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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00187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函詢教師因病留職停薪申請於寒假前復職(103年1月 21日),旋於同年2月1日辦理侍親留職停薪,其寒假日數 是否計入留職停薪期間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2月6日桃教人字第1030008121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其延長 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同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 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 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 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7條第2項復規定:「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 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 已達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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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001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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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3/03/1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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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 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 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四、綜上,有關扣除寒暑假日數乃屬延長病假之規定,其他留 職停薪情事,並無此一規定,爰所詢教師因延長病假留職 停薪於寒假前復職後,再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應否計入寒 暑假日數一事,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尚無庸扣除寒 暑假日數。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4-03-12
12: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