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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4-14627 (C) 240914 0210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届会议

2014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7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 国家报告 *

斐济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20/FJI/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6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一. 导言

1. 斐济共和国政府(“本政府”)欢迎有机会就普遍定期审议第一个报告周期中提 出的建议作出答复,并重申致力于推进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普遍的 人权基本原则和理念。本政府也同样致力于发扬光大一个负责任的人权文化氛 围。

2. 本国家报告(“本报告”)是为普遍定期审议第二个周期编写的,它介绍斐济共 和国的人权状况。本报告是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第 5 段提交的。

二. 方法和磋商

3. 本报告是根据与各个部委的广泛磋商编写的,其中包括与人权和反歧视委员 会以及传媒业发展管理署的磋商。本报告最初是由外交部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 专员办事处的协助下牵头编写的,随后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定稿。

4. 本报告简要介绍了规范和体制框架,同时介绍了在实践中增进和保护人权的 情况。在第一个普遍定期审议周期,共提出了 103 项建议,政府作出承诺对其中 97 项建议进行落实。本报告阐述了为落实这些建议取得的进展和所面临的挑 战。

三. 制定人权的规范和体制框架

A. 规范框架

5. 斐济总统阁下 2014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斐济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斐济的最高 法典,也是建设一个现代化、进步和包容的斐济的基础。

6. 宪法载有一些不容质疑的原则和理念,如公民人人平等、世俗国家、消除制 度化腐败、独立的司法机关、根除歧视、善治、社会正义、一人一票一个理念、

根除族裔投票、按比例代表制、以及 18 岁的法定投票年龄。

7.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人人有诉诸法律的平等机会,以及每一个斐济人都享有 前所未有的权利。在人权法案这一综合全面的章节中,宪法规定要创造前所未有 的条件,落实社会和政治权利以外的经济权利这项人权,国家为推进、保护和增 进这项权利负有法律义务。此外,宪法还承认土著斐济人(也称为 iTaukei 人)的 权利,并承认他们对土地、文化、传统、风俗和语言的所有权和对此的保护。

8. 人权法案一章,除其他外还包括:生命权、个人自由权、不做奴隶、不受奴

役、免遭强制劳动和人口贩运的自由;免遭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自由;免遭

非法搜查和逮捕的自由;受逮捕和拘押的人的权利;受指控的人的权利;向法院

和法庭提起诉讼的机会;行政司法;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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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佣关系;迁徙和居住自由;宗教、良心、信仰自由;政治权利;隐私权;

获取信息的机会;平等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自由;免遭任意没收财产的自由;

iTaukei 、Rotuman 和 Banaban 岛受保护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和利益受到保护;土 地所有者有权获得合理份额的矿物开采使用费;受教育利;经济参与权;工作权 和公平的最低工资;合理地使用交通机会权;住房和卫生权;获得充足的粮食和 水的权利;社会保障方案权;健康权;不受任意驱逐的自由;环境权;儿童权利 以及残疾人权利。

9. 已将宪法翻译成斐济土著语和印度语,同时,政府在接到视力残障社区提交 的来文之后,将宪法翻译成盲文,充分表明政府致力于确保为所有斐济人传播宪 法。

10. 最重要的是,宪法树立了斐济人人平等的原则。宪法并没有按照族裔来划 分斐济人,相反,它让每个公民享有“斐济人”的称号,同时,对所有不同文化都 予以平等的承认。

B. 体制框架

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

11. 宪法第 45 条规定了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作为人权法案执法机构的职能。人 权委员会第 2009 号法令进一步阐述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12. 委员会设有一位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的主席,以及四名成员,他们是由总 统根据宪法任职委员会的提议任命的。

(a) 宪法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方面独立(包括拥有行政自主 权和掌控预算和财务的权利),委员会不受任何人或权力机构的指挥和控制,除 非有法院或其他由成文法作出的指示。此外,国会必须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金 和资源,使委员会能有效地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

13. 宪法第 45 条第 4 款(e)和(g)项授权委员会执行和监督对政府已批准的人权文 书的执行情况。人权委员会负有宪法所授予的权力,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建 设一个强有力的人权文化所必不可少的。

选举委员会和斐济选举办公室

14. 在宪法颁布之后,斐济政府的当务之急是通过举行自由、公平和透明的选 举建设持久的民主。定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举行为期一天的全国大选,为确保所 有斐济人都有机会参加投票,政府首次宣布选举日为公共假日。

15. 2014 年 3 月 28 日生效的 2014 年选举法,为大选规定了明确的进程和程

序,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选举监察员和斐济选举办公室等主要的选举机构

的职责和权力。同时,它规定要确保选举委员会、监察员和斐济选举办公室工作

人员保持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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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举委员会的责任包括,根据宪法第 54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选举进行监 察,对政党进行登记,对选民进行教育,并确定应当选的国会议员的人数。

17. 选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指挥或控制,只听命 于法院的决定。委员会可就任何有关事项向负责主管选举的部长进行咨询。

18. 监察员负责对政党进行管理和登记,开展选民教育工作,并确保竞选规则 和程序得到遵守。监察员还要负责监督国会议员的选举,以及法令第 154 条所开 列的其他选举,包括监督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公布。

19. 监察员是独立的,不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指挥或控制,选举委员会和法院的 决定除外。

20. 选举法确保了选举进程的透明度。监察员必须签发指令,概述斐济的选举 办公室内部运作的所有方方面面。斐济选举办公室也必须印发和公布所有对选举 作出规定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指示;选举委员会和监察员在选举日结束后 3 个 月内必须就大选的举行提交一份选举后联合报告。

