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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家庭支持服務 一律橫式作答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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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110 學年度下學期期末考試題【 正參】070

科目:家庭支持服務 一律橫式作答 1 頁

申論題 100%(共二題,每一題 50%)

一、 常聽許多人說:「雖然無法選擇出生的家庭與父母,但卻可以選擇自己要過什麼的 人生。」請從”早療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貧窮家庭”、”單親家 庭”、”新移民家庭”等五種家庭類型中,選擇”一個家庭類型”,說明其定義 與需求,及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論述,政府對該類型家庭應有的 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為何?(50%,PP207-310、339-369)

參考答案:

(一) 精要說明所選擇的一個家庭類型之定義概念與需求主要內容(最多 20 分)。

一、”早療家庭”

(一) 1. 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早期療育」係由國外 Early Intervention 發展而來,包含早期預防、發現和診斷、早期治療、復健 和教育。美國「學前特殊教育與早期介入法案」亦將早療界定為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身心狀 況與發展需要,所設計的一連串針對「兒童本身與其家庭」的服務計畫。

(2)早療所服務的主要對象是發展遲緩兒童,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定義:「本法 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 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 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3)就提供服務對象的年齡而言,國內外學者大多建議以零~六歲為主。Bailey 和 Wolery(1992)指 出,早療服務係指提供零~六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教育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 庭支持性的服務;Savage 與 Culbert(1989)則將早療定義為︰提供教育與治療服務給「零~三 歲」發展遲緩嬰幼兒與其家庭;國內學者萬育維與莊鳳如(1995)認為所謂的早療是指針對學前 階段(零~六歲)。

2. 需求主要內容:

(1)這群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人所面臨的困境與需求,是早療服務發展之重要依據。(前一段拿 去前言)Herman 與 Hazel(1991)所做的調查研究發現,發展遲緩幼兒的父母之親職教育需求,

包括家庭保健服務、家庭諮商、父母成長團體、臨時協助、短期照護的需求、溝通的需求。CaroDerevensky(1991)在同年也進行身心障礙父母親需求調查,以瞭解發展遲緩幼兒父母所需要 的親職教育課程,研究結果顯示發展遲緩幼兒父母較感興趣的課程需求為:(1)如何引發子女的 學習動機;(2)如何使小孩建立自信心;(3)如何採取行動協助子女療育訓練;(4)如何參與社 會成長活動;(5)如何獲取社會資源之資訊。前三項屬「專業需求」,第四、五項屬「資訊需 求」。

(2)國內自早期療育的施行後,也普遍想了解發展遲緩幼兒的家庭需求、以及幼兒父母的親職教育需 求,以提供機構或幼兒園所開辦合適的課程或給予最迫切的服務。研究顯示,心智發展障礙幼兒 答題方向

(一)精要說明所選擇的一個家庭類型之定義概念與需求主要內容(最多 20 分)

(二)能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 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2)

2

父母需要資訊、專業、經濟和精神上的支援,而排名前二者為資訊和專業的支援,經濟需求第 三,精神需求為第四(王天苗,1993;張世慧,1996)。

(二) 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 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1. 我國早療服務輸送共包括通報、轉介、聯合評估與療育服務四個過程。期待在早療的服務規 劃中,發展遲緩兒童能透過「發展遲緩兒童早療服務通報轉介中心」安排所需接受的服務。

而目前國內早療服務的特色,係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為服務的對象,並採取預防 性的觀點、專業團隊的方式提供服務,掌握六歲以前兒童發展的黃金期,將家庭視為處置重 點、重視案主與案家的個別化服務。

2. 通常早療服務型態依提供場域可以劃分為「以中心為主」、「以家庭為主」以及「混合式」三 種。「以中心為主」的方式,由兒童與家長定期前往提供早療服務的中心、社福機構、醫院 等單位接受訓練與教育。「以家庭為主」的方式,由受過訓練的護士、治療師、諮商員等專 業人員,定期前往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訪視。而「混合式」,則是指早療服務的提供場域同 時包含中心與家庭為主。

3. 另外有關早療計畫專業整合的模式,可分為「多專業團隊」、「專業間團隊」與「跨專業團 隊」。但須克服整合服務困難處包括專業之分化、組織服務目標的差異、經費與人力限制、

