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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阿含經》中的「無我」 、「無我所」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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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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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空、法空」之探討

——以龍樹《中論》為主——

——釋覺竟——

福嚴佛學院研究所一年級

【摘要】

世尊說「我」是五蘊和合體,但眾生自覺到生命相續中,有一常恆不變的「我」。 世尊說破「我」執,從觀察五蘊「無常、苦者,是變易法」體證「無我」。如果 通達「無我」,就能消除一切執著;也就「無我所」。必然對一切法,不會視為是 常恆自在、實有的,即能解脫。

《中論》依據《阿含經》抉擇佛陀說「無我」的本意來詮釋「無自性」(空)

的意義。龍樹說《阿含經》「無常、苦、無我我所」的意義,即是「空」義。也 就是說:體證「無我」,當下也無所著。因此,若能體證「我空」,世尊就不必說

「法空」,同樣可以使眾人得到解脫。

破除「我」執,《阿含》從「無常」出發,《中論》從一切法「無自性」來貫 通「我」與「法」。龍樹的立場也是依《阿含經》所示:破「我」執,是從觀察 五蘊「無我我所」下手。證得「我空」,不會執著有實在的法可得。

《中論》引用《阿含經》的根本說法,顯示佛法的如實義:諸法無自性。觀 一切是相依相待的假有,瞭解諸法是緣起性空時,必覺悟一切法如幻假有。如能 通達「我」是「空」(緣起無自性),證得「我空」也可證得「法空」。三乘通達 性空慧,因發心不同,悟入便有淺深的差別。

關鍵字:「無我」、「無我所」、「我空」「、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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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前言... 3

二、《阿含經》中的「無我」、「無我所」的意涵... 5

(一)「無我」... 5

(二)「無我我所」即是「空」義... 6

三、《阿含經》中的「法空」義... 7

(一)「我無法有」... 7

(二)「我法二空」... 8

四、《中論》「我空」之探討... 9

(一)破「即蘊計我」... 10

1、外人主張「即蘊計我」... 10

2、論主破斥「即蘊計我」... 11

(二)破「離蘊計我」... 12

1、外人主張「離蘊計我」... 12

2、論主破斥「離蘊計我」... 12

(三)破「不可說我」... 15

1、犢子部主張「不可說我」... 15

2、論主以〈觀燃可燃品〉破斥「我」... 16

五、《中論》「法空」之探討... 26

(一)有部對「法有」的妄執... 27

(二)論主破斥「法有」的妄執... 28

六、龍樹闡揚「法空」的意趣所在 ... 33

(一)「一切法無我」是世尊的教義... 33

(二)破斥方廣道人對「法空」的錯譯... 35

(三)三乘皆以證得「無我無我所」而解脫... 36

七、結論... 39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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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中觀宗說「無自性」(asvabhāva)1是「空」(śūnya)2,正如印順法師所說:

「自性」,是「自有」自成的,與眾緣和合而有,恰好相反。所以,凡是眾 緣有的,就沒有自性;如說法有自性,那就不從緣生了。一切是依因緣而有 的,所以一切是無自性的;一切無自性,也就一切法無不是空了。3

龍樹《中論》抉擇《阿含經》「無我」的本意來詮釋「無自性」(空)的真義。

4於緣起法中觀「空」,但因觀空的所依不同,觀我即知「我空」、觀法即知「法 空」。雖然歸類成兩種「空」,但「空性」是一致的。

《阿含》實際上沒有劃分「我」與「法」,但說體證「無我我所(法)」是一 體的總說。5《阿含經》很少說到「自性」,只說到「我」6。事實上《阿含》說

「無我」和說「無自性」(空)是沒有差別的。7 龍樹《大智度論》卷 35 中說:

色等諸法,現眼所見;若初言空無,則難可信。今先破我,次破我所法;破 我、我所法故,則一切法盡空。如是離欲,名為得道。8

對大多數的眾生來說,要破除「我」執,還是先從所妄執的「我」是「有自 性」的實體下手。以上引文說明觀「我空」與「空法」是有先後次序上的差別。

1 a(pref):添於以子音為首之語前,是「不」、「非」的意義。

Svabhāva: sva + √bhū+a

sva(adj):自己(own),自我(ego)的意義。

bhāva(adj):存有(being),存在(existing),常住(continuance),性質(nature)的意義。

Svabhāva(m):即「自性」的原語,或譯自體,含有自己有、自己成的意義,是自己規定自己 的意義。

asvabhāva :「無自性」的意義。

參見 Monier-Willams,p.1275、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64、楊惠南,〈龍樹的「空」〉頁 119-120。

2(1)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74:「中觀的空義,約緣起法的因果說,從緣起而知無自性,

因無自性而知一切法畢竟皆空。」

(2)參見楊惠南,〈龍樹的「空」〉頁 119-136。

3 印順法師,《空之探究》頁 244。

4 梶山雄一,《空入門》〈龍樹的根本立場〉頁 70-81。

5 請參考筆者第二節(二)的解說。

6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242-243:「我法可有二種:一、我即自我,有情直覺自我為主宰者,

自我的所依或自我的對象都是法。二、經中所說的我與世間,也即是我與法。我指一一有情,

有情為精神與物質——名、色和合而相續的存在者,即一般人所說的動物。有情所依的五蘊,

與青、黃、赤、白,乃至山河大地等無情器界為法。這二種我法,所說的我義極不同。」

7 印順法師,《中觀論選頌講記》頁 150-151。

8《大智度論》卷 35〈2 報應品〉(CBETA, T25, no. 1509, p. 318, c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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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龍樹的立場雖先以「我空」觀破「我」執,但同時也能證得「空法」10。就如《中 論》闡述了只要體證無我(人無我)便可通達無我所(法無我)。因此,可見《中 論》意涵與《阿含經》所說相當,正如印順法師說:

無常所以無我,無我我所所以能證得涅槃,這是《阿含經》本有的深義。11 本文重點是破「我」執,主要一探《中論》「我空」觀破除「我」執,顯示

「我」實「無自性」可得。對以「我空」、「法空」的探討,國內外研究中觀學者,

已多有研究成果可參考。筆者參考多位前輩:釋如戒法師、釋如源法師、釋海實 法師、釋宗平法師等的論文,大多以「空」與「法空」的真義及修行的次第為重 點。因此筆者試圖以《中論》破斥「我」執的論證,探討龍樹所說:證得「我空」

不會執著有實在的法可得。

依照龍樹《中論》破斥凡夫、外道、犢子部、有部、方廣道人而開展「空」

義;本文的架構,鋪陳如下:

一、闡述本文之動機,是以《中論》的「我空」觀,破除「我」執。證得「我空」

不會執著有實在的法可得。同時交待本文的範疇與論述結構。

二、引述契經中對「無我」之詮釋及主張,說明:「無我我所」即是「空」義。

三、確認《阿含經》的「無我」教義,即是《中論》所說的「我空」,即是「空」

義。

四、《中論》的「空」義,可以歸結為對自性和對邪見的否定,筆者試圖:

