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申購土石提貨車輛車籍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108.02.26.1080202433 號簽訂定
1、 收入廠商檢送車籍資料符合下列規定:
(1)、曳引車(車頭)須為營業用,行照應於有效日期內 (可順延一個月),並經監理單位或代檢單位 檢驗合格。
(2)、半拖車(車斗)可為自用及營業用,行照應於有效 日期內(可順延一個月),並經監理單位或代 檢單位檢驗合格。
(3)、曳引車強制險須於有效期限內(可順延一個月)。
(4)、職業駕駛執照應於有效日期內。
2、收入廠商應於開始提貨前檢送下列文件辦理第一次辦理車籍登 錄。
(1)、所有車輛車籍資料總表(如附表)
(2)、營業用半拖車行照、營業用曳引車行照、職業駕 駛執照、車輛保險證(四照)。
(3)、五台排氣檢驗合格資料
上述資料收入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為合格車輛,並蓋公司大小 章後函送本局辦理車輛登錄及開卡作業。
3、第一次辦理車籍登錄以開始提貨三日前檢送資料為原則,收入 廠商應視提貨車輛數量衡量檢送車籍資料時間,如有延遲 提送致影響開始提貨期程,不得作為展延提貨時間之理由。
4、提貨過程中收入廠商如需增辦車輛,請將車籍資料總表、營業 用半拖車行照、營業用曳引車行照、職業駕駛駕照、車輛 保險證(四照)等電子檔傳送至指定電子信箱,增辦車輛總 載重一律設定35 噸,若車輛總重超過 35 噸者,應持行照 正本至管制站,經保全人員確認後通知本局修改載重上限。
5、增辦車輛車籍資料除電傳至本局指定電子信箱外,應另備一份 影本(非35 噸車輛應為彩色影本)自行送至管制站備查。
6、增辦車輛車籍資料 12 點以前電傳及檢送車籍資料影本至管制站 者,當日下午下班前完成車輛登錄開卡;12 點以後電傳並 及檢送車籍資料影本至管制站者,隔日中午12 點前完成 車輛登錄開卡。
7、已完成登錄之車輛如因卡片問題無法進磅時,請自行備妥新卡 片經保全人員確認後通知本局修改卡號,問題卡片將逕行 鎖卡。
8、提貨車輛應以 A3 彩色列印放置於前檔玻璃可視處或 A4 彩色列 印護貝貼於車頭明顯處,無識別證之車輛經勸導仍不放置 即鎖卡。
9、本局辦理車籍資料統一窗口:
(1)、聯絡電話:04-8892904(分機 311) 04-8898710(分機 307) (2)、傳真電話:04-8890128
(3)、E-mail:[email protected]。
10、本作業要點簽經局長核示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附表
工區名稱:
編號 牌照號碼 車斗號碼 載重(噸) 卡號 1(範例) 123-GB 88-KU 35 123456
7
以上共計 輛車。
聯絡人: 連絡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提貨廠商: 印 負責人: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