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政 食 計 - 園 市 府 衛 生 局 在 桃 園 畫
『食 』教 YouTube 創 品 安 全 衛 生 育 宣 導 意 影 片 競 賽 活 動
壹 目 、 的:
為 , 期 藉 YouTube 推動『食在桃園』教育宣導計畫 望 由
創 , 意影片競賽活動之辦理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與 增 強 民 眾 學 習 動 機
, 。 提升衛教宣導成效與品質,讓民眾了解各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觀念
貳 主 :桃 、 辦單位 園市政府衛生局。
參 競 、 賽須知及內容
一 、
參 :高 、大 。 賽類別 中職校生組 專院校生組及企業組
二 、
參 105 年 賽主題:以『衛生福利部 度衛生教育主軸』包括食品業
者 登錄制度及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添加物及加工食品、認識食品
標 示、預防食品中毒五要原則及塑膠食品容器具選擇及使用為限
,
一 件 作 品 請 擇 一
主 題製作,不得多主題合拍;每組可擇一主題以上參賽,但不可重複。
( 違 ) 。 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參 參 備 賽主題 賽主題定義與內容說明 註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制 度 及
追 溯追蹤系統。
1. 食 制 品業者登錄 度
係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 工 廠 或 製 作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 以 有 效 落
食 > 主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題專區
> 食 品業者登錄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867
實 業 者 之 輔 導 管 理
, 對 於 業 者 而 言
, 也 可 確 認 上 游 廠 商 是 否 完 成 登 錄 取 得 食 品 登
錄 。 字號來強化自主管理
2. 建 立
追 溯 追 蹤 系 統 係 為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發 生 時
, 可 以 有 效 地 掌 握 不 符 規 定 產 品 之 原 料 來 源
及 產 品 流 向
, 並 可 針 對 有 問 題 之 批 次 快 速 進 行 處 理
, 以 降
低 損失及維護自身商譽。
3. 作 為 宣 達 政
府 食品把關機制的理念。
4. 以 增 強
民 眾
認 識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認 識 食 品 添 加
物 及加工食品。
1. 「 食 品 添 加 物
」 係 指 食 品 之 製 造
、 加 工
、 調 配
、 包 裝
、 運 送
、 貯 存 等 過 程 中 用
食 > 業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務專區
> 食 > 品
食 品、食品添加物、食
品
容 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462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務專區 品
食 > 品查驗登記管理
食 品添加物
http://www.fda.gov.tw/TC/
site.aspx?sid=1509
以 著 色
、 調 味
、 防 腐
、 漂 白
、 乳 化
、 增 加 香 味
、 安 定 品 質
、 促 進 發 酵
、 增 加 稠 度
、 增 加
營 養
、 防 止 氧 化 或 其 他 用 途 而 添 加 或 接 觸 於 食 品 之 物 質
。 因 此 食 品 添 加 物 是 為 某 種 使 用
目 的 所 刻 意 添 加
, 以 改 善 食 品 品 質
、 降 低
成 本及
延 長
保 存的目地 ,
故 食 品 添 加 物 雖 具 多 類 的 功 能
, 但 不 當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卻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危 消 害
費 者的 健康風險 。
2. 「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18 條 明 定 食 品 所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 應 符 合
「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量暨 規格標 」。 限 準
3. 認 識
食 品添加物
風 險 的觀念。
4. 認 正 識食品添加物及
確
使 範圍 與 用
功 能 。
5. 認 識食品添加物與加工
食 間 品
的 用。 功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
含 營養
標
示 ) 。
1. 食 品標示是食品生產者
與 消 費 者 溝 通 的 一 種 管 道
, 生 產 者 將 食 品 品 質 及 內 容 物 經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務專區 品
食 品、食品添加物、
食 品
容 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462
由 正 確 的 標 示 方 式 顯 示 在 包 裝 外 觀 上
, 不 僅 代 表 對 其 產 品 的 負 責 態 度
, 也
是 呈現方式 。 食品本質的
2.
