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号 ︰ EMB(SAS)/ADM/150/5/28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号
( 前 编 号 为 教 育 统 筹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号 ) 资 助 学 校 批 假 事 宜
[ 注 ︰ 本 通 告 应 交 下 列 人 士 阅 读 ─ ( a ) 各 资 助 学 校 的 校 监 及 校 长 ( b ) 各 组 主 管 ─ 备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公 布 资 助 学 校 批 假 的 最 新 安 排 ,并 取 代 教 育 统 筹 局 通 告 第 3 7 / 2 0 0 0 、 3 9 / 2 0 0 0 及 1 8 / 2 0 0 2 号 。
详 情
2 . 学 校 批 假 给 教 职 员 时 , 应 留 意 《 资 助 则 例 》 的 相 关 条 文 及 附 录 。有 关 批 假 的 最 新 安 排 ,请 参 阅 附 件 的「 教 职 员 批 假 指 引 」。
该 指 引 的 内 容 亦 载 于 教 育 统 筹 局 网 页
http://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guideline-granting-leave/inde x.html (
http://www.edb.gov.hk
→ 学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关 学 校 教 职 员 → 教 职 员 批 假 指 引 ) , 并 按 需 要 不 时 更 新 。3 . 为 简 化 程 序 , 由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学 年 起 , 资 助 学 校 只 须 于 每 年 八 月 向 教 育 统 筹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递 交 教 师 假 期 记 录 一 次 , 作 确 认 之 用 , 而 无 须 每 半 年 递 交 记 录 一 次 。《 资 助 则 例 》 的 相 关 条 文 亦 作 出 了 相 应 的 修 改 。
查 询
4 . 如 有 查 询 , 请 与 所 属 地 区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联 络 。
教 育 统 筹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叶 曾 翠 卿 代 行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附 录 教 职 员 批 假 指 引
一 般 原 则
校 董 会 /法 团 校 董 会 可 根 据 《 资 助 则 例 》、《 雇 佣 条 例 》 及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不 时 发 出 的 指 示 所 订 明 的 条 件 ,批 准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放 取 下 列 各 类 假 期 :
( a ) 教 学 人 员 假 期
(i) 病 假 ( 有 薪 或 无 薪 ) ; (ii) 产 假 ( 有 薪 或 无 薪 ) ; (iii) 侍 产 假 ( 有 薪 )註1;
(iv)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有 薪 或 无 薪 ) ;
(v) 每 学 年 至 多 2 天 的 特 别 假 期 ( 有 薪 ) ;
(vi) 预 先 获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的 进 修 假 期 ( 有 薪 ) ; (vii) 出 任 陪 审 员 或 证 人 的 假 期 ( 有 薪 ) ;
(viii) 每 学 年 缺 勤 最 多 1 4 天 以 便 出 席 特 别 活 动 , 如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出 席 国 家 / 国 际 会 议 或 比 赛 , 如 亚 洲 运 动 会 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 或 应 邀 在 国 家 / 国 际 教 育 研 讨 会註2上 发 表 文 章 或 演 讲 , 或 参 与 民 众 安 全 服 务 队 、医 疗 辅 助 队 或 辅 助 警 队 的 训 练 及 集 训 营 等 ( 有 薪 ) ; 及
(ix) 其 他 无 薪 假 期 (只 适 用 于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註3。
( b ) 非 教 学 人 员 假 期
实 验 室 技 术 员 及 专 责 人 员註4 (i) 年 假 ( 有 薪 ) ;
(ii) 病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及 产 假 ( 有 薪 或 无 薪 ) ; (iii) 侍 产 假 ( 有 薪 )註1;
(iv) 预 先 获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的 进 修 假 期 ( 有 薪 ) ; (v) 出 任 陪 审 员 或 证 人 的 假 期 ( 有 薪 ) ; 及
註1 详 情 请 参 阅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6 / 2 0 1 5 号 。
