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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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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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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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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2)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

F1-1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一、下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檢附檢查報告書及有關文件,敬請准予備查。

二、本申報內容如有不實或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 於死或致重傷,願依法負其責任。

  此致

申報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文件 (依序排列)

1.申報書(申報人名冊、專業檢查人名冊、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

2.檢查報告書總表1份 3.改善計畫書 份 4.檢查報告書1份

5.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記錄表1份 7.檢查記錄簡圖1份

9.使用執照影本1份

13.專業機構或檢查人認可證影本1份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108年度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等2人(詳申報人名冊) (簽章)

12.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份 11.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份

10.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1份 8.現況照片1份

6.主用途及從屬用途檢查表* 份

申報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名稱 建築物地址

使用執照字號

整幢建築物 現 況

建築物座標 本次申報範圍 之樓地板面積

經度:120.435076 緯度:22.687834

申報樓層別

專 業 檢 查 機 構

、 檢 查 人 資 料

(擇一項填列)

專 業 機 構

專 業 檢 查 人

名稱 負責人 姓 名 通訊 地址 執或 業事 公務 司所 檢項 查目 簽類 證別

名稱 通訊 地址

防火避難設施類 檢查人姓名 設備安全類 檢查人姓名

認可證字號

通訊電話

通訊電話

認可證字號

認可證字號 檢查日期

記 錄

本次(年度)

檢查日期

註:1.「檢附文件」欄有「*」符號註記之項目,為依相關法令規定需查核者始檢附之。

  2.填列本申報書之申報人、專業檢查人之人數達2人以上者,應填列「申報人名冊」、「專業檢查人名冊」;申報樓   層別達2層以上或現況用途類組達2類以上者,應填列「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

  3.「申報人」如非本國人,其「姓名」欄應填列與護照登載相同之外文姓名;另「國民身分證字號」欄應填列護照   號碼。

  4.本表所稱「代申報人」,係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或管理負責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

3003.58平方公尺 (92)高縣建使字第01733號

整幢為地上2層、地下1層建築物

元璞建築師事務所

蔡智充

高雄市三民區裕誠路56號2樓

40C3D02075

07-3491423

元璞建築師事務所

高雄市三民區裕誠路56號2樓

07-3491423

自108年11月10日至108年11月26日 蔡智充

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40C3D02075

G2 政府機關

□整幢建築物供同一使用類組使用

■整幢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使用類組使用

蔡智充 40C3D02075

地上001層等4筆詳建築物申報樓層概 要表

申 報 建 築 物 概 要

現況用途 類 組

(3)

申 報 人 名 冊

F 1 - 2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共 1 頁 第 1 頁

108年度

申報人 姓名

(簽章)

申報範圍(建築 物門牌號碼)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與申報書相同者免填)

0000000158 中華民國

1

■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使用人

申報人 姓名

(簽章)

申報範圍(建築 物門牌號碼)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與申報書相同者免填)

72068106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2

□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使用人

備註: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表1-1)」所列申報人數達2名以上者,應填列本表。

2.「申報人」如非本國人,其「姓名」欄應填列與護照登載相同之外文姓名;另「國民身分證字號」欄應填列護照號碼。

(4)

專 業 檢 查 人 名 冊

F 1 - 3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共 3 頁 第 1 頁

108年度

檢 查 範 圍

(樓層/面積) 1-2F/3003.58 ㎡

40C3D02075 專業檢查人

姓   名 蔡智充 認可證字號

(簽章)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11 防火區劃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層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11 防火區劃面積區劃十層以下樓層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12 防火區劃面積區劃十一層以上樓層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21 防火區劃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31 防火區劃垂直區劃挑空部分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32 防火區劃垂直區劃電扶梯間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33 防火區劃垂直區劃昇降機間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34 防火區劃垂直區劃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41 防火區劃層間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51 防火區劃貫穿部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61 防火區劃地下建築物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62 防火區劃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71 防火區劃高層建築物區劃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181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211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311 內部裝修材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411 避難層出入口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511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611 走廊一般走廊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611 走廊一般走廊 備註:

1.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各類檢查項次之專業檢查人數達2名以上者,應填列本表。

2.本表所稱「檢查項次(檢查項目)」應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規定填列。

(5)