食 品 標
示
分 包裝及 裝, 為完 整 散
依
「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22 條
明 定
食 品 及 食 品 原 料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項 標示 下列 事 :
(1) 品
名 。 (2)
內 容 物 名 稱
; 其 為
二 種 以 上 混 合 物 時
, 應 依 其 含 量 多 寡
由 至 分 高 低 別標示之。
(3) 淨
重 或 、 容 量 數量 。
(4) 食 品 添 加 物 名 稱
; 混 合 二 種 以 上 食 品 添 加 物
,
以 功 能 性 命 名 者
,
應 別標 名稱 。 分 明 添 加物
(5) 製 造廠商或
國 負 內
責 廠 商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國 內 通 過 農 產 品 生 產 驗 證 者
, 應
標 示 可 追 溯 之 來 源
; 有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生 產 系
統 者,
應 標示生產 系 統 。
(6) 原 ( 國 ) 。 產地
(7) 有 日 效
期
。 (8)
營 標示 (9) 養 。
含
基 因改 造食品原 料 。
(10)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關
公
告 之事 項 另依 。
「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25 條
明 定
對 特 定 散 裝 食 品 販 賣 者
, 得 就 其 販 賣 之 地 點
、
方 式予
以 限
制 求 , 或 要 以
(1)中
文 名 標示 。 (2) 品
原 產地
( 國
) 。 (3)
含
基 因改 造食品原 料 。
(4)
製 日 造
期 或
有 日 效 期及
(5)其
他 標示事 。 應 項
3. 近 年
, 推 動 包 括 特 定 成
分 標 示 或 醒 語 標 示
( 如
: 重 組 肉
、 過 敏 原 及 基 因 改 食 品 資 訊
)
、 品 名 及 主 成 分 百 分 比 標
示
( 如
: 果 蔬 汁 含 量
) 或 產 地 標 示
( 如
: 牛 肉 原 料 之 產 地
) 等 標 示 規 定
, 並 擴 大 針 對 直
接 供 應 飲 食 場 所
( 如
: 通 路 商
、 飲 料 店
、 餐 飲 場 所
) 資 訊 的 揭 露
, 包 括 飲 料 之 糖 量 熱
量
、 火 鍋 湯 底 等 資 訊
, 除 了 讓 民 眾 瞭 解 標 示 資 訊 外
, 更 進 一 步 可 以 分 辨 食 品 本 質
, 購真 要的食品。 選 正 需
4. 認 識食品標示的重要
性 。
5.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是 選 購
食 依據 之一。 品時的重要
預 防 食 品
中 毒五要原則。
1.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是 指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攝 取 相 同 的 食 品 而 發 生
相 的 之。 似 症狀 ,則 稱
2.
造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餐 衛生 務專區 品 飲
>2. 防
治 食品 中
毒 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aspx?sid=1816
成 食 品 中 毒 主 要 原 因 有 冷 藏 及 加 熱 處 理 不 足
、 食 品 調 製 後 在 室 溫 下 放 置 過 久
、 生 食 與 熟
食 交 互 污 染
、 烹 調 人 員 衛 生 習 慣 不 良
、 調 理 食 品 的 器 具 或 設 備 未 清 洗
乾 及 源 等。 淨 水 被污染
3.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五
要 原 則
, 為 要 洗 手
、 要 新 鮮
、 要 生 熟 食 分 開
、 要
徹 加 底
熱 要低 溫保 存 ) 。
塑 膠 食 品 容 器
具 選擇及使用。
1. 塑 膠 材 料 已 廣 泛 應 用 於 食 品 器 具
、 容
1.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食 >餐 衛生 務專區 品 飲
>3.
