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華裔青年來臺升學問與答
教育部彙編 序號 問 題 主政單位 答 覆壹、綜合事項
1 中華民國僑教 政策為何?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1.中華民國政府基於歷史淵源、民族情感、文化因素、憲法 精神和國家整體與長遠發展而制定僑教政策,並秉持「華 僑為革命之母」、「無僑教即無僑務」之理念,推展僑教 政策。
2.僑教政策之目的在於為我國及海外僑社培育兼具中華文化 及國際化背景之華裔專業人才,因此訂定「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歡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學成後返回僑居 地貢獻所學、服務僑社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3.僑教工作實施多年成果豐碩,對於僑生堅定認同與協助臺 灣拓展國際空間,更是有目共睹。因此,政府將持續維護 僑教政策之獨特價值與優先位階,秉持照顧僑生之一貫政 策思維,延續僑生各項優惠措施,以表達重視與關懷,進 而帶動國內教育國際化之發展。
2 僑生、港澳生 與外國學生身 分有何區別?
教育部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所稱「僑生」係指 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 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 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 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 之。
2.所稱「港澳學生」係指: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 6 年以上,
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但申請就讀 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
(2) 取得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3)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4) 港澳學生在學期間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 生活輔導等照顧。
(5) 港澳生身分之認定,由教育部定之。
3.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者有以下 4 類: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 僑生資格者。
(2) 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b.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 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 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a.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b.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
3 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如何組 成?
海外聯招會 1.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係依據大學 法,由國內各大學校院為辦理招收海外僑生來臺入學而共 同組成。自 84 學年度成立以來,即負責辦理海外僑生(含 港澳生)之聯合招生試務分發作業,104 學年度共有 146 所公私立大學校院加入,主任委員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 長擔任。
2. 為推展海外聯招會各項工作,海外聯招會設有命題、閱卷、
查核、試務、分發、秘書及宣導等 7 組,由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逢甲大學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分別負 責。
4 那些學校辦理 僑生建教合作 班?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僑務委員會
1.為推動與東南亞國家技職教育合作案,並提供弱勢僑生就 學機會,僑務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自 85 年起輔導中山學校財 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該校)辦 理僑生建教合作專班,由於受限於產業界配合意願及景氣 影響,以及僑生生活適應及學校管理等相關問題,該專班 每 3 年招生 1 次。
2.為配合僑教政策及僑居學生就學需求,自 103 學年度起改 以每年招生並擴大辦理。
3.104 學年度僑生建教合作專班除核定該校招收電子科 2 班 200 名外,增核嘉義縣私立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僑生建 教合作專班資訊科 1 班 96 名及新北市莊敬高職餐飲管理科 90 名,資訊科 80 名,美容科 50 名;三校預計招收 516 名 僑生。
5 海外青年技訓 班 的 情 形 為 何?
僑務委員會 1.為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展農、
工、商事業,促進當地繁榮,僑務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辦理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2.該班於民國 52(1963)年創辦,50 餘年來共有國立屏東科 技大學等 28 所學校陸續開班,培育了 17,727 名學生,分 別來自馬來西亞等世界各地 39 個國家地區。
3.目前正辦理第 33 及 34 期訓練,33 期共有中國文化大學等
13 校開設 23 班,預計 104 年 12 月畢業,34 期共有銘傳大 學等 17 校開設 29 班,預計 105 年 12 月畢業,第 35 期目 前正辦理招生宣導作業,共有逢甲大學等 27 校 48 科參與 招生作業,預定 105 年 3 月開課,106 年 12 月畢業。
4.其辦理要點:
(1) 宗旨: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 展工農商等事業,促進當地繁榮。
(2) 特色: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係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 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工農科實習佔 70%,課堂 講習佔 30%,商科課堂講習則與實習並重,俾畢業時 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3) 訓練期限:各科均定為 2 年,分 4 學期授課(包括在校 實習期間)。
(4) 申請保薦資格:
a. 高二肄業以上,年齡 40 歲以下之華裔男女青年,女 性申請人如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 得延長年齡 2 歲,惟最高不得超過 45 歲。
b. 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當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 臺出境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c.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d. 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至額滿為止。
(5) 保薦單位: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委託之僑團等保薦單位。
(6) 費用:
a. 在學期間醫療保險費或全民健康保險費、雜費、膳 費、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旅費等,均自行負 擔。
b. 學生免繳交學費,統由僑務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辦 理。
(7)輔導與照顧:
a. 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學金。
b.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
c.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全民健康保險費。
d. 酌予補助各校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e. 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
f. 酌予補助各校或分區舉辦畢業典禮、成果展覽活動及 歡送會活動。
(8)期滿結業:
a. 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
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證明。
b. 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 分證明,未修滿修業規定學分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 書。
貳、入(就)學、轉學及課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1 僑生如何申請 入 學 各 級 學 校?
