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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 競 賽活動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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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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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桃 政 食 計 - 園 市 府 衛 生 局 在 桃 園 畫

『食 』教 YouTube 創 品 安 全 衛 生 育 宣 導 意 影 片 競 賽 活 動

壹 目 、 的:

為 , 期 藉 YouTube 推動『食在桃園』教育宣導計畫 望 由

創 , 意影片競賽活動之辦理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與 增 強 民 眾 學 習 動 機

, 。 提升衛教宣導成效與品質,讓民眾了解各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政策及觀念

貳 主 :桃 、 辦單位 園市政府衛生局。

參 競 、 賽須知及內容

一 、

:高 、大 。 賽類別 中職校生組 專院校生組及企業組

二 、

參 105 年 賽主題:以『衛生福利部 度衛生教育主軸』包括食品業

者 登錄制度及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添加物及加工食品、認識食品

標 示、預防食品中毒五要原則及塑膠食品容器具選擇及使用為限

(2)

一 件 作 品 請 擇 一

主 題製作,不得多主題合拍;每組可擇一主題以上參賽,但不可重複。

( 違 ) 。 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參 參 備 賽主題 賽主題定義與內容說明 註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制 度 及

追 溯追蹤系統。

1. 食 制 品業者登錄 度

係 為 了 解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 工 廠 或 製 作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 以 有 效 落

食 > 主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題專區

> 食 品業者登錄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867

(3)

實 業 者 之 輔 導 管 理

, 對 於 業 者 而 言

, 也 可 確 認 上 游 廠 商 是 否 完 成 登 錄 取 得 食 品 登

錄 。 字號來強化自主管理

2. 建 立

(4)

追 溯 追 蹤 系 統 係 為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發 生 時

, 可 以 有 效 地 掌 握 不 符 規 定 產 品 之 原 料 來 源

(5)

及 產 品 流 向

, 並 可 針 對 有 問 題 之 批 次 快 速 進 行 處 理

, 以 降

低 損失及維護自身商譽。

3. 作 為 宣 達 政

府 食品把關機制的理念。

4. 以 增 強

(6)

民 眾

認 識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認 識 食 品 添 加

物 及加工食品。

1. 「 食 品 添 加 物

」 係 指 食 品 之 製 造

、 加 工

、 調 配

、 包 裝

、 運 送

、 貯 存 等 過 程 中 用

食 > 業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務專區

> 食 > 品

食 品、食品添加物、食

容 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462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務專區 品

食 > 品查驗登記管理

食 品添加物

http://www.fda.gov.tw/TC/

site.aspx?sid=1509

(7)

以 著 色

、 調 味

、 防 腐

、 漂 白

、 乳 化

、 增 加 香 味

、 安 定 品 質

、 促 進 發 酵

、 增 加 稠 度

、 增 加

(8)

營 養

、 防 止 氧 化 或 其 他 用 途 而 添 加 或 接 觸 於 食 品 之 物 質

。 因 此 食 品 添 加 物 是 為 某 種 使 用

(9)

目 的 所 刻 意 添 加

, 以 改 善 食 品 品 質

、 降 低

成 本及

延 長

保 存的目地 ,

故 食 品 添 加 物 雖 具 多 類 的 功 能

, 但 不 當 的 使

(10)

用 及 管 理 卻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危 消 害

費 者的 健康風險 。

2. 「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18 條 明 定 食 品 所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 應 符 合

「 食 品 添 加

(11)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量暨 規格標 」。 限 準

3. 認 識

食 品添加物

風 險 的觀念。

4. 認 正 識食品添加物及

使 範圍 與 用

功 能 。

5. 認 識食品添加物與加工

食 間 品

的 用。 功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含 營養

示 ) 。

1. 食 品標示是食品生產者

與 消 費 者 溝 通 的 一 種 管 道

, 生 產 者 將 食 品 品 質 及 內 容 物 經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務專區 品

食 品、食品添加物、

食 品

容 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List.aspx?sid=3462

(12)

由 正 確 的 標 示 方 式 顯 示 在 包 裝 外 觀 上

, 不 僅 代 表 對 其 產 品 的 負 責 態 度

, 也

是 呈現方式 。 食品本質的

2.