(一)引據《中論》〈觀法品〉、《大智度論》,對凡夫、外道執「我」的邪見,

一一的加以探討。

(二)引據《中論》〈觀燃可燃品〉、對照吉藏《中觀論疏》,對犢子部說有

「我」的錯誤主張加以反駁。

筆者嘗試以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的註解,對《中論》〈觀燃可 燃品〉作彙整,希望有助以說明破「我」執的方法與次第。

五、舉出幾項《中論》批判說一切有部(以下簡稱「有部」)雖承認「無我」,卻 妄執有「實法」的主張。

六、綜合說明龍樹《中論》說一「切法空」義:

(一)釐清外人對《中論》是否引用《阿含經》的根本說法。

(二)破斥方廣道人;說明沒有實在的「法空」可得。

(三)三乘發心不同,證悟的「空」性淺深有別。

七、結論:總結本文的探討與成果。

9 案:本文不對《大智度論》中所提及的利根與頓根觀法次第作探討。

10 參見釋宗平論文〈《中論》我法二空觀的關涉〉。

11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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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阿含經》中的「無我」 、「無我所」義涵

《阿含經》中反映出世尊時代的印度,外道對於「我」(梵語為ātman12)主 要的看法是具有自在義。13自在的概念從意識的作用上來說是有主宰力量;能自 我作主、任意的支配與控制他人的權力。所以「我」是自主而不受限制,能保持 絕對獨立的個體。14但從佛教來說,婆羅門教所說的「我」,只不過是顛倒妄想 的產物,正如《雜阿含經》卷 10 中世尊所說:

若我可得者,則是常、恒、不變易、正住法。15

當時,多數印度婆羅門教妄執有個自在的實體「我」,是「常、樂、一、實」的。

依此主體在生死輪廻,由前生到後生,能上天下地。這就是為何眾生在相續不斷 的生命中,執有一個自在的「我」。16有自在的「我」,必然就有內外兩方面的計 執;向內執為有自在的自體,就是「我」,對外有所自在支配與控制的,就是「我 所」。17

(一)「無我」

世尊說「我」是五蘊和合體,不過眾生起了「自性執」,由於有我見(薩迦 耶見)而使眾生自覺到自生命相續中有一常恆不變的自在的「我」。有了我見,

向外發展,就自然生起了我所見。所以薩迦耶見是生死的根本,如《阿含經》說 明離薩迦耶見,即能解脫。18世尊要破眾生的「我」執,所以說「無我」。

當時的印度宗教界,以為色乃至識即是我,或以這身心綜合的生命體(蘊、

處),是有其自在主宰性的「我」。所以世尊就從身心中下手,讓外道瞭解主宰性 的「我」根本不可得。19就如世尊折伏高慢外道論師薩遮尼犍子的過程中,以譬

12 關於「我」,ātman 的詞源,參考萬金川,《中觀思想講錄》頁 93-94,楊郁文,《由人間佛法透 視緣起、我、無我、空》〈ātman(我)的語源〉頁 186-187。

13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244:「從自在義,又得出不變義、真實義的特性,這是自我的定義。」

14 同上。

15《雜阿含經》卷 10(264 經)(CBETA, T02, no. 99, p. 67, c15-16)。

16(1)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314:「印度的宗教、哲學者,說有情的生死輪迴,是以小 我的靈魂為主體的;宇宙的一切現象,以大我的梵為實體的。」

(2)楊郁文,《由人間佛法透視緣起、我、無我、空》頁 176:「探究萬有的根本原理——brahman

(梵)為大宇宙的本體;探究個人的原理——ātman(我)為個人的本質。」

17 印順法師:「一、我與我所依住,二、我與我所緣了,三、我與我所執取」的解說,參見《中 觀今論》頁 245。

18《雜阿含經》卷 15(396 經)「所謂身見、戒取、疑,此三結盡,名須陀洹。」(CBETA, T02, no.

99, p. 106, c22-23)

19 萬金川,《中觀思想講錄》頁 89- 90:「《阿含經》裡最常看到的無我論形式是透過五蘊來消解

『自我』,這也就是所謂的「五蘊無我說」,在這種說法之下,認為人的存在是由五種成素所 構成的,而所謂的『自我』只不過是對個成素聚合體的一種稱呼罷了,其實在這些成素之中,

並沒有任何一個夠資格稱得上是具有『常、一、自在、主宰』之義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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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來推翻五蘊中沒有主宰性的「我」,正如《雜阿含經》(110 經)云:

佛告火種居士:「我今問汝,隨意答我。譬如國王,譬如國王,於自國土有 罪過者,若殺、若縛、若擯、若鞭、斷絕手足;若有功者,

賜其象馬、車乘、城邑、財寶,悉能爾不?」

答言:「能爾,瞿曇!」

佛告火種居士:「凡是主者,悉得自在不?」

答言:「如是,瞿曇!」

佛告火種居士:「汝言色是我,受、想、行、識即是我,得隨意自在,令彼 如是,不令如是耶?」

時,薩遮尼犍子默然而住。20

世尊於蘊、處、界中觀察「我」不可得,眾生只是五蘊、六處、六界相依相 待的存在,是不息的流變。因此,世尊說法注重點有所不同,21通過五蘊法門,

重點是在顯示無常義,正如《雜阿含經》(121 經)云:

佛告羅陀:「色(受、想、行、識)為常耶?為無常耶?」

答曰:「無常。世尊!」

復問:「若無常者,是苦耶?」

答曰:「是苦。世尊!」……

復問:「若無常、苦者,是變易法,多聞聖弟子寧於中見(受、想、行、識)

是我、異我、相在不?」

答曰:「不也,世尊!」22

經文中是以:「無常故苦,苦故無我」的方法說明「無我」。外道所執的「我」, 是常(恆、不變易)、樂(自在)的,但世尊卻說:「我以一切行無常故,一切諸 行變易法故,說諸所有受悉皆是苦。」23。從深一層來說,一切行是無常、變易 法,就是不可保信、不安隱的,終究要消失過去的;所以說諸所有受悉皆是「苦」。 既然一切行皆非常、非樂,就足以證明瞭無「我」(恆、不變易、自在)可得。

(二)「無我我所」即是「空」義

20《雜阿含經》卷 5(110 經)(CBETA, T02, no. 99, p. 36, a5-13)

21 案:世尊教導有情於蘊、處、界的正觀,否定常住、妙樂的我,正如:

(1)《雜阿含經》卷 11(273 經)「如是緣眼、色,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

思。」此等諸法非我、非常。」(CBETA, T02, no. 99, p. 72, c9-10)

(2)《中阿含經》卷 42〈2 根本分別品〉(162 經)「地界(與其它五界),彼一切非我有,

我非彼有,亦非神也。如是慧觀,知其如真。」(CBETA, T01, no. 26, p. 690, c17-19)

22《雜阿含經》卷 6(121 經)(CBETA, T02, no. 99, p. 39, c20-26)。

23《雜阿含經》卷 17(473 經)(CBETA, T02, no. 99, p. 121, a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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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是苦義,無常苦(變易法)是無我義;無常、苦、無我是相成的。24就 如印順法師所指出:「是無常,是苦,那當然不會是我;沒有我,也就沒有我所 了。」25所以無我我所是一體的,是總說。26