教育部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海外僑生於每 年招生期間,依下列方式申請回國就學:
(1) 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 臺就學,再由僑務委員會審核後,轉送教育部、地方政 府教育局(處)或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各級學校。申 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訂定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 項。
(2) 向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或僑生專班之大學校院 提出申請,學校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委 員會審查僑生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 合格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2.海外僑生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 科學校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 委會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辦理分發 入學。但申請公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華僑高中為限。
其應注意事項:
(1) 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 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之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 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2) 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 函。
(3) 擬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專科 學校者,須在學期上課時間未逾三分之一前辦妥;已逾 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3.已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取得僑務委 員會發給之加分優待證明者,於入學下一學程時享有升學 優待,並以 1 次為限。
2 新進僑生如何 辦理改分發事 宜?
海外聯招會 教育部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 1 次為 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 華僑高中為限。
3 僑生在學期間 之學籍處理規 定如何?
教育部 1. 有關大學校院學生、專科學校學生(均含僑生)之學籍規 定以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已授權各校自行訂定 辦理。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含僑生),依據「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暨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3. 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中小學之學籍管理辦法,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4 僑生在學期間 轉 學 有 何 規 定?
教育部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經輔導就學之 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1. 已分發至大學、專科學校就讀之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 不良,若欲轉學,則須自行參加其他各校之轉學考試,且 不予加分優待。
2. 已分發至高級中等學校之就讀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不 良,若欲轉學,可直接協商學校辦理轉校,惟不得轉至進 修學校或夜間部就讀。
3. 已分發至國中小,因交通因素或適應不良,若欲轉學,須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辦法辦理轉校。
5 已分發回國就 學之僑生因故 未繼續在臺就 學並返回僑居 地後,得否重 新申請回國就 學?
教育部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規定,僑生經輔導回國就 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1年,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1次為限。
2.對於僑生離校未繼續就學係因僑生自身意願為之,而非肇 因就讀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依學生獎懲規定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等因素致遭退學 者,均可為上述規定所稱之「自願退學」。
6 國內外大學畢 業獲得學士以 上 學 位 之 僑 生,如何申請 就讀國內大學 校院碩士以上 學程?
教育部 1. 國外大學畢業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6 條 規定,於每年招生期間,依下列方式申請回國就讀碩士以 上學程:
(1) 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 臺就讀碩士以上學程,通過僑務委員會僑生資格及所填 志願學校之審查後,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入學。
(2) 向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或僑生專班之大學校院 提出申請,學校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委 員會審查僑生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 合格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2. 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4 條規定,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入學大學 碩士以上學程,通過所填志願學校之審查後,由海外聯招 會分發入學;已依前述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
前述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如係自行報考者,依國內 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3. 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7 僑生可否修習 教 育 學 程 ( 包 括半年全時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教育部 1.依「師資培育法」第5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
並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 定,目前師資培育以學生經各項大學入學管道進入各師資 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大學)「師資培育學系」,及 師資大學甄選校內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 生」進入「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為主。渠等人員須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後,方能 取得我國教師證書。
2.本部已函知師資大學:各校在學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 生(不含陸生)得依校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甄選與修習之相 關規定,等同一般生參加甄選並於通過後以納入師資培育 名額方式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課程,修畢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綜上,師資大學在學僑生可依學校教育學程甄選與修習之 相關規定,通過甄選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渠等畢業後如確需參加半年全時教育 實習課程,有關其居留延期事宜,應檢具師資大學開具之 證明及繳費單等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居留延期半年,惟居留期限屆滿即需離境。
4.另依「教師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僑生若未取得我國 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證 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應依當 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8 僑生課業不佳 如何補救?