食 品 標

(13)

分 包裝及 裝, 為完 整 散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22 條

明 定

食 品 及 食 品 原 料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項 標示 下列 事 :

(1) 品

名 。 (2)

內 容 物 名 稱

; 其 為

(14)

二 種 以 上 混 合 物 時

, 應 依 其 含 量 多 寡

由 至 分 高 低 別標示之。

(3) 淨

重 或 、 容 量 數量 。

(4) 食 品 添 加 物 名 稱

; 混 合 二 種 以 上 食 品 添 加 物

(15)

以 功 能 性 命 名 者

應 別標 名稱 。 分 明 添 加物

(5) 製 造廠商或

國 負 內

責 廠 商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國 內 通 過 農 產 品 生 產 驗 證 者

, 應

(16)

標 示 可 追 溯 之 來 源

; 有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生 產 系

統 者,

應 標示生產 系 統 。

(6) 原 ( 國 ) 。 產地

(7) 有 日 效

。 (8)

營 標示 (9) 養 。

基 因改 造食品原 料 。

(10)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關

告 之事 項 另依 。

食 法 品安全衛生管理

」 第

(17)

25 條

明 定

對 特 定 散 裝 食 品 販 賣 者

, 得 就 其 販 賣 之 地 點

方 式予

以 限

制 求 , 或 要 以

(1)中

文 名 標示 。 (2) 品

原 產地

( 國

) 。 (3)

基 因改 造食品原 料 。

(4)

製 日 造

期 或

有 日 效 期及

(5)其

他 標示事 。 應 項

3. 近 年

, 推 動 包 括 特 定 成

(18)

分 標 示 或 醒 語 標 示

( 如

: 重 組 肉

、 過 敏 原 及 基 因 改 食 品 資 訊

、 品 名 及 主 成 分 百 分 比 標

(19)

( 如

: 果 蔬 汁 含 量

) 或 產 地 標 示

( 如

: 牛 肉 原 料 之 產 地

) 等 標 示 規 定

, 並 擴 大 針 對 直

(20)

接 供 應 飲 食 場 所

( 如

: 通 路 商

、 飲 料 店

、 餐 飲 場 所

) 資 訊 的 揭 露

, 包 括 飲 料 之 糖 量 熱

(21)

、 火 鍋 湯 底 等 資 訊

, 除 了 讓 民 眾 瞭 解 標 示 資 訊 外

, 更 進 一 步 可 以 分 辨 食 品 本 質

, 購真 要的食品。 選 正 需

4. 認 識食品標示的重要

性 。

(22)

5. 認 識 食 品 標 示 是 選 購

食 依據 之一。 品時的重要

預 防 食 品

中 毒五要原則。

1.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是 指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攝 取 相 同 的 食 品 而 發 生

相 的 之。 似 症狀 ,則 稱

2.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 食 > 餐 衛生 務專區 品 飲

>2. 防

治 食品 中

毒 專區

http://www.fda.gov.tw/TC/

site.aspx?sid=1816

(23)

成 食 品 中 毒 主 要 原 因 有 冷 藏 及 加 熱 處 理 不 足

、 食 品 調 製 後 在 室 溫 下 放 置 過 久

、 生 食 與 熟

(24)

食 交 互 污 染

、 烹 調 人 員 衛 生 習 慣 不 良

、 調 理 食 品 的 器 具 或 設 備 未 清 洗

乾 及 源 等。 淨 水 被污染

3.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五

(25)

要 原 則

, 為 要 洗 手

、 要 新 鮮

、 要 生 熟 食 分 開

、 要

徹 加 底

熱 要低 溫保 存 ) 。

塑 膠 食 品 容 器

具 選擇及使用。

1. 塑 膠 材 料 已 廣 泛 應 用 於 食 品 器 具

、 容

1. 食 > 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業 >食 >餐 衛生 務專區 品 飲

>3.