專 業 檢 查 人 名 冊

F 1 - 3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共 3 頁 第 2 頁

108年度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611 走廊一般走廊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621 走廊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11 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距離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11 直通樓梯設置與步行距離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21 直通樓梯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21 直通樓梯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31 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31 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41 直通樓梯總寬度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51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761 直通樓梯迴轉半徑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811 安全梯室內安全梯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821 安全梯戶外安全梯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831 安全梯特別安全梯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0911 屋頂避難平臺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1011 緊急進口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1011 緊急進口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A1011 緊急進口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111 昇降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211 避雷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211 避雷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211 避雷設備 備註:

1.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各類檢查項次之專業檢查人數達2名以上者,應填列本表。

2.本表所稱「檢查項次(檢查項目)」應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規定填列。

(6)

專 業 檢 查 人 名 冊

F 1 - 3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共 3 頁 第 3 頁

108年度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211 避雷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211 避雷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311 緊急供電系統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311 緊急供電系統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311 緊急供電系統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311 緊急供電系統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411 特殊供電舞臺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421 特殊供電電影院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431 特殊供電廣告招牌(燈)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441 特殊供電游泳池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451 航空障礙燈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511 空調風管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611 燃氣設備 檢 查 項 次

(檢查項目) B0621 鍋爐 備註:

1.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各類檢查項次之專業檢查人數達2名以上者,應填列本表。

2.本表所稱「檢查項次(檢查項目)」應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規定填列。

(7)

建 築 物 申 報 樓 層 概 要 表

F1-4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共 1 頁 第 1 頁

申報樓層別 建築物門牌號碼 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

照核定用途(使用類組)

現況用途

(使用類組)

108年度

G2 一般辦公室 G2 一般辦公室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地上001層

C2 倉庫 C2 倉庫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地上001層

G2 一般辦公室 G2 一般辦公室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地上002層

C2 倉庫 C2 倉庫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地上002層 備註:

1.申報樓層別達2層以上或現況用途類組達2類以上者,應填列本表。

2.本表所稱「現況用途(使用類組)」,應按實際現況用途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填列。

(8)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清 冊

F1-6

申報掛號日期 文    號 檢查登記號碼:

完整執照字號 發照日期

C10811040312

108年度

共 1 頁 第 1 頁

備  註 (92)高縣建使字第01733號 092年10月29日 字第-00

(9)

108年度 檢查日期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F2-1-1

申報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名稱 建築物地址

現況用途 (使用類組)

最近一次變更 使用許可字號

檢查簽證類別及項目 檢查結果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檢 查 紀 錄

(一) 防 火 區 劃

1.面積區劃

(1)十層以下樓層 (2)十一層以上樓層 2.特定用途空間區劃

3.垂直區劃

(1)挑空部分

(3)昇降機間 (2)電扶梯間

(4)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   部分

4.層間區劃

6.地下建築物區劃

(1)與地下建築物連通區劃 (2)地下建築物本體區劃 7.高層建築物區劃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三)內部裝修材料 (四)避難層出入口

(五)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使用執照字號

5.貫穿部區劃

8.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

(六) 走

廊 2.ㄧ般走廊

1.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

(七) 直 通 樓 梯

1.設置與步行距離

2.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3.樓梯及平臺淨寬度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 G2 政府機關

自108年11月10日至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92)高縣建使字第01733號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092年10月29日

共 2 頁 第 1 頁

使用執照 核發日期

(10)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類 檢 查 紀 錄

(四) 特 殊 供 電

(九)屋頂避難平臺 (八)

安 全 梯

5.迴轉半徑

6.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 1.室內安全梯

2.戶外安全梯 3.特別安全梯

(十)緊急進口

(ㄧ)昇降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緊急供電系統

1.舞臺

2.電影院 3.廣告招牌(燈) 4.航空障礙燈

(五)空調風管 三

、 建 築 物 設 備 安 全 類 檢 查 紀 錄

、 檢 查 簽 證 結 果

專 業 機 構

專 業 檢 查 人

機構名稱 (負責人姓名)

認可證字號 檢查人 姓 名 認可證 字 號 防火避難

設施類

設備安全類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六)

燃設 燒備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40C3D02075

元璞建築師事務所(蔡智充)

蔡智充 40C3D02075 蔡智充 40C3D02075

4.直通樓梯總寬度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七)

直 通 樓 梯

1.各檢查項目均符合規定。

2.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已提具改  善計畫書。

3.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

檢查人 姓 名 認可證 字 號

1.燃氣設備

2.鍋爐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5.游泳池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免檢討

(11)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F2-1-3

檢查日期 108年度

檢查登記號碼:C10811040312

【壹】申報建築物概要

申報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名稱

建造執照字號 最近一次變更使用

執照(許可)字號

發 照 日 期 現況用途 (使用類組)