法律援助委员会

21. 宪法授权所有斐济人,尤其是地处分散偏远地区,社会流动性有限或缺乏 流动性的斐济人,必须有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在 2014 年预算中拨出了 400 万 斐济元,用于扩大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服务,这再次表明了政府致力于让所有的斐 济人,尤其是那些得不到服务和处境不利的社区都能够获得法律基础设施的服 务。这比 2006 年的 40 万斐济元的拨款有了很大的增加。

22. 此外,自 2006 年以来,政府为法律援助委员会新建了 5 个办公室,预计到 2014 年年底,更多的新的办公室也将开业。法律援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总数将增 加到 15 个,这将大大的增加所有斐济人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服务机会。

传媒业发展管理署

23. 一个自由、负责和强有力的传媒对培养一个浓厚的商议民主文化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宪法第 17 条第 1 节(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规定,每个人都享有 言论、表达、思想、意见和出版自由权,其中也包括享有自由,利用传媒寻求、

接受和传达信息、知识和意见,包括印刷、电子和其他媒体;享有想象和创造的 自由权;享有学术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

24. 政府致力于执行国际上承认的传媒标准,因此,颁布了一项对传媒机构管 理、登记和行为守则的法律。2010 年传媒业发展法保证斐济的传媒业遵守有道 德和负责任的新闻工作国际规范和标准。

25. 随后,根据这一法令第 3 条设立了传媒业发展管理署。并根据该这一法令

建立了一个传媒法庭,由高等法院法官主持,负责裁决有关传媒业的申诉。主席

由总统根据总检察长的提议任命,必须有法官资格。法庭是独立机构,在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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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时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指挥或控制。然而,通信部部长可以为法庭提出政 策、行政和财政指导原则,法庭必须加以遵守。

26. 法令首次确认了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其中规定传媒管理署在行使调查权 时,无权要求获得某一举报人或举报人身份的信息。这也适用于传媒法庭在根据 法令第 28 条披露举报人身份时,必须说明披露举报人身份的缘由。这一规定符 合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关决定,这些决定涉及传媒在披露举报人身份时,是否违反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关于言论自由的第 10 条的规定。

27. 宪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

7.-(1) 法院、法庭或其他当局在解释和适用本章时,除了要遵守第 3 条以 外,还

(a) 必须增进以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民主社会的基本理念;

(b) 结合实际,考虑适用于保护本章节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

28. 可利用国际判例法对人权法案第 17 条所载权利和限制进行解读。欧洲人权 法院的判例也可以作为斐济法官有用的指导工具。

29. 法令第 80 条备受批评,因为它允许部长对媒体进行检查。必须指出,自从 法令颁布以后,这一条规定从来没有实施过,部长只是在紧急情况下才有这些权 力。

司法部门

30. 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离的原则。司法部门和所有司法官员完全独立于立法部 门和政府的行政部门,只向宪法负责。宪法还禁止对司法或对司法部门行政管理 的任何不合理的干涉。根据立法和其他措施,斐济国会和内阁有义务保护和确保 司法机构的独立、公正、诉诸司法的机会和效力。宪法要求斐济国会要保障司法 部门有充足的财政和其他资源,用于履行其职能。最重要的是,司法部门必须能 掌控自己的预算和财务。

31. 宪法第 98 条是根据联合国司法机构独立基本原则制定的。宪法保证任期有 保障,载有司法独立宣言,并确保由司法任免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培训,为法官 的任免设立了判决程序,并规定了行政自主权。司法任免委员会首次有一位来自 社区的外部理事。目前由一位女性任此职。她是在任命法官的委员会里任职的首 位妇女。

32. 大法官是司法部门的一号人物,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他是由总统根据总

理与总检察长咨询后提出的建议任命的。根据宪法第 106 条,总统根据司法任免

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与总检察长的咨询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

高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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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根据宪法第 111 条,只有由总统任命的法庭或医疗理事会作决定,才能免 除大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职务。该法庭由从任高级司法职位或曾经任高级司法 职位的人中选举产生的一名主席和其他两名成员组成。

34. 所有其他的司法官员均由司法任免委员会任命,由于体弱或心智能力下降 而无法履行职责者可予免职。

35. 在免除司法官员职务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进程与免除大法官和上诉法院院 长职务的程序和进程相似,只是在免除司法官员职务时,总统根据司法任免委员 会的意见,需授权法庭或医疗理事会展开调查。

36. 在大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等司法官员的薪酬方面,总统根据总理与总检察 长协商后提出的意见确定。而由司法任免委员会任命的所有其他司法官员的薪酬 则由司法任免委员会在与总理和总检察长协商后确定。

四. 在实地增进和保护人权

在世俗国家里享有的宗教信仰权

37. 宪法的人权法案一章,保障和增进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的宗教自由、信仰 自由和信仰的表达。宪法规定,政教分离。在确认宗教多元化的同时,国家和国 家附属的法定机构必须保持宗教中立,不得鼓吹或优待任何一个宗教派别。

38. 宪法第 4 条明确规定,政教分离,但不禁止学校和教育机构为学生举行祈 祷或开设关于信仰的课程。宪法第 22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在公开 或私下表示信教或行宗教礼仪。

政治参与权

39. 2012 年颁布的选举法令(选民登记)以及 2013 年的政党法令(登记、行为、供 资和披露)对政党和选民的登记规则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政党法令确保政党 运作和资金来源的透明度。

40. 政党法令对所有政党的登记要求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政党的名称必须以 英文标出,政党必须符合至少有 5000 名公众签名的登记要求。

41. 政党法令禁止政府官员参加根据该法令登记的任何政党,或拟议建立的政 党,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或公开支持或反对某一政党。

42. 政党法令还规定,政党必须披露它从成员或支持者那里得到的所有资金,

包括捐款。必须向政党登记处报告政党的收入和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并由登 记处以公报形式和在媒体上公布这些信息。

