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項目 單
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一、人事費
( 一 ) 計 畫 主 持 人
( 二 ) 協 同 計 畫 主持人
( 三 ) 兼 任 行 政 助理
( 四 ) 專 任 行 政 助理
( 五 ) 行 政 助 理 勞、健保費
(六)行政助理勞 工 退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金
(七)全民健康保 險 補 充 保 費
人月 人月 人月 人月
5,000 元至 8,000 元 4,000 元至 6,000 元 3,000 元至 5,000 元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按 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 獎金。
核實編列
以每月薪資6%為編列上限。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 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 列上限。
凡計畫所需人員之酬 金及保險、退休、離 職儲金屬之。
執行單位約用專職從 事計畫之工作人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定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 投 保 單 位 (雇主) 因執行本部 補助或委辦計畫,所 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 充保費屬之。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 代扣繳稅款。
一、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 究計畫辦理。
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 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 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 理。
四、 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 或離職儲金,可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 月 薪 資 6 % 的 範 圍 內 擇 一 編 列。
五、支用限制:
(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 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 人事費為原則。
(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 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 其 他 非 屬 本 職 職 責 之 計 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 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 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 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 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 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 之比例以不超過 50%為原 則。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 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 他酬勞。
(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 兼職規定辦理。
(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 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 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 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
位
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 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 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 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 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 本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 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所 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1 萬元為限。
(八) 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 任助理,如同年12 月份仍 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 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 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 例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 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年資可合併計算 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 文件)。
二、業務費
(一)出席費 人次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 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 席費屬之。
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 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 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 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 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 支給出席費。
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二)稿費 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 外 文 譯 中 文 : 690 至
1,040 元,以中文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 870 元 至
1,390 元,以外文計 二、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特別稿件:
a. 中文 690 元至 1,210 元
b. 外文 870 元至 1,390 元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 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 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辦理。
二、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
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 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 費及審查費。
三、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 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
四、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 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依行政院主計處93 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0930000424 號 函釋,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 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 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
位
1. 文字稿:每千字
a. 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b. 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2.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元
2. 專 業 稿 件 : 1,160 元 至 3,470 元 五、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 元 六、設計完稿費: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至2,770 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元
七 、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 至 10%支給
八、審查費:
1. 按 字 計 酬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
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 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 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 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 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故應 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 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 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支給審 查費。
( 三 ) 講 座 鐘 點 費
人節 外聘-國外聘請2,400 元 外聘-專家學者1,600 元 外 聘 -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有隸屬關係 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人員800 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 會或訓練進修,其實 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 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 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 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 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 給。
位
課人員,按同一課 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四、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 講 師, 其鐘 點費 應以1,200 元支給。
五、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 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 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裁判費 人日
人場
國家級裁判上限1,500 元 省(市)級裁判上限 1,200 元 縣(市)級裁判上限 1,000 元 全國性競賽上限1,200 元 省(市)競賽上限 1,000 元 縣(市)級競賽上限 800 元 每場上限400 元
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 裁判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 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 額表」辦理。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應視各項 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 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 判費,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 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 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 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 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五)主持費、
引言費
人次1,000 元至 2,000 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 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 費、引言費屬之。
(六)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人次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七)訪視費 人次1,000 元至 4,000 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 解現況,對未來發展 方向提出建議,並作 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半日以2,500 元為編列上限。
(八)評鑑費 人次2,000 元至 6,000 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 估計畫執行情形、目 標達成效能之良窳,
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 之。
一、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 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 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支 給書面審查費。
二、半日以4,000 元為編列上限。
(九)工作費 人日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 時最低基本工資。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 時人力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 列。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 以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工讀費 人日 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 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 倍為支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工 讀生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 列。
位
給上限,但大專校院如訂有工 讀費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支給。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一)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
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 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 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 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 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二)資料蒐集 費
上限30,000 元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 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 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 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 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
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三)國內旅 費、短程車 資、運費
人次 短程車資單趟上限 250 元
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 出差旅運費屬之。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 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 費用,不得報支。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 據核結。
(十四)膳宿費 人日 一、 辦理半日者:
(一)每人膳費上限120 元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 練及研習會),每人 膳費上限為550 元。
二、 辦理 1 日(含)以上者:
(一)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 學校人員者,每人每 日膳費上限為250 元 或275 元;每日住宿 費上限為1,400 元或 1,600 元。
(二)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 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 者,每人每日膳費上 限為500 元;每日住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 所 需 之 膳 宿 費 屬 之。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 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 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改進方案」規定辦理。其中膳 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 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 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 整支應。
三、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 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 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 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位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 練及研習會),每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1,100 元;每日住宿 費上限為2,000 元,
外賓每日住宿費上限 為4,000 元。
(十五)保險費 人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 平安保險費屬之。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 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 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 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 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 理保險。
二、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
「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 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 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十六)場地使用 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
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 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 費,惟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
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 限。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核 實列支。
(十七) 全民健康 保險補充 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 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 列上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定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 投 保 單 位 (雇主) 因執行本部 補助或委辦計畫,所 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 充保費屬之。
(十八)臨時人員 勞、健保 及勞工退 休金
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 編列
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 金或保險費屬之。
(十九)設備使用 費
核實編列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
畫,所分攤之電腦、
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 費用。
如出具領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 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 等支出數據資料。
位
(二十)雜支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 公事務費用屬之。如 文具用品、紙張、錄 音帶、資訊耗材、資 料夾、郵資等屬之。
三、行政管理費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 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 者,得按業務費*10%以 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 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
*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60 萬 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 經 費 項 目 , 除 特 別 需 求 外,不得重複編列。
凡機關、學校、團體 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 屬 前 述 費 用 之水 電 費、電話費、燃料費 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但 因 配合 本部 政策 者, 不在 此 限。
二、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不得流入。
三、 依本部83 年 12 月 8 日台 83 會066545 號 函,行 政 管 理 費以領據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