本位主義的干擾、溝通困難等問題。在整合途徑的方式上,可以透過非正式合作、服務系統 的協調、重組獨立自主的機構及方案、設置新的行政機構來發展新的服務系統。若是現有的 服務系統對服務整合有困難,則應該思考發展新的服務系統進行服務整合。連結後由醫療單 位來統籌管理,便能有效整合新生兒篩檢、公共衛生體系、社區護理體系等服務系統,提高 發現比率,使服務輸送體系更順暢,並發展新的服務細緻途徑進行服務整合。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

(一)

1.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 根據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辦理的「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資料,身心障礙者致殘的因素 中,以後天疾病而致身心障礙的比例最高,占43.3%;其次為先天(出生即有)的身心障礙,占 16.3%。其他致殘因素依序為:交通事故(8.1%)、老年退化(7.6%)、其他事故傷害(7.3%)、

不明原因(7.1)、職業傷害(6.7%)、家庭或社會環境因素(2.5%)等(內政部與勞委會,

2007)。值得重視的是, 零歲至十八歲的兒童和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中,將近七成皆是先天出生就 有身心障礙情形。對這些家庭而言,如何教養身心障礙的子女,提供其適當的照顧,成為沈重的 負荷。完善的社會支持體系,是這些家庭重要的後盾。

(2) 2007 年 7 月 1 日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此次的修法,也將身 心障礙的類別,從原來的十六類,修正為八大類;惟此一修正條文,將於新法公布後五年(2012 年)實施,故目前身心障礙仍維持現行的十六類。依照現行的身心障礙類別,我國身心障礙者中 以肢障者比例最高。

2.需求主要內容:

 身心障礙者家庭的需求,主要可以區分為兩個面向。一是身心障礙者本身的需求,一是身心障礙 者的家屬的需求。以家庭支持的觀點,又特別關注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子女的家庭,以及有未成 年子女的身心障礙父母親的需求與支持。

Prilleltensky(2004)曾歸納整理出身心障礙的母親和其家庭所面臨的風險,以及可行的介入策 略。在微視的層面,這些母親和家庭所面臨的風險包括:

1.無法獲得有關懷孕與身心障礙的完整資訊。

2.無法獲得另一半或其他人士適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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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了照顧子女而耗盡心力。

4.無法參與一些和子女互動的活動。

5.無法與其他家庭成員順暢地溝通。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1.就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而言,政府所提供的服務類別相當多,有身心障礙手冊、福利服務、

醫療保健、特殊教育、促進就業、交通服務和其他相關福利服務(內政部社會司,2007)。

2.幾個較重要身障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實施狀況之成果

(1)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支持

(2)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照顧:社區照顧、居家服務、日間照顧、養護照顧、規劃推展多元社區服務 實驗計畫

(3)根據國外的實證研究顯示,執行良好的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對於家庭有許多正面的效益。例 如,一項針對愛爾蘭的家庭支持服務所做的評估,發現此類服務有助於改善兒童的行為,並舒緩 父母的壓力。愛爾蘭有一個「社區媽媽(Community Mothers)」方案,其內容在組織有經驗的媽 媽們,對社區內新手媽媽提供訪視與咨詢服務,結果接受這些服務的家庭的新生兒有較好的成長 表現(Manktelow, 2003)。

(4)以「個別化」的原則提昇其技能。

(5)社會福利機構應盡力倡導,協助家庭獲得適當的資源和服務。

三、” 貧窮家庭”

(一)

1.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貧窮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社會問題之一,且至今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有效地根絕此一問題。儘管 科技文明的提昇和經濟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便利與舒適的生活,但是社會進步的成果並未能惠及 所有的社會成員;即使是在最富裕的國家,也總有一群人生活在貧困之中。貧窮者及其家庭能否 獲得充分的支持,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成熟與進步的重要指標。而如何對貧窮家庭提供必要的支 持與協助,則是各國政府共同的挑戰。

(2) 一般來說,我們在定義貧窮的概念時,可將其區分為「絕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與

「相對貧窮(relative poverty)」。”絕對貧窮”,係指「所得或消費在某個客觀的絕對標準之下」。”

相對貧窮”,是考量整體社會的所得或消費水準而訂定的貧窮標準。國際上常以中位數所得的一 半,做為該國貧窮線的標準。這樣的界定亦有助於跨國的比較分析。我國現行社會救助的實施,

主要是依據1980 年制訂,而最近於 2008 年 1 月 16 日修訂的「社會救助法」。根據該法的界定,

所謂的低收入戶,是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 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 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其中「最低生活費」就是所謂的貧窮線。是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 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之。