43. 该法令第 24 节规定,任何一个政党的有职称的官员或经登记的官员必须向

政党登记处披露其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该法令还规定,由政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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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选举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的任何人必须向政党登记处披露其收入、支出、资 产和负债情况。

44. 选举法令还规定了政党的行为操守,对政党的成员和有职称的成员、候选 人和希望参选的候选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增强善治和打击政党的不正之风。

45. 选举法令规定,每个政党都必须以所有斐济人的利益、关注和需要作为出 发点,在竞选时必须尊重和发扬民主价值、原则和进程。

46. 此外,政党不得介入或鼓励其成员或支持者采取暴力;不得贪污受贿或有 任何的腐败行为;不得接受或使用不正当或非法的金钱;不得接受或使用除适当 分配给政党以外的任何公共资源,不得鼓吹仇恨,从事构成种族或宗教煽动或诋 毁他人的行为。

结社自由

47. 政府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此同时,确保 保障工人的权利和福利。为使这些概念得到协调,政府出台了 2011 年基本国民 产业(就业)法,这一法令旨在确保对于经济至关重要的若干产业的活力和可持续 性。该法令及其规制要求雇主和劳工代表为对于斐济至关重要的各行业创造长期 的生存空间,从而保障就业和工人的基本权利。该法令维护主要国民产业中工人 的基本权利,有权建立或自由选择加入工会。该法令维护其他获得广泛承认的基 本劳工权利,其中包括以下权利:

(a) 参加秘密投票选举;

(b) 罢工;

(c) 集体谈判,并让公司与工会本着良好的意愿重新谈判,达成协定;

(d) 保持有序的争端解决进程;

(e) 加班费。

48.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令不禁止工人参加工会,同时,只要工人愿意的话,

承认工会有权进行集体谈判。

49. 2009 年公共紧急状态管理条例的颁发是为了在展开有利于社会的各项改革 和变革时,确保稳定局势。2012 年 1 月 5 日,废止了该管理条例,旨在为建立 宪法展开建设性对话,并支持民主化进程。

50. 为了维持和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2012 年对公共秩序法进行了修订,

以便采取严厉措施,惩处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首次根据斐济对国际义 务的承诺,将恐怖主义列为一项罪行。

51. 自从对这一法案进行修订之后,并没有对任何组织要求举行公共集会或会

议的请求予以拒绝。2012 年 12 月,批准非政府组织人权联盟一个上街游行,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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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在首都街道上游行,庆祝国际人权日。2013 年 2 月,也批准了十亿人站起来 运动组织委员会上街游行,在首都游行抗议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

52. 2014 年对法令进行了审查,使公民有权审议警察专员,包括警察指挥在颁 发许可证方面的决定。

53. 2014 年 5 月,批准了举行一项活动,纪念国际不再恐同日。

残疾人权利

54. 政府致力于解决斐济的残疾人问题,并建立一个更为包容的社会。政府与 斐济全国残疾人理事会一道,制定了 2008-2018 年残疾人国家政策。这项政策开 列了创造包容社会的主要发展支柱:

(a) 倡导、宣传和增强权利;

(b) 预防、早期发现、识别、干预、康复和健康;

(c) 有效的教育服务和方案;

(d) 培训和就业;

(e) 增进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f) 获得信息通信技术的机会。

55. 斐济共有 11,402 名残疾人。政府为这些残疾人提供每月社会福利津贴,同 时,还为他们提供公共交通补贴和补助。

56. 总检察长办公室目前正在草拟一项残疾人法令,它是以联合国《残疾人权 利公约》为模式的。

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57. 政府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包容社会。为确保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体 现,在社会福利部的倡导下,根据 2012 年全国老年人理事会法令,建立了全国 老年人理事会。理事会旨在通过加强政府、家庭、社区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 间的伙伴关系和协作,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包容、有保障、健康和扶持性的环境。

理事会获得了 20 万斐济元的预算拨款,用于根据 2011-2015 年斐济老龄化问题 政策执行各项计划。政府出台的一项公车车票补贴方案,为超过 38,000 名老年 人和大约 1400 名残疾人提供了补助。此外,政府还承诺将拨出 400 万斐济元,

执行一项照顾老年公民的食品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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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

58. 住房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项权利,斐济人民目前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价格 相宜的住房。政府在 2011 年出台了社会住房政策,为低收入、由于失业、退休 和身体不适而无法工作,以及身心残疾而面临真正困难的人免除了贷款,使他们 拥有了自己的房屋。政府还重申了对这项政府的承诺,在 2014 年的预算中,为 此又追加了 100 万斐济元的拨款。

59. 为了提供更多的机会,使困难的人更能获得充足住房和卫生设施,为修缮 平民区住房的各种项目作出现金捐款,只要价值达 5 万斐济元就能获得政府 150% 的税收减免。从 2014 年 6 月开始,政府还拨出 1000 万斐济元为第一次修 建或购买住房的斐济人提供赠款。

60. 斐济的养老基金、斐济全国养恤基金也提供住房补贴。该基金制定了自己 的住房补助政策,使生活在 iTaukei 岛村庄的基金成员能从基金提款用于在自己 的村庄里装修、扩大或建造住房。2014 年,颁布了 iTaukei 事务管理条例,使这 项政策正式生效,确保了基金的透明度和为公众提供资金。

受教育权

61. 宪法第 31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根据这一条,国家必须在能力和资源力所能 及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幼儿早期、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免费教育 权。若国家无法提供落实这项权利的资源,就必须加以证明。

62. 2013 年政府宣布,计划为所有小学和中学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斐济儿童 教育进行的这项投资保证了为斐济培养出有能力和有竞争力的劳动力队伍。斐济 有 900 多家学校获得教育赠款。