註2 由 省 或 地 方 政 府 安 排 的 研 讨 会 并 不 属 于 国 家 级 的 研 讨 会 ,教 师 须 取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的 预 先 批 核 , 才 可 放 取 此 类 假 期 。
註3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在 批 核 员 工 无 薪 假 期 的 申 请 时 ,应 审 慎 考 虑 以 下 要 点 : ( i ) 有 关 员 工 必 须 亲 自 处 理 一 些 必 要 事 项 , 以 及 ( i i ) 学 生 的 学 习 必 须 不 受 影 响 。
註4 专 责 人 员 包 括 普 通 学 校 及 特 殊 学 校 的 教 育 心 理 学 家 ,以 及 下 列 任 职 特 殊 学 校 的 人 员 : 学 校 社 工 、 言 语 治 疗 师 、 物 理 治 疗 师 、 职 业 治 疗 师 、 职 业 治 疗 助 理 员 、 护 士 、 舍 监 、 副 舍 监 、 宿 舍 家 长 主 管 、 宿 舍 家 长 、 活 动 辅 导 员 、 一 级 及 二 级 寄 宿 舍 工 作 员 及 凸 字 印 制 员 。
(vi) 其 他 无 薪 假 期 (只 适 用 于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註3。 其 他 非 教 学 人 员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 资 助 则 例 》及 教 育 局 不 时 发 出 的 指 引 而 享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假 期 。
详 情 请 参 阅 《 资 助 则 例 》。
2 . 学 校 应 先 行 征 询 校 内 人 员 的 意 见 , 然 后 制 定 处 理 教 职 员 放 假 申 请 的 政 策 及 原 则 , 以 确 保 有 关 安 排 公 平 一 致 。 然 而 , 处 理 假 期 的 程 序 应 尽 量 减 少 , 务 求 简 化 处 理 过 程 。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3 . 资 助 学 校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应 参 照 相 关 《 资 助 则 例 》 内 有 关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可 享 有 假 期 的 规 定 。他 们 亦 可 参 考 上 附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的 《 学 校 行 政 手 册 》 第 7 章 附 录 的 「 资 助 学 校 员 工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 和 「 批 核 员 工 假 期 的 人 员 」 一 览 表 , 以 及 《 学 校 行 政 手 册 补 编 》 ( 只 适 用 于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 附 录 H 。 如 有 需 要 , 他 们 可 向 劳 工 处 查 询 《 雇 佣 条 例 》 内 有 关 假 期 的 规 定 。
须 事 先 征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的 假 期
4 . 学 校 须 事 先 征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 才 可 让 教 师 、 实 验 室 技 术 员 及 专 责 人 员 放 取 下 列 各 类 假 期 :
( a ) 无 薪 假 期 ( 不 包 括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 不 适 用 于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 ;
( b ) 未 有 预 先 征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核 准 的 进 修 假 期 ; 及 ( c ) 上 文 没 有 注 明 的 其 他 假 期 。
处 理 教 师 无 薪 假 期 须 注 意 的 事 项
5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批 准 教 师 放 取 无 薪 假 期 前 , 须 确 保 申 请 无 薪 假 期 的 教 师 完 全 得 悉《 资 助 则 例 》内 所 订 明 的 条 件 及 下 列 事 项
︰
( a ) 晋 升
无 薪 假 期 不 会 计 算 入 晋 升 年 资 。
( b ) 补 助 / 津 贴 学 校 公 积 金
如 获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教 师 在 其 获 准 放 取 无 薪 假 期 的 期 间 , 或 可 保 留 其 补 助 / 津 贴 学 校 公 积 金 账 目 。 无 薪 假 期 ( 包 括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将 不 会 算 作 供 款 无 间 年 资 。
( c ) 增 薪 日 期