世尊說生滅無常,觀察五蘊「無常、苦者,是變易法」體證「無我」又意味 著什麼?其實,世尊說「無常」的本意在於說明諸行在生滅流動中沒有「常」性 可得;。印順法師引用《雜阿含經》273 經來作說明:

空諸行常、恒、住、不變易法空,無我、我所。27

從經文直接看出這一點:「空」是總相的義理,是成立無常、苦、無我的原則。28

「空」是總一切的「諸行」;「空」是貫穿了常與我我所。29印順法師這樣解說:

「以總相義的空來否定常,及我、我所,指出常、我、我所的不可得。依這見地,

不但我空、我所空,無常也是空。」30

三、《阿含經》中的「法空」義

在當時的印度大環境裡,一切邪見執著,都是建立於「我」執。所以世尊的 教授重在「無我」來破除各類邪見。31

(一)「我無法有」

如果通達「無我」,就能消除一切執著,也就「無我所」,必然對一切法,不 會視為是常恆自在、實有的。在這意義下,只要徹底體證「無我」,世尊不說「法 空」,同樣可以使眾人得到解脫。因此「我無法有」,確實是佛法的根本義。32不 過印順法師指出,「我無法有」,可說我與法具有兩種性質:33

1、因緣有,它存在於因緣和合的關係上,合著因果法則的必然性,所以說

「法有」。

2、妄執有,本來沒有,純由認識的妄執而存在;這有,就是我。本來無我,

24 印順法師,《空之探究》頁 104。

25 印順法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240-241。

26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32:「三法印中的無我印,《阿含經》中有分析為兩句的,如《雜 阿含經》卷 1(9 經)「無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亦非我所。」(CBETA, T02, no. 99, p.2,

a3-40)

27《雜阿含經》卷 11(273 經)(CBETA, T02, no. 99, p.72,c14-15)。

28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33。

29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32:「無常等即是空義,原是《阿含經》的根本思想。」

30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33-34。

31 參見水野弘元,《佛教的真髓》〈第三章 與外道的關係(下)〉頁 84-101。

32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67-68。

33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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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薩迦耶見的慣習力,在法上現起常恆實有的錯亂相,主觀地認定它 是實有。若把薩迦耶見打破,我就根本沒有,所以說「我無」。

簡單的來說:「我有」是妄執有;「法有」是因緣有。以根本佛教的立場看,正確 的指出一切「有」是緣起的存在,但在這緣起「有」上附增的一切妄執,都是建 立在我執上,必須由「無我」來否定它。

(二)「我法二空」

除了上面第二節(第二項)所引用的蘊法門之外,通過處法門,也很容易觀 察到有「我」。印順法師指出「我是假我,是依六處和合安立的;這似乎有『我 無法有』的思想」。事實上依六處和合,實在性的「我」不可成立,同時法法都 沒有實在性、「常」性的。處法門則直說諸行如幻如化,自性不可得,容易生起

「法空」的見解。34就如《雜阿含經》卷 13(335 經)中世尊開示此義:

眼(耳、鼻、舌、身、意)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

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35

龍樹在《大智度論》卷 31 中解釋說,就如佛說:「無作者」,是沒有實在性的「我」

可得,即是「我空」義。36若佛說「眼無所從來,滅亦無所去」,則說明「無常、

苦、無我我所」的意義,即是「空」義。37也就是說:體證一切法是「空」,都 無實在性,當下也無所著。因此,若能體證「我空」,世尊就不必說「法空」。38 以是故,龍樹指出:

三藏中多說「無常、苦、空39、無我」,不多說「一切法空」。40

34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44:

1、說蘊都曰無常、苦、無我,少說到空,易生我無而色等蘊法可以有的觀念。

2、六處法門,則說到我是依法建立的;我之所以是無,因法就是假的,我沒有立腳點了。法 若是常在實有,則依此法可以立我;若此法不能依以立我,必此法非常、非實。說不可執 著我,必然說到法的不實。所以,從六處法門,容易生起法空的見解。

35《雜阿含經》卷 13(335 經)(CBETA, T02, no. 99, p. 92, c16-21)。

36《大智度論》卷 31〈1 序品〉:「為著見神有常者,故為說『無作者』;為著斷滅見者,故為說

『有業有業果報』。」(CBETA, T25, no. 1509, p. 295, a22)

37《大智度論》卷 31〈1 序品〉:「若無我亦無我所,若無我、無我所,是即入空義。」(CBETA, T25, no. 1509, p. 295, a19-20)

38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68:「釋尊的教授重在無我,在這意義下,只要徹底體證無我,

則不一定說法空,豈不同樣可以得到解脫生死的效果嗎?」

39 印順法師,《空之探究》頁 17:「無常,苦,無我(我所);無常,苦,空,無我,都是《雜阿 含經》與《相應部》所說的;不過部派間所取不同,解說也小小差別,成為部派佛教的不同特 色。無常的,所以是苦的;無常苦變易法,所以是無我我所的。無我我所是空的要義,廣義是 離一切煩惱的空寂。空與無我的聯合,只表示無我與無我所;無我我所是空的狹義。」

40《大智度論》卷 31〈1 序品〉(CBETA, T25, no. 1509, p. 295, a8-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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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的論點,世尊於《阿含經》中說「無我」,是破除「我」執;令眾 生離我見而得解脫。從這點來看,事實上世尊在《阿含經》中說「我空」,與龍 樹《中論》所說「一切法空」是無有差別的。41龍樹《中論》依據《阿含經》抉 擇佛陀說「無我」的本意來詮釋「空」義。

四、《中論》「我空」之探討

中觀宗的立場:於一切法中尋求自性不可得為「空」。《中論》的空義,可以 歸結為對自性(svabhāva)和對邪見(dṛṣṭi)的否定。42。同樣是破除「我」執,

《阿含》從「無常」出發,《中論》從一切法「無自性」來貫通「我」與「法」。

因此,為破除「我」執,龍樹的立場也是如《阿含經》所示:破「我」執是從觀 察五蘊「無我我所」下手。

龍樹在《大智度論》解釋「無我」如下:

一切法無我:諸法內無主、無作者、無知、無見、無生者、無造業者,一切 法皆屬因緣;屬因緣故不自在,不自在故無我,我相不可得故。43

觀察一切的法沒有一個主宰者,也沒有一個實在的造作人。這個實體的我,如第 二節所探討,分析起來是不可能有實、一、常的「我」。執有人(補特伽羅)我,

是不可得的。44

眾生在直覺上,都會於五蘊等法中,妄執有主宰權的「我」存在(俱生我執)。 宗教家或哲學者,就推論成不同樣的自我,作為生命主體(分別我執)。45他們 認為一定有一個在輪迴中不變的實體。46世尊在《雜阿含經》卷 2 中說:

若諸沙門、婆羅門見有我者,一切皆於此五受陰見我。47

41 印順法師《中觀論選頌講記》頁 151:「有些人謂小乘只說我空,大乘說我法二空,好像大乘 比小乘深得多,其實我空法空的空義是無差別的。」

42 吳汝鈞,〈我的判教基準與早期佛教:捨邊中道與法有我無〉頁 14:「空表示一種有關事物的 無自性的真理的、真正的狀態,和對邪見的否定。事物的狀態、沒有自性的狀態(zustand),