2.需求主要內容:

1. 無論扶助的對象是低收入家庭或近貧家庭,政府與民間福利機構皆以這些家庭面臨的需求作為 服務提供的依據。經濟困境家庭首要面臨的生活危機是經濟方面的問題。政府以最低生活費標準 作為官方的貧窮門檻,而民間福利機構的標準則較政府機關寬鬆,扶資料顯示,有將近六成比例 的低收入戶家庭,每戶每月平均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於政府補貼,其次才是工作收入。追究其原 因發現,近半數低收入戶家庭的主要負擔家計者是沒有工作能力的。而且,大部分家庭的戶內人 口不是均無工作能力,就是久病不癒者,導致多數低收入戶家庭相當依賴政府或民間福利機構的 福利供給助的對象常不限於低收入家庭,還擴及近貧家庭。

2.除了經濟方面的需求,大多數貧困家庭的成員會面臨健康方面的威脅,因此也有醫療方面的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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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者是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一旦子女受教育的權利被剝奪時,將面臨貧窮延續的危機。換 言之,子女擁有的教育程度或工作技能較低,在職場中缺乏競爭力時,便容易被排除在勞動市場 之外,進而增加其落入貧窮的機會。

4.最後是貧困家庭的居住問題,多數家庭皆面臨住宅的需求,且居住環境不佳。此外,低收入戶 家庭擁有自有住宅的比例不到四成。如果不解決住宅的需求,將可能面臨更多遊民的問題,甚至 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 社會救助的政策目標就是避免缺乏資源的窮人生活更趨惡化。而在社會面向上,其目標就是避免 窮人被邊緣化及遭受社會排除,並提升其社會參與的能力及發揮個人的潛能(Ditch, 1999)。換言 之,社會救助不僅保障貧窮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也企圖防止貧窮家庭因為貧窮或資源的匱乏而 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一般而言,國家提供貧窮家庭的服務包括現金與實物給付,主要包括生 活扶助、醫療補助、教育補助、住宅服務等。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國外的教育支持措施實例

4.住宅服務:長期住宅救助、支持性住宿服務

5.我國對近貧家庭的支持與服務: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 少年醫療補助計畫、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實施方案

四、”單親家庭”

(一)

1.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單親人口的計算會隨對單親定義的不同與調查策略的差異而出現不一樣的結果,目前臺灣對於

「單親」的界定與測量的方式仍有爭議,因此不同的計算方式將導致單親的數量推估出現落差

(郭靜晃、吳幸玲,2003b)。一般說來,單親家庭的定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單親家庭是 指「由父或母單獨一人和未婚子女所組成」(王美文、彭淑華,2004),此定義通常為臺灣官方調 查所使用,例如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做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即採此廣義定義。而內政部兒童 局(2008)又根據此資料,對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戶數、與單親兒童及少年人數進行推估,結果 顯示臺灣單親家庭數量呈現成長的趨勢,採取廣義的單親家庭定義將「高估」社會福利政策所關 懷之單親家庭的數量,因為定義中所提之未婚子女並不一定是「依賴人口」。

(2)為呈現出單親家庭迥異於核心家庭的互動關係與功能,學術界多採用狹義的單親家庭定義,亦 即「由單一父親或母親與至少一位依賴子女(未滿18 歲)所組成的家庭」世代的概念,將單親家 戶區分為二世代與三世代家戶。二世代家戶係指子女均未婚且至少一位未滿十八歲,此類家戶佔 所有家戶的比例由1976 年的 2.92%上升至 2004 年的 3.12%,其中多是女性戶長,數量也由 1976 年的42.75%上升至 2004 年的 75.96%。

(3)值得注意的是,若以年齡來看,男性戶長的年齡逐漸降低,但女性戶長的年齡卻逐漸升高;若 以婚姻狀態來看,無論戶長性別,因離婚而成為單親家戶的比例遞增,寡居的比例遞減,而分居 的比例變動不大。

2.需求主要內容:

 單親家庭可能面臨的多元生活困境與複雜的福利需求做進一步檢視,以下分別從四個面向進行探 討

(1)單親家長之身心負荷

(2)所面對之人際與社會網絡的疏離

(3)對於親職教育與照顧的需求

(5)

