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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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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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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有關亡故者 之眷屬喪葬津貼案,業經所有符合請領資格之公保被 保險人完成協商程序,並均同意推由 請領而不反悔。如有切結或協 商不實,致損及其他公保被保險人權益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 定,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 向具領人求償。

立協商切結之被保險人 (含具領人請親簽或蓋章):

1. (協商者姓名)為亡故者之□父 □母 □配偶 □子 □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名或蓋章:

2. (協商者姓名)為亡故者之□父 □母 □配偶 □子 □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名或蓋章:

3. (協商者姓名)為亡故者之□父 □母 □配偶 □子 □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名或蓋章:

4. (協商者姓名)為亡故者之□父 □母 □配偶 □子 □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 為免重複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及踐行公保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之自行協商程序,有數名 公保被保險人符合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資格時,應先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協商後請 填妥本協商切結書,據以請領。

二、 本協商切結書應填寫 3 份;1 份由本人收執;1 份由服務機關存查;1 份連同眷屬喪葬 津貼請領書,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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