食 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

>4.塑 膠類食品容器具

2. http://www.fda.gov.tw/TC/sit e.aspx?sid=3724

(26)

、 包 裝

, 種 類 越 來 越 多

。 近 年 來 隨 著 越 來 越 多 有 關 科 學 研 究 資 訊 之 披 露

, 消 費 者 對 於

(27)

使 用 塑 膠 器 具

、 容 器

、 包 裝 之 安 全 性 存 有 疑 慮

, 因 此

, 民 眾 應 建 立 塑 膠 食 品 容 器 使 用 的

(28)

正 確 觀 念

, 以

保 民眾 飲 障 食衛生安全

2. 購 買 食 品 塑 膠 器 具 或 餐 具 時

, 注 意 包 裝 或 是 產 品 上 的 標 誌

, 並 確 認 標 誌 上

(29)

所 標 明 之 材

質 或是

熱 度之資 。 訊

3. 在 使 用 產 品 前

, 先 確 認 產 品 材 質 後

, 再 進 行 食 物 的 盛 裝

、 加 熱 或 保 存

。 若

(30)

是 非 耐 熱 材 質

, 不 宜 盛

裝 食或 微波 加 。 熱 熱

4. 使 用 塑 膠 餐 器 具 時 需 注 意

, 不 同 塑 膠 對 耐 酸 性 及 耐 鹼 性 的 能 力 不

(31)

, 為 了 避 免 民 眾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錯 誤 的 塑 膠 餐 器 具

, 造 成 溶 出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酸性 或 物質,對於

鹼 性

( 如 、 檸檬汁

醋 .. 等 )

(32)

食 品

, 應

選 耐酸 及 擇

耐 鹼 性 較

好 之

PE 或 PP

材 質

, 且 儘 可 能

選 擇塑膠本

色 餐 之 器具 。

、 參 傳連結至 YouTube 網 。 ( 不 賽作品影片由主辦單位統一上 站 包

含 經審

查 單

位 確者 取 消 其參賽資格者 及 正 ) 。 參賽主題內容不

、 法 競 賽辦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 請

至 上 務 桃園 網站 首頁 / 線 服 / 市 政 府衛生局

上 報名 /2016 「 YouTube 食在桃園」

創 意 影 片 競 賽 報 名

完 報名 程 成

序 始列入比 賽 單。 ( , 名 http://www.tychb.gov.tw/)

( 二 ) 郵 或 寄

親 應繳交 含 送 資料包 :

報 1 份 ( 如 件一 ) 、共 作者 同 名表 附 同

意 書 ( 如 件二 ) 、 附

授 權同

意 三 意 四 書( 如 件 ) 、蒐 資料 同 書 ( 如 件 ) 、 附 集個人 附

侵 切 案 權 結書 ( 如 件五 ) 及 作 檔 光碟 1 份 附 參賽 品影片

影 建 以 優 片 格 式 議 WMV 、 MP4為 先) 。

( 三 ) 報 時 名

間 日 至 期 :即 起 106 年 1 月 23 日 ( 星 一 ) 止

以 戳 憑 期 受 ) 不 郵 為 ,逾 理 。

( 四 ) 郵 或 寄

親 府 送地 址: 33053 桃 縣 路55號 園市桃園區 。

(33)