是在知見上的認識,或洞識,是靜止的,沒有動感可言。而對邪見的否定是不承認某種見解 是真正的、正確的見解而已,狀態(zustand)的意味還是很濃,不能說強烈的動感,一般程 度的動感也難說。」

43《大智度論》卷 22〈1 序品〉(CBETA, T25, no. 1509, p. 222, b6-9)。

44 《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CBETA, T25, no. 1509, p. 545, c7-8)。

45 參見水野弘元,《佛教的真髓》頁 60-64。

46 印順法師,《成佛之道(增註本)》頁 356。

47(1)《雜阿含經》卷 2(45 經)(CBETA, T02, no. 99, p. 11, b3-4)。

(2)《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神即是身,是見依色;神異身異,是見依色」(CBETA, T25, no. 1509, p. 545, 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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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說一切眾生計我者,皆於五蘊上轉。外道有「我」的基本主張,不外這兩種:

「命與身一」、「命與身異」。48至於「不相在」,雖然說是我屬於蘊或蘊隸屬於我;

不論是相屬或相在的關係,基本上是我歸我、蘊歸蘊,是一種「離蘊計我」所開 展的解說而已。印順法師說:

若起我見,無論計即蘊離蘊,分別生或俱生,實為不離五陰之倒見,故根本 要從五蘊身心去觀察,若瞭解五陰無我,即能破薩迦耶見。49

接下來要探討的就是龍樹《中論》從五蘊下手,破斥即蘊、離蘊計我的「我 空」論證。

(一) 破「即蘊計我」

1、外人主張「即蘊計我」

早期的婆羅門比較傾向於主張「命即是身」。外道六師中,近於阿夷多翅舍 欽婆羅派50,認為人的四大在命終時,皆悉壞敗歸於空。51一旦生命結束,身心 瓦解,就不會再生。這徹底唯物論的見地,否定自我的輪迴與解脫,佛教稱之為 斷見論。

根據《沙門果經》所載,末伽梨拘舍梨主張一切苦樂善惡自然決定,悉無因 緣。52這種無因論者,重於盡情享受現世樂。他們認為不會有來世,主張於現世 追求自我主宰的快樂。認為五蘊就是我們的生命之體,命和身體是統一性的,

是一元論者。53

48 印順法師,《性空學探源》頁 62:「命是生命,就是我;身是以根身為中心的一切能所和合的 活動。簡單說,命與身就是我與五蘊(或六處。有的外道,主張命與身是一,謂我就是法,

法就是我,法是自我活動的表現,佛教就叫它『即蘊計我』。另有外道,主張命與身異,在五 蘊身心之外,別執一個形而上的我,就是所謂『離蘊計我』。」

49 印順法師,《中觀論選頌講記》頁 159。

50 印順法師,《以佛法研究佛法》頁 79:「他蔑視道德,度欲樂的世俗生活,近於後起的順世論。

它是一時的師宗,沙門團之一;應該是『現在五欲自恣』或進求禪定樂的現法涅槃論者。」

51《長阿含經》卷 17(27 經):「受四大人取命終者,地大還歸地,水還歸水,火還歸火,風還 歸風,皆悉壞敗,諸根歸空。若人死時,牀輿舉身置於塚間,火燒其骨如鴿色,或變為灰土,

若愚、若智取命終者,皆悉壞敗,為斷滅法。」 (CBETA, T02, no. 99, p. 108, b26-c1)

52(1)《中阿含經》卷 3〈2 業相應品〉(13 經)「復有沙門、梵志如是見、如是說,謂人所為一 切皆無因無緣。」(CBETA, T01, no. 99, p. 435, ab2-3)

(2)《長阿含經》卷 17(27 經)「大王!無施、無與,無祭祀法,亦無善惡,無善惡報,無有 今世,亦無後世,無父、無母,無天、無化、無眾生,世無沙門、婆羅門平等行者,亦 無今世、後世,自身作證,布現他人。諸言有者,皆是虛妄。」(CBETA, T01, no. 99, p. 108, b13-18)

53 印順法師,《中觀今論》頁 193:「婆羅門教的基本思想是一元論的。」

(11)

11

2、論主破斥「即蘊計我」

外道計執五蘊是我。龍樹破斥:五蘊是有為法,不離生滅。既然「我」是五 蘊身,「我」也因此脫離不了生死的過程,從緣生法來說,「我」也成了無常生滅 體,正如龍樹《中論》〈觀法品〉所破斥:

若我是五陰,我即為生滅。54

《中論》論主評破:如果「我」即是五蘊,「我」是生滅無常的存在。事實上「我」

即是五蘊的組合,是因緣和合生;「我」不能自有、獨一的,否定了「我」是「常」

的。55無常故苦,推翻能主宰、常樂、恒常的我體。56

不過外道還是計執有一個自性的我,就如《大智度論》卷 70 中舉外道的說法:

有人言:身即是神。所以者何?分折57此身,求神不可得故。

復次,受好醜苦樂皆是身,是故言「身即是神」。」58

外道從一一的蘊個別去分析,不見有我可得。不過身心卻能感受到種種的苦樂,

就認為身心就是我。

中觀宗說:「我」是不能離身心而存在,那就是色法配合受、想、行、識的心理 要素才有我。約能知(識)與所知(色、受、想、行)分別的體用而有的「假我」。 如要探求他的實體,一一蘊中是不可得的。59

《中論》論主評破:根本就沒有「我」可得,還要妄執有一個自性的我,那就是 邪見。正如《大智度論》卷 70 曰:

若「身即是神」,身滅、神亦滅,是邪見。60

54《中論》卷 3〈18 觀法品〉(CBETA, T30, no. 1564, p. 23, c20-22)。

55《成佛之道(增註本)》頁 357:「所以一般的我執,都是執蘊為我的。但五蘊是眾多的,生滅 無常的,苦的,這與我的定義──是一、是常、是樂,並不相合。」

56《中論》卷 3〈18 觀法品〉「『若神是五陰,即是生滅相』。何以故?生已壞敗故。以生滅相故,

五陰是無常。如五陰無常,生滅二法亦是無常。何以故?生滅亦生已壞敗,故無常。神若是五 陰,五陰無常故。神亦應無常生滅相。但是事不然。」(CBETA, T30, no. 1564, p. 23, c22-24)

57《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 45〈22 十無盡藏品〉:引《大智度論》「分折此身」作「分 析此身」。(CBETA, T36, no. 1736, p. 353, a26)

58《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CBETA, T25, no. 1509, p. 547, a27-b1)。

59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315-316。

60《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CBETA, T25, no. 1509, p. 547, b4-5)。

(12)

12

這個「我」也只是蘊的另一個名稱,實際上也沒有任何意義了。61

(二)破「離蘊計我」

1、 外人主張「離蘊計我」

「離蘊計我」也是其他的一般宗教所主張的說法,認為在五蘊和合的身心之 外,肯定有別有一個常樂、清淨、自在62,微妙而神秘的「神我」63。就如以靈 魂為我體、不變的本體我、本質我。64外道中如僧佉耶、衛世、尼犍子派都以 為生命自體,與物質世界各別,建立「命異身異」二元論。65世尊破斥這種具 有體性義的「我」是假的,不存在的,但卻被外道妄執為真正的我。66

