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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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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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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 103年10月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2)

至102年底身心障礙者計112萬5,113人(佔總人口4.81%) 較101年底增加0.03%,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身心障礙人口數

(3)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現制身心障礙鑑 定已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

二、身心障礙鑑定之改變:

(一)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二)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

(三)鑑定人員改變:舊制由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現制改為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組成之團隊鑑定及需求 評估後發身心礙證明

(四)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

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 及服務。

(五)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

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衛生福利部3

(4)

舊制身心障礙鑑定與現制的差別

舊 制 現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約使用20餘年:

•針對身體功能(類似b碼及s碼)

以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鑑定等級 依據鑑定表,計算綜合等級:

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依據現制鑑定表,每個項目皆有 等級,ICF並無綜合等級

•為因應未來各類法規及福利補助 之核給仍需規劃綜合等級

鑑定流程 醫院鑑定(醫師門診) 專業團隊鑑定

(醫師門診 +其他專業評估)

鑑定人員 醫師 鑑定醫師及功能評估人員

特 性 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 之福利服務皆相同。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作為獲得 福利服務之依據

•個別化:衛生單位須籌組鑑定專業 團隊及社政單位需求評估團隊,作 為鑑定級需求評估核定之證明。

(5)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5

區(鄉鎮市)公所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鑑定醫院 醫療鑑定 (bs + de)

衛生局

鑑定報告審核

社會局處 評估人員

第一階段需求評估 社會局處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醫 院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評估人員

第二階段需求評估

(6)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圖

主責 單位

執行 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指定 鑑定醫院

地方衛 生機關

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地方社 政機關

需求評估 團隊

地方社政 機關

作業 階段 流程

鑑定

報告

進行需求評估

30天內

定期評估 隨到隨辦

鑑定 需求評估

10天內 10天內

(7)

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原則

一.截至103年6月底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共113萬 1,097人(男64萬3,288人;女48萬7,809人)。

二.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3項:

(一)101-104年為新申請及屆期重新鑑定者。

(二)104-108年為持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 者。

衛生福利部7

(8)

一.

101年7月11日後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僅能使用現制身心 障礙鑑定制度。

二.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分為一般流程及併同辦理:

如申請併同辦理進行鑑定的話,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 辦理診間及時間,並依醫院掛號規則辦理,不能指定 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

併同辦理建議先詢問辦理機構承辦窗口,以瞭解掛號 規定及診次與時間。

三.

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鑑 定須負擔40%之相關作業費用,如異議成立,會將此 費用退還。

新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或申請重新鑑定

(9)

流程

備註:

1.醫療鑑定:至鑑定機構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所組成之團隊進行鑑定 2.需求評估:由社政單位辦理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

士之需求評估

現制身心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

戶籍所 在地公 所:

領取身 心障礙 證明申 請表及 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

社會處(局)另行 通知由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需求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 +

社會處 (局)核發 身心障礙 者證明

方式1 一般流程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衛生福利部9

(10)

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之規定

一. 依據第六條規定略以:「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 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 為之。」

二.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 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三.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 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 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 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四.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

。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五. 未滿六歲兒童依上述規定暫判定重度或輕度者,應於滿六歲後六 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11)

依據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 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 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 給鑑定報告。

一. 申請依現制重新鑑定。

二.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一)鑑定醫師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效期由醫師判定,以截 至104年7月10日為限。

(二)仍須進行鑑定人員及後續需求評估。

(三)該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依現制進行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續)

11

(12)

 依據第十二條規定,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其重新鑑定日期是 在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1日者,於重新鑑定時有兩種申請方式,

依現制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流程如 下: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續)

(13)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 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 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一)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

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 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 級為限。

(二)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 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 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 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衛生福利部13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續)

(14)

(三)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 能或結構所致且最高障礙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一級,

但以一級為限

(四)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 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五)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續)

(15)

身心障礙之類別及其程度分級

綜合等級: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障礙類別 障礙向度 程度 障礙程度 重新鑑定日期 類別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 精神、心智功能

精神動作功能 1級 輕度 類別二

眼、耳及相關構 造與感官功能及 疼痛

視覺功能 1級

中度 聽覺功能 1級

類別七

神經、肌肉、骨 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關節移動的功能 1級

中度 肌肉力量功能 2級

下肢結構 1級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衛生福利部15

(16)

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

註:分數越高越嚴重

領域 分數 困難程度

百分位 領域 分數

困難程 度百分

領域 分數 困難程度 百分位

認知 3% 與他人相處 35% 社會參與 7%

四處走動

35% 居家活動 4%

生活自理 20% 工作與學習 5% 總 分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續)

(17)

肆、未來方向

一、加強鑑定人員訓練內容,提升鑑定品質。

二、滾動式修正鑑定工具,確保鑑定結果之可用 性。

三、強化鑑定流程,並加強宣導。

四、身心障礙決策資訊系統之修正與完備。

五、建立鑑定結果監控機制,提升鑑定品質,減少 鑑定爭議。

六、建置青少年與兒童版鑑定工具。

七、發展本土化身心障礙常模。

八、依據決策資訊分析,建立我國活動參與之鑑定 及需求評估依據。

衛生福利部1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七、

七、

七、

出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輸出登記

三、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 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

、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 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

二、經直轄市、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