教育部 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 點」,經學校認定有僑生須參加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輔導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檢具實施計畫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1.學業輔導:
(1) 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2) 參加同一科目學業輔導之僑生,滿6人即可開班。
(3) 僑生參加輔導科目每學期以4科為限。
(4) 每科每學期授課時間應滿12週以上,每週授課時數以2 小時至4小時為原則。
(5) 所設輔導科目: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
英(外)文、數學(含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
學科為範圍。
2.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1) 利用假期辦理,每學年舉辦以2期為限。
(2) 參加同一科目課業輔導之僑生滿6人即可開班。因僑生 人數較少者,得採個別輔導或經商請辦理學業輔導鄰近 學校之同意,至該校參加輔導。
(3) 每名僑生每期以輔導至多3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九 學分。
(4) 每1學分至少授課18小時,實習(驗)1學分至少授課32 小時。
(5) 開設科目為不及格且須重讀或擋修之必修科目。
(6) 享有本部「清寒公費或清寒僑生助學金」之僑生,得酌 減免學分費。
參、學歷採認及驗證事宜
1 我國大學學歷 是否為其他國 家承認?
教育部 各國政府對他國之學歷採認及其條件、標準等,均依各該國 教育政策訂定不同之規範。基於尊重各國政府之立法權及行 政權,我國政府並無強制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我國文憑之立場。
2 我國大學學歷 是否為香港政 府承認?
教育部 1.目前香港沒有非本地學歷的自動認可機制,而係以本地學 歷為基準,就申請人士的非本地學歷水平作概括比較,主 要從申請人高中起每一個求學階段所修畢學分/單元之學 術水平和數量,評估申請人總體教育程度,惟有關學術意 見只供參考,並無法律約束力。所以非英聯邦國家(包括美 國、我國及中國大陸等大專院校)所頒授之學歷,依申請人 需要,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評核,此係香港 制度與我國不同,並非不採認我國學歷。
2.凡持有我學歷者,如需申請為港府公務員或香港官立中、
小學教師,均須經由公務員事務局或該局委請之香港學術 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個別評審,經核可者可以同等學歷資格 應聘,而香港一般津貼(政府資助)中、小學校,則由各 校校長決定是否須送審。
3.至於西醫、牙醫、律師、工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須 通過各所屬專業人員團體(如律師會、香港醫學會等)之 資格檢定評核後,方可具專業執業資格,其檢定資格方式 包括參加公開檢定考試及完成專業培訓課程。
3 政府是否提供 僑生畢業學歷 驗證?
教育部 依「學位授予法」第 2 條規定,各級學位係由大學依法授予,
爰有關僑生學歷之真偽,應請逕向其畢業學校查證。
肆、工讀、工作相關事宜
1 在學僑生校外 工讀之薪資所 得扣繳稅率為 何?
財政部 1.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 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 非居住者),其工讀之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就給付總額按 18%稅率扣繳所得稅;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2012 年至 2013 年 3 月為新臺幣 28,170 元,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為 新臺幣 28,571 元、2014 年 7 月起為新臺幣 28,910 元、2015 年 7 月起為新臺幣 30,012 元),按 6%稅率扣繳所得稅。
2.僑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則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 給付其薪資所得時應按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該 僑生並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得自 應納稅額中扣抵。
3.扣繳義務人可就僑生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是 否為居住者,其經核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滿 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其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 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其未提示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 度將居留滿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該僑生嗣於一課稅年度內實際在我國境內居留超過183天 者,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前開已扣繳稅款得抵繳其結算 申報應納稅額。
2 港澳生畢業後 在臺工作,需 辦 理 那 些 手 續?
勞動部 1.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3條第1項規 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 服務法第5章至第7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 定。」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外 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 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2.依本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第4條第3項之香港或澳門居 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準此,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上開 規定訂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如港、澳居民之身分係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取得華 僑身分者及取得中華民國地區居留證者,得依上開辦法規 定由雇主或由其本人向該會申請許可。
3 政府是否鼓勵 僑生畢業後留 臺 實 習 或 工 作?