【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X」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 人應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擇ㄧ標準檢查填列:

 1.「○」:係指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檢討改善。

 2.「△」:係指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       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X」:係指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應依列管注意事項維       護使用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X、提改善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十 層 以 下 樓 層 面 積 區 劃

^ ㄧ

﹀ 防 火 區 劃

□ 填表說明

許 可 日 期

自108年11月10日至108年11月26日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G2 政府機關

(92)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0255號 092年09月16日 年月日

檢查內容

共 20 頁 第 1 頁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 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 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 之一。

建築物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0號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高屏溪攔河堰管理 中心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檢討改善:

(1)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    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    劃分隔。

(2)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    隔。

■「☆」

法令適用期間(年/月/日,以下略)630217~921231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 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 窗區劃分隔。但區劃範圍內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 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630217~921231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 積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甲種防火門窗 等予以區劃分隔。

□「○」

□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

,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 樓地板區劃分隔。但區劃範圍內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 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930101~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 積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 劃分隔。

□「X」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 □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

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12)

十 ㄧ 層 以 上 樓 層 面 積 區 劃

^ ㄧ

﹀ 防 火 區 劃

930101~

建築物除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    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200平方公尺。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    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    者,區劃面積得增為400平方公尺。

(3)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公    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    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4)前3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    積之二分之一。

(5)第1款至第3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特 定 用 途 空 間 區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

原有合法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檢討改善: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    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200平方公尺。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    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    400平方公尺。

(3)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    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    備區劃分隔。

(4)前3款區劃範圍內,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    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630217~640806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符合防 火構造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分隔之,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1)自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

   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按每200平方公尺範    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窗分隔者為限。

(2)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按每500平方公    尺範圍內區劃,並以甲種防火門窗分隔者為限。

(3)樓梯間、電梯間。

□ 640807~921231

建築物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下列規定區劃:

(1)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者,應按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2)自地板面起1.2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    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    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3)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500平方   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 原核定事項相符。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   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 壁,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1)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   建築物。

(2)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

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 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13)

挑 空 部 分 區 劃

^ ㄧ

﹀ 防 火 區 劃

昇 降 機 間 區 劃

電 扶 梯 間 區 劃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

■「△」

□「○」

□「 」

■「△」

□「○」

□「 」

特 定 用 途 空 間 區 劃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 時以上之阻熱性: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   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93010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 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免檢討「十層以下樓層面 積區劃」。

(1)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   築物。

(2)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50公分以上。但與樓   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90公分以上且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

突出。

(2)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   3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應裝置具有1小時   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3)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

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1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 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不受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   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   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電扶梯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 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鄰接電扶梯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 分,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 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電扶梯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不受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   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及其   他類似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鄰接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 有權專有部分,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不受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   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及其 他類似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檢查結果 詳第2頁

(14)

■ 垂

直 貫 穿 樓 地 板 之 管 道

間 及 其 他 類 似 部 分 區 劃

^ 戶

﹀ 間 區 劃

□「◎」 □

貫 穿 部 區 劃

與 □

地 下 建 築 物 連 通 區

^ ㄧ

﹀ 防 火 區 劃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

□「 」

□「△」

■「☆」

□「○」

□「 」

□「☆」

□「○」

■「 」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1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及遮煙性。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管 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不受限制:

(1)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   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2)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及其 他類似部分。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公分   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90公分以上,且該   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2)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款之規定。

□ (3)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以具有1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   隔但鄰接該垂直空間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就專   有部分檢討

630217~921231

防火樓板應突出外牆面50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有高度90公分以上 為防火構造者得免突出。

□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公分以上 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 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 構造,亦同。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   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

時效。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與 原核定事項相符。

□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   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630217~921231

貫穿防火區劃牆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1)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   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   時效。

(2)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   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930101~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780616~921231

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以緩衝區間接連接者,該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

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 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不燃材料,且設有通 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間之防火區劃。

□ 930101~

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以緩衝區間接連接者,該緩衝區與連接之地下建築物、

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地下層間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其內部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且設有 通風管道時,其通風管道不得同時貫穿緩衝區與二側建築物間之防火區劃。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5)

