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 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指下列人員: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 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 影本,以及其 15-65 歲受撫 養親屬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 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 別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名簿
(二)報案紀錄文件
(三)戶口名簿
(四)訴訟案件資料
(五)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 文件
(六)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七)實地訪視
(八)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九)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 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1.全戶戶口名簿
2.15-65 歲受扶養卑親屬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實地訪視文件影本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 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血親者。
實地訪視及相關因素證明文 件
中高齡者 年滿45 至 65 歲。 身分證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者。 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視其戶口名簿認定。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
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 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下列文件其中一項:
1.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 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 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
之轉介單。
2.各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或各 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 所開立之身分證明書。
3.更生受保護人未攜帶身分 證明文件,就服中心可使用 個案服刑紀錄查詢表查詢個 案身分,並由矯正機關或各 地更生保護會分會開立身分 證明書。
附件一 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身分認定方式與應備文件
身分別 認定方式 應備文件
長期失業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指:
一、連續失業期間達1 年以上。
二、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 以上。
三、於最近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一、勞保年資證明文件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 記文件
三、失業證明文件
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 退出職場逾 2 年以上,重返 職場之婦女)
個案最近1 筆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致退出勞工保險之紀錄起 算,至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是類身分資格認定之日止。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 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 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 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二、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切結 書。
家庭暴力被害 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1)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 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 員轉介單
(1)直轄市、縣(市)政府 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
(3)判決書影本
(4)轉介單
性侵害被害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性侵害被害人:
(1)性侵害被害人提出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明(如:警方處理性 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並經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 文件。
(2)判決書影本。
(1)直轄市、縣(市)政府 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 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判決書影本
外籍配偶及大 陸地區配偶
依其居留證認定(已領取身分證者不適用)。 有效期間內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