63. 除了在小学和中学提供免费教育之外,政府也承诺要教育培养大学生。政 治出台了“让斐济人更聪明”计划,宣布将采取一系列举措,确保斐济青年能够上 大学,其中一项举措是为那些得到斐济任何一所高等院校招生的斐济学生提供低 息贷款。高等教育贷款方案提供学费,并允许学生在毕业找到工作之后才偿付贷 款。政府也为根据国家尖子计划在斐济第七次入学考试中取得最高分的大学生提 供了 600 个奖学金名额。

64. 教育部还通过分区政策实施公共汽车车费补助计划和免费交通计划,向学 生提供方便的交通。

获得信息通信技术的权利

65. 斐济在发展信息通信技术促进社会变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斐济实现了

95% 的手机用户覆盖面,包括 3G 覆盖面,并完成了本区域首个 4G 频谱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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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正在执行一系列举措,增加价格相宜的联通覆盖面并改善信通技术服务,包 括为国内最偏远地区提供服务。

66. 政府正在执行普及联通服务方案,为在不赢利的农村地区发展宽带移动基 础设施提供补贴。为进一步普及信通技术服务,政府对进口智能手机和软件保护 器等信通技术设备降低了关税,以便使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购买这些设备。

67. 政府还在执行一个政府社区电信中心项目,将学校作为社区枢纽在全国 25 个地区建立了这类中心。这些中心为所在社区免费提供信通技术服务,如因特 网、电子邮件、Skype、印刷、复制和扫描服务。迄今为止已有超过 85,000 名斐 济人利用了这些电信中心的服务。

68. 2013 年为表彰斐济在信通技术部门取得的成就,联合国南南合作国际组织 向斐济颁奖。

五. 对上一次审议所提出的建议和作出承诺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

与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和为批准这些文书采取长期的分步骤计划的建议 ( 建议 1-7)

69. 政府已承担义务要确保批准所有主要的人权公约,以便保障公民的权利,

因此政府已接受了建议 1-7。斐济为自己规定了十年的时限,将在此期限内努力 批准所有主要的人权公约。2010 年 6 月政府在批准主要人权文书之前作出承 诺,向宪政选举民主过渡,确保能真正地参与和履行所有应尽的义务。目前已制 定了一项宪法,其中包括一个有力的人权宪章,并且确定在 2014 年 9 月 17 日将 举行一天的大选。预计民主选举产生的斐济国会将致力于全面批准人权文书。政 府目前也正在审批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相关的建议,包括废除 死刑的建议(建议 8-9、57-59)

70. 政府已从刑事法典中废除了死刑。必须一提的是,尽管在军事法典中仍有 死刑,但从未实施过。目前斐济政府和斐济军方正在就在军事法典中废除死刑进 行讨论。政府承认存在着警方虐待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宪法在第 11 条中明 确规定“免遭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 13 条规定“被逮捕和拘押的人的权 利”。此外,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判决在拘押时所作证词不予接受。

71. 2012 年斐济警方出台了一个为警方审讯进行录像的试点计划。目前正在为 警方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开展这种审讯。出台录像审讯有助于在警方各项程序中 提高透明度和增进公平。计划将在 2015 年对警察法案进行审查。这项审查据信 将提出更严格的警察所拘押程序,并改进审讯指导原则。

72. 宪法第 13 条为被逮捕和在警察所拘押的人规定了具体的权利。“或被拘押”

一词为那些被非正式拘押的人提供了保护。这些权利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被告

(11)

知这项权利的权利,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被告知被逮捕的理由的权利以及会见 家人、律师和社会工作者的权利。第 12 条第 2 款(j)项规定被指控的人有权保持 沉默并且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有权不被作出不利推断。这一条实际上是避免未来的 立法作出有碍于保持沉默权的任何规定。

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建议,尤其是与获得教育和卫生保健服务机会的建议 ( 建议 10)

73. 政府根据人权法案的规定致力于维护儿童权利和受教育权。制定了一项在 斐济发展全纳教育的政策,保障所有儿童,无论是否存在困难、残疾或差异,均 有机会学习(请参阅本报告关于教育权的第四部分)。目前已对课程表进行了修 订,为那些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服务,例如培训盲文教师和增加盲文出版物的 数量。在一些学校改进了便于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卫生部与教育部协作改进为儿 童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在所有小学均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在校儿童接受疫 苗接种和牙科保健。

与通过自由公平选举恢复宪政和民主以及司法部门独立和人权委员会独立有 关的建议(建议 11-12、15-16、18-21)

74. 2013 年 9 月 6 日政府颁布了宪法。宪法审查委员会接获了超过 7,000 项来 文。政府举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并接获了成千上万的口头和通过各种媒体形式提交 的来文。宪法体现了斐济各界民众的意愿。

75. 2014 年选举法案为定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举行的为期 1 天的大选的要求、

进程和程序作出了规定,以便确保选举的自由、公平和透明度。这些要求详见本 报告第三部分(B)中的详细介绍。

76. 宪法第 97 条规定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部门。正如本报告关于 体制构架一节所详细介绍的那样,司法部门的若干成员是总统根据总理与总检察 长协商提出的建议任命的,其他人则由司法任免委员会任命。

77. 宪法第 45 条规定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独立,并规定了其职责。2009 年人权 委员会法令进一步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权。

与开展公开和包容的全国对话以尽早举行真正的选举相关的建议(建议 22) 78. 在就宪法征求意见时,斐济各届,包括偏远社区、民间团体组织以及包括 政党代表在内的各政治行为方均对选举和民主化进程提出了意见。在 2014 年选 举法令中尽可能吸收了其中有益的意见。

79. 政府承诺建立一个没有恐惧和恫吓的环境,一个有利于就国家政治进程展

开辩论和对话的环境。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选之前斐济各界没有任何人被禁止进行

竞选、举行政治集会或召开政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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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由和公平选举相关的建议(建议 23、25-26)

