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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
「票券金融管理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該法第四十三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主 管機關訂之。爰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票券商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實施迄今業四年餘,為使本辦法更切合業者實務 需求及金融監理需要,並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爰修訂本辦法。本次 修正主要係參照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及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規定,依單一金融法規之立法方向,修正 本辦法部分條文,且按本辦法條文屬性,重新歸類及調整條次並立章節,
使本辦法結構性更加明確。
本辦法本次修正二十六條、增訂十四條,修正重點臚列於次:
一、 重新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之原則與範圍: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之涵括重點,及增訂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通 過,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修正 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二、 加強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功能: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指派相當副總經 理職級者一人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事宜;並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 傳達法令;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 位備查,及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 理(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條)。
三、 增訂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一) 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 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 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二) 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設置獨立於營業單位外之風險控管單 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
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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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規範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原則,包括應依 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 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 管理機制;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 資產配置;應建立票券金融公司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 法;應對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 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四、 擴大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得參加之專業訓練範圍:修訂內部 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專業訓練、金融控 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票券金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 業訓練,前揭二種專業訓練方式均符合本辦法所稱每年應參加專業 訓練之規定。另為避免訓練流於形式,爰刪除二期次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 強化公司治理功能及市場制約力量: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需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亦須經董事長簽章負 責,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票券金融公司網站上揭露,以落實 公司治理,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量(修正條文第三 十三條)。
六、 增訂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之申報規定: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將 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 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