食 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
>4.塑 膠類食品容器具
2. http://www.fda.gov.tw/TC/sit e.aspx?sid=3724
器
、 包 裝
,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 近 年 來 隨 著 越 來 越 多 有 關 科 學 研 究 資 訊 之 披 露
, 消 費 者 對 於
使 用 塑 膠 器 具
、 容 器
、 包 裝 之 安 全 性 存 有 疑 慮
, 因 此
, 民 眾 應 建 立 塑 膠 食 品 容 器 使 用 的
正 確 觀 念
, 以
保 民眾 飲 障 食衛生安全
2. 購 買 食 品 塑 膠 器 具 或 餐 具 時
, 注 意 包 裝 或 是 產 品 上 的 標 誌
, 並 確 認 標 誌 上
所 標 明 之 材
質 或是
耐
熱 度之資 。 訊
3. 在 使 用 產 品 前
, 先 確 認 產 品 材 質 後
, 再 進 行 食 物 的 盛 裝
、 加 熱 或 保 存
。 若
是 非 耐 熱 材 質
, 不 宜 盛
裝 食或 微波 加 。 熱 熱
4. 使 用 塑 膠 餐 器 具 時 需 注 意
, 不 同 塑 膠 對 耐 酸 性 及 耐 鹼 性 的 能 力 不
同
, 為 了 避 免 民 眾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錯 誤 的 塑 膠 餐 器 具
, 造 成 溶 出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酸性 或 物質,對於
鹼 性
( 如 、 檸檬汁
醋 .. 等 )
食 品
, 應
選 耐酸 及 擇
耐 鹼 性 較
好 之
PE 或 PP
材 質
, 且 儘 可 能
選 擇塑膠本
色 餐 之 器具 。
三
、 參 傳連結至 YouTube 網 。 ( 不 賽作品影片由主辦單位統一上 站 包
含 經審
查 單
位 確者 取 消 其參賽資格者 及 正 ) 。 參賽主題內容不
肆
、 法 競 賽辦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 請
至 上 務 桃園 網站 首頁 / 線 服 / 市 政 府衛生局
線
上 報名 /2016 「 YouTube 食在桃園」
創 意 影 片 競 賽 報 名
,
完 報名 程 成
序 始列入比 賽 單。 ( , 名 http://www.tychb.gov.tw/)
( 二 ) 郵 或 寄
親 應繳交 含 送 資料包 :
報 1 份 ( 如 件一 ) 、共 作者 同 名表 附 同
意 書 ( 如 件二 ) 、 附
授 權同
意 三 意 四 書( 如 件 ) 、蒐 資料 同 書 ( 如 件 ) 、 附 集個人 附
無
侵 切 案 權 結書 ( 如 件五 ) 及 作 檔 光碟 1 份 附 參賽 品影片
(
影 建 以 優 片 格 式 議 WMV 、 MP4為 先) 。
( 三 ) 報 時 名
間 日 至 期 :即 起 106 年 1 月 23 日 ( 星 一 ) 止
(
以 戳 憑 期 受 ) 不 郵 為 ,逾 理 。
( 四 ) 郵 或 寄
親 府 送地 址: 33053 桃 縣 路55號 園市桃園區 。
桃 暨 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管理
檢 科 驗 。
連
絡 。 電話 :03-3340935 轉 2429 鄭 小姐
( 五 ) 活 簡章 及 動
相 一 公告 於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關資 訊 律 網站
( http://www.tychb.gov.tw/)。
二 、 競賽
方
式
( 一 ) 每 部參賽作品影片拍
攝 鐘 以 3-5 分 為限 。
( 二 ) 參 經 賽作品影片
主 辦 單
位 初 參賽資格及專 家評 審後 審 ( 不 含 包
經 查單 審 位 取 消其參賽資格者及參賽主題內容不
正 確者 ) 統 一
於 106 年 2月 23日 ( 星
期 傳 桃園市 網站 首 至 政 府 衛生局 四 )上
頁 / 食 106 年 2 在桃園衛教宣導創意影片競賽主題專區。並於
月 24日 ( 星
期 五 )00:00 起 106 年 3月 15日
( 星
期 三 )23:59 前
止 youtube 網 開放 路點
閱 活動。
( 三 ) 參 經 賽作品影片
專 及 閱率 結果 評 出 家評 審 youtube 網 選 各 路點
組 分 得
最 前三名 選 佳 。 及 高 、優 作各 1名
( 四 ) 評
選 準 佔 ( 聯 標 :專 家評 審結果 70% 主題 性 關
20%
、 訊正 資
確
性 、 、 ) 網路點 創 實 意 用 度 20% 15% 性15% 及 閱率佔 30
( youtube 規 ) 依據 則辦理
。 項 比分數 總 高 兩 評 加 ,取 最 分依
序
排 ; 者以專 高 者 出 列 若同分 家評 審結果 分 勝 。
( 五 ) 競 結果 賽 將
於 期 五 106 年 4月 7日 ( 星 )
公 於本 告 局
網
站 最 消 及 。 新 息 Facebook 粉 絲團
( 六 ) 頒 日 獎
期 擇 。 將 日公告
三
、 獎勵 各 組競賽 :高 ( 生 ) 組、大 ( 生 ) 組 中職校 專院校 及企業組,各
取
前 5名
獎
項 數 獎 內容 量 勵
第
一 狀 名 1名 禮 15,000 元 + 獎 券
第
二 狀 名 1名 禮 12,000 元 + 獎 券
第 1名 禮 10,000 元 + 獎 三名 券 狀
優
選 1名 禮 8,000元 + 獎 券
狀
佳
作 1名 禮 6,000元 + 獎 券
狀
四、 參 賽者注意項目
( 一 ) 參 繳交 資料 如 賽者所
有 不 符 及 不 實
者 ,
主 將隨 時取消其參賽 , 辦單位 資 格
另
請 份繳交 不 退 自 行 備 的資料,所有資料 概 予 件。
( 二 )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分
:
參
賽 者 仍 保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即 不 可 更 動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 但 獲 獎 作 品 需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行 使 宣 傳