桃 暨 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管理

檢 科 驗 。

絡 。 電話 :03-3340935 轉 2429 鄭 小姐

( 五 ) 活 簡章 及 動

相 一 公告 於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關資 訊 律 網站

( http://www.tychb.gov.tw/)。

二 、 競賽

( 一 ) 每 部參賽作品影片拍

攝 鐘 以 3-5 分 為限 。

( 二 ) 參 經 賽作品影片

主 辦 單

位 初 參賽資格及專 家評 審後 審 ( 不 含 包

經 查單 審 位 取 消其參賽資格者及參賽主題內容不

正 確者 ) 統 一

於 106 年 2月 23日 ( 星

期 傳 桃園市 網站 首 至 政 府 衛生局 四 )上

頁 / 食 106 年 2 在桃園衛教宣導創意影片競賽主題專區。並於

月 24日 ( 星

期 五 )00:00 起 106 年 3月 15日

( 星

期 三 )23:59 前

止 youtube 網 開放 路點

閱 活動。

( 三 ) 參 經 賽作品影片

專 及 閱率 結果 評 出 家評 審 youtube 網 選 各 路點

組 分 得

最 前三名 選 佳 。 及 高 、優 作各 1名

( 四 ) 評

選 準 佔 ( 聯 標 :專 家評 審結果 70% 主題 性 關

20%

、 訊正 資

性 、 、 ) 網路點 創 實 意 用 度 20% 15% 性15% 及 閱率佔 30

( youtube 規 ) 依據 則辦理

。 項 比分數 總 高 兩 評 加 ,取 最 分依

排 ; 者以專 高 者 出 列 若同分 家評 審結果 分 勝 。

( 五 ) 競 結果 賽 將

於 期 五 106 年 4月 7日 ( 星 )

公 於本 告 局

站 最 消 及 。 新 息 Facebook 粉 絲團

( 六 ) 頒 日 獎

期 擇 。 將 日公告

、 獎勵 各 組競賽 :高 ( 生 ) 組、大 ( 生 ) 組 中職校 專院校 及企業組,各

5名

項 數 獎 內容 量 勵

一 狀 名 1名 禮 15,000 元 + 獎 券

二 狀 名 1名 禮 12,000 元 + 獎 券

(34)

第 1名 禮 10,000 元 + 獎 三名 券 狀

選 1名 禮 8,000元 + 獎 券

作 1名 禮 6,000元 + 獎 券

四、 參 賽者注意項目

( 一 ) 參 繳交 資料 如 賽者所

有 不 符 及 不 實

者 ,

主 將隨 時取消其參賽 , 辦單位 資 格

請 份繳交 不 退 自 行 備 的資料,所有資料 概 予 件。

( 二 )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分

賽 者 仍 保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即 不 可 更 動 之 著 作 人

(35)

格 權

, 但 獲 獎 作 品 需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行 使 宣 傳

加 剪輯 、重製,於 式 媒 體 他非 商業 營 ( 以 任何形 之 或以其 利 例:

非 販 賣 或 出 售 或 出 租 參 賽 之 影 片

) 之 前 提 下

(36)

法 使 用 以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 並 擁 有 無 償 播 映

、 任何型 之 久 , 不 支付任何 費 拷貝 、 式傳 播 永 使用 權 且 需因此 用。

( 三 ) 得

獎 廣 擁 修 之 利。 作品 時 有 改 權 主 辦 單位使用推

( 四 ) 參 賽 者 進 行 本 競 賽 之 相 關 創 作

時 應 ,

尊 智慧財 權 遵守 相 法 ,不得損及主辦單位之 權 。 重 產 並 關 令 益

( 五 ) 參 賽 作 品

(37)

如 有 仿 冒 抄 襲 或 其 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等

, 主 辦 單 位 將 取 消 資 格

, 並 由 參 賽 者 自 負

(38)

律 責 任

; 如 已 獲 獎

, 主 辦 單 位 將

取 獎 消其得

資 格

, 次則 依序 遞補 ,主辦單位 追 原 項 獎金 。 獎 將 回 獎 及

( 六 ) 已 參 加 過 其 他 影 音 徵 求 競 賽 曾 得 獎 及 發 表 過 之 作 品

, 不得

名 , 有不符合之 事,主辦單位 將 資格。 如 情 取消參加或得 獎

(39)

( 七 )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局

擁 ,但不影 響 來參加其 它 賽之 權 有參賽作 權 未 比 利。 品 的 使用

( 八 ) 參 賽 者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 網 路

、 電 話

、 技 術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40)

, 而 使 所 繳 交 資 料 有 遲 延

、 遺 失

、 錯 誤

、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情況 ,主辦單位 負 律 任 不得 因此 異議 。 之 不 任何 法 責 ,參賽者 亦

( 九 ) 參 賽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出 之 資

(41)

料 均 為 真 實 正 確

, 且 未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之 情 事

, 將 被

(42)

消 參 加 或 得 獎 資 格

。 如 因 此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通 知 其 入 選 訊 息 時

,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43)

