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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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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5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 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 獎勵: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如獎品、獎狀、榮譽狀、榮譽章)。

二、 懲罰:警告、小過、大過、特別懲罰(如帶回管教)。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 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態度謙恭、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 團體活動成績表現良好者。

  四、 與同學合作互助,表現良好者。

  五、 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 主動為公,熱心服務者。

  七、 勸導同學努力向上者。

  八、 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良好者。

  九、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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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良好者。

  十三、 熱心公益、見義勇為而有事實證明者。

十四、 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者。

十五、 拾金不昧。

十六、 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表現良好者。

  十七、 其他良好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三、 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致遭受損害者。

  四、 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 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九、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並得給予特別獎勵:

一、 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五、 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六、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七、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八、 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 態度不佳,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二、 個人使用之桌椅廚櫃不整潔者。

  三、 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仍未改善者。

  四、 升降旗及各項集合,喧嘩嘻鬧者。

  五、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六、 服務公勤不盡職,經查明屬實者。

  七、 參加公共服務不認真或團體活動不熱心,經查明屬實者。

  八、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查明屬實情節輕微者。

  九、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

十、 遲到未依規定至學務處站立看書反省,當月累記三次(含)以上者。

  十一、 不遵守公共秩序、上課安寧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二、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 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四、未依學校3C 產品使用規則及手機使用規範,擅自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 相關器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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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隨意向外購買飲料、食品者。

十六、 學校重大活動基於校園安全及秩序考量,若經學務處宣佈不得到校而到校者 十七、 非經他班導師許可進入他班教室,情節輕微者。

十八、 與同學發生糾紛(含網路),未報告師長協助處理,私自(個人或糾眾)至班級 處理者(含旁觀者),情節輕微者。

十九、 輕度違規(亂丟垃圾、罵髒話….)經班級或學務處登記第三次者。

二十、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 未經師長同意,擅用學校公物或教學設備者。

二十二、 請假離校後,無正當原因而出現於校園或校區周圍者。

二十三、 違反交通規則或腳踏車裝設火箭筒到校、騎腳踏車或乘坐機車未載安全 帽,查明屬實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查明屬實者記小過:

一、 欺騙師長、對師長不敬,情節輕微者。

二、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 蓄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 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六、 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片等視聽 資料者。

七、 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 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九、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或有偷竊行為查明屬實者。

十、 言行不檢,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一、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 機車或單車雙載,查明屬實者。

十四、 冒用他人證件。

十五、 塗改點名簿、假單或其他文件,查明屬實者。

十六、 糾眾滋事(含校外人士),情節一般者。

十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社群網頁(FACEBOOK)或類 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情 節一般者。

十八、 與同學發生糾紛(含網路),未報告師長協助處理,私自(個人或糾眾)至班級 處理者(含旁觀者),情節一般者。

十九、 與同學發生爭執且肇生暴力行為,情節一般者。

二十、 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品等),

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 不當行為達到校園霸凌案件程度,情節一般者。

二十二、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一般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查明屬實者記大過:

一、 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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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態度傲慢、污辱師長者、欺騙師長、對師長不敬,情節重大者。

三、 強行借用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四、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五、 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 撕毀學校布告者。

七、 考試舞弊或試場違規,情節重大者。

八、 有竊盜行為,查證屬實者。

九、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情節重大者。

十、 攜帶違禁物品(刀械、菸具、酒品、檳榔…等)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 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十二、 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者。

十三、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四、 有吸菸(含電子菸)、酗酒、賭博、嚼檳榔行為或攜帶者。

十五、 行為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定義,情節重大者。

十六、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社群網頁(FACEBOOK)或類 似

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

情節重大者。

十七、 以任何形式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如抄襲、盜拷他人書面著作及影音作品、於 學生個人或班級社團網站供公眾下載受保護之著作。等),情節重大者。

十八、 與同學發生糾紛(含網路),未報告師長協助處理,私自(個人或糾眾)至 班

級處理者(含旁觀者),情節嚴重者。

十九、 與同學發生爭執且肇生暴力行為,情節重大者。

二十、 不當行為達到校園霸凌案件程度,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 學校重大活動(畢業典禮、園遊會等),糾眾滋事(含校外人士),情節 重

大者。

第十二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 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委會提供 意

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 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做出特別懲處決議由家長帶回自行管教者,其每次自行管教期 限,以帶回當日起算,應以不超過五日為原則。家長如有繼續延長自行管教之意 願,應於兼衡其受教權之原則下,由家長提出申請,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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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 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 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後公布。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 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 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五條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利與義務。學生獎懲核定 公布後,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 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權 責單位-輔委會)。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權責單位-輔委會)。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肄業)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 離校時學校應主動提供功過資料,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如有懲處部 份適用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

第十八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 要

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監護權人同意。

第十九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

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二十條 獎懲要求立即性及時效性,導師(師長)針對學生之獎懲應告知家長並於事實發 生

後一個月內依程序完成獎懲登錄作業。(師長所記出之獎懲需告知導師,可責成導 師協助通知家長)

第二十一條 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 成

績通知書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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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外比賽獎勵標準參考

比賽類型 大功貳次 大功乙次 小功貳次 小功乙次 嘉獎貳次 嘉獎乙次

全市第一名 ●

全市第二名 ●

全市第三名 ●

全市佳作入選 ●

全國第一名 ●

全國第二名 ●

全國第三名 ●

全國佳作入選 ●

國際第一名 ●

國際第二名 ●

國際第三名 ●

國際入選佳作 ●

※備註:

一、 以上比賽必須是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在案之正式比賽,始得依此標準辦理。

二、 競賽未以名次列成績時,請自行對照相當名次。

三、 比賽主辦單位另有獎勵標準者,依其辦法敘獎,不為本標準所囿。

四、 國際比賽標準定義:參賽國須達三個國家以上。全國比賽標準定義:參賽縣市須達 六個縣市(含)以上,五個縣市以下比照市級敘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