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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一、
二、
(一)
(二)
銓敘部 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497
承辦人:劉耕辰 電話:02-8236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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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部法一字第10541290561號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如主旨
檢送政務人員法、政務人員俸給條例(以下簡稱政務二法)草案之總 說明、條文及修正意見表各1份,請查照並於本(105)年8月29日前 惠復。
說明:
查旨揭政務二法草案前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101年6月25日會銜函請 立法院審議,嗣於同年9月2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惟立法 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均未進行審查,爰未能完成三讀程序,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屆期不續審之規定,本部將以該政務二法 草案版本為基礎,配合相關法律之制定、修正及因應實務需要重新 檢討研擬草案,為期草案更臻完備,爰請協助轉知並彙整行政院所 屬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意見。
又政務二法草案歷次函請立法院審議時,曾引起討論之議題如次
,併請參考:
外國永久居留權是否納入政務人員消極資格範圍(政務人員法 草案第5條):現行法律並無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 職之規定,如以對國家忠誠之疑慮及考量社會之觀感,而限制 是類人員不得擔任政務人員,是否不利延攬優秀人才?
政務人員參選公職應依規定請假或須辭職 (政務人員法草案第 17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
(四)
正本:
,並無規定政務人員需辭職方能參選之規定,如為避免政務人 員參選公職時,影響所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定政務人員須 辭職方能參選,是否有侵害人民參政權之虞?
政務人員自律退場機制應予維持或刪除(政務人員法草案第 21條):有關政務人員自我省視具有一定情事即應辭職之自律 規定,其規範內容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未來實務運作是否易 衍生爭議?
調整政務人員月俸點數是否有調高待遇之疑慮 (政務人員俸給 條例草案第5條):審酌政務人員隨政黨而進退,並無任期保障
,基於政府延攬優秀政務人才之需要,在不增加現支俸給總額 之原則下,重新規劃薪資結構並調整月俸點數,使月俸高於政 務加給,是否妥適?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