勞動部 來臺就學之僑外生,經我國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臺灣之 文化、語言及生活具有一定程度的瞭解,留用及延攬優秀僑 外生將有助於我國產業的國際連結及全球布局。相關措施如 下:
1.畢業後留臺實習:教育部自100年6月起建立國內大學校院 畢業僑外生留臺實習機制,並多次鬆綁僑外生申請留臺實 習資格條件,凡取得學士學位學業總平均達70分以上、取 得碩士以上學位,或技能競賽、科技展覽獲得獎項者,即 可提出申請;實習期間最長可至畢業後1年。
2.畢業後留臺工作:勞動部自 103 年 7 月 3 日起實施僑外生 評點制,以學歷、工作經驗、聘僱薪資、擔任職務資格、
華語及他國語言能力、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等 8 個項目評分,累計評分達 70 分,即可受聘僱在臺工作。凡 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 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申請留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 作,不受聘僱月薪須達新臺幣 4 萬 7,971 元以上及大學畢 業後需 2 年工作經驗之限制。
伍、就學貸款、獎助學金、生活照顧及補助事宜
1 僑生需具備何 種條件始能申 請就學貸款?
教育部 1. 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 定,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 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 學生為對象。大部分僑生因未在臺設籍且無我國身分證,
故不適用本貸款辦法。
2. 設有戶籍領有我國身分證之僑生,欲申請就學貸款,請參 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
2 僑生可申請那 些 僑 生 獎 學 金?
教育部 1.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1) 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資格︰
a. 每學年度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 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 者。
b.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 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 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 獎、三等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者。
(2) 菁英僑生獎學金申請資格︰
a. 已符合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 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 A1 等第者,或所就讀學校為僑 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
(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館處確認屬實,並由本部 遴選通過者。
b. 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 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 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 獎、三等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 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3) 續領資格: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 習 9 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 10%
以前或達 85 分以上。
(4) 獎學金待遇:
a. 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初領每月新臺幣 1 萬 2,500 元,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每月新臺幣 1 萬元。
b. 菁英僑生獎學金:初領及續領者每月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5) 申請程序: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a. 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檢附海外聯招會分發之錄取通知 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b. 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應檢附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 單。
2.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1) 申請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含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 人數五人以上者,得將當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 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不含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者),送教育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
(2) 獎學金待遇: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
(3) 申請程序: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三月三 十一日前,依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教育部請領經費。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為獎勵學業、品行優良之在學僑生,提供學行優 良僑生獎學金及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凡合乎各類申請條 件者,均得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申請方式:
(1) 凡大專院校2年級以上(五年至專科學校4年級以上)
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0分以上、
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 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2) 凡經大學入學考試、臺師大僑先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 員會分發來臺就讀大專院校之香港、澳門在學僑生,
符合前項資格者,亦得申請。
(3) 凡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2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 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 處分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上一學年學業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2.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申請方式:凡就讀大專 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75分以上,
並符合本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例如地域、科系等特殊資 格),若該學年度未獲得僑務委員會其他獎助學金,且無 留級、重讀及延畢等情形,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後,向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由各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
3 僑生有那些生 活 照 顧 及 補 助?
教育部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1.申請資格: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 學金要點」規定,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僑生(不 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 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提具符合 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 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 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等資格條 件者,得申請補助。
2.補助名額之計算:由本部視年度經費預算核定每月支給標 準,並按各校僑生人數占全國總僑生人數之比例核定各校 補助名額,復由學校按自訂審查作業須知審核分配之。
3.補助類別區分:(1)就讀五專前3年、高中職者;(2)就讀五 專後2年、二專及大學校院者。支給方式由學校按月支給,
每次支給年限為1年(自當學年度開學月份9月起至翌年8 月31日止,但應屆畢業生支給至6月止)。未能取得助學金 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4.申請及審核程序: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 2 週內,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 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該學年度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規定 者,報教育部核定。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之各項補助:
1.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1) 為維護僑生健康,使在學僑生傷病時醫療獲得保障,