80. 举行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选举是政府的一大目标。首次将选举年龄从 21 岁 降低到 18 岁。竞选法令规定每个斐济人都有一票选举权,这一权利在整个斐济 人人平等。斐济人不再根据族裔或社区来选举,而是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在 单一的选区内选举任何自己心仪的选举人。选举办公室在斐济全国开展了广泛的 选民教育方案,并出台了电子选民登记系统,对选民进行登记。同时也对生活在 海外的斐济人进行了海外选民登记,让他们也有权选举。

81. 选举法令第 115 条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实体或组织未经选举监察员的批准 接受外国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或多边机构的资金或援助,用以介入、参与 或开展任何与选举有关的竞选活动(其中包括举办辩论、公开论坛、会议、访 谈、小组讨论或出版任何出版物)。FemLink Pacific-妇女媒体举措等民间团体组 织获批准开展选民教育活动。这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大学就与大选相关的议题举办 公共论坛或小组讨论。

82. 政府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来自英联邦、新西兰和欧洲联盟的选举专家就 选举办公室开展了一项差距分析/需求评价,这将有助于国际社会和发展伙伴查 明可为选举提供协助的方式,以便确保实现公平、透明和可信的选举。政府还邀 请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多国观察员小组。

与废除公共紧急状态规制、允许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民主对话相关的建议 ( 建议 27-35)

83. 请参阅第 49-53 段,其中对公共紧急状态规制作了详细的讨论。

与国家人权机构独立相关的建议(建议 37-41)

84. 宪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根据 2009 年人权委员会法令建立的人权委员会继 续以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的名义运作。

85. 委员会由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的主席和其他四位成员组成,是由总统根据 宪法官员委员会的提议任命的。

86. 委员会负责:

(a) 在公共和私人机构增进对人权的保护和维护以及尊重,并在斐济建立 一个人权文化;

(b) 就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其他国际上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开展 教育;

(c) 对公共和私人领域遵守人权的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和报告;

(d) 就涉及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有关事项,包括现有法律或拟议法

律的事项向政府提出建议;

(13)

(e) 接受或调查对违反人权指控的申诉,在人权遭到违反的情况下采取适 当的补救,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作出其他形式的补救;

(f) 自行或根据某项申诉就与人权相关的任何事项展开调查或研究,并提 出建议,从而改进公共或私人实体的运作;

(g) 监测国家对有关人权的条约和公约承担的义务的执行情况。

87. 根据宪法,在宪法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剥夺、违反、侵犯或受到威胁 时,公民有权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宪法第 45 条第 7 款规定委员会独立行事,不 受任何个人或权力机构的指挥或控制,除非有法院或由成文法作出的任何决定。

88. 国会根据宪法的要求必须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资源,使委员会有效 和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宪法还规定委员会对国会所批准的预算和财政事 务有自主权。

与对 2007-2011 年战略发展计划的中长期战略、土著斐济人 2020 计划、

2008-2018 年残疾人国家政策和国家艾滋病战略的审查、改进和执行相关的 建议(建议 42)

89. 政府的 2009-2014 年战略发展计划以三项主题为重点:善治、宏观经济稳定 和社会发展。在善治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公正和公平的宪法、增强法制和司法部 门、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服务的提供,增强政府的问责制和透明度以及确保有 效地发挥领导作用。

90. 2007 年至 2009 年全球的金融和经济衰退以及自然灾害的多发给斐济经济带 来严重不利影响。2010 年经济开始复苏,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预计为 3.2% ,这主要是由于消费和投资增长强劲。政府采取了促进增长和扶持穷人的措 施,旨在增加出口,增强国内生产能力和增加私人投资。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优 先事项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增加投资和发展私营部门,基础设施发展,增加出口 和粮食安全以及土地改革和劳动力市场改革。

91. 社会发展方面的战略优先重点包括:减少贫困;改进卫生服务;通过将教 育政策与国家发展目标挂钩,确保根据可得性和保障质量的原则为所有人提供教 育,使斐济成为一个知识型社会;可负担和体面的住房;农村和外岛的发展;气 候变化和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男女平等和就业以及为儿童和青年提供培训、教育 和保护。

92. 政府与斐济残疾人全国理事会合作提出了一项 2008-2018 年残疾人国家政 策,其中介绍了为培养一个扶持型和包容社会所必须的主要发展支柱。

93. 政府计划为残疾人增加培训中心和设施。以向协调残疾人方案的 17 家非政

府组织提供了 20 万斐济元的财政援助。残疾人家庭成员在申请社会福利时获得

优先考虑。迄今政府的公共汽车车费补贴计划已为超过 1,300 名残疾人提供了援

助。政府还开展各种方案,让残疾妇女与正常妇女一道工作。

(14)

94. 斐济还建立了法律和社会框架,以保护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权利。

2011 年政府颁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法令,为艾滋病毒预防、照料和支助提供了 立足人权的措施。该法令是根据联合国国际指导方针和承诺宣言的原则制定的。

该法令规定对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人加以歧 视,包括在工作场所加以歧视是非法的。强迫或要求某人接受一项艾滋病毒测试 或以某人艾滋病毒测试结果为阳性作为理由加以污名化也是非法的。该法令符合 国际判例和人权,禁止不公平和非法的歧视,捍卫了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 的隐私和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该法令还废除了对所有艾滋病毒阳性 反应的人的旅行限制,并以知情同意的方式保护所有人免受强制测试。

95. 教育部制定了一项政策,确保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学生和在校工作人员 得到公正、人道和积极的待遇,确保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学生享有受教育 权。

与将人权教育和培训纳入教育制度相关的建议(建议 43)

96. 已将人权和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社会科学教程,在中小学讲授这些课程。

与人权机制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合作相关的建议(建议 44-47)

