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六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1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學系(所) 組(類)別
組 (類)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複 查 科(項)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項)目,每科(項)目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成績複查回覆結果
(本欄考生勿填)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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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成績複查 請於110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概 不予受理。
3.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 (系統自行列印) 及成績 複查費用 ( 每一科 ( 項 ) 目新臺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 附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請以限時掛號 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否則不予受 理。
4.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所)別(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 ( 項 ) 目等資料。
5. 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調閱、影印試 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 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6.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實際總成績分數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 不得異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總成績分數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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