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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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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 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一之規定,發給學生出國 留學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獎學金之對象及期限如下:

(一)申請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

資訊及地球科學(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 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 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

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入學許可者。

(二)申請期限:自獲奬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

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項目及期間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申請就讀階段別,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送本部審查。

(二)出國留學奬學金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採隨送隨審,審查期間為六 十日:

1、初審:依所送書面文件審核,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應予駁回;文件不 全須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通過初審者,送本部所組專案小組辦理複審,審查項目如下:

(1)前一教育階段歷年成績。

(2)取得入學許可之國外大學為本部所認定之頂尖大學數理系所。

(3)具留學國語言能力證明。

(4)獲奬相關證明。

(5)出國留學計畫書(包括主題、結構、方法及問題分析等)之完 整性及適切性。

四、申請案經複審通過,並由本部核定發給獎學金之學生,應自收到審查通知之日起 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 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其內容包括保證書、獎 學金領取授權書、抵達國外報到卡、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

如附件二。屆期未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者,視同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但期滿前檢 具理由向本部申請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

(2)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二 萬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依家戶所得核予不同額度之 奬學金:

(1)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每人每年美金三萬元。

(2)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每人每年美金四萬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1、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四 千元。

2、前往前目以外之應繳交學費國家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一萬五千元。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本部認定之。

六、獎學金給與期間及撥付程序如下:

(一)給與期間:

1、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2、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未能於四年內完成碩士、

博士階段學業者,不再續發獎學金;其屬未滿三十歲之役齡男子,得 報請本部同意續予推薦於國外繼續該階段學業,並應於三十歲前返 國。

(二)撥付程序:

1、奬學金每半年撥付一次。

2、申請人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本部應依每半年支領總額,乘以實 際就讀月數占六個月之比率,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或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留學奬學金數額,通知申請人檢附領款收據及其美 金帳戶影本,向本部請領款項。

3、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由本部駐境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 構)將申請人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如附件三)、成績單、學 習報告單(如附件四)及前一期學費收據證明影本,函送本部審核通

(3)

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不另聘請訪視輔導委員,由學生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評 估學習成果,填寫前點第二款第三目之評估報告單,但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 定,本部不再續發獎學金,且由本部審核通過續予推薦者,免予訪視輔導及填寫 評估報告單。

前項訪視輔導委員查核之學習成就,或指導教授評估之學習成果,應作為每 半年是否續發奬學金之依據。

八、領取獎學金學生應依下列規定,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一)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續領學士階段獎學金者,

應履行返國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領取一 年者,服務一年,依此類推。僅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無需履 行返國服務義務。

(二)前款返國服務義務之履行,未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學士階 段學業後十年內,完成服務義務;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研 究所階段學業後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三)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於國外頂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職、

世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擔任重要職務或相 當層級研究員,並檢具聘任證明書,申經駐外機構初審通過後,由本部 核定者,視同返國服務。

(四)經本部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辦理促成我國與當地國產業、學術 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 等)等活動。

(五)視同返國服務期滿二個月前,應提交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服務經驗分享 及所有與國內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之連結歷程,經駐外機構報本部備 查;未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

未依前項規定返國服務者,應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 領之全數獎學金。

九、申請人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通過訪視輔導委員之查核或指導教授之評估者,由 本部依契約之約定終止發給獎學金。

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 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為限,逾九十日者,

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並按當期(年)返國日數除以當 期(年)總日數之比率,乘以當期(年)所發獎學金總金額計算之數額,由本部 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但逾九十日期限屆至前,檢具理由及相關 證明文件,報本部同意延長返國停留期間,及同意停留期間屆滿後復學時始發給 獎學金者,其於返國期間,暫停核發獎學金,並免予返還已發給之獎學金。

(4)

系、所、院、就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畫,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檢具具 體說明,申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其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未經本部同意 而變更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並由本部依契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 已領取之全數獎學金,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十、領取獎學金學生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如下:

(一)取得本獎學金核發資格後,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契約書辦理。

(二)申請人抵達國外後,應依契約書規定,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本、抵達 國外報到卡、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 印本各一份,親至駐外機構或寄至駐外機構辦理報到,並將上開文件、

資料寄送本部。

(三)領取本獎學金者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告各二 份送交本部。

(四)本要點規定應繳交之證件,除特別註明應繳交正本者外,一律繳交影印 本(不予退還),並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所繳交之書 件或表卡有虛偽不實,經本部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處理,申請人並不得 再申請本獎學金:

1、已完成申請手續者,撤銷申請資格。

2、已通過審核者,撤銷領取獎學金資格;已領取獎學金者,由本部依契 約之約定,以書面限期通知返還已領之全數獎學金。

(五)以國外學校在學證件申請本獎學金者,其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依各學 習階段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所組專案小組決議處理。

十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九十四年及九十 五年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及資訊(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 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或參加美國國際科 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院入學許 可者,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出國留學獎學金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留學

(5)

(三)前二款低學費國家,由本部審定之。

(四)其他留學獎學金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為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生、軍警校院 生、軍人、替代役、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

其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獲審核通過者,不得以因其身分所生之事由申請延緩出國 留學。

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取本獎學金學生應返國 服務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返國服務年限;第八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視同返國服 務者,亦同:

(一)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

(二)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服務年限為領取獎學金年限之二分之一。

學生先後領取學士階段及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其服務年限應合併計算。

(6)

附件一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 申請表填寫說明

一、 申請本獎學金時應繳交文件如下,並依序裝訂檢附:

學士 碩士 博士 應備書件

ˇ ˇ ˇ 申請書一式 5 份,其中須有正本 1 份,其他 4 份影印即可,並於申請書正本上貼妥本 人最近 2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1 張。

ˇ ˇ ˇ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書正本背頁,影本申 請表免貼)。

ˇ ˇ 國外頂尖大學學士階段歷年成績單(須有正本 1 份,其他 4 份影印即可)。

ˇ

國內外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認可)畢業證書影本(繳交國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證件者,如已有國外學歷查證屬實之文件,請一併繳交),一式 5 份;仍在高級中等 學校就讀者繳交在學證明正本,一式 5 份(須有正本 1 份,其他 4 份影印即可)。

ˇ ˇ ˇ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ˇ ˇ ˇ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ˇ ˇ ˇ 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本項資料影本各一式 5 份)。

ˇ ˇ ˇ 國外頂尖大學校院系所於該國之最近公開評鑑排序書面資料(外文資料請譯成中 文),及該資料可供查詢之網址(影本一式 5 份)。

ˇ

已申請到之國外(不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頂尖大學校院學士班入學同意函或入 學許可(影印本一式 5 份,須載明校、系、所、院);或繳交申請日前已在國外一流 大學校院系就讀之該校院系所開立之學士班在學證明(須載明該國外大學校、系、所、

院)一式 5 份。

ˇ ˇ 已申請到之國外(不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頂尖校、系、所、院碩博士班入學同 意函或入學許可(影印本一式 5 份,須載明就讀之國外大學校、系、所、院)。

ˇ 出國留學學習計畫書一式 5 份。

(7)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表

□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碩士、博士學位

申請人姓名

中文

請自行黏貼 最近 2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

光面照片乙張 英文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男

□女

出生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含區碼)

電子信箱

戶籍所在地

(含里、鄰)

□□□□□

通訊地址 □□□□□

現就讀學校、年級 或系、所、院

(或最高學歷)

□ 高級中學 年級 班 □就讀中

□ 年 月畢業

□ 大學 系/所/院 年級 參賽(展)

名稱與時間

□ 年國際 奧林匹亞競賽

□ 年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 (或獎作品名稱)

是否領取其他公 費或自費獎學金

□否 □是,獎學金名稱:

時間: 年~ 年 已取得國外大學

入學許可之校及 系、所、院 (請以英文繕寫)

國家 城市(含州、省)

校名 系/所/院名

兵役狀況 □未服役 □緩徵中 □服役中,可於 年 月 日前役畢

□已役畢 □免服兵役 未滿 20 歲

申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親筆簽名

申請人 親筆簽名

(8)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9)

具結書

茲因本人繳交之 證件(影本)無法判別,

需再審核確定,嗣後經查驗不符合申請相關規定時,即予退還本人,教育部不予受 理,本人絕無異議。

此致

教育部

具結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附件二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 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

行 政 契 約 書

(11)

甲方:教育部

乙方:

甲、乙雙方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及「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 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規定,協議簽訂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書所附之所有文件及甲方現在或將來所訂定或修正之一切 有關升學優待辦法及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書之內容,並議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出國留學國別、城市、學校及學位如下:

一、就讀國家/城市:

二、就讀學校/系、所、院:

三、就讀類別:□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碩士、博士學位

前項就讀國家╱城市、就讀學校╱系、所、院、就讀類別及學習(研究)計畫,

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出國前,以書面申經甲方同意變更,並以一次 為限。

第二條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同意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甲方完 成簽約手續;屆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領取獎學金;期滿前,乙方得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甲方申准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乙方同時或先後獲得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之二種以上留學獎學金 者,僅得就已獲得之獎學金其中一項辦理簽約手續;已取得非政府預算之其他留學 獎學金者,申請時應註明於申請書。

第四條 乙方出國研修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中者,甲方得俟乙方檢具不起訴處分 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甲方申請恢復獎學金資格後,再行辦理簽訂本契約。

其應辦理本契約書之簽訂及出國研修之期限,自恢復受獎人資格翌日起算;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

第五條 乙方護照及留學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

第六條 乙方為申請就讀外國學校之需要,得向甲方申請發給獲取獎學金之財力證明。

第七條 甲方給予乙方獎學金之金額額度,規定如下:

一、學士階段:

(一)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二萬元。

(二)前往前目以外國家留學者,依下列基準核給:

1.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每人每年美金三萬元。

2.家戶所得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每人每年美金四萬元。

二、碩士、博士階段:

(一)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美金四千元。

(12)

前項低學費國家,由甲方依學校實際收費情形認定之。

第八條 甲方給予乙方獎學金之期間,規定如下:

一、學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二、碩士、博士階段: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未能於四年內完成碩士、博士階段 學業者,不再續發獎學金;乙方為未滿三十歲之役齡男子,得報請甲方續予推 薦,並自費於國外繼續該階段學業,但應於三十歲前返國。

第九條 本獎學金給予期間之計算,其起始基準日期,規定如下:

一、簽約前已在國外就讀者:甲方核定之簽約日。

二、簽約前尚未前往國外就讀者:乙方完成註冊入學之日。

第十條 乙方應於抵達國外後,於前條所定基準日三個月內,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正 本、抵達國外報到卡、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證明及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印 本各一份,親至駐外機構或寄至駐外機構辦理報到,並將上開文件、資料寄送甲方。

第十一條 甲方依下列規定撥付獎學金予乙方:

一、每半年撥付一次。

二、乙方於完成契約書簽訂程序後,甲方應依每半年支領總額,乘以實際就讀月數 占六個月之比率,計算入學當月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留 學奬學金數額,通知乙方檢附領款收據及其美金帳戶影本,向甲方請領款項。

三、當年第二期或次年起之奬學金,由甲方駐境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函送 乙方之訪視輔導委員評估報告單、成績單、學習報告單及前一期學費收據證明 影本,經甲方審核通過後,通知乙方檢具半年出國留學獎學金領款收據,由甲 方撥付款項於乙方美金帳戶。

四、甲方收訖乙方領款收據等資料後,於六十日內完成款項撥付。

五、乙方提前完成學業者,其完成學業日之次月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 一日結束止之獎學金,應返還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領取獎學金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乙方申請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經甲方查證有虛偽不實者,乙方喪

(13)

間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其返國停留日數一年總計以九十日為限,逾九十日 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並按當期(年)返國日數除以 當期(年)總日數之比率,乘以當期(年)所發獎學金總金額計算之數額,由甲方 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九十日期限屆至前,乙方得以書面敘明正當理由,並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報甲方同意延長返國停留期間;乙方返國至復學期間,停止發給獎學 金。

第十四條 乙方領取獎學金期間,有違反我國法令或嚴重損及我國利益之情事,或觸 犯刑事法律經我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遣送回國,經甲 方查證屬實,甲方得廢止乙方獎學金獲獎資格,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已領 取之全部獎學金。

第十五條 乙方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未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學士階段 學業後十年內,完成服務義務;繼續升讀碩士、博士者,應於結束研究所階段學業 後十五年內,完成服務義務。

乙方僅領取碩士、博士階段獎學金者,毋須履行返國服務義務。

乙方服務期滿後,應填具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

向甲方申請發給返國服務期滿證明。

乙方未取得返國服務期滿證明,或返國服務期間未達應服務期間者,甲方得請 求乙方以全額或按剩餘日數除以領取本獎學金日數之比率,乘以所領取本獎學金之 金額,返還甲方。

第十六條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或國外就學期間因故停止或終止續領學士階段獎學金 者,其返國服務期間,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領取一年者,服務一年,依此類 推。