地 下 建 築 物 本 體 區 劃

高 層 建 築 物 區 劃

^ ㄧ

﹀ 防 火 區 劃

/ 防 ■

火 區 劃 之 防 火 門 窗

^ ㄧ

﹀ 防 火 區 劃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

■「 」

■「△」

□「○」

□「 」

(1)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   予以區劃分隔。

□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予以   區劃分隔。

780616~921231

□ (1)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按每10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   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930101~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   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   獨立之防火區劃。

□ (2)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   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並   應具有遮煙性。

□ (3)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設置燃氣設備之空間與其他部分以具   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予以   劃分隔。

□ (4)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   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831028~921231

□ (1)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通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

□ (2)昇降機道及梯廳應自成一獨立防火區劃。

□ (3)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

□ (4)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   門窗予以區劃分隔。

930101~

□ (1)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 (2)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連接昇降機間之   走廊,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   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 (3)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   區劃分隔。

□ (4)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   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

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   置,其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 (2)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於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   閉之裝置;其關閉後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且開啟後自行關閉。

□ (3)防火捲門者,其下方不得堆置雜物妨害啟降功能,並應附設門扇寬度在   75公分以上,高度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 (4)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之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   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之防火門不受此限)且無封   閉或阻塞情事行。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16)

^ 二

﹀ 非 防 火 區 劃 分 間 牆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三

﹀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規定應具1小時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 替代之。

□ (1)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界)牆,應為防火構造,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 (2)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   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710715~840412

□ (1)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界)牆,應為防火構造,並應通達樓板或屋頂

□ (3)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   分隔。

630217~710714

840413~921231

(2)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   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1)三溫暖、視聽歌唱業、理容院、電影院(戲院)、酒家、九吧、歌廳、舞廳   、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旅館、保齡球館、學校、醫院、寄宿舍、

  市場、總樓地板面積為300㎡以上之餐廳與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及各級   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分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2)學校、醫院、旅館、寄宿舍、市場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其主要分間牆應   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3)餐飲業之廚房應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乙種防火門窗區劃   分隔。

930101~

□ (1)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   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   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   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630215~920820

建築物之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17)

^ 三

﹀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檢查結果

■「☆」 詳第6頁

920821~940630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檢討符合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   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 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18)

^ 三

﹀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檢查結果

■「☆」 詳第6頁

940701~1000629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檢討符合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   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 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19)

^ 三

﹀ 內 部 裝 修 材 料

□「 」

□「◎」 □

□「△」

□「○」

1000630~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B-1、B-2、B-3    組及I類者外,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

(2)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

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檢查結果 詳第6頁

(20)

^ 四

﹀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6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者,其直 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下列規定檢討改善:

□ (1)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且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

□ (2)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630217~640805

□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者,該用途使用   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   2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可開向   寬1.5公尺以上之通路。

□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且   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2組,且該用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500㎡以上者,設 在避難層之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且均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640806~710714

□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者,該用途使用   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 2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其中至少一處 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可開向寬1.5公尺以上之通路

□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設在避難層之出入口   ,每處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710715~921231

■ (1)6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者   ,該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應在避難層之適 當位置,開設2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可開向寬1.5公尺以上之通路,通 路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且   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設在避難層之出入口   ,每處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

形。

930101~

□ (1)6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   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 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 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 寬1.5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

並應接通道路。

□ (2)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   小於1.8公尺。

□ (3)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4)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   ,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其他建築   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   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

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21)

^ 五

﹀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ㄧ 般 走 廊

^ 六

﹀ 走 廊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

□「○」

■「 」

□「◎」

□「○」

■「 」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其避難層以外樓層,通 達供避難使用之走道或直通樓梯間,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高度不得 低於1.8公尺。

630217~640805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供A-1、B-2組使用 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640806~92123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於1.2公尺,並應裝設甲種防火門,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93010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於1.2公尺,並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且無封閉或阻塞情 形。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

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630216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走廊一側為 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且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走廊內部 並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630217~850418

□ (1)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其牆壁應為防火構造   或不燃材料。

□ (2)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   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 (3)供A-1類組使用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   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300平方公尺以下 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 火構造,不在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 得小於1.2公尺;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每增加60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10

公分。

□ (4)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22)

ㄧ 般 走 廊

^ 六

﹀ 走 廊

檢查結果 詳第10頁

□「○」

■「☆」

□「 」

□「◎」

630217~850418

□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   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 (2)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850419~921231

■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   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 (2)防火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之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   燃材料。

■ (3)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930101~

□ (1)走廊不得封閉、阻塞或堆置雜物,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   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 (2)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1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

□ (3)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改善: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本申報場所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

與原核定事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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