2、 論主破斥「離蘊計我」

一般宗教家,大多數都主張離蘊計我,認為離身心(五蘊)以外,別有實在 的「我」。67這種主張往外投射的「離蘊我」是獨立性的。然而,「我」如果與於 五蘊是別異,那所說的「離蘊我」究竟是什麼呢?因此

中論

〈觀法品〉破斥:

若我異五陰,則非五陰相。68

61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316-317、呂瀓,《印度佛學思想概論》頁 75。

62 案:這與後期大乘佛教所強調的涅槃的“常、樂、我、淨”中的我不同。

63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185:「在古代,一般人覺得意識作用的起落複雜,並且也有不 自覺有意識的時候,所以都覺得在身心中,別有一常住不變的神我。」

64(1)印順法師,《學佛三要》頁 217:「一般宗教,多數把人分為肉體與靈魂。以為人死了,肉 體壞了,而靈魂是永恆的,還是那樣的,或者生到天上。不但多數的神教這樣說,甚至佛 教的通俗說,也有類同此說的。一般的靈魂,印度有一特殊術語,叫做『我』。認為這本 來是自由的,安樂的。」

(2)參見《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30〈分別定品〉:世親論師破斥數論派(Sāmkhya)與勝論派

(Vaiśeika)所主張的「我」。(CBETA, T29,157b7-159b14)

(3)參見黃俊威對數論派(Sāmkhya),勝論派(Vaiśeika),正理派(Nyāya)與耆那派(Jaina)

所主張「我」的解釋。〈自我、無我與補特伽羅〉頁 120-126。

65 印順法師,《佛法概論》頁 66。

66(1)印順法師,《以佛法研究佛法》頁 71-83、水野弘元,《佛教的真髓》頁 60-68。

(2)另外還有由以「命與身一」「命與身異」推論而來的「梵我論」。色心是是「我」,無二無 異,長存不變。這種婆羅門的本體論概念淵源於執著有個俱生存在的體性,是終極實在,

永恆,快樂的梵或我。「我」是畢竟要回歸於梵天、大梵天、神或上帝。把自我主宰的快 樂投射到梵我或梵天去。

67 印順法師,《成佛之道(增註本)》頁 p357。

68《中論》卷 3〈18 觀法品〉(CBETA, T30, no. 1564, p. 23, c c21-2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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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論主評破:如果「我」與「五蘊」異別,就不能以「五蘊」的「相」用 去說明的「我」。外道宗教師們硬要憑空增添出來的「離蘊我」我到底是什麼樣 子呢?69

印順法師解說:「不以五陰為我的相,那我就不是物質的,也不是精神的,非見 聞覺知的」70。推以正理,沒有色身與精神,就顯不出我的作用了。例如怎麼去 看、聽和了別事情呢?

離開所謂五蘊身根本就沒有我,《中論》〈蘊觀邪見品〉破斥:

若離身有我,是事則不然,無受而有我,而實不可得。71

《中論》論主問難:

A、由業力所感的五蘊色身,卻不是我的「受者」。

B、既然沒有一個五蘊身的「受法」,而說有受者的「我」。72

《中論》論主評破:離開了五蘊,我所計執與所愛戀不捨的身心,變成非我所執 取的身體。既然我和蘊不同,我當然是不可能去執取那個五蘊身。

這個「受者」實在是空洞的幻想產物。

外道比喻「離蘊我」微妙而神秘,猶如虛空。龍樹《大智度論》卷 70 中舉外道 這個說法:

有人言:神微細,五情所不得,亦非凡夫人所見;攝心清淨,得禪定人乃能 得見,是故言「身異神異」。73

外道相信「我」是個非常微細的實體,不是眼根能看到的,或其它五根所能接觸 到的。一般凡夫無法看得見的,唯有身心清淨,得禪定的人才能看得到。

《中論》〈破六種品〉評破虛空:74

A、虛空要依色相而幻現起,但不會障礙色法的存在;就如物與物相待,可以看

69《中論》卷 3〈18 觀法品〉:「『若神異五陰。則非五陰相』;而離五陰更無有法。若離五陰有法 者,以何相何法而有?」(CBETA, T30, no. 1564, p. 24, a22-24)

70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317。

71《中論》卷 4〈27 蘊觀邪見品〉(CBETA, T30, no. 1564, p. 37, a15-17)。

72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183:「受是五蘊法,受者是人。有人才有五蘊的受法,有五蘊 的受法才有人;離了五蘊的受法,人就不可得,離了受者人,五蘊的受法也就不可得。」

73《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CBETA, T25, no. 1509, p. 547, b1-4) 。

74(1)《中論》卷 3〈18 觀法品〉:「若謂神如虛空,離五陰而有者,是亦不然。何以故?〈破六 種品〉中已破虛空,無有法名為虛空。」(CBETA, T30, no. 1564, p. 24, a25-27)

(2)參見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觀六種品第五〉頁 122-13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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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虛空的間距。75

B、虛空不是什麼都沒有,不是離色法而實有別體;又如身體(色)的運動可以 感覺到虛空是緣起幻現,而有含容無礙的特性。

C、虛空「有集有散」76,是依「有相有礙」的色法存在而緣起幻現的,例如牆 破了洞,空相顯現,即是空集;若以物堵塞牆洞,空相不現,即是空散。77 所以不可能離開色法,而有的絕對普遍無相的虛空體。

對於外道謬見,世尊於《三明經》78中以譬喻說明這個微妙而神秘樣的「我」是 無法認知的。猶如世尊反問婆羅門青年,他們的老師或古仙中是否有人直接見過 梵天?

中觀宗認為既然沒有見過「我」,但是相信有「離蘊我」,也是一種錯誤的見解。

79事實上離開五蘊身,沒有實在的自體可得。如果還堅持有「離蘊我」,那是邊 見。80所以「離蘊我」的主張根本毫無意義的。81

綜合以上的探討,事實上「即蘊計我」、「離蘊計我」皆是邪見,是佛法所不

75《中論》卷 1〈5 觀六種品〉:「若未有虛空相,先有虛空法者,虛空則無相。何以故?無色處 名虛空相,色是作法無常,若色未生,未生則無滅,爾時無虛空相,因色故有無色處,無色處 名虛空相。」(CBETA, T30, no. 1564, p. 7, b10-13)

76《大智度論》卷 42(CBETA, T25, no. 1509, p. 365, b9-13)。

問曰:五眾法有集散,與此相違故,言不集不散。如、法性、實際等無相違故。云何言不集 不散?

