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自104年9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6.2.1.Botox(90/1/1、93/1/1、94/6/1、
98/3/1、98/5/1、100/8/1、104/5/1、
104/9/1) 1.~5. (略)
6.使用於膀胱過動症:(104/9/1) (1)經尿路動力學檢查診斷為原發性
膀胱過動症 (idiopathic overactive bladder)且有尿失禁 (wet type)每週 大於14次的成年患者,且經至少 一種抗膽鹼藥物治療無效。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 治療建議劑量為100單位,每年限 用兩次,兩次注射時間需相隔三 個月以上,且第二次使用限於第 一次注射後在6-12週評估有尿失禁 頻率減少50%以上的患者。
(3)限由泌尿專科或婦產科醫師診斷 及施行注射。
1.6.2.1.Botox(90/1/1、93/1/1、94/6/1、
98/3/1、98/5/1、100/8/1、104/5/1)
1.~5. (略)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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