5

(4)就業、經濟問題和貧窮危機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1.各國福利體制的邏輯有明顯差異,也因此世界各國在單親支持服務的策略上有非常大的差 異,總體而言,世界各國對於單親家庭相關的社會政策與服務方案並未有一套整合性的單親 社會政策,而是依照不同需求散見不同福利項目當中。主要依照福利國家體制,大概可以分 成三種類型:(1)瑞典的普及式,主要以促進單親家長能夠兼顧工作與照顧者角色為主;

2)英美的殘補式,以社會救助體系為主;(3)南歐的家庭主義式,仍然非常依賴原生家庭 做為支持體系(Lewis, 1999; Torremocha, 1997)。

2.各國單親家庭相關社會福利政策所整理的一覽表為基礎(表11-1),在此更進一步將歐美各 國依福利體制區分為社會民主國家、保守主義國家、自由主義國家與南歐國家,進而針對不 同類型之福利國家為單親家庭所提供的支持型態做概略性的描述與分析。在經濟支持方面,

包含社會安全方案、普及式津貼方案、單親家庭方案、資產調查方案與租稅扣抵,其中,社 會民主國家對單親家庭的經濟支持方式較為多元與齊全,只有北歐國家(挪威最多)有特別 針對單親家庭所提供之津貼與給付,北歐國家以外之個案相當零星。保守主義國家所提供之 經濟支持多集中在社會安全方案裡面;自由主義國家所提供之經濟支持則以社會安全方案和 資產調查方案為主;南歐國家對單親家庭的經濟支持則僅有社會安全方案中的兒童津貼,以 及租稅扣抵兩項。

3.相較於國外的單親福利政策與服務供給,臺灣對於單親家庭的支持仍然在逐步建構的過程,

殘補、非預防性的色彩仍然相當濃厚,也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單親家庭政策與福利輸送體 系。而家庭的支持主要來自原生家庭之父母與手足,其可提供的協助以經濟補貼、情感支持 與兒童照顧為主,但研究卻發現單親父親與父母同住的比例較高,因此所獲得的家庭支持較 多

4.我國用以規範與單親家庭相關之福利服務措施的法源依據主要有四(周雅萍, 2006):「社 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五、”新移民家庭”

(一)

1.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晚近,全球化的經濟發展、科技的發達、交通工具的突破使得各地域之間的距離縮短,人力與 資本跨國流動,不同文化間的交流增加,擴大跨國婚姻的可能性;1970 年代以後,開始有婚姻仲 介機構鎖定歐洲或亞洲較貧窮國家之女性為對象,1975 年後更出現專以亞洲女性和西方男性為市 場的「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 MOB)」婚姻介紹所,這是西方近代婚姻移民的雛型。本篇章 所稱「新移民」指的是1980 年代末期開始因跨國婚姻來臺的「婚姻移民」,特別是來自東南亞國 家和中國大陸的女性配偶,而「新移民家庭」則指含有新移民之家庭。新移民人數在我國快速成 長,引起政府和社會關注及討論。

(2) 大陸籍配偶則與兩岸交流發展密切相關。 1991 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陸委會 乃正式成為行政院所屬統籌處理大陸事務的專責機關;組織完備後,1992 年發布「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文簡稱「兩岸條例」),正式開放大陸配偶於婚後來臺居留暨定居,大陸 配偶才真正得以入境臺灣,嫁給單身年長榮民的大陸配偶遂成為最早的兩岸婚姻類型。此類大陸 配偶多半曾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過文化大革命,年齡在四十歲以上,且為「二婚」以上,據 趙彥寧(2004b)指出她們多半自稱「大陸老娘」。相對於「大陸老娘」,另一群大陸配偶未參與過 文革、年齡小於四十歲、大部分是「初婚者」、結婚來臺後育有子女、學歷較高,被稱為「大陸小 娘」。

2.需求主要內容:

總合相關資料,目前臺灣約有 40 萬個新移民,超過 24 萬個新臺灣之子,若再加上臺籍配偶,新 移民家庭人數至少有104 萬人;綜合研究新移民家庭可能會遇到的困難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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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語言不通與社會互動困難

(2)文化差異

(3)經濟與就業需求

(4)性別平等與婚姻暴力

(5)新臺灣之子教養困境

(6)公民身分與福利資格

(7)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內政部資料,以「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為架構,說明目 前政府推行的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

政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最多 30 分)