答曰:行者得如、法性等,故名為集;失故名為散。如虛空雖無集無散,鑿戶牖名為集;塞 故名為散。

77《中論》卷 1〈5 觀六種品〉:「如論者言:是有是無云何知各有相?故生住滅是有為相,無生 住滅是無為相。虛空若無相,則無虛空;若謂先無相,後相來相者,是亦不然;若先無相,則 無法可相。」(CBETA, T30, no. 1564, p. 7, b17-21)

78《長阿含經》卷 16(26 經)(CBETA, T02, no. 26, p. 104, c17-107a14)。

79《中論》卷 3〈18 觀法品〉「若謂以有信故有神,是事不然,何以故?信有四種:一、現事可 信;二、名比知可信,如見煙知有火;三、名譬喻可信,如國無鍮石,喻之如金;四、名賢聖 所說故可信,如說有地獄、有天、有欝單曰,無有見者,信聖人語故知。是神於一切信中不可 得,現事中亦無,比知中亦無。……聖人所說中亦無神,何以故?聖人所說,皆先眼見而後 說。……是故於四信等諸信中,求神不可得;求神不可得故無,是故離五陰無別神。復次,〈破 根品〉中,見、見者、可見破故,神亦同破。又,眼見麁法尚不可得,何況虛妄憶想等而有神,

是故知無我。」(CBETA, T30, no. 1564, p. 24, a27- b264)

參見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觀本住品第九〉頁 184-194。

80《大智度論》卷 70〈48 佛母品〉:「說「身異神異」,身滅、神常在,是邊見。」(CBETA, T25, no. 1509, p. 547, b5) 。

81 參見林崇安,〈《入中論》破「離蘊我」的探討〉頁 2:外道各派所計的「神我」,月稱論師立 下兩個論式來破除這種有自性的「離蘊我」

1、外道之我,於真實性中「非有」,因為是「無生的」,喻如石女兒。

2、外道之我,所執的行相(補特伽羅自相)為「自性有」,是完全「非有」,喻如石女之兒。

因此「離蘊我」根本是「無」的,不能作為我執的所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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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的見解。正如龍樹《大智度論》卷 18 中說:

若有人言:「身即是神」,若言:「身異於神」,是二雖異,同為邪見。

佛言:「身即是神,如是邪見,非我弟子;身異於神,亦是邪見,非我弟子。

82

(三)破「不可說我」

「諸法無我」,是佛法與外道的不同點。然而相傳部派中的犢子部,卻提出 依五蘊和合而安立實有的「不可說我」。83犢子部這樣的主張被視為攀附佛法的 外道,《大智度論》卷 1〈1 序品〉舉犢子部的說法:

是佛法中亦有犢子比丘說:「如四大和合有眼法,如是五眾和合有人法。」

《犢子阿毘曇》中說:「五眾不離人,人不離五眾,不可說五眾是人、離五 眾是人,人是第五不可說法藏中所攝。」84

犢子部「有我」的主張在佛教內部是一直受諍議、非難的,85也是有部批判 的對象,如《俱舍論》卷 29 所言:

彼部所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苾芻!當知,如來 齊此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自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羅,如何可說此有實 體?」86

犢子部所提出實有的「不可說我」,龍樹《中論》〈觀燃可燃品〉予以激烈的破斥。

1、犢子部主張「不可說我」

世尊一再的破斥外道的離蘊、即蘊計我。犢子部為了避免這些過失,所以說

「非即蘊離蘊我」87。犢子部試圖尋求一個不是虛構的實體卻又異於外道的「我」; 主要不外乎解決輪迴與修道主體等的問題。88犢子部所提出的「不可說我」存在

82《大智度論》卷 18〈1 序品〉(CBETA, T25, no. 1509, p. 192, c29-p 193, a3)。

83 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頁 67-68。

84《大智度論》卷 1〈1 序品〉(CBETA, T25, no. 1509, p. 61, a21-a25)。

參見《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分別定品〉「又彼(指犢子部)若許補特伽羅與蘊一異俱不 可說,則彼所許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五種爾焰(五種可認知者)亦應不可說,以補特伽羅 不可說第五及非第五故。」(CBETA, T29, no. 1558, p. 152- b153)、印順法師,《永光集》頁 52-57。

85 毋庸置疑《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30〈破執我品〉,是反駁犢子部的「不可說我」。(CBETA, T29, no. 1558, p. 152b24-159b14)

86《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9 破執我品〉(CBETA, T29, no. 1558, p. 154 b10-13) 。

87 演培法師,《異部宗輪論語體釋》,《演培法師全集 14》頁 162:「非一非異,非即非離蘊的補 特伽羅,不可說他是假、是實、是有為、是無為、是常、是無常,只可以說是『不可說我』。」

88 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頁 52:「建立補特伽羅的動機,在解說輪迴 與解脫的主體,業力與 經驗的保持,這都是出發於業果緣起的解說。」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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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

(1)說明流轉生死、造業、受報。89

(2)六識的起、滅、斷、續必需有一個生命的當體(補特伽羅)為所依處 才能繼續活動。90

(3)由於意識只是刹那生滅的,假定沒有持續的補特伽羅,記憶無法生起。

91

正如《俱舍論》卷 29〈破執我品〉中舉犢子部的法喻如下:

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蘊不一不異。……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如何立 火可說依薪,謂非離薪可立有火,而薪與火非異非一。……如是,不離蘊立 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非異一。92

犢子部舉火與薪比喻我與五蘊,不可說薪是火,也不可說離薪有火。他們就 用不即不離的「燃」「可燃」喻為自己辯護。93這種雙非論,使人很自然地想到 有一不離五蘊的形而上的實體。94

2、 《中論》論主以〈觀燃可燃品〉破斥「我」

印順法師所說:中觀者與外道、犢子部所安立的「我」,其差異是很明顯的。

95中觀宗以「我」與五蘊的和合相續中作總、別的兩種觀察,身心只是緣起「假 我」,不離五蘊的和合。96五蘊與「假我」,一切都是相依而有的假名;是「空」。 從無自性中,有相待的假我,也有相待的假法;五蘊與我,一切都是假名有。雖

89《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30〈9 破執我品〉「若定無有補特伽羅,為說阿誰流轉生死?不應生死 自流轉故。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諸有情無明所覆,貪愛所繫,馳流生死,故應定有補特伽羅。

此復如何流轉生死?由捨前蘊,取後蘊故。」(CBETA, T29, no. 1558, p. 156, c2-c6)

90《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 9:「復有執補特伽羅能了諸法如犢子部彼作是說:補特伽羅能知,

非智。」(大正,。(CBETA, T27, no. 1558, p. 42, c19-21)

91《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30〈9 破執我品〉:「若一切類,我體都無,剎那滅心,於曾所受,久相 似境,何能憶知?……我體既無,孰為能憶?」(CBETA, T29, no. 1558, p. 156c26-157a13)

92《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9 破執我品〉(CBETA, T29, no. 1558, p. 152c9-152c28) 。

93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195:「意思是說:離了可然就沒有然,但也不能說然就是可然,

然與可然,是不即不離的。五蘊(可然)和合有我(然),也是這樣:說離五蘊別有一我,是 不可;但說我即是五蘊,也同樣是不可。我與五蘊,是不即不離的。雖不離五蘊,但也不就 是五蘊。」

94 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頁 57。

95 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195。筆者試以圖表作說明:

中觀家:「不即不離的緣起我」。 外道、犢子系:「不即不離的神我及不可說我」 是如幻如化緣起假名的。 總覺得是有實在性的,或者是神妙的。

五蘊和合的我,不但我是不即五蘊不離五 蘊,就是五蘊,也是不即假我不離假我的。

不即不離的然可然喻,主要的是建立他們的我 實有,而不是為了成立五蘊。

96 印順法師師,《中觀今論》頁 247。

(17)