僑務委員會對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
(即在臺居留未滿 6 月者),但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者,補助渠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僑保)
之保險費:
a.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b. 自行回國經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分發入學有案者;
c. 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含僑生專班)。
d. 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2) 參加僑保之僑生,於註冊時繳交保險費,保險費由僑 務委員會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五十,僑生自付百分之五 十。
(3) 僑保投保期限,自繳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保險效期 6 個月。倘投保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在保險 效期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4) 投保僑生在保險效期內可至全國各地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療院所就診。門診費用先由僑生自付,再檢附收 據正本及門診就診單,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門診給 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理賠上限為新臺幣一千 元(含掛號費)。
(5) 投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 三等病床,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 病床時即行遷住。自行超等住院者,超等費用須自行 負擔。住院期間醫療費用於繳納後,檢附收據正本及 醫療診斷書,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同一次住院理賠 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2.全民健康保險:
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 項規定,僑生應於來臺連續居留滿6個月或曾經出境1次未 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 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使來臺求學之清寒僑生於發 生傷病事故時,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使其能安心就學,
由僑生檢具清寒證明予各該就讀學校,經各該校審查通過 後,每月繳交健保費用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惟 業於102年12月31前來臺就學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資 格之僑生同學,亦得依信賴保護原則,其每月繳交健保費 用由僑務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3.僑生工讀補助金申請 :
(1) 工讀金之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僑生,並以清寒僑生為優 先。
(2) 各校僑生工讀名額及金額,每年12月份時,由僑務委員 會統籌辦理分配各相關學校工讀名額。採先行預撥方 式,每年分2期或4期(3個月1期)撥付各校備用,事後
檢附印領清冊等文件辦理核銷。各校應覈實辦理,不得 移作他用。各校安排工讀生活學習機會,應不影響僑生 課業及至校內適當處所工讀,並得自訂實施細則送僑務 委員會備查。
4.急難及喪葬慰問金補助:
(1) 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急難及喪葬 事宜,僑務委員會特訂有「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 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 學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在校學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 凡在學僑生在臺灣地區具有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 濟之重大負擔;因家遭變故,致經濟來源中斷,生活 困難;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 大損失;死亡等;均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3) 申請醫療慰問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 費用單據;申請急難慰問者,檢附家遭變故或本人遭 受災害損失之證明;申請喪葬慰問者,檢附死亡證明 書。並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僑務委員會 得視個案給予補助。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署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 定,外籍人士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於來臺連續居留滿6 個月或曾經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 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使來 臺居住之僑生及外籍學生於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
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
2. 目前在學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僑生、外籍學生,每月應 繳納健保費新臺幣749元,惟家境清寒者,得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健保費自付部分減 免,經審查符合資格,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即新 臺幣375元,僑生自付新臺幣374元。
勞動部 勞動部對僑生工讀之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 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其工作 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並應依該法第 43 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許可。
4 政府為僑生舉 辦那些活動?
教育部 教育部舉辦之僑生活動:
1.補助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補助額度係以各校每名僑生 新臺幣600元為補助基準,並視實施計畫項目、內容及學校 配合款之多寡,每項目分別另核給新臺幣1千元至5千元之 補助金額。
2.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
3.各校僑生節慶活動(含春節祭祖聯歡活動)。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舉辦之僑生活動:
1.新僑生講習會或接待活動。
2.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3.全國僑生社團菁英幹部研習會。
4.北、中、南及東區僑生春季活動。
5.僑生春節祭祖師生聚餐聯歡餐會。
6.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職涯規劃研習會。
7.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歡送活動。
陸、居留及國籍相關事宜
1 僑生入境居留 期間應注意辦 理哪些手續?
又延期居留如 何辦理?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1) 僑生持居留簽證初次入國未註冊者,須檢附入學通知 書,比照外籍勞工先核給居留效期 6 個月外僑居留證;
已註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已完成註冊之學 生證等證明文件,核發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2) 外僑居留證效期為 1 年,僑生於外僑居留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內,得檢附所須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延期居留。申辦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可自行辦 理、委託他人辦理,或於填妥書面授權後由學校集體辦 理。由學校集體辦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移民署服 務站洽辦。
2.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僑生:僑生入國後於停留效期內,完成註冊手續後,得檢附申請 居留應備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 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效期 3 年,效期屆滿原居留原因仍存 在者,於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得檢附學校公文向居留地移 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2 新進僑生於學 校 註 冊 前 來 臺,可否放寬 停留或居留期 限,避免逾期 遭罰款?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僑生持居留簽證初次入國未註冊者,須檢附入學通知書,
比照外籍勞工先核給居留效期 6 個月外僑居留證;已註冊 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已完成註冊之學生證等證 明文件,核發 1 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2.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僑生:
僑生入國後於停留效期內,完成註冊手續後,得檢附申請 居留應備文件,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 證。
3 持中華民國護 照之僑生如何 恢復戶籍或請 領臺灣地區居 留證?