计 算 增 薪 点 方 面 ,此 类 假 期 将 根 据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不 时 发 出 的 指 示 处 理 。 如 果 连 续 放 取 超 过 1 5 天 的 无 薪 假 期 , 则 须 调 整 增 薪 日 期 。倘 教 师 连 续 放 取 1 6 至 4 5 天 无 薪 假 期 ,其 增 薪 日 期 须 顺 延 一 个 月 。倘 教 师 连 续 放 取 4 6 至 7 5 天 无 薪 假 期 , 其 增 薪 日 期 须 顺 延 两 个 月 , 如 此 类 推 。
6 . 有 关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学 校 应 以 书 面 通 知 所 属 区 域 教 育 服 务 处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 说 明 已 让 教 师 放 取 无 薪 假 期 , 以 便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保 留 补 助 / 津 贴 学 校 公 积 金 账 目 及 调 整 增 薪 日 期 ( 如 有 ) 。 学 校 并 须 把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送 交 教 育 局 财 政 分 部 , 以 便 作 出 所 需 安 排 。 至 于 其 他 无 薪 假 期 ,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应 按 照 上 述 有 关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的 程 序 处 理 ; 尚 未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应 按 照 相 关《 资 助 则 例 》向 所 属 区 域 教 育 服 务 处 的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申 请 , 以 便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准 。
无 薪 假 期 申 请 表 / 批 准 通 知 书 的 样 本 ( 附 件 1 A / 1 B 分 别 供 尚 未 成 立 及 已 成 立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学 校 作 参 考 )
( 就 实 验 室 技 术 员 及 专 责 人 员 的 申 请 表 / 批 准 通 知 书 ,学 校 可 参 考 上 述 样 本 作 适 当 修 订 )
7 . 学 校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包 括 因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放 取 各 类 无 薪 假 期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开 支 ,例 如 法 定 假 日 及 / 或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开 支 ( 如 适 用 ) 。 由 2 0 1 2 / 1 3 学 年 起 , 学 校 可 运 用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营 办 津 贴 ) /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津 贴 ) 的 盈 余 , 支 付 以 「 薪 金 津 贴 」 聘 请 的 教 职 员 在 放 取 下 列 特 定 的 无 薪 假 期 间注5,因 法 定 假 日 / 年 假 所 衍 生 的 开 支 ,而 有 关 的 无 薪 假 申 请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 a ) 无 薪 病 假 / 产 假 / 肺 病 特 别 假 期 ( 统 称 无 薪 病 假 ) ; ( b ) 为 参 加 与 教 育 有 关 课 程 而 放 取 的 无 薪 进 修 假 期 ;
( c ) 由 有 效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证 明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需 放 取 的 无 薪 假
註5 学 校 教 职 员 的 无 薪 假 期 ,须 按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批 核 。学 校 须 就 教 职 员 在 放 取 上 述 无 薪 假 期 而 衍 生 的 开 支 ,保 存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以 作 纪 录 及 在 有 需 要 时 查 阅 。
期 ; 及
( d ) 为 解 决 个 别 学 校 / 相 同 办 学 团 体 的 学 校 因 超 额 教 师 问 题 而 放 取 的 无 薪 假 期 ( 须 预 先 获 有 关 的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确 认 ) 。
至 于 其 他 不 在 上 列 的 无 薪 假 期 ,学 校 必 须 继 续 自 行 承 担 履 行 一 切 法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包 括 以 非 政 府 经 费 支 付 可 能 引 致 的 任 何 开 支 。详 情 请 参 阅 上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有 关「 资 助 学 校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及 综 合 家 具 及 设 备 津 贴 」的 最 新 通 函 及 营 办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津 贴 运 用 指 引 。
