範圍,本案補助對象為105學年 度聘期內,參加105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 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四、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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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五、依前揭要點本案補助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配合編列 自籌款支應,並以代收代付辦理。
六、檢附「補助105學年度聘期內參加105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 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 報名費總申請表」及「補助105學年度聘期內參加105年度 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
含長期代理)教師名冊」各1份,請填妥並逐級核章後於規 定期限內函報本署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署國中小組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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