第十七條 領取學士階段獎學金,於國外頂尖大學校院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職、世 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擔任重要職務或相當層級研究 員,並獲聘任證明書,申經駐外機構初審後,由甲方核定者,其任職,視同返國服 務。

乙方經甲方核定視同返國服務者,應積極辦理促成我國與當地國產業、學術 或研究機構之國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等活 動。

乙方視同返國服務期滿二個月前,應提交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經驗分 享及所有與國內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之連結歷程,經駐外機構報甲方備查;未 提交者,視同未完成返國服務,甲方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通知乙方返還獎 學金。

第一項所稱國外頂尖大學、世界級企業、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 位如下:

(14)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Webometrics、QS 或其他專業機 構之世界百大評比為主而認定者。

二、世界百大企業:由甲方參酌 Fortune 及 Standard and Poor 最新年度排名為主而 認定者。

三、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由 乙方檢附資料,經甲方認定相當於第一款世界百大之機構。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視同返國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擬任職前條第四項各款學校、企業或機關(構)之同意聘任證明文件,包括聘 約起迄時間、任職部門,並須註明所任職務為全職。

二、前款學校、企業或機關(構)之簡介,包括網站及申請當年度最新排名評比資 料。

三、留學期間取得國外學位證書影本;其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得暫以學位證明文 件影本代替,嗣後補繳學位證書影本。

四、第二年申請者,應檢附前一年度在職學校、企業或機關(構)服務證明,包括 在職起迄時間。

申請視同返國服務應每年檢具在職證明、續聘任或新聘任許可文件,函請就近 之駐外機構初審後,報甲方審查核定;其任職屆滿而未達國外留學所領獎學金期間 者,即應依規定返國服務剩餘期間。

視同返國服務期間之起算日,以甲方核准視同返國服務同意函當日,或乙方在 國外服務之學校、企業或機關(構)聘任起始日,以二者發生日較後者起算(例如 乙方該年度三月一日受聘,報經甲方審核後於三月十五日核准同意函,以發生日較 後之三月十五日起算返國服務期間)。

第十九條 乙方領取本獎學金完成各階段學業後,應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告各二 份,作成光碟儲存後,送交甲方。

第二十條 乙方依甲方規定應覓保證人(自然人二人「人保」或營利事業「舖保」)

作保,於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返還已核發之獎學金而屆期未返還時,保證人願負連 帶返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

(15)

章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舖保:商號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由其負責人詳實填妥保證 書中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及加蓋商號印章,且檢附商號登記證明及最 近半年營業稅證明影本;其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登記證明及章程,章程 中應有得為保證之條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舖保」負責人,其與乙方有配偶關係。

二、保證人為自然人,其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尚未返國履行服 務義務。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服務義務期滿日止。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復相 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完成前,

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乙方並不得申請次期獎學金:

一、函詢對保,保證人未函復。

二、保證人為自然人者,其戶籍地址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舖保)應辦理登記事項 有變更者,未於變更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須赴海外研究進修、工作或其他原因等長期性出國 情形。

四、甲方衡量保證人之資力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

五、保證人請求退保。

第二十四條 乙方原在國內另具其他公費生或軍公教人員身分者,除應遵守本契約之 各項規定外,並須遵守其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應返還獎學金情事者,甲方應通知乙方返還獎 學金。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貨幣總額,於通知書送達翌 日起九十日內一次返還。逾九十日仍未返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追償乙方所領 之獎學金;屆期未返還者,乙方或其保證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 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二十六條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所訂相關文件悉以甲方規定為準,本契約未規定事宜,依行政程 序法、相關法令及甲方之變更通知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甲方收執二份、乙方收執一份、保證人各收執一份。

(16)

甲 方:教育部 代表人:

代理人:

地 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乙方(簽署前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法定代理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授權代理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手機:

(17)

保證書: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人 一

姓 名 任職機關

或部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等與職稱

戶籍 地址

電話 ( )

通訊 地址

電話 ( )

E-mail 手機

號碼

保證人蓋章: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人 二

姓 名 任職機關

或部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等與職稱

戶籍地址

電話 ( )

通訊地址

電話 ( )

E-mail 手機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18)

保證人蓋章:

乙 方 連 帶 保 證 商 號

、 公 司

商號 或公司名稱

現有 營業登記證字 資本額

號或公司設立 登記號碼

商號或

公司地 址

電話 ( )

負 責 人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註 記 事 項 註 記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貼)

(19)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 留學獎學金領取授權書

立授權人 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 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領取人,因故無法親至貴單位辦理 , 特授權委託 君 (與立授權書人之關係為 ),持本人身 分證及印章前來代辦。

此致 教育部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正面)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反面)

立授權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E-mail:

被授權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E-mail:

註:被授權人請持本授權書、本人及立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教育部辦理代理

事宜。

(20)

敬啟者:

本人係依據「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獲教育部審核通過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已於 年 月 日抵達 國。

學生簽名: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 抵達國外報到卡

編號: 收卡: 年 月 日

姓名 中文: 性別 □男 □女

英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內最高學歷 高級中學 年 月畢業

大學 系/所 年 月畢/肄業 留學校院地址

護照號碼 護照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留學生國外

重要關係人 姓 名

稱 謂

地址、

電話及手 機號碼

國內法定代 理人或親屬

姓 名

稱 謂

地址、

電話及手 機號碼

國內戶籍地址: 電

國內通訊地址:

(21)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期滿申請書

本人 係貴部 年審核通過發給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 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於 年 月 日赴 國 學校就讀,

共領取 年 月獎學金,於 年 月 日返國(視同返國)服務,自返國(視同返 國)服務當日起迄 年 月 日止,服務 年 月 日期滿【返國(視同返國)服務 日期計算表如附件】,請惠予開立服務期滿證明。

此致 教育部

申請人: (簽章)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檢附已填妥之本申請書正本、服務期間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入出境日期證明影本(影本須 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及蓋章)、服務期間歷任職單位在職相關證明文件(須註明職稱 及職務內容)、服務經驗分享及與國內產、官、學界連結歷程之完整報告證明(視同返國

(22)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 於國外機構任職視同返國服務申請書

中文姓名

領取獎學金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任職國外機關(構) 或企業

(請勾選)

世界百大或世界各頂尖領域 TOP20 之國外大學校院

當地國政府立案享有聲譽之 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

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

世界級研發單位 世界百大企業

機構名稱 任職部門(單位)

聘僱許可文件

起訖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是否以檢附所任職

務為全職之證明 □是 □否

駐外機構 駐外機構初審

(由駐外機構填寫)

□通過 □不通過

任職國外機關(構)

(23)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

次數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 起迄日期

返國(視同返國)服務

日數 證明文件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第 次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註:需返國後在國內連續九十日以上者,方得計入返國服務日數。

(24)

附件三 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一 等獎」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狀況

評估報告單(學士階段適用)

學生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就讀 校/系

/所/

院 首次獲核定發給獎

學金日期 年 月 日 目前發給獎學金年

限 第 年

本學期

起迄期間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國外留學居住通訊

地址 學生留學前學習計

畫簡述

學期成績

□ 優異 □尚可 □待改進 補充說明:

對於就讀領域學習 內容了解程度

□ 全部了解

□ 課堂中大約有 2/3 的授課內容是可以了解的。

□ 課堂中大約有 1/3 的授課內容是可以了解的。

□ 對於課堂內容超過 1/2 以上內容無法理解,但仍可以利用自修補強。

□ 對於課堂內容超過 1/2 以上內容無法理解,且無法利用自修補強。

補充說明:

(25)

學習態度 與動機

□ 優 □良 □可 □待改進 建議事項:

學習滿意度

□ 優 □良 □可 □待改進 建議事項:

生活適應狀況

□ 優 □良 □可 □待改進 建議事項:

參加課外或研究活 動概況

□ 優 □良 □可 □待改進 建議事項:

困難情形 (包含學習與生活 各方面均可填寫)

目前學習計畫與出 國前之學習計畫

□符合

□需調整

調整內容說明:

綜合評述 (對於本案學生續 發獎學金之建議)

□可繼續發給

□不建議繼續發給 建議不繼續發給理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輔導委員 1 簽章 訪視輔導委員 2 簽章

訪視輔導委員

訪視輔導委員 1:

(26)

附件三 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 展覽一等獎」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學生學習成果評估報告單(研究所階段 適用)Assessment Report for Students who Won the First Prize in the International Mathematics and Science Olympiad, or 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air (For Postgraduate Scholarship Funding)

學生姓名 Name

中文

Chinese 留學國家

Country of Study 英文

English 研究領域

Subject of Study/Research

領取獎學金 期間 Funding duration 留學校院系所及其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Institution of Study,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E-mail Address

指導教授姓名及其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Advisor’s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E-mail Address 學制

Academic System

學期制 Semester

學季制 Quarter

留學起始日 Starting Date of

Study

mm/dd/yyyy

指導教授:敬請評核本學年學生進修、研究情形,包括修課、成績、實習、研究進度等 To Advisor: Please assess your student’s performance in his or her study and research,

including courses taken, GPA, internship performance and research progress.