97. 政府持开放态度,目前正在考虑向特别报告员发出访问和协助开展人权改 革的邀请。

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独立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相关的 建议(建议 48-54)

98. 政府乐于邀请以下方面的特别报告员访问:法官和律师的独立,以及增进 和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的人权维护者问题特别报告员。

与在社会各个部门与对妇女的歧视作斗争的措施相关的建议(建议 55)

99. 宪法通过人权法案作出了一项平等规定,其中包括保护人们免遭基于性别 的歧视。2014 年政府出台了斐济国家性别政策,旨在增进性别平等、社会公正 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旨在通过增进性别平等改善斐济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生活质 量。政策加强了性别平等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国家发展中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并 旨在确保在公共和私人生活各领域确保性别平等。

100. 这项政策还旨在根据斐济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与妇 女相关的公约和国际法的应尽义务,进一步促进妇女人权的发展。

101. 执行这项政策的各项战略包括:

(a) 在各级开展增强对性别问题敏锐认识和培训工作;

(b) 促进采取一种以研究为出发点的方针,研究是以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

数据收集以及对男女的角色和社会关系的性别分析为基础的;

(15)

(c) 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利,并促进政府中的性别平等,以可持续发展 为重点,在环境、教育系统以及在社会中开展这些工作;

(d) 在政府和其他机构内建立对性别作出敏锐反应、监测和评估机制;

(e) 促进在立法、政府公文和教材中采取对性别敏感的语言;

(f) 增加妇女对决策进程的参与。

与通过一项投资者道德守则,包括在免税区的道德操守以及解决对妇女的暴 力问题相关的建议(建议 56)

102. 政府已通过各项法律和措施保护所有斐济人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这将在 关于建议 66-69 的章节中详细讨论。政府致力于制定一项投资者道德守则。

与保护人权维护者免遭威胁、骚扰、恫吓和任意逮捕,有效地调查和处理针 对人权维护者的骚扰、恫吓和任意逮捕的申诉以及一个有利于建立更强大的 公民社会的有利环境相关的建议(建议 60-65)

103. 随着 2009 年公共紧急状态规制的解除,以及对公共秩序法的修正案和宪 法的颁布,人权积极分子享有了更大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人权非政府组织联盟已 成为斐济民主化进程和程序中的最强音。政府继续与非国家行为方协作,加强对 宪法和选举法令等事关国家利益的问题的对话。

104. 所有对国家提出的指控均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独立调查。自上一个报告周期 以来没有提起任何涉及国家对人权维护者骚扰、恫吓和任意逮捕的起诉。非国家 行为方继续自由使用媒体并能够畅所欲言。

105. 人权法案规定了个人自由权,包括被逮捕和拘押人员的权利。每个被逮捕 或拘押的个人均有权以他/她能听懂的语言被告知受到逮捕或拘押的原因,向其 提出或可能提起的指控的性质;保持沉默的权利和保持沉默的后果;在受到拘押 的地点私下与自己选择的律师交流的权利以及立即被告知这项权利的权利。如本 人无法自己请律师,就应当得到法律援助计划提供的律师的服务。

106. 任何受到指控的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均有权作出供词。若被指控的人在审判 时向法庭表示供词是在违反其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则供词应不予接受,不能作 为法庭证据。所有被告人均应在被逮捕后不超过 48 小时内尽快出庭。所有被逮 捕或拘留的人员均有权享有人道的拘押条件,国家必须提供充足的住房、营养和 医疗。这些宪法权利适用于人权维护者,警方必须依照宪法保护、增进和尊重这 些权利。

107. 自上一个报告周期以来没有接获任何人权维护者遭到威胁、骚扰、恫吓和

任意逮捕的证据。

(16)

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拟议的针对家庭暴力、对妇女的性侵犯的法律,为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和心理援助的措施,预防对儿童的性 虐待和性剥削的措施和落实劳工组织与对儿童的性侵犯和性剥削作斗争专家 委员会要求采取的行动(建议 66-69)

108. 政府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致力于保护妇女免遭基于 性别的暴力。2009 年家庭暴力法案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保护,出台了禁 止家庭暴力法令和其他增强对受害者保护的措施。根据这一法令法院没有鼓励和 解的裁量权。警方、检察官和司法人员负有落实这项法令规定的法律义务。政府 确认非国家行为方在为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方面发挥的关键 作用。已经向司法部门、警方人员和检察官提供了关于家庭暴力法令的培训,并 将继续开展这种培训,培训还包括对性别问题敏感度的内容。

109. 2010 年儿童福利法令确保专业人员在遇到有损儿童健康和福利的任何可 能、似乎存在和实际伤害的情况下必须报案。这项法令强调了专业人员在儿童可 能遭受虐待的情况下必须给予照料的职责,并为了保证为这些案件保密和案件不 受外界骚扰开列了一系列举报要求。宪法第 41 条(d)节规定儿童享有不受虐待、

忽视、有害的文化习俗和任何形式的暴力、不人道待遇和惩罚以及不参与危险或 受剥削的劳动的权利。第 41 条(e)节还规定除非万不得已不得拘留任何儿童,在 受到拘押时,不得超过必须的时间;要与成人分开拘押,并且提供适合儿童性别 和年龄的拘押条件。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在通盘考虑时儿童最大利益是最为重要 的考虑因素。

110. 劳工部对共 40 名劳动监察员和官员进行了调查和检查童工劳动情况的培 训。劳工部的童工股在 2012 年访问了 192 所学校,为 347 名教师提供了预防虐 待儿童和童工问题的培训。该股还出台了一份危险工作场所清单,该清单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生效。该股还在基层单位建立地区机构间委员会,并提供了提 交童工和虐待儿童情况报告方面的培训。