17

然同樣的說不即不離的 我,而意義完全不同。《中論》〈觀燃可燃品〉中,論主 以一異門、因待門、因不因門、內外門、五求門嚴厲的評破「燃」(我)「可燃」

(五蘊)喻,說明「非即蘊非離蘊我」不可得。97

(1)破一異門 A、破不相因

犢子部的「不可說我」,是依現在有情身內五蘊而建立,正如《俱舍論》卷 29 中犢子部說:

非我所立補特伽羅如仁所徵實有假有,但可依內現在世攝有執受諸蘊立補特 伽羅。98

「不可說我」,還是同有部的假名我一樣,在蘊處界上施設安立的。不過犢子部 主張「我」即在體用不相離上建立。也就在現前五蘊身心活動的內在統一上建立 為我,不是離開現前五蘊別有所立(雖也不是現前各獨的一一蘊為我)。正因為 主張即用見體、攝用歸體,在體用的不離上安立真實我。在假實綜合下,成為形 而上的不可說我,是結論到假有體上。99

《中論》論主破斥: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100 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101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102

(A) 假定說:「燃」(我)是「可燃」(五蘊),那麼能作人與所作事,

應該是一體,例如陶師就是花瓶。103

要是「燃」與「可燃」,是各別獨立的,離柴而有火,離開五蘊 法的我,以什麼證實他的存?104

97 印順法師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195:「〈觀然可然品〉,是約喻總顯作受者的空無自性。然是 火,可然是薪;然可然就是火與薪。以火與薪,比喻我與五蘊。因此也可說:前二品(觀作 作者品,觀本住品)是依法破,這品是就喻破。外道及小乘的犢子系,都愛用薪火喻,建立 他的我。佛世破外道的神我,是以離蘊、即蘊的方法,顯示我不可得。所以,他們就用不即 不離的然可然喻,解救自己。」

98《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9 破執我品〉(CBETA, T29, no. 1558, p. 152, c17-18)。

99《性空學探源》頁 178-179、梶山雄一,《空入門》頁 107-108。

100《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4, c4-5)。

101《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4, c14-15)。

102《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4, c23-24)。

103《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燃是火,可燃是薪;作者是人,作是業。若燃可燃一,則 作作者亦應一;若作作者一,則陶師與瓶一,作者是陶師,作是瓶。陶師非瓶,瓶非陶師,

云何為一?是以作作者不一故,燃可燃亦不一。」(CBETA, T30, no. 1564, p. 14, c6-10)

104《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若謂一不可則應異,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燃與可燃異,

(18)

18

(B) 如果主張因法五蘊有「我」,而「我」有別體,就如離開「可燃」

(柴)有「燃」(火),就會有火無因而在燃燒的過失。105

(C) 如果「燃」(火)與「可燃」(柴)真的是各各獨立的,那「火」

就常常在燃燒著,而不必有那添柴吹火的「人功」助緣。106 這就如無因,就有自性體的存在,這是不成立的。

但事實上,「燃」(我)與「可燃」(五蘊)是相待因緣而生的。

犢子部轉救:離「可燃」有「燃」,例如薪,早就是有了的。不過到了起火「燃」

燒的時候,薪才成為「可燃」。「燃」與「可燃」雖然是別體,但並 沒有無因、常燃的過失,正如《俱舍論》卷 29 舉犢子部所說:

若火異薪,薪應不熱;若火與薪一,所燒即能燒。……諸不炎熾所然 之物名「所燒薪」;諸有光明極熱炎熾能然之物,名「能燒火」。……

若謂即於炎熾木等煖觸名「火」;餘事名「薪」,是則「火」、「薪」俱 時而起。107

《中論》論主破斥:若汝謂燃時,名為可燃者,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108 應當知道薪之所以成為「可燃」,是因為被火所「燃」。

(A)《中論》論主責難(犢子部的主張):在未燃燒時的薪,與正在 燃燒時的「可燃」,兩者都是自性實有的。

(B)未燃燒時叫「薪」,正在燃燒時叫「可燃」,109那麼有什麼力量 使未燃燒時的薪,成為正在燃燒時「可燃」的呢?110

B、破不相及

應離可燃別有燃,分別是可燃是燃,處處離可燃應有燃,而實不爾!是故異亦不可。」(CBETA, T30, no. 1564, p. 14, c10-13)

105(1)參見《中觀論疏》卷 6〈10 燃可燃品〉:「言四失者:一、常燃,二、失因,三、失緣,

四、無作。」(CBETA, T42, no. 1824, p. 96, c7-14)

(2)參見《中觀論頌講記》頁 198:離可然有然的四種過失。

106《中觀論疏》卷 6〈10 燃可燃品〉「既不因薪,火則常燃,何假將護?」(CBETA, T42, no. 1824, p. 97, a1)。

107《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29〈9 破執我品〉:(CBETA, T29, no. 1558, 152c25-153a13)。

108《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4, c29-p. 15, a1)。

109《中觀論疏》卷 6〈10 燃可燃品〉:「『爾時但有薪』,下半破也。縱燒時還只應名薪,不應名 可燃,以燒、不燒,俱異故也。明燒與不燒終異,則但是薪耳,此正破也。」(CBETA, T42, no.

1824, p. 97, a17-20)

110《中觀論疏》卷 6〈10 燃可燃品〉「『何物燃可燃』者,燒與不燒終異,但有薪何得言燃時方 名可燃,故上句是破,下句為呵。又燒與不燒終異,但有薪。爾時有何物燃及可燃耶?即是 覓二物也。」(CBETA, T42, no. 1824, p. 97, a20-23)

(19)

19

犢子部反問:若無補特伽羅要如何流轉生死?正如《俱舍論》卷 30 中犢子 部說:

若定無有補特伽羅,為說阿誰流轉生死?不應生死自流轉故。然薄伽梵於契 經中說:「諸有情無明所覆,貪愛所繫,馳流生死。」故應定有補特伽羅,

此復由捨前蘊,取後蘊故。111

犢子部妄執:執著「燃」(我)與「可燃」(五蘊)是不同的體性,那「燃」(我)

才可到「可燃」(五蘊)那邊。

《中論》論主反責: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112 若執著「燃」(我)與「可燃」(五蘊)是不同的體性,那「燃」(我)

火與「可燃」(五蘊)就各住自體。「燃」(我)不能從這到達「可燃」

(五蘊)那裡,使二者發生關係。那麼「可燃」就燃燒不起來。

「可燃」(五蘊)沒有與「燃」(我)相待,那麼「可燃」(五蘊)就是

「常」的自性體。那就會失去了「燃」(我)「可燃」(五蘊)因緣和合 的意義。113

犢子部救道: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114

正因為「燃」(我)與「可燃」(五蘊)是不同的,才說「燃能至可燃」。

假使是一體的,沒有至與不至可談了。這如有一個男人和一個女在不 同的地方,「此」男人可以到那個女人「那」裡,那個女人也可到這個 男人「這」裡來。

「燃」(我)與「可燃」(五蘊)是不同,才可以說能「補特伽羅,此 復由捨前蘊,取後蘊故」。

《中論》論主破斥: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如是燃則能,至於彼可燃。115 譬喻與所說的法,根本不合。除非「燃」與「可燃」(五蘊)一向是「相 離」的,才可以說這個「燃」(我)能夠到「可燃」(五蘊)那裡。可