加 剪輯 、重製,於 式 媒 體 他非 商業 營 ( 以 任何形 之 或以其 利 例:
非 販 賣 或 出 售 或 出 租 參 賽 之 影 片
) 之 前 提 下
法 使 用 以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 並 擁 有 無 償 播 映
、 任何型 之 久 , 不 支付任何 費 拷貝 、 式傳 播 永 使用 權 且 需因此 用。
( 三 ) 得
獎 廣 擁 修 之 利。 作品 時 有 改 權 主 辦 單位使用推
( 四 ) 參 賽 者 進 行 本 競 賽 之 相 關 創 作
時 應 ,
尊 智慧財 權 遵守 相 法 ,不得損及主辦單位之 權 。 重 產 並 關 令 益
( 五 ) 參 賽 作 品
如 有 仿 冒 抄 襲 或 其 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等
, 主 辦 單 位 將 取 消 資 格
, 並 由 參 賽 者 自 負
律 責 任
; 如 已 獲 獎
, 主 辦 單 位 將
取 獎 消其得
資 格
, 次則 依序 遞補 ,主辦單位 追 原 項 獎金 。 獎 將 回 獎 及
( 六 ) 已 參 加 過 其 他 影 音 徵 求 競 賽 曾 得 獎 及 發 表 過 之 作 品
, 不得
報
名 , 有不符合之 事,主辦單位 將 資格。 如 情 取消參加或得 獎
( 七 )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局
擁 ,但不影 響 來參加其 它 賽之 權 有參賽作 權 未 比 利。 品 的 使用
( 八 ) 參 賽 者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 網 路
、 電 話
、 技 術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 而 使 所 繳 交 資 料 有 遲 延
、 遺 失
、 錯 誤
、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情況 ,主辦單位 負 律 任 不得 因此 異議 。 之 不 任何 法 責 ,參賽者 亦
( 九 ) 參 賽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出 之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正 確
, 且 未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之 情 事
, 將 被
消 參 加 或 得 獎 資 格
。 如 因 此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通 知 其 入 選 訊 息 時
,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且 如 有
致 害 他 ,參加者 應負 一 相 責 。 損 於主辦單 任何 第三人 切 關 任 位 或 其
( 十 ) 參 賽者
應
同 意並 遵守 YouTube
使 條 用
款 若因 不 提高 點 被 。 當方式 閱率 ,導 致 YouTube
刪
除 刪減 點 恕 負責 。 連 結 或 閱率 ,主辦單位 不
(http://www.youtube.com/t/terms) ( 十
一 涉 不 確 ) 參 若 及資 訊 正 、 賽者所提供作品
暴 力
、
色 、 情
惡 詆毀 等不 當 權 作品參賽 權 意 的內容,主辦單位有 取消 該 。
( 十
二 ) 本
活 動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時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決 定 取 消
、 終
止 及 修 改 或 暫 停
活 動;
另 如 異 本局 網站 最 消 公 為 本活動參 有 動, 依 新 息 布 準 賽 規 則
( 十
三 ) 各
名 次 獎 項
, 視 收 件 狀 況 及 品 質
, 經 評 審 團 決 議
得 減 增
之
。 質 達得 獎 準 項 從缺 之。 另若 參賽作品 素 未 標 ,各 獎 得
五、 本 。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 競 賽活動報名表
附件一
報名編號
(由主辦單位 填寫)
作品名稱
1. 組 □(1) 高 ( 生 ) 組 □ (2)大 ( 生 ) 組 別: 中職 專院校
□ (3)企 業組
2. 參 ( 每 賽主題 單位可擇一以上主題參賽,但不可重
復 )
□(1)食 。 品業者登錄制度及追溯追蹤系統
□ □ (2) 認 。 (3) 識食品添加物及加工食品
認 (含營養 標示 ) 識食品標示
。 □ (4) 預 □ (5) 防食品中毒五要原則。
塑 膠食品容器具選擇及使用。
參賽者 基本資料
聯絡人姓名(代表人):
連絡電話︰ 手機︰
連絡地址︰
E-mail︰
團隊成員︰(個 人 參 賽 者 不 需 填 寫) (欄位不足可 自行增加)
(1) (2)
(3) (4)
(5) (6)
(7) (8)
單位(學校或企業)名稱︰
指導老師:
(若無免填)
設計動機 及內容說 明(限字 100-200 字內)
(欄位不足可自行增加)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共同作者同意 書
茲同意 代表 等
附件二
位共同作者,將創作作品提請參賽(個人參賽者不需填寫)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姓
名 蓋 蓋 處 章 章
學 校
科 系
(欄位不足可自行增加)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授權同意書
附件三
授權同意書
