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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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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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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第二部分證券化、第四部分市場風險、

第五部分計算表格 修正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使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與國際一 致,本會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參考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 監理委員會(下稱 BCBS)於西元二○○四年六月發布之「資本衡量及適 足性國際規範—修正版架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並考量我國銀行業 之業務特性、實務作法及經營環境後,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 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 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

本次修正係因應 BCBS 於二○○八年之金融危機後,於二○○九年 七月發布「強化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framework)、「修正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市場風險架構」(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及「交易簿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方針」

(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分別修訂證券化及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方法,經審視 BCBS 所發 布修正案內容適用於我國銀行業,確有助於強化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 性,以維持金融穩定,爰修正計算方法說明第二部分資產證券化及第四 部分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規定,並配合修正第五部分之相關申報表格,

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二部分資產證券化

(一)簡化文字,將資產證券化之名稱,修正為證券化。

(二)BCBS 經研究顯示再證券化暴險之複雜性及風險相對於一般證 券化暴險之風險為高,為區別上開二暴險風險程度之差異,

爰增訂「再證券化暴險」之定義、如何認定及所適用之風險 權數等相關規定,且考量於市場失序時,流動性融資額度亦 有被動用之情形,鑑於我國銀行亦持有再證券化暴險及提供 流動性融資額度之情形,爰於計算方法說明增訂並修正相關 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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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標準法及評等基礎法中,增訂再證券化暴險之定義及其所 適用之風險權數。

2、於使用外部信用評等資訊之作業準則中,增訂銀行對於證券 化暴險之自有保證之資本計提規定及有關證券化暴險擔保品 之資訊要求。

3、將合格流動性融資額度之信用轉換係數,由依原始到期期間 區分為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五十,修正為百分之五十,並刪 除合格流動性融資額度於市場失序時,信用轉換係數得採用 百分之零之規定。

二、 第四部分市場風險:於金融危機時,部分權益證券部位雖原具流動 性,惟於市場處於壓力情況下,亦可能轉變成無活絡或低流動性,

且現行規範下銀行所採行之風險值模型,並無法反映低流動性商品 交易簿部位之風險,BCBS 爰修正市場風險之相關規定。經檢視雖 我國尚無銀行申請採行內部模型法,惟基於現行計算方法說明已明 定銀行仍得經本會核准採行內部模型法,且部分銀行內部管理亦已 採行風險值模型控管其市場風險,為強化銀行對於市場風險之風險 管理及資本計提,爰修正銀行所持有交易簿部位之資本計提規定如 下。

(一)於交易簿之定義與相關規定中,增訂有關相關性交易組合之 定義(指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化暴險結合第 n 次違約信用衍 生性商品)。

(二)將交易簿有關評價制度之規定,修正為審慎評價原則,並增 訂若銀行採用市場上不可觀察參數進行評價時之處理原則。

(三)市場風險標準法:

1. 利率風險標準法增訂交易簿再證券化債務工具所適用之資 本計提率,以及修正對於第 n 次違約信用衍生性商品之個別 風險資本計提規定。

2. 增訂銀行若持有大量交換交易部位時,得申請採行進階衡量 方法計算該等部位之所需資本。

3. 將權益證券風險之個別風險的資本計提率,由依流動性區分 為百分之二、百分之四及百分之八,修正為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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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

1. 增訂採用內部模型法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銀行,應定期 進行壓力測試,並每週計算一次壓力風險值。

2. 於採用內部模型法之量化標準中,將最少每季更新資料集之 規定,修正為應每月更新資料集。

3. 將壓力風險值納入內部模型法之資本計提規定,並修正有關 乘數因子之決定,增加附加因子之相關規定及計算範例。

4. 增訂交易簿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規定,包括須納入計算之部 位、模型要求及驗證等相關規定。

三、 配合上開證券化及市場風險資本計提規定之修正,修正第五部分有 關證券化及市場風險之計算表格。

四、 配合 BCBS 將本次修正規定訂自二○一二年起實施,將本次計算方 法說明之修正規定,訂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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