1.重點工作一:生活適應輔導:生活適應輔導班、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相關諮詢窗口、輔導 外籍與大陸配偶取得駕駛執照、與各國政府合作,建立入國前輔導機制

2.重點工作二:醫療優生保健:輔導外籍與大陸配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新移民產前遺傳診斷、

子宮內避孕器及結紮經費:符合「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之規定,雖為新移民仍可獲 得減免或補助、實施外籍配偶入境前健康檢查。

3.重點工作三:保障就業權益: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諮詢服務、推介、媒合取得工作權之外籍與 大陸配偶就業。

4.重點工作四:提昇教育文化: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教育 活動、宣導並鼓勵新移民就讀國中小補校以取得正式學歷。

5. 重點工作五:協助子女教養: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全面納入嬰幼兒健康保障系統、加強輔導 新臺灣之子語言及社會文化學習、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外籍配偶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習 活動、定期辦理新臺灣之子教育方式研討會。

6.重點工作六:人身安全保護:整合相關服務資源,加強受暴外籍與大陸配偶之保護扶助措施、

加強受暴外籍與大陸配偶緊急救援措施。

7.重點工作七:健全法令制度。

8.重點工作八:落實觀念宣導:觀念倡導、整合規劃多元文化教材。

二、 由於社會快速變遷與虛擬實境之資訊化發展,造成人際間情感疏離與異常或犯罪 行為,發生了一些令人遺憾事件。請從”婚姻暴力家庭”、”兒童虐待家

庭”、”犯罪少年家庭”等三種家庭類型中,選擇”一個家庭類型”,說明其定 義概念,及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論述,政府對該類型家庭應有的 支持服務方案內涵,以及待努力的方向為何?(50%,PP311-338、405-433)

參考答案:

一、” 婚姻暴力家庭”

(一)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 婚姻暴力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的定義: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答題方向

(一)精要說明所選擇的一個

家庭類型之定義

概念之主要內容(最多 20 分)

(二)能

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

說明

,並

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

類型家

庭,政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以及待努力的方向。

(最多 30 分)

(7)

7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蹤之行為。

(2) 家暴法所稱的對象,並不因事件發生場所而有所折扣,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明訂本 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這兩字不可刪)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以及待努力的方向(最多 30 分)

A. 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

1.婚姻暴力防治本質上是一個跨專業、跨部門與跨機構的工作,業務推動必須透過網絡來完成,

從中央到地方相關網絡及其工作說明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應辦理下列事項:

 地方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整合所屬社政、警政、教育、衛生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依各單位屬性分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以上兩組由社政主責)、暴力防治 組(警政主責)、教育輔導組(教育主責)、醫療服務組(衛生主責),必要時民政、戶政、勞工 及新聞等機關單位應予與配合,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2.各機關單位辦理工作如下:

 甲、社政單位:保護網絡之建立及教育訓練、督導協調等家暴防治應辦事項。

 乙、教育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及少年虐待或疏忽個案等兒童及少年教育輔導事項。

 丙、警政單位:受理民眾報案,並向主管機關通報等應配合辦理之暴力防治事項。

 丁、衛生醫療單位:向主管機關通報個案等應配合辦理醫療事項。

 戊、5.民政單位:必要時提供戶籍資料等配合家暴防治戶政事項。

 己、司法單位:提供司法相關諮詢服務等配合辦理之家暴防治事項。

3. 受暴者(或稱被害人)相關保護扶助辦法

 甲、受暴者庇護安置

 庇護安置服務項目依據各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狀況不一而足,一般而言包含個 案管理、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子女就學、托育安排及申請經濟補助等,

安置機構應於兩週內提出安置服務期間的評估報告,供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決定受暴者遷出或 延長安置;至於遷出與否的評估指標為受暴者「人身安全」、「安全住居處所」、「穩定經濟來 源」、「身心狀況」、「社會支持系統」等條件的有無而定。

 乙、受暴者經濟扶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載明(刪除上引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 力被害人下列補助:(1).緊急生活扶助費用。(2).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 療、諮商與輔導費用。(3).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4).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5).子女教育、生 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6).其他必要費用。

 丙、受暴者職業訓練與創就業輔導

 勞動部於2007 年 9 月 29 日發布「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辦法」,明訂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 以下之婚姻暴力被害人,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 養子女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申請金額用以補貼創業貸款利息,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 額度為限,申貸者前三年負擔年息1%,第四年起負擔年息 2%,補貼期限最長七年。