且 如 有

致 害 他 ,參加者 應負 一 相 責 。 損 於主辦單 任何 第三人 切 關 任 位 或 其

( 十 ) 參 賽者

同 意並 遵守 YouTube

使 條 用

款 若因 不 提高 點 被 。 當方式 閱率 ,導 致 YouTube

除 刪減 點 恕 負責 。 連 結 或 閱率 ,主辦單位 不

(http://www.youtube.com/t/terms) ( 十

一 涉 不 確 ) 參 若 及資 訊 正 、 賽者所提供作品

暴 力

色 、 情

惡 詆毀 等不 當 權 作品參賽 權 意 的內容,主辦單位有 取消 該 。

( 十

二 ) 本

活 動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時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決 定 取 消

、 終

(44)

止 及 修 改 或 暫 停

活 動;

另 如 異 本局 網站 最 消 公 為 本活動參 有 動, 依 新 息 布 準 賽 規 則

( 十

三 ) 各

名 次 獎 項

, 視 收 件 狀 況 及 品 質

, 經 評 審 團 決 議

得 減 增

。 質 達得 獎 準 項 從缺 之。 另若 參賽作品 素 未 標 ,各 獎 得

五、 本 。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 競 賽活動報名表

附件一

報名編號

(由主辦單位 填寫)

(45)

作品名稱

1. 組 □(1) 高 ( 生 ) 組 □ (2)大 ( 生 ) 組 別: 中職 專院校

□ (3)企 業組

2. 參 ( 每 賽主題 單位可擇一以上主題參賽,但不可重

復 )

□(1)食 。 品業者登錄制度及追溯追蹤系統

□ □ (2) 認 。 (3) 識食品添加物及加工食品

認 (含營養 標示 ) 識食品標示

。 □ (4) 預 □ (5) 防食品中毒五要原則。

塑 膠食品容器具選擇及使用。

參賽者 基本資料

聯絡人姓名(代表人):

連絡電話︰ 手機︰

連絡地址︰

E-mail︰

團隊成員︰(個 人 參 賽 者 不 需 填 ) (欄位不足可 自行增加)

(1) (2)

(3) (4)

(5) (6)

(7) (8)

單位(學校或企業)名稱︰

指導老師:

(若無免填)

設計動機 及內容說 明(限字 100-200 字內)

(欄位不足可自行增加)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共同作者同意

茲同意 代表 等

附件二

(46)

位共同作者,將創作作品提請參賽(個人參賽者不需填寫)

(欄位不足可自行增加)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授權同意書

附件三

(47)

授權同意書

參賽者參加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主辦「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 賽活動,本人同意並保證以下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參賽者須保證其參賽作品以及說明文件為原創作品,確無抄襲仿冒之情事。若 因抄襲、節錄、或以其他類似方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涉訟者,而致主辦單 位須向第三人賠償或導致其他損失,參賽者必須自行解決相關糾紛並擔負法律 責任。若參賽者違反上述規定,其參賽、得獎資格應立即取消;若已領取獎項 者,須立即將所領取之獎項全數歸還主辦單位。

二、 參加競賽之作品與相關資料延遲交件者,主辦單位將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 基於宣傳需要,主辦單位對於入選作品擁有攝影、報導、展示、評論及於其它 媒體刊登作品之權利。

四、 參賽者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同意遵守本活動之各項規定。

五、 如有以上未盡事宜,視當時狀況共同商議之。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競賽相關辦 法與規定,並以本局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六、 主辦單位為辦理競賽之需求,必須取得參賽者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工作小組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8)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為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主辦單位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YouTube 創意影片競賽活動」 (以 下簡稱本局)因競賽活動辦理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及連絡方 ( 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 E-MAIL 、居住或工作地址 ) 等 ,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 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局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主辦單位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 資料。

五、 主辦單位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行銷、宣導及輔導、

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府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 及利用(五)請求刪除。

七、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主辦單位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主辦單位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八、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九、主辦單位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善盡監督之責。

十、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主辦單位留存此 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單位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單位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 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49)

- 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在桃園計畫

YouTube 創 食品安全衛生」教育宣導 意影片競賽活動

侵 切 權 結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 105 年 -

YouTube

法 等 此 切 相 關

附件五

(50)

文 規

(51)

(52)

獎 者 繳 還 並 應將 獲

此致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______ _ _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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