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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
「兒童權利公約兒少報告撰擬培力計畫-特定兒少培力」
壹、 計畫緣起
我國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依法於 105 年完成 CRC 首次國家報告,並應於 110 年 11 月 20 日前提出定期報告,111 年進行國際審查。為落實 CRC 第 12 條
「兒少表意權」,參考聯合國《兒童參與 CRC 報告程序工作方法》建 議,邀請兒少提出兒少報告,並參與國際審查。
為能有效促進兒少參與報告過程,強化兒少表達意見之能力,本 署 105 年、106 年針對一般兒少參與首次國家報告程序進行系列培力 計畫;為促進兒少參與 110 年定期國家報告兒少報告作業,107 年邀請 具國際審查參與經驗之兒少進行經驗傳承,本(108)年度將依聯合國 兒童權利委員會《兒童參與 CRC 報告程序與工作方法》建議,針對邊 緣化與弱勢狀況的兒少,鼓勵並給予參與報告程序之機會。
為保障前開特定身分兒少1之權益與發聲管道,擬定本計畫,期透 過民間團體協助各類特定身分兒少,發展兒權意識、知能、表達意見能 力,促使兒少檢視自身權益,針對自身特有經驗提出觀察與建言,俾將 成果反應於 111 年第 2 次兒少報告。
貳、 計畫目標與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引發特定身分兒少對自身權意之關切;提升兒權意識與知能。
1本計畫所稱「特定身分兒少」係參酌聯合國例舉之特定身分兒少並考量國內實務現況,包括:觸法、接 受安置、LGBTQI、原住民、身心障礙、接受實驗型教育或在家自學,或經本署認定之弱勢/特殊處境之 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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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特定兒少口語或書面表達意見能力。
(三)促使兒少可依自身特有經驗,提出對政府作為之觀察與建言。
二、執行內容:
(一)兒少培力
1. 兒權意識與知能提升:介紹 CRC(至少應包含四大原則:禁 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生存及發展權、表意權)、國家 報告及國際審查流程、結論性意見產出過程、兒少參與國際 審查程序等,使兒少了解 CRC 內涵及推動概況,與自身權利 之關聯。
2. 表達意見能力提升:針對參與活動兒少,提供口頭或書面等 表達能力提升訓練,俾利於活動過程中表達自身意見。
(二)兒少觀點與建議:以「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 應表」為基礎,擇取與兒少自身相關議題,針對政府所擬定之 行動方案及計畫內容,協助提出兒少觀點與建議。
參、 計畫執行期間
自核定後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肆、 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應為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
二、參與本補助計畫活動者,應均為未滿 18 歲之兒少,且特定身分兒 少應占參與者 70%以上。
伍、 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40 萬元。
二、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團體領導費、協同領導費、交通費、住宿 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保險費、專題演講費、翻譯費、口譯費、
手譯費、同步聽打費、出席費、印刷費、印製費、設計費、錄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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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費、網路費、影片後製費、教材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 材租金(含無障礙設施租金)、臨時酬勞費、膳費、專案計畫管理 費(補助案雜支及專案管理費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基準:依本署 108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陸、 申請程序
一、收件方式:申請單位應於 108 年 2 月 27 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 下列文件寄(送)達本署中部辦公室(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3 號 5 樓)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申請表(附件一)。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
(四)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二、審核重點:
(一)培力對象:特定性。
(二)計畫內容:創新性、有效性、完整性。
(三)計畫期程:可操作性。
(四)預算編列:合理性。
三、審查結果將以公文函知申請單位。
柒、 撥款及核銷作業
一、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劃 處理原則」以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結案時應檢附: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成效報告」(附件三)。
(二)參與活動兒少對於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之觀點與建議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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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活動兒少人數、身分及年齡統計概況表(附件四)。
捌、 督導及考核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玖、 經費來源
108 年公益彩券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