假 期 记 录
8 . 《 资 助 则 例 》 规 定 学 校 须 妥 善 保 存 员 工 的 假 期 记 录 。 学 校 须 在 每 学 年 的 八 月 , 把 教 师 的 放 假 记 录 送 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批 签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如 认 为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已 按 照 有 关 的 《 资 助 则 例 》、《 雇 佣 条 例 》 及 其 不 时 发 出 的 指 示 所 订 明 的 条 件 , 在 考 虑 每 项 放 假 申 请 及 所 提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会 确 认 有 关 的 放 假 记 录 ,以 示 给 予 批 准 。
教 师 假 期 记 录 每 年 度 总 结 报 告 样 本 ( 附 件 2 )
9 . 就 非 教 学 人 员 而 言 , 学 校 无 须 将 有 关 的 假 期 记 录 送 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确 认 ,但 仍 须 妥 善 保 存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假 期 记 录 ,并 不 时 更 新 。
非 教 学 人 员 假 期 记 录 每 年 度 总 结 报 告 样 本 ( 附 件 3 )
1 0 . 为 方 便 学 校 妥 善 记 录 教 学 人 员 /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假 期 , 现 将 个 别 人 员 的 假 期 记 录 样 本 载 于 下 文 , 以 供 学 校 参 考 。
个 别 人 员 ( 教 学 或 非 教 学 ) 病 假 记 录 样 本 ( 附 件 4 )
个 别 人 员 ( 教 学 或 非 教 学 ) 其 他 假 期 记 录 样 本 ( 附 件 5 )
1 1 . 为 妥 善 管 理 放 假 事 宜 , 学 校 应 经 常 更 新 教 职 员 的 放 假 记 录 。 有 需 要 时 ,放 假 记 录 须 交 予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授 权 的 人 员 或 学 校 督 学 查 考 。员 工 离 职 时 ,校 方 发 给 员 工 的 服 务 证 书 应 列 明 该 员 工 曾 放 取 的 无 薪 假 ( 如 有 ) 及 离 职 前 病 假 积 存 额 等 数 据 。
教 育 局
( 2 0 1 3 年 4 月 修 订 )
附件 1A
样本
(供尚未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作参考)
致:区域教育服务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 副本:财政科高级会计主任(公积金)
第二副本:放取假期的学校*校长/教师
* 请删去不适用者
□ 请于适当空格加上“”
先生/女士:
校长/教师 无薪假期 学校名称:
*校长/教师姓名 :
本校 *先生/女士 (职系) 于 年 月______日申请放取无薪假期。
本 校 已 * 接 获 / 批 准 * 先 生 / 女 士 申 请 由 ___________年 月______日至 年 月 日(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 註1放取共 天的无薪假期,其申请理由是:
(a)
*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b)
为参加与教育有关课程而放取的进修假期。(请注明)课程名称:
主办院校:
(c)
由有效的医生证明书证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假期。(d)
为解决*本校/相同办学团体的学校因超额教师问题而放取的假期註2。 ( 请注明该学校的名称: )註1 如 该 无 薪 假 期 最 后 一 日 之 翌 日 为 星 期 日 或 宪 报 公 布 之 公 众 假 期 ,则 该 星 期 日 或 宪 报 公 布 之 公 众 假 期 将 被 视 为 无 薪 假 期 之 延 续 。如 该 无 薪 假 期 最 后 一 日 之 翌 日 为 主 要 的 学 校 假 期 , 包 括 圣 诞 节 假 期 、 农 历 新 年 假 期 、 复 活 节 假 期 及 暑 假 , 其 薪 酬 会 于 该 教 师 向 学 校 报 到 并 复 工 当 日 起 恢 复 。 故 此 , 该 教 师 的 无 薪 假 期 申 请 必 须 包 括 这 些 属 于 无 薪 假 期 延 续 的 日 子 。
註2 须 预 先 获 有 关 的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确 认 。
(e)
因私人原因而放取的其他假期。( 请注明原因: )
由于 *先生/女士*申请/获准放取 天无薪假期,其 增薪日期*将调整(如获批准)/已调整至 月一日。
本人已检阅 *先生/女士提交的:
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其有效。[只适用于(a)项所列的假期类别]
