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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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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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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 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指下列人員: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 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 影本,以及其 15-65 歲受撫 養親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 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 別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名簿

(二)報案紀錄文件

(三)戶口名簿

(四)訴訟案件資料

(五)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 文件

(六)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七)實地訪視

(八)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九)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 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1.全戶戶口名簿

2.15-65 歲受扶養卑親屬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實地訪視文件影本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 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血親者。

實地訪視及相關因素證明文 件

中高齡者 年滿45 至 65 歲。 身分證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者。 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視其戶口名簿認定。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

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 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下列文件其中一項:

1.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 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 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

之轉介單。

2.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或各 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 所開立之身分證明書。

3.更生受保護人未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就服中心可使用 個案服刑紀錄查詢表查詢個 案身分,並由矯正機關或各 地更生保護會分會開立身分 證明書。

(2)

附件一 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長期失業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指:

一、連續失業期間達1 年以上。

二、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 以上。

三、於最近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一、勞保年資證明文件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 記文件

三、失業證明文件

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 退出職場逾 2 年以上,重返 職場之婦女)

個案最近1 筆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致退出勞工保險之紀錄起 算,至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是類身分資格認定之日止。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 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 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 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二、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切結 書。

家庭暴力被害 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1)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 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 員轉介單

(1)直轄市、縣(市)政府 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4)轉介單

性侵害被害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性侵害被害人:

(1)性侵害被害人提出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明(如:警方處理性 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並經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 文件。

(2)判決書影本。

(1)直轄市、縣(市)政府 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判決書影本

外籍配偶及大 陸地區配偶

依其居留證認定(已領取身分證者不適用)。 有效期間內居留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在中華 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 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 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配偶戶口名簿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18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21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21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

(二)報名方式:(免報名費)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

2.本電子郵件及其所有附件可能載有機密、限閱之特定資訊,僅供指定收件人特

六、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 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