111《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30〈9 破執我品 (CBETA, T29, no. 1558, p. 156, c2-6)。

112《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a5-6) 。

113《中觀論頌講記》頁 200:「不燒」就沒有火,也就「不」會有火可「滅」;火「不」可「滅」 就成為「常住」,失去因緣義了。

114《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a12-13)。

115《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a16-17)。

(20)

20

是事實上,「燃」(我)與「可燃」(五蘊)二者是相待不相離的。

成立「燃」(我)與「可燃」(五蘊)相異而又可以相及,是不通的譬 喻。

(2)因待門

外人計執有自性體來成立相待。空宗說相因相待116,是沒有自性的,是如幻 的觀待安立。沒有真實自性,才能互相因待。

A、破成已之待

外人計執先有自性體,後來才成立相待。

《中論》論主破斥: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117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復成,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118

「燃」、「可燃」相因相待而存:因「可燃」(五蘊)而觀待有「燃」(我),

因「燃」(我)而觀待有「可燃」(五蘊)。若執有實在自性我或五蘊,

是無法成立相待的。

假定有實在自性的「燃」、「可燃」,《中論》論主推問:「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119

(A)假定先有「可燃」(五蘊)的體性,而後有二者的相待。

若「可燃」(五蘊)的體性先有了,那就不應該說待「燃」(我)

有「可燃」(五蘊)。

(B)假定先有「燃」(我)的體性,而後有二者的相待。

若「燃」(我)的體性先有了,那就不應該說待「可燃」(五蘊)

有「燃」(我)。

(C)假定先有「燃」、「可燃」的體性,就不須成立相待。既然「燃」

(我)與「可燃」(五蘊)已先同時存在,那就不能說兩者有相待。

假定以為先有「可燃」的體性,而後有「燃」,會犯兩個過失:

a、前面提及因「可燃」而觀待有「燃」,所以因「燃」有「可燃」。在

116 相待的四種類別:「通待、別待、定待、不定待」,參見吉藏,《中觀論疏》卷 6(CBETA, T42, no.

1824, p. 97, b27-c9)、印順法師,《中觀論頌講記》頁 201。

117《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a24-25)。

118《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b6-7)。

119《中觀論疏》卷 6〈10 燃可燃品〉:「若前有可燃後有燃,則墮上異過,前燃後可燃亦爾。既 其前後,則便相離,如其相離還是異義,便非待也。若一時則薪火並有,亦不須相待。若薪 火俱無,無則無物,亦無有待。」(CBETA, T42, no. 1824, p. 97, c17-21)

(21)

21

還沒有相待以前,已有「可燃」(五蘊),這也是等於同時意許「燃」

(我)的存在。假定先有「可燃」(五蘊)而後有「燃」(我),這個 後有的「燃」(我)是犯了成而復成的過失。

b、「可燃」因有「燃」,所以才被稱為「可燃」。假定說先有「可燃」(五 蘊)而後有「燃」(我),那麼這個先有的「可燃」(五蘊)中根本就 沒有「燃」(我)。沒有「燃」,就不是「可燃」,犯了不成過。

綜合以上的之論述,在論主看來,若「燃」(我)與「可燃」(五蘊)

已有了自性,因待是不可能的事。

B、破待已而成

假使外人轉計認為應該是相待而後而有自性;主張:「燃」(我)、「可燃」(五 蘊)相待後,才有「燃」(我)、「可燃」(五蘊)的自性。《中論》論主看來這還 是不成立的。120

《中論》論主破斥: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121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122 二法相待,有交互作用,方可說為因待。例如假定「燃」(我)是「因 待」「可燃」(五蘊)而成的,而「燃」(我)又還成為「可燃」(五蘊)

所「待」的因緣,因待成立。

(A)假定「燃」(我)、「可燃」(五蘊)相待後才有自性。那在火與薪 相互因待以前根本沒有一法可作為「因待」(火)的對象;也沒 有「所待」(薪)的因緣。既然沒有所待因,那當然也沒有因待

「所成」的果「法」。

(B)假定說「燃」(我)與「可燃」(五蘊)相待後有「燃」(我)的 自性。但是在火與薪相互因待以前,火(我)的自體還未形成。

既然火(我)的自體還未形成,又憑什麼與薪(五蘊)相待。

(C)假定說「燃」(我)先有自性而後與「可燃」(五蘊)的因待。既 然「燃」(我)的自性已成了,是不需要再相待了。

綜合來說,如果「燃」(我)與「可燃」(五蘊)因相待而有自性,從 未成、已成中觀察都建立不起來。

120《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若法因待成,是法先未成,未成則無,無則云何有因待?

若是法先已成,已成何用因待?是二俱不相因待。是故,汝先說燃可燃相因待成,無有是事。」

(CBETA, T30, no. 1564, p. 15, b22-25)

121《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b14-15)。

122《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b20-21)。

(22)

22

(3)因不因門

假使外人又轉計主張預先有了自性的「可燃」(五蘊),然後再與「燃」(我)

因待,然後才有「燃」的自體。《中論》論主看來這還是不成立的。

《中論》論主破斥: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123

(A)假定預先有了「可燃」(五蘊)的自性體,然後再與「燃」(我)

因待,而說有「燃」(我)的自性體。那麼這個「燃」(我),是 沒有自性的。如果說沒有「可燃」(五蘊)的因待,而有「燃」

(我)的自性體;這個「燃」(我)是不可得的。

(B)假定預先有了「燃」(我)的自性體,然後再與「可燃」(五蘊)

因待,而說有「可燃」(五蘊)的自性體。那麼這個「可燃」(五 蘊),是沒有自性的。

如果說沒有「燃」(我)的因待,而有「可燃」(五蘊)的自性體;

這個「可燃」(五蘊)是不可得。

綜合來說,如果預先有了一個自性體,再從因待中而有另一個自性體;

這樣的因待是建立不起來。

(4)內外門

犢子部主張:「若定無有補特伽羅,為說阿誰流轉生死?……故應定有補特 伽羅。」124犢子部認為有一自性實體的補特伽羅,才能貫通三世。因我的流轉到 後世,也就可以說我造了業,也由同一個我到後世去感果。125《中論》論主依三 時的觀門中,說明沒有一個自性的「去法」可得。

《中論》論主破斥:燃不餘處來,燃處亦無燃,可燃亦如是,餘如去來說。126 從內外中觀察,事實上沒有自性的「燃燒」可得:

(A) 燃燒的火,不能離開薪而燃燒。燃燒的火,也就不是由外面加進薪 裏。

(B) 但薪本身也沒有自性的火,可以燃燒。

123《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b26-27)。

124《阿毘達磨俱舍論》卷 30〈9 破執我品〉(CBETA, T29, no. 1558, p. 156, c2-5)。

125 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頁 53。

126《中論》卷 2〈10 觀燃可燃品〉(CBETA, T30, no. 1564, p. 15, c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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