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其有效,现随函夹附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便贵局处理申请。此外,本人亦已通知 *先生/女士须于上述无薪假期最后一日 之翌日向学校报到并复工,以便学校于其复工当日起恢复支付其薪酬。[只适 用于(b)至(e)项所列的假期类别]
*请批准 *先生/女士在上述期间放取无薪假期并保留该员/
请批准保留 *先生/女士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__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公积金账户。该员的无薪假期将不会算作
公积金供款的无间断年资。
本人明白学校必须自行承担履行一切法例规定的责任,包括支付因教师放取无 薪假期而可能引致的任何开支,例如法定假日的开支註3。
校监
(签署) (姓名)
年 月 日
( 2022 年 8 月修订)
註3 有 关 ( a ) 至 ( d ) 项 所 列 的 无 薪 假 期 间 因 法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而 引 致 的 开 支 , 资 助 学 校 请 参 阅 该 学 年 「 资 助 学 校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营 办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津 贴 ) 及 综 合 家 具 及 设 备 津 贴 」的 通 函 ,以 及 上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的 营 办 津 贴 运 用 指 引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用途:
(a) 处理、核实及查证就无薪假期的申请/批准通知;
(b) 就上文(a)项所述申请/批准通知的处理、核实及查证,将个人资料与政府相 关政策局/部门资料库进行核对;
(c) 将个人资料与教育局资料库进行核对,以核实/更新教育局的记录;
(d) 培训及发展,包括发出计划/活动邀请、处理发还课程费用申请、 评审提 名、奖项和奖学金,以及监察达标进度;
(e) 处理及审核拨款/补助/津贴申请、发放拨款/补助/津贴,以及审计;
(f) 编制统计资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执行规则及规例[包括《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属法例(例如《教 育规例》、《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和《资助则例》]。
2. 你必须按本表格的要求及于本局处理本表格的过程中提供个人资料。假如你
没有提供该等个人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办理或继续处理有关申请/批准通知。
可获转移资料者
3.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人员取阅。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会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况转移或披露该等个人资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门,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与本表格相关的学校,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个人资料给予订明同意;以及
(d) 根据适用于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权或规定披露个人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4. 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如需查阅或更正个 人 资 料 , 请 以 书 面 向 有 关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提 出 , 并 寄 交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s://www.edb.gov.hk/sc/contact-us/reo.html)所 载 区 域教 育 服务 处地 址 或 电邮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B
样本
(供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作参考)
致:高级学校发展主任
副本:财政科高级会计主任(公积金) 第二副本:放取假期的学校*校长/教师
* 请删去不适用者
□ 请于适当空格加上“”
先生/女士:
校长/教师 无薪假期 学校名称:
*校长/教师姓名 :
本校 *先生/女士 (职系) 申请 于 年 月 日放取无薪假期,现特通知如下。
本校已批准 *先生/女士由 年 月______日 至 年 月 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註1 放取共 天的无薪假 期,其申请理由是:
(a)
*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b)
为参加与教育有关课程而放取的进修假期。(请注明)课程名称:
主办院校:
(c)
由有效的医生证明书证明因健康理由而需放取的假期。(d)
为解决*本校/相同办学团体的学校因超额教师问题而放取的假期註2。 ( 请注明该学校的名称: )註1 如 该 无 薪 假 期 最 后 一 日 之 翌 日 为 星 期 日 或 宪 报 公 布 之 公 众 假 期 ,则 该 星 期 日 或 宪 报 公 布 之 公 众 假 期 将 被 视 为 无 薪 假 期 之 延 续 。如 该 无 薪 假 期 最 后 一 日 之 翌 日 为 主 要 的 学 校 假 期 , 包 括 圣 诞 节 假 期 、 农 历 新 年 假 期 、 复 活 节 假 期 及 暑 假 , 其 薪 酬 会 于 该 教 师 向 学 校 报 到 并 复 工 当 日 起 恢 复 。 故 此 , 该 教 师 的 无 薪 假 期 申 请 必 须 包 括 这 些 属 于 无 薪 假 期 延 续 的 日 子 。
註2 须 预 先 获 有 关 的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确 认 。
(e)
因私人原因而放取的其他假期。( 请注明原因: ) 由于 * 先生/女士获准放取 天无薪假期, 其 增薪日期将调整至 月一日。
本人已检阅 * 先生/女士提交的:
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其有效。[只适用于(a)项所列的假期类别]
相关证明文件并确认其有效。本人明白教育局或要求本校提供有关上述无薪假 期申请的证明文件。此外,本人亦已通知 *先生/女士须于上 述无薪假期最后一日之翌日向学校报到并复工,以便学校于其复工当日起恢复 支付其薪酬。[只适用于(b)至(e)项所列的假期类别]因 * 先生/女士在上述期间放取无薪假期,请批准 保留该员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公积金账户。该员的无薪假期将不会算作公积金供款的无间 断年资。
本人亦明白学校必须自行承担履行一切法例规定的责任,包括支付因教师放取 无薪假期而可能引致的任何开支,例如法定假日的开支註3。
校 监
( 签 署 ) ( 姓 名 ) 年 月 日
( 2022 年 8 月修订)
註3 有 关 ( a ) 至 ( d ) 项 所 列 的 无 薪 假 期 间 因 法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而 引 致 的 开 支 , 资 助 学 校 请 参 阅 该 学 年 「 资 助 学 校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营 办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开 支 整 笔 津 贴 ( 扩 大 的 营 办 津 贴 ) 及 综 合 家 具 及 设 备 津 贴 」的 通 函 ,以 及 上 载 于 教 育 局 网 页 的 扩 大 的 营 办 津 贴 运 用 指 引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用途:
(a) 处理、核实及查证就无薪假期的申请/批准通知;
(b) 就上文(a)项所述申请/批准通知的处理、核实及查证,将个人资料与政府相 关政策局/部门资料库进行核对;
(c) 将个人资料与教育局资料库进行核对,以核实/更新教育局的记录;
(d) 培训及发展,包括发出计划/活动邀请、处理发还课程费用申请、 评审提 名、奖项和奖学金,以及监察达标进度;
(e) 处理及审核拨款/补助/津贴申请、发放拨款/补助/津贴,以及审计;
(f) 编制统计资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执行规则及规例[包括《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属法例(例如《教 育规例》、《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和《资助则例》]。
2. 你必须按本表格的要求及于本局处理本表格的过程中提供个人资料。假如你
没有提供该等个人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办理或继续处理有关申请/批准通知。
可获转移资料者
3.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人员取阅。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会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况转移或披露该等个人资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门,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与本表格相关的学校,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个人资料给予订明同意;以及