學生下一學期

(27)

附件四 教育部年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 覽一等獎出國留學獎學金學習報告單

學生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就讀 校/系/

所/院 申請獎學金

日期

第 1 年 年 月 日 第 2 年 年 月 日

留 學 開 始 日 期

學 期 (季)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留學國家

國外留學居住 通訊地址

電話及 手機號碼

E-mail 就讀學校

指導教授地址

預定留學 結束日期

目前就讀學分 (請詳列)

學科成績 (請詳列)

對於學習內容 了解程度 (請填列整體 學習情形,另

可補充說明)

□全部了解。

□課堂中大約有 2/3 的授課內容是可以了解的。

□課堂中大約有 1/3 的授課內容是可以了解的。

□對於課堂內容超過 1/2 以上內容無法理解,但仍可以利用自修補強。

□對於課堂內容超過 1/2 以上內容無法理解,且無法利用自修補強。

補充說明:

對於學習後 的應用

一、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認為對於領域相關(例如物理原理等..)問題的思考: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沒有差別

二、經過一學期的學習,對於領域相關問題的分析:

□非常有幫助 □有幫助 □沒有差別

(28)

學習興趣

一、經過一學期的學習,對於就讀領域的學習興趣

□增加 □減少

二、經過一學期的學習,對於領域相關深入探究的意願

□非常願意 □願意 □考慮轉系 作業表現 對於教授所指派的作業,能在期限內完成。

□符合 □大部分符合 □不符合

學習態度 動機

一、課前預習的習慣

□符合 □大部分符合 □不符合 二、會積極探究與就讀領域相關知識

□符合 □大部分符合 □不符合 三、會主動發掘問題並找教授討論或尋求其他支援

□符合 □大部分符合 □不符合 四、完成作業方式

□通常獨立完成 □通常和同學合作完成

學習滿意度

一、對於自己本學期的學習

□非常滿意 □大致滿意 □不滿意 二、對於國外教授上課方式

□非常適應 □大多能適應 □不能適應 三、對於學校授課內容

□非常適應 □大多能適應 □不能適應 生活適應

狀況 □良好 □尚可 □不能適應(理由: ) 參加課外或社

團活動概況 (可填寫多項)

困難情形 (包含學習與

(29)

附件五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及美國國際科技展覽一等獎 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作業規定

一、 本規定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 留學獎學金申請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學生獲獎類別及赴國外進修之研讀領域,聘請我國 在當地大學訪問、交換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於國外就讀之博士研究生或從事 博士後研究之人員為訪視輔導委員,組成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以下簡稱 輔導小組);訪視輔導委員專長領域,應與學生獲獎類別或其國外就讀領域相關。

訪視輔導委員,由本部駐境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依學生就讀學校遠 近,以最符合實地訪視及經濟效益之方式,就近推薦,並將推薦名單報本部聘兼 之。

本規定所定輔導工作,以學生一人聘請訪視輔導委員二人為原則。

三、 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生活適應情形之輔導。

(二)學生在校學習情形之輔導。

前項輔導分下列二類:

(一)平時輔導:由訪視輔導委員每學期至少二次以電話聯繫或實地探視等方式,

了解學生生活及學習狀況,並視需要隨時報本部備查。

(二)定期輔導:由訪視輔導委員依評估報告單所列學生學習成就之考核項目,

詳實評估學生生活及學習適應狀況;每學期末由駐外機構將評估報告單,

連同學生學期成績單及學生所填寫之學習報告單,報本部審核。

四、 訪視輔導委員每人每年每訪視一位學生,本部支付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訪視所需交通費,核實報支。

訪視輔導委員名單確定後,本部應預估前二項費用額度,撥付駐外機構帳戶,

由駐外機構協助支付訪視輔導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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