111. 刑事诉讼法令第 295 条规定检察官在开始审判之前可向法官或治安法官提 出申请,要求就脆弱证人在出庭作证作出指示。为了保护这些证人的安全和福 利,法官或治安法官可允许证人以下列五种方式提交证据:

(a) 录像;

(b) 在法庭以外的适当地点,以闭路电视的形式或类似的有保障的音像电 子方式向法庭传送证据;

(c) 设有屏幕或单边透明的玻璃,使证人看不见被告,只有法官或治安法 官或被告的律师可以看见证人;

(d) 让证人坐在墙或隔离板的后面,墙或隔离板设置的方式使法庭上的人

能够看见证人,而证人看不见法庭上的人;

(17)

(e) 只在法官或治安法官、律师、被告或法官或治安法官认为合适的其他 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才提交证据。

112. 儿童保护司的主要责任是对侵犯儿童的性虐待或其他类似的严重罪行以及 儿童作为主要证人的事项提起刑事诉讼。

113. 2009 年的儿童保护指导原则对儿童保护司的工作作出了规定,如在与儿童 受害者建立联系方面应采取的步骤,是否决定反对被告获得保释以及与审前申请 ( 证人保护申请)相关的考虑因素。此外,儿童保护司还可以为保护证人向法庭提 出有关申请,如匿名、闭庭提名和听证以及设置屏幕的申请。

114. 儿童保护司主要目标在于创造一个对儿童有利的环境,使儿童受害者能够 从容地与检察官接触。同时也有助于向受害者、证人及其家庭解释斐济的刑事司 法制度,使他们更为了解司法进程。还与证人举行会议,协助受害者和证人了解 法庭诉讼和程序。

与对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起诉,以及与确保所有被拘押的人 有权获得人身保护令和正当程序相关的建议(建议 70 和 93)

115. 宪法规定,所有认为自己根据人权法案应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的人有权向 最高法院请求获得补救。所有人都有权向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提出申诉,指称宪 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或自由遭到剥夺、违反或侵犯、或遭到威胁。由于人权和反 歧视委员会不受任何人或权力机构的指挥或控制,因此对这些违反人权法案的指 称的调查是独立的。

与宗教自由权有关的建议(建议 71 和 72)

116. 宪法保障宗教、良心和信仰自由。人人有权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 敬拜、戒律、遵奉和教义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受到胁迫,损害 其信奉或持有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或被胁迫表达自己并不信奉的信 仰。

117. 所有斐济人都有权公开或秘密地表明自己的宗教。在斐济没有任何报道指 称斐济人因为信奉某一特定的宗教而被迫害。

与言论、表达和集会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相关的建议(建议 73-82)

118. 宪法在保障言论和思想、意见和出版自由的同时,也明确禁止任何相当于 鼓吹战争的言论、意见或表述,任何煽动暴力或背叛宪法的言论和行为,或任何 鼓吹对某人的实际或指称特征的仇视或歧视的言论,这些特征包括种族、文化、

族裔或社会出身、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身份、语言、经济、社会和健康状况、残 疾、年龄和/或宗教。

119. 根据宪法第 17 条第 3 款 h 节,国家有义务作出规定,执行传媒标准,对

传媒组织进行管理、登记并对其行为操守作出规定。2010 年颁布的媒体行业发

(18)

展法令,确保在斐济运作的媒体行业遵守有道德和负责任的新闻工作国际规范和 标准。

120. 媒体行业发展管理署是根据该项法令第 3 节建立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便 利斐济媒体组织和机构的发展,向通信部部长提出建议,促进高质量的媒体服务 的提供;确保媒体报告内容准确,平衡和公平,而新闻工作者也能遵守法令所规 定的道德操守。媒体行业发展法令还确保媒体报道的内容不违反公共利益、秩 序、国家利益,以及不具有攻击性、歧视性和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该法令还规 定要建立一个由高等法院法官主持的媒体法庭,裁决与违反传媒守则的诉讼或与 媒体争端相关的事项。

121. 自建立以来,媒体行业发展管理署呼吁新闻报道要负责任,要做到平衡、

准确和以事实为依据。该署还调查了充满仇恨言论、对斐济的政治发展动态作出 不准确或过时介绍的新闻报道,以及贬低那些性取向不明确的人的广告宣传。

122. 该署并没有采取高额罚款或监禁的方式,而是根据教科文组织在最近题为

“ 言论自由和媒体发展世界趋势”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加强国家立法框架,对新闻 工作者进行培训,以便增强能力和推进媒体和信息扫盲”以及“通过增进专业标准 和自律支持媒体独立”的呼吁,一直要求媒体对这些报告进行撤回和严以自律,

以便维护传媒的道德操守。该署作出的这些呼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和《欧洲公约》中关于对自由言论加以合理限制的法律。该署作为一个发 展机构,就传媒道德操守、宪法、选举法以及关于国家选举的议题举办了几个讲 习班。该署也正在寻求加入全球媒体发展论坛。

123. 主流媒体对公共言论和意见,包括批评政府的言论和意见均作出报道。媒 体行业发展管理署鼓励对话,认真思考和自律。此外,没有任何报道指称新闻工 作者由于批评政府而遭到逮捕、恫吓和拘押。

124. 政府鼓励外国传媒到斐济报道九月份的大选情况。国际传媒组织已经向管 理署进行登记,以便报道大选。

125. 政府努力颁布一项信息自由法令。获取信息的机会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 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政府各部委、机构和私营部门的问责制、透明度和治 理机制。

与司法部门独立和公平审判权相关的建议(建议 83-89、91-95)

126. 宪法明确规定司法部门独立,确保司法、立法和政府行政部门之间三权分 立。国家为司法部门规定了控制自己预算的权利,从而确保不会由于缺乏财政自 主权而使司法体制独立受到损害。本报告关于立法框架一节已详细介绍了司法独 立的问题。

