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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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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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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項目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一、人事費

( 一 ) 計 畫 主 持

( 二 ) 協 同 計 畫 主持人

( 三 ) 兼 任 行 政 助理

( 四 ) 專 任 行 政 助理

( 五 ) 行 政 助 理 勞、健保費

(六)行政助理勞 工 退 休 金 或 離 職 儲

(七)全民健康保 險 補 充 保

人月 人月 人月 人月

5,000 元至 8,000 元 4,000 元至 6,000 元 3,000 元至 5,000 元

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按 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 獎金。

核實編列

以每月薪資6%為編列上限。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 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 列上限。

凡計畫所需人員之酬 金及保險、退休、離 職儲金屬之。

執行單位約用專職從 事計畫之工作人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定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 投 保 單 位 (雇主) 因執行本部 補助或委辦計畫,所 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 充保費屬之。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 代扣繳稅款。

一、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 究計畫辦理。

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 4 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 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 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 理。

四、 聘僱行政助理之勞工退休金 或離職儲金,可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或「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每 月 薪 資 6 % 的 範 圍 內 擇 一 編 列。

五、支用限制:

(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 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 人事費為原則。

(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 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 其 他 非 屬 本 職 職 責 之 計 畫,經本部同意者外, 則不予補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 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 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 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 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 之比例以不超過 50%為原 則。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 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 他酬勞。

(五)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 兼職規定辦理。

(六)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 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 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 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

(2)

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 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 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 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 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 本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 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所 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1 萬元為限。

(八) 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 任助理,如同年12 月份仍 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 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 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 例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 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年資可合併計算 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 文件)。

二、業務費

(一)出席費 人次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 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 席費屬之。

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 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 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 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 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 支給出席費。

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二)稿費 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 外 文 譯 中 文 : 690 至

1,040 元,以中文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 870 元 至

1,390 元,以外文計 二、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特別稿件:

a. 中文 690 元至 1,210

b. 外文 870 元至 1,390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 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 或資料之稿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辦理。

二、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

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 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 費及審查費。

三、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 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

四、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 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依行政院主計處93 年 1 月 20 日處忠字第0930000424 號 函釋,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 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 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

(3)

1. 文字稿:每千字

a. 中文 260 元至 350 元 b. 外文 350 元至 580 元 2. 圖 片 稿 : 每 張 115 元 至

170 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

1.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2. 專 業 稿 件 : 1,160 元 至 3,470 元 五、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 元 六、設計完稿費: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至2,770 元

b. 按 件 計 酬 : 每 件 3,470 元 至 11,550

七 、 校 對 費 : 按 稿 酬 5 % 至 10%支給

八、審查費:

1. 按 字 計 酬 : 每 千 字 中 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

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 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 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 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 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故應 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 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 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支給審 查費。

( 三 ) 講 座 鐘 點

人節 外聘-國外聘請2,400 元 外聘-專家學者1,600 元 外 聘 -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有隸屬關係 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元

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人員800 元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 會或訓練進修,其實 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 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 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 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 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 給。

(4)

課人員,按同一課 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四、本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 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任外聘 講 師, 其鐘 點費 應以1,200 元支給。

五、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 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 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裁判費 人日

人場

國家級裁判上限1,500 元 省(市)級裁判上限 1,200 元 (市)級裁判上限 1,000 元 全國性競賽上限1,200 元 (市)競賽上限 1,000 元 縣(市)級競賽上限 800 元 每場上限400 元

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 裁判費屬之。

一、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 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 額表」辦理。

二、主辦機關(構)學校應視各項 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 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 判費,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 標準數額為上限。

三、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 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 給。

四、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 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五)主持費、

引言費

人次1,000 元至 2,000 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 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 費、引言費屬之。

(六)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人次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七)訪視費 人次1,000 元至 4,000 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 解現況,對未來發展 方向提出建議,並作 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半日以2,500 元為編列上限。

(八)評鑑費 人次2,000 元至 6,000 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 估計畫執行情形、目 標達成效能之良窳,

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 之。

一、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 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 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支 給書面審查費。

二、半日以4,000 元為編列上限。

(九)工作費 人日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 時最低基本工資。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 時人力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 列。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工讀費 人日 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 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 倍為支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工 讀生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 列。

(5)

給上限,但大專校院如訂有工 讀費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支給。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 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 以 參 加 人 數 1/10 為 編 列 上 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 1 日為編列上限。

(十一)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

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 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 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 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 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二)資料蒐集

上限30,000 元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 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 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 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 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

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十三)國內旅 費、短程車 資、運費

人次 短程車資單趟上限 250 元

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 出差旅運費屬之。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 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 費用,不得報支。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 據核結。

(十四)膳宿費 人日 一、 辦理半日者:

(一)每人膳費上限120 元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 練及研習會),每人 膳費上限為550 元。

二、 辦理 1 日(含)以上者:

(一)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 學校人員者,每人每 日膳費上限為250 元 275 元;每日住宿 費上限為1,400 元或 1,600 元。

(二)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 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 者,每人每日膳費上 限為500 元;每日住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 所 需 之 膳 宿 費 屬 之。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 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 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改進方案」規定辦理。其中膳 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 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 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 整支應。

三、各單位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 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 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 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 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6)

宿 費 上 限 為 1,400 元。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 討會(不包括講習、訓 練及研習會),每人 每 日 膳 費 上 限 為 1,100 元;每日住宿 費上限為2,000 元,

外賓每日住宿費上限 4,000 元。

(十五)保險費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 平安保險費屬之。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 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 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 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 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 理保險。

二、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

「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 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 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十六)場地使用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

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 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 費,惟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

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 限。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核 實列支。

(十七) 全民健康 保險補充 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 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 列上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 定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 投 保 單 位 (雇主) 因執行本部 補助或委辦計畫,所 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 充保費屬之。

(十八)臨時人員 勞、健保 及勞工退 休金

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 編列

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 金或保險費屬之。

(十九)設備使用

核實編列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

畫,所分攤之電腦、

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 費用。

如出具領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 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 等支出數據資料。

(7)

(二十)雜支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 特 別 需 求 外 , 不 得 重 複 編 列。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 公事務費用屬之。如 文具用品、紙張、錄 音帶、資訊耗材、資 料夾、郵資等屬之。

三、行政管理費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 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 者,得按業務費*10%以 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 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

*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60 萬 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 經 費 項 目 , 除 特 別 需 求 外,不得重複編列。

凡機關、學校、團體 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 屬 前 述 費 用 之水 電 費、電話費、燃料費 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但 因 配合 本部 政策 者, 不在 此 限。

二、 本 項 經 費 除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外,不得流入。

三、 依本部83 年 12 月 8 日台 83 066545 號 函,行 政 管 理 費以領據結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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