參賽者參加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主辦「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 賽活動,本人同意並保證以下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參賽者須保證其參賽作品以及說明文件為原創作品,確無抄襲仿冒之情事。若 因抄襲、節錄、或以其他類似方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涉訟者,而致主辦單 位須向第三人賠償或導致其他損失,參賽者必須自行解決相關糾紛並擔負法律 責任。若參賽者違反上述規定,其參賽、得獎資格應立即取消;若已領取獎項 者,須立即將所領取之獎項全數歸還主辦單位。
二、 參加競賽之作品與相關資料延遲交件者,主辦單位將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 基於宣傳需要,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作品擁有攝影、報導、展示、評論及於其它 媒體刊登作品之權利。
四、 參賽者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同意遵守本活動之各項規定。
五、 如有以上未盡事宜,視當時狀況共同商議之。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競賽相關辦 法與規定,並以本局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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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同意書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為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主辦單位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 (以 下簡稱本局)因競賽活動辦理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及連絡方 式 ( 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 E-MAIL 、居住或工作地址 ) 等 ,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 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局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主辦單位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 資料。
五、 主辦單位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行銷、宣導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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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主辦單位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主辦單位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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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單位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單位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 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桃 - 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 YouTube 創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意影片競賽活動
無
侵 切 權 結書
立
切 參 加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結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 105 年 - 人 食在桃園計畫
「 YouTube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創 意 影 片 競 賽 活 動 所 報 名 之 文 件 與 作 品
, 均 依 參 賽 規 則 辦 理
; 均 無
任 之專利與著作 財 權法 等,以及其 中 民 法 規定,並 依此 切 事 : 何 侵 害他人 產 他 華 國相 關 律 結下列 項
附件五
一 立 、
切 與其參賽作 相 條文 規定。 品 確 實符合本競賽參賽資格及 結書 關參賽 人
二 立 、
切 結 書 人 如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有 違 反 上 開 情 事 之 情 形
, 經 被 舉 發 查 獲 將 立 即 喪 失 本 競
參 賽 資 格
, 主 辦 單 位 並 立 即 沒 收 存 封 相 關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 以 為 未 來 相 關 侵 權 法 律 訴 訟 之
證
。 侵 權
並 獲獎 者之立 結書人 得之所有 獎 與 項 數繳 還 已 切 ,並 應將 獲 項 獎金款 全 競賽主辦單位。
此致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立
切 : 結書 ______ 人 _ _
中
華 國 月 民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