127. 人权法案规定,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公平审判权。由于明确允许被指

控犯罪的人有机会提供证据,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审,同时听审是以本人理解的语

(19)

言进行,由此,国家确保了公平审判权。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任何人 被剥夺公平审判权,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国家对法庭审理的事务进行了干预。

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建议:对在押期间遭受残暴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权利,

将负责人绳之以法的权利,以及取消警方和军方的豁免(建议 94)

128. 政府承认有一系列的报告指称,警方对在押人员粗暴对待和施以酷刑。这 些事件自警察部队成立以来就已存在。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斐济警察部队已为 解决这些问题开展了内部调查。被指称参与这些事件的警察已被告上内部法庭,

有待进一步判决。斐济警察部队和斐济共和国军队必须就指称的粗暴行为接受调 查。人权法案规定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保护和增进所有斐济人的人权。此外,必须 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所有刑事犯罪指称进行独立调查,并由他决定下一步应采取 的法律程序。

129. 宪法还规定,有权“免受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被逮捕和拘押人员的 权利”。在不少案件中,法官都裁决受拘押人员在受拘押期间受警察施暴所作证 词,不予接受。

与消除贫困和为所有斐济人保证充足的生活水准有关的建议(建议 96)

130. 扶贫是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政府一直在反复地审评斐济的社会保障方 案,并找出贫困的主要决定因素,以此制定有效的战略,为穷人中最贫困的赤贫 民众实现经济赋权。政府出台了各项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方案和服务,如贫困补 助方案,食品券方案,贫民窟改造方案,交通补贴方案和老年人社会养恤金方 案。迄今为止,约有 22,000 享受社会福利援助方案。

131. 在为穷人赋权的同时,也为其中身体健康的人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走出 福利系统,走向工作岗位。预计,穷人创收就业的增加将有助于改善斐济人民的 生活水平。

与恢复养恤金有关的建议(建议 97)

132. 2009 年的养恤金和退休金管理条例法令从未被援用,已为所有有权获得养 恤金的人发放养恤金,国家从未对此进行干预。

与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就执行《巴黎原则》提供支持和 技术援助的请求相关的建议(建议 98)

133. 政府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援助。政府与人权高专办讨

论的内容包括对斐济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的能力进行评价,以便加强斐济人权和

反歧视委员会,并确保进一步执行《巴黎原则》。

(20)

与下列方面有关建议:请求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和各国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援 助和协助,继续根据民主路线图开展改革,以及适应气候变化(建议 99-103) 134. 政府寻求获得发展援助,以便增进斐济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福祉。政府与主 要发展伙伴建立了正式的关系,其中包括海外发展援助署提供的财政援助,以及 从南太平洋共同体获得的技术和发展援助,支持斐济根据实现民主和可持续的社 会经济发展路线图的战略发展计划而作出的社会经济发展努力。

135. 斐济已签署各种双边和三边协定,支持南南合作,其中包括与日本国际协 力厅及与其他 77 国集团国家签署的协定,这些协定旨在支持有助于促进社会经 济发展的各种交流。

136. 作为一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斐济在过去 5 年遭遇的洪暴和热带飓风日益 频繁,破坏性越来越大。斐济致力于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和生物燃料) 减少碳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尤其是减少灾害风险。自 2000 年以来,制定了 各项国家战略、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巴巴多斯行动纲领》和

《毛里求斯战略》。其中包括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各项战略、政策和 方案,并已经纳入了各项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中,包括已纳入 2009-2014 年的社会 经济发展战略中。

137. 2013 年 5 月出台了通过落实进一步执行巴巴多斯行动纲领的毛里求斯战略 处理小岛屿发展中国脆弱性的斐济国家进展情况评价报告,该报告强调了,在发 展伙伴支持下采取的各项国家举措。作为资源稀缺又面临着多重任务的发展中国 家,斐济仍高度依赖外国援助来为“环境”项目提供资金。一些捐助者直接为政府 机构提供资金,而大部分的资金则拨给了各种伙伴(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由它们 将这些资金用于气候变化项目。政府的气候变化股已执行了一系列项目。

138. 斐济正在考虑采取具体的举措,减少气候变化给社区带来的影响,包括通 过执行国家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利用接获的援助来改进土地使用方法,并且改善 对河流流域的管理。

139. 斐济接受并将继续接受各国提供的援助,用于在政策、农业、国际贸易和 经济、农村发展管理和可再生能源等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发展领域增强能力。一些 官员已接受了议会程序方面的培训。

140. 斐济还接获了资金援助,用于起草与大选和议会程序相关的主要法律和程 序。

六. 成就和挑战

141. 自 2010 年第一个审议周期以来,政府已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中最重要

的是颁布了宪法,以及一个强有力和获得国际承认的人权法案。

(21)

142. 政府已建立了法律基础架构,以利于斐济通过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选举,

向可持续的民主过渡。这些年来,斐济日益开放,与国际社会进行了深入的交 往,并且继续与国际利益攸关方和伙伴开展交流。

143. 政府在保障所有斐济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并利用 宪法改革,保障社会和经济权利等第三代权利(下文称“生存权”),堪称能在这方 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144.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向民主过渡的国家,斐济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

这些生存权利的可持续性,并确保政府能够加强这些权利,尤其是鉴于国家的资 源有限,而且在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也有不少相互竞争的需要。

145. 因此,极其重要的是,斐济必须在承认这些权利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找到适 当的平衡,而不要在这些权利之间顾此失彼。

七. 结论

146. 在第一个审议周期,共向斐济提出了 103 项建议,斐济承诺执行其中 97 项建议。本报告重要介绍了政府作出的具体努力,通过立法改革执行这些建议,

增进和保护所有斐济人的人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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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