(d) 根据适用于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权或规定披露个人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4. 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如需查阅或更正个 人 资 料 , 请 以 书 面 向 有 关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提 出 , 并 寄 交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s://www.edb.gov.hk/sc/contact-us/reo.html)所 载 区 域教 育 服务 处地 址 或 电邮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2
样本(参考用)
致:区域教育服务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
教学人员放假记录年度总结
註学校名称:
期间: 由 至
本人特此呈交以下教学人员于上述期间的假期记录,以供贵局批准。本人证实每 项申请及所提交的文件已根据《资助则例》、《雇佣条例》及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不 时发出的指示所订明的条件作出考虑。
教学人员姓名 放取假期类别* 有薪(P)/
无薪(NP) 日数
截至______年 8月31日的 病假积存额
备注
1. 陈 xx 先生 SL SL
P NP
28 2
0
2. 萧 xx 女士 - - - 168 3. 李 xx 女士 ML
ST
P P
70 91
168
4. 张 xx 小姐 O NP 21 42
5. 黄何 xx 女士 ST SL
P P
91 15
100
*假期类别-病假 (SL)、肺病特别假期(TB)、产假(ML)、侍产假(PAL1)、特别假期(SP)、
进修假期(ST)、出任陪审员或证人假期(JW)、出席特别活动假期(LS)及其他(O)。
日期: 校监姓名: 校监签署:
註 包括所有核准编制内的正规教师及其他不属于核准编制内但以薪金津贴支付薪酬的教师。
(2022年8月修订)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你在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用途:
(a) 处理、核实及查证教学人员的放假记录;
(b) 就上文(a)项的处理、核实及查证,将个人资料与政府相关政策局/部门资料 库进行核对;
(c) 将个人资料与教育局资料库进行核对,以核实/更新教育局的记录;
(d) 培训及发展,包括发出计划/活动邀请、处理发还课程费用申请、 评审提 名、奖项和奖学金,以及监察达标进度;
(e) 处理及审核拨款/补助/津贴申请、发放拨款/补助/津贴,以及审计;
(f) 编制统计资料、研究及政府刊物;以及
(g) 执行规则及规例[包括《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属法例(例如《教 育规例》、《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和《资助则例》]。
2. 你必须按本表格的要求及于本局处理本表格的过程中提供个人资料。假如你
没有提供该等个人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办理或继续处理有关申请/批准通知。
可获转移资料者
3.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教育局人员取阅。除此之外,本局亦可能会向下列各
方或在下述情况转移或披露该等个人资料:
(a) 政府其他政策局及部门,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b) 与本表格相关的学校,以用于上文第1段所述的用途;
(c) 你曾就披露个人资料给予订明同意;以及
(d) 根据适用于香港的法例或法庭命令授权或规定披露个人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4. 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教育局所持有由你提供的个人资料。如需查阅或更正 个 人 资 料 , 请 以 书 面 向 有 关 高 级 学 校 发 展 主 任 提 出 , 并 寄 交 教 育 局 网 页 (https://www.edb.gov.hk/sc/contact-us/reo.html)所 载 区 域教 育 服务 处地 址 或 电邮 至 [email protected]。
附件3
样本(参考用)
非教学人员放假记录年度总结
学校名称:
期间: 由 至
本人证实每项申请及所提交的文件已根据《资助则例》、《雇佣条例》及教育局常任 秘书长不时发出的指示所订明的条件作出考虑。
非教学人员姓名 (聘用日期)
职位 放取假期类别* 有薪(P)/
无薪(NP) 日数 备注
1.李 xx 先生 (1.9.2011)
实验室技术员 SL SL AL
P NP
P
28 3 14 2. 黄 xx 女士
(1.9.2010)
文书助理 ML
SL AL
P P P
70 2 14
*假期类别-年假(AL)、 病假 (SL)、肺病特别假期(TB)、产假(ML)、侍产假(PAL1)、
进修假期(ST)、出任陪审员或证人假期(JW)、出席特别活动假期(LS)及其他(O)。
( 2013 年 4 月修 订 )
日期: 校监姓名: 校监签署:
附件4
病假记录样本(参考用) 计算教师积存病假的示例
示例一 学校名称:
教师姓名: ( ) 性别:
职位: GM
聘用日期: 1.9.2006 最后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后的九月一日
合资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积存