內政部(戶政 司)、內政部 移民署
1. 原在臺設有戶籍之僑生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持憑經蓋有 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為 http://www.ris.gov.tw/)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 入登記,並請領國民身分證。
2. 如何請領臺灣地區居留證,請參考問題 17 之第 2 項答覆內 容。
4 僑生畢業、休 學或退學後,
可否申請延期 居留?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僑生畢業後,其居留原因業已消失,應依規定離境。惟考量 僑生畢業後報考研究所或處理私人事務等理由,畢業僑生之 居留期限統一以畢業當年之 9 月 30 日或 3 月 31 日為最後期 限,如須留臺覓職者,得檢附畢業證明文件,自畢業當月申 請延期居留 6 個月。另「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業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修正發布,第 23 條第 1 項增列但書,明定僑生 畢業後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其僑生 身分最長得延至畢業後 1 年,教育部並據以訂定發布「大學 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 點」。畢業僑生如取得教育部核准實習公文,即可向移民署申 辦延期居留。
5 大學畢業僑生 報考研究所,
可否辦理延期 居留?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 僑生畢業後,其居留原因業已消失,未申請延期在臺居留 覓職者,應依規定離境。惟考量僑生畢業後報考研究所或 處理私人事務等理由,畢業僑生之居留期限統一以畢業當 年之 9 月 30 日或 3 月 31 日為最後期限。
2. 僑生畢業後在居留證有效期限內報考國內研究所經錄取 者,可持憑錄取學校核發之錄取通知書向居留地移民署服 務站申請延期。
6 僑生在臺連續 居留七年可否 申請永久居留 證?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 法連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並符合相關要件 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0 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 者,在我國居留期間,不予計入永久居留期間計算。
7 僑生為何取消 核發國民身分 證?
內政部(戶政 司)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僑生回國就學原可發給國民身分證,係依據「回國僑生戶籍 登記辦法」之規定:「凡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之僑 生,均可辦理戶籍登記並領取國民身分證」。然因僑生與僑民 申報戶籍之規定寬嚴不一,為求公平,內政部業於 83 年 5 月 11 日廢止上開辦法。按「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中 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爰 僑生如欲取得國民身分證,應先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許可證
明,經核准後,再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並領取國民身分證。
8 外國人或無國 籍人如何申請 歸化中華民國 國籍?
內政部(戶政 司)
1.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 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 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一定期間以上;年 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 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 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喪失其原有國籍等要 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開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一定 期間以上,如為我國人配偶身分須合法繼續居留 3 年以 上,一般外籍人士身分須合法繼續居留 5 年以上或曾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合法繼續居留 10 年以上。
2.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具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1)經勞動部 (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者。(2)在臺灣 地區就學者。(3)以前 2 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 留證者。
3.外國人符合上揭歸化國籍要件者,倘擬申請喪失原有國籍 證明,得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證明,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外國 人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檢附喪失原有國籍 之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 務所再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轉內政部,倘查有不符國籍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 不予許可歸化。
4.有關歸化我國國籍相關資訊,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 訊網網站(網址: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
「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
柒、僑生(含港澳生)兵役事宜
1 僑生服兵役之 相 關 規 定 為 何?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 相關法規:「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2.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無兵役問題。
3.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 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4.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 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 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 得僑務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 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5.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 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6.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在學期間),不列入前述「屆滿 1 年」居住時間計算。
7.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生,如為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 戶籍之役齡男子,且不具有僑民役男身分,畢業或休、退 學後,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2 僑 生 回 國 就 學,不符合兵 役緩徵的情形 為何?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 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在臺曾設有戶籍,於年 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 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 之。未具有僑民役男身分且曾在臺曾設有戶籍者,屬一般 役男身分,應依國內役男辦理緩徵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辦;
畢業或離校後,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就讀學校 未經立案或無學籍者不得緩徵;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就讀大專校院 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28歲仍未畢業者或年齡逾33歲仍未畢 業者也不得緩徵。例如取得國外學士學位後,再回國就讀 學士學位或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課程者,是不符合兵 役緩徵條件。
4. 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僑民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讀國 立僑大先修班(現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先部)期間,依 內政部93年2月6日臺內役字第0930094390號函規定,得不 計算其在臺居住時間;惟如果已具大學畢業學歷者,再就 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先部期間,則須列計在臺居住時間。
3 香港、澳門學 生畢業後留臺 屆滿一年,是 否依法服役?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澳門居民,無兵役問題。
2.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澳門居民於中華民 國88年12月20日以後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於設籍屆滿 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惟屆滿1年時仍在學者,在學 期間得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應即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
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 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1)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 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 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 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 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