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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 技職培訓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目的: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簡稱本會)為因應技職教育發展,培育技能專長之清寒學 生,協助其鑽研專業技術,鼓勵參與專業職能鑑定,期盼學生日後更有競爭力,能在各領域發揮 專業技術才能,進而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培育之對象需具備以下各項,或經評估值得培育者,始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設籍本國,且具正式學籍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五專職業類 科(不含軍警校、選修課程、學分班及在職專班),當年度畢業之學生亦可申請。
(二)持有政府核發當年度(1)低收證明、(2)中低收證明、(3)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4)特殊 境遇家庭公文或(5)師長家境說明函等證明文件。
※享有公費補助及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補助者,本會將依申請補助者實際情況檢討辦理之。
三、申請培育方法
申請之學生操行成績甲等(或80 分)以上且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依下列條件擇一申請技職獎學 金、技職助學金或拔尖獎學金,相關證明不得重複申請運用:
(一)技職獎學金:申請人學年總平均達80 分以上,且具當年度核發之技術士證,擇優錄取。
(二)技職助學金:申請人學年總平均未達80 分以上,但專業科目的實習成績(含實驗、實務、實 作成績),平均達80 分以上,且具當年度核發之技術士證,擇優錄取。
(三)拔尖獎學金:申請人學年總平均達70 分以上,依申請近兩年內競賽、證照成績表現,擇優 錄取順序如下:
1. 國際性:國際競賽成績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或具備正(備)取國手資格者。
2. 全國性: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前五名名次(依名次排序)。
領有相關甲級、乙級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專業相關程度排序)。
專業能力測驗證照(書)等,依相關能力參考指標達高階級以上者。
四、獎(助)金額及名額,如次表:
※本會有審核決定權,得視年度預算針對補助名額,並依據申請者之專業成績表現(例如:技能證照、資 格檢定、競賽等)、多元學習表現(包含校內外活動參與,例如:志工服務、日常生活與表現、幹部、社 團等)及個案情形酌情審定,另經本會認定值得長期培育者,將另以專案補助之。
培育方法 金 額 名 額 技職獎學金 新台幣10,000~30,000 元 10-30 名 技職助學金 新台幣5,000~20,000 元 30-50 名 拔尖獎學金 新台幣20,000~60,000 元 10-30 名 註:上述以「每學年」辦理申請、進行審核及撥款。
五、其他獎勵方法
1. 證照獎勵:為鼓勵已獲本會獎(助)學金者提升專業技術能力,自獲獎助一年間,若另取得各類 相關技術士證照,將於次年申請時同時審核發放,丙級證照每張獎勵1,000 元;乙級證照/單 一級證照每張獎勵2,000 元;甲級證照另案檢討獎勵 (以出示核發之證照為憑)。
2. 專案獎勵:本會可專案檢討提供交通、食宿及訓練費用等,予以參與國際性競賽者。
中華民國111 年 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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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須知
1.資料繳交時間為:當年8 月 20 日至 9 月 10 日止(請掛號寄出,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2.請使用本會制訂表格及文書,資料務必詳實,俾利審查。
3.如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會以電話及其他通訊方式通知一次,且於當年9 月 20 日前未補件或 逾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
4.獲獎助者,本會將於當年11 月 10 日寄 E-mail 或電話通知;如未獲獎助,不另行通知。
5.申請本獎(助)學金無論獲獎與否,各項申請文件均不退還。
七、接受本會培育學生之義務(※申請前請務必詳讀)
(一)凡獲本會獎助之學生,須配合下列事項:
1. 為鼓勵獲獎助學生分享學習經驗與回饋社會,將不定期邀請參與感恩交流活動、專業成長 營隊活動及安得烈慈善協會相關公益活動。
2. 每年應依本會通知之期限、程序及應檢附之資料,辦理獎(助)學金申請事宜。
3. 獲獎助之學生領取獎(助)學金後,於次年 2 月 10 日前繳交第一學期「學習分享信」至送 件申請之安得烈辦事處,以郵戳或E-mail 寄出日期為憑。
(二)未能配合上述及相關規定者,本會得視情況停止獎助。
(三)本會於培育期間,得不定期進行電話、親訪等關懷,若發現不符合培育相關規定條件之情況,
本會得予以終止培育。
八、申請文件(申請表、家境自評表及自傳等格式,詳見附件一)
下列項次1~9 為申請之必要檢附文件;項次 10 之相關文件,如有請提供,作為審查之參考。
項次 文件名稱 說 明
1 申請表 正本一份,由本人親填並簽名(未滿20 歲申請人,須請法定代理人簽名)。
2 家境自評表 正本一份,由本人親自填寫。
3 自傳 正本一份,由本人親自填寫,600~800 字內容須包含:個人家庭背景描述(200 字)、 個人學習計畫(300~400 字)及獎(助)學金運用規劃(200 字)。
4 個人生活照 申請人之完整、正面、清晰六個月內生活照一張。
5 在學證明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註:若因參與國手培訓需休學訓練,可提訓練之證明。
6 匯款資訊 本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若無本人帳戶則提供直系親屬帳戶。
7 戶籍資料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不可審略記事;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8 家境證明
1. 擇一檢附以下證明,正、影本皆可:政府核發之該年度低收證明、中低收證明,
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特殊境遇家庭之公文或師長家請說明函等證明文件。
2. 其他家況提及之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書、
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證明、在監證明等,如有則檢附。
9 成績證明
1. 當學年度(含上、下學期之成績、德育或操行成績,獎懲及出缺席紀錄證明)之 成績單正本,或蓋有學校印鑑之成績單影本。
2. 檢附申請近兩年內之最佳競賽成績證明、全國技術士證、專業能力檢定證明(如:
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資料、照片,作為申請依據)。 3. 其他特殊表現證明,另行檢附。
10 其他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社會公益服務之佐證資料(提供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外宿證明(提 供租賃契約影本)、畢業證書(申請者為當年度畢業生),或其他說明文件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