总额 (日数)
增薪 计算 日期
日期
日数 由 至 缺勤
日数
1.9.2006 28 28 1.9
1.9.2007 48 76
(28+48)註2
1.9 6.4.2008 13.4.2008 8 68
(76-8)
1.9.2008 48 116
(68+48)
1.9
25.2.2009 23.6.2009 116
(119-3=116)註3
0
29.6.2009 2.7.2009 4註4 0註4 (0-4=-4)
1.9
1.9.2009 48 48
(0+48)註5
1.9
註1 最高可积存的病假总额为168天。
註2 在2007/08学年开始,将48天可放取的病假加入积存总额,不会超逾168天的上限。因此,学校 按年把可放取的病假全数记入教师的积存总额。
註3 根据《雇佣条例》,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的雇员可享有法定假日的福利。当有薪病假期 间遇上法定假日(4/4 - 清明节、1/5 - 劳动节及28/5 - 端午节),在计算教师的病假日数时,学校 须剔除法定假日。
註4 当无薪病假期间遇上法定假日(1/7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在计算教师的病假日数时,
法定假日须计算在内,但学校须自行负担教师在该法定假日的薪金。由2012/13学年起,学校可 运用「营办津贴」/「扩大的营办津贴」的盈余,支付以薪金津贴聘请的教员在放取无薪病假期 间,因法定假日所衍生的开支。
註5 由于病假积存总额在2008/09学年完结时不超过120天,学校会继续在2009/10学年开始,按年把 可放取的病假预先记入积存总额。
(2014年9月修订)
示例二 学校名称:
教师姓名: ( ) 性别:
职位: GM
聘用日期: 1.9.2004 最后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后的九月一日
合资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积存
总额 (日数)
增薪 计算 日期
日期 日数 由 至 缺勤 日数
1.9.2009 168註2 1.9
30.9.2009 4 13.9.2009
(上午)
13.9.2009 (上午)
0.5 168
(168-0.5+4)
31.10.2009 4 168
(168+4)
30.11.2009 4 168
(168+4) 31.12.2009 4 18.12.2009
(上午)
18.12.2009 (上午)
0.5 168
(168-0.5+4)
31.1.2010 0注3 29.1.2010 10.2.2010 13 155
(168-13) 11.2.2010 4注4
(1 月累积的有薪 病假)
159 (155+4)
28.2.2010 4 163
(159+4)
31.3.2010 4 167
(163+4)
30.4.2010 4 168
(167+4)
31.5.2010 4 11.5.2010 11.5.2010 1
24.5.2010 25.5.2010 2
27.5.2010 28.5.2010 2 167
(168-1-2-2+4)
30.6.2010 0 2.6.2010 2.6.2010 1
4.6.2010 9.6.2010 6
18.6.2010 30.6.2010 13 147
(167-1-6-13)
註1 最高可积存的病假总额为168天。
註2 由于累积的病假积存总额在2009/10学年开始时已达168天的上限,学校需按月更新教师的积存病假,以记 入服务每满一个月累积4天的有薪病假。
註3 学校要在教师病假完结后,才把病假期间累积的有薪病假记入积存总额内。
註4 教师病假完结的翌日(即11/2)为学校农历年假的开始。学校已预先订立有关病假管理的校本政策(包括 递交医生证明书的方法、教师如何通知校方病假完结等),以便学校遇上上述情况时可根据既定的政策处 理。由于校方知悉教师病假完结,因此,可把教师在病假期间累积的有薪病假记入积存总额内。
(2014年9月修订)
合资格放取的病假註1 已放取的病假 病假积存 总额 (日数)
增薪 计算 日期
日期
日数 由 至 缺勤
日数 1.7.2010 4注5
(6 月累积的有薪 病假)
151 (147+4)
31.7.2010 4 155
(151+4)
31.8.2010 4 159
(155+4)註6
2010/11 学年 按月累积 4 天
有薪病假
总数 39 159
註5 教师病假完结的翌日为法定假日(即1/7),学校可把病假期间累积的有薪病假记入积存总额内。
註6 由于病假积存总额在2009/10学年完结时超过120天,学校会继续在2010/11学年按月把可放取的病假记入积 存记录内。
(2014年9月修订)
附件5
样本(参考用)
其他假期记录 (不包括病假)
学校名称:
教师姓名: ( ) 性别:
职位: GM
聘用日期: 1.9.1997 最后受聘日期:
增薪日期: 受聘后的九月一日
教师由 30.4.2012 至 20.5.2012,包括首尾两天(共 21 天)放取无薪假 期,其增薪日期调整为 10 月 1 日。
假期类别: - 肺病特别假期(TB)
- 产假(ML)
- 侍产假(PAL1)
- 特别假期(SP)
- 进修假期(ST)
- 出任陪审员或证人假期(JW)
- 出席特别活动假期(LS)
- 其他(O)
假期类别 有薪(P)/
无薪(NP)
缺勤日期
缺勤日数 增薪日期
由 至
SP P 8.10.1998 --- 1 1.9
ML P 1.12.1999 8.2.2000 70 1.9 O NP 30.4.2012 20.5.2012 21 1.10
( 2013 年 4 月修 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