B. 待努力的方向

 面對婚姻暴力業務量持續攀升,兼辦業務多,社工人力的不足,且聘用條件多為約聘僱性質,使 人力的專業度和穩定性遭受嚴重考驗,多數縣市相關專業團體和資源網絡明顯不夠,以致家暴防 治推動處處捉襟見肘。是以對婚姻暴力家庭支持服務提出下述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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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動初級預防的教育訓練與宣導,建構以社區為核心的福利平臺,強化社區民眾對婚姻暴力防 治的參與行動。

2.推動被害人安全網介入救援二級預防。

3.發展更有深度與廣度的個案管理三級預防的矯治處遇。

4.組織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團體。

5.、培植民間團體,連結其他專業領域,建立服務網絡溝通平臺與策略聯盟組織。

二、”兒童虐待家庭”

(一)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1.兒童虐待是家庭暴力的一種類型,特指未滿 12 歲之兒童遭受父母親、養父母、繼父母、或其他 有照顧責任或義務之人施加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或性剝削,以及其他各種侵害兒童身心 發展福祉或權益之不當對待行為。在許多先進國家也將兒童之涵蓋範圍擴及於少年(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故本章論述兒童虐待的概念也兼述及少年被虐待或不當對待的問題與概念。

2.在美國學者常用「兒童不當對待」(child maltreatment)來表示兒童虐待(child abuse)及兒童疏忽 (child neglect)兩種問題。有學者認為兒童虐待有四種主要形式,即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 待、及疏忽。但也有人認為兒童虐待有三種主要形式,即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至於 兒童疏忽則是另一種特殊的不當照顧(Wiehe, 1996),通常可分為五種類別:生長遲緩、身體照顧 的疏忽、遺棄及無法給予適當的監督管教、醫療方面之疏忽、教育方面的疏忽(Faller, Bowden, Jones, & Hildebrandt, 1981)。

(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2)精神(心理)虐待(psychological abuse)

(3)性虐待(sexual abuse)

(4)疏忽照顧(neglect)

(5)其他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以及待努力的方向(最多 30 分)

A. 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 1.在觀念上,兒童保護的理念逐漸由「懲罰式」走向「合作式、支持式」。

2.在制度方面,我國從事兒童保護工作的單位日漸增多,有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但民間機構大多數仍為單獨從事,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部分兒保工作,缺乏全面性協調聯繫,在

「責任通報制」及「中央登記系統」建立後,政府應更積極統籌指揮策進,使兒童保護由點擴大 至線與面。

3.在法規方面,雖然我國尚無單獨的兒童保護法,但 2003 年立法院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經是 相當進步前瞻的立法,加上原有刑法與民法之相關規定,我國之兒少福利法規已經相當夠用,現 在的問題是,許多公私立機構專職人員及經費欠缺,民眾保護兒童與少年之概念雖已較過去進 步,但「多管閒事」的習性依然薄弱,發現兒少虐待或疑似案件時仍不習慣向警方或社政單位舉 發,國家社會礙於經費編列不足或預算排擠,缺乏堅實整合的家庭照顧政策與方案,特別是對於 較低社會經濟地位的危機家庭或高風險家庭(如長期失業、夫妻離異、家庭經濟陷入絕境、具有 藥酒癮者之家庭或精神異常者之家庭),應該更積極介入進行兒童保護,進行預防性的家庭干預及 處遇,否則均會使兒童保護工作遭遇許多障礙與盲點。

4.兒童保護工作是一「科際整合」(interdisciplinary)的服務工作,須結合各種有關的專業人員,各盡 其力,各司其職,並有社工單位進行個案管理與協調聯繫方可克竟全力,這些專業人員有內科醫 師、護士、社工員、法官、警察、精神科醫師、小兒科醫師、教師、保育人員。全國各地之政府 與民間機構均應普設兒童保護、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地之一線專業人員需經常橫 向聯繫溝通觀念、齊一工作理念與原則,使各專業人員都能協力合作,積極行動,如此,兒童保 護工作方可落實。

B. 待努力的方向

(9)

9

 家庭維繫方案(family preservation programs)、強制性親職教育、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 等這些方案的執行與落實還有許多挑戰有待解決:

(1)國家之經濟景氣是否能夠回升,政府的財源是否能對這些方案挹注更多,使其達到充足的能量,

直接影響這些方案之推展與成效。

(2)社會大眾有一個不正確的習性,那就是通常要等到問題或悲劇真正發生了,才會開始進行檢討與 改變,對於有發生問題之虞的癥兆,常常是視而不見。兒虐防治之支持性服務,就需要對可能發 生兒虐之家庭進行初級或次級預防的干預與介入。

(3)不論是兒虐問題的處理或支持式服務的傳輸,其問題的核心在於家庭,不過家庭社會工作也是最 常被忽視或缺乏整合性服務的專業領域。政府相關部門基於業務分工或職掌歸屬,常以服務的對 象或問題類型作為組織結構分工的依據,使得政府的家庭介入方案顯得支離破碎,形成殘補式福 利服務的現狀。若欲改善這樣的狀況,未來的挑戰在於能否提出完整的家庭政策,強化家庭的正 常功能,整合各種對家庭的介入與處遇方案,以家庭為平臺,進行各類專業服務的統合與規劃,

如此方能真正落實以家庭為核心的專業化服務,同時處理好各種涉及家庭及家庭成員間的失調問 題。

三、”犯罪少年家庭”

(一)定義概念主要內容:

 1.近年來,少年犯罪事件不僅層出不窮,且犯罪手法漸趨惡質,因而對整體社會造成重大衝 擊。也因此,青少年犯罪已被認為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國家重視的主要議題之一。由 每年法務部出版的「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及警政署刑事局出版之「臺閩刑案統計」中,特別 劃歸專章討論少年犯罪即可獲得證實。

 2.在探討促成青少年犯罪發生原因的相關理論與研究中,家庭一直被視為是重要因素(如:

Hirschi & Gottfredson, 1990;Sampson & Laub, 1993)。同時,臺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 案調查報告」之統計資料亦顯示,青少年的犯罪因素中,家庭因素勝過社會、個人心理、個 人生理、學校及其他因素

 3.家庭一直以來扮演著塑造兒童與青少年行為的第一個社會化單位,而家庭支持即是最基本的 非正式社會支持,Smith 及 Stern(1997)即指出,家庭被視為對抗偏差行為的前線,因此家庭 對於青少年的偏差行為與反社會行為的影響相當深遠,可以是抑制因素,也可以是推進因 素。由於近一、二十年來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轉變,社會結構上有所謂「M型社會」的出 現,資源不足的家庭數目逐漸增加,家庭結構亦發生改變,在家庭功能及家庭連結上呈現弱 化現象。特別是,研究也發現青少年犯罪與家庭對子女照顧及支持功能的減弱有關(Kumpfer

& Alvarado,1998)家庭對於青少年的支持程度高低、支持品質之良窳,將直接影響青少年的性 格與行為。從系統觀點(systematic perspective)言

 4.當前,在法制面上,我國對於兒童、少年之家庭支持系統或方案之原則性相關規定,散見於 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於實務制度上之運作,則有「親職教育」與「司法轉向」

之二個主要作法。雖有具體之立法,但親職教育與轉向處遇在現行實務運作上,常流於形式 化,內政部兒童局雖有律定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但是具有實際執行能力的單位或機構不 多。負責執行的少年刑事司法單位亦未能具備完善之執行知能,而轉向處遇之內容則欠缺具 體之統一規劃,在執行面的作法仍然十分分歧。少年矯正機構對於少年之家庭連結與協助,

也常因人力與物力之稀少而有心無力。

 5.探討少年犯罪之成因中家庭因素,並深入分析犯罪少年家庭之結構、家庭功能、家人關係、

家庭氣氛、家庭經濟問題、家庭生活之困境、家人行為之不良示範、家庭成員之身心理問 題、個別病理現象與整個家庭的病理現象,釐清青少年步入犯罪的家庭影響路徑,並從助人 的觀點如何建構家庭支持系統與傳輸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二)精要回答以自己經驗或研讀過的文獻資料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 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以及待努力的方向(最多 30 分)

(10)

10

A. 舉例說明,並據以論述分析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庭,政府應該有的支持服務策略或方案內涵

 根據少年犯罪之家庭成因,以下分各面向敘述對犯罪少年家庭支持服務應該倡導或實踐的內涵,

專業人員可以參酌公共衛生三級預防(初級、次級、三級)的理念與實踐方向,落實少年犯罪之 防治工作:

 1.透過親職教育改善父母效能與角色扮演能力,提昇家人溝通與家庭功能,增進少年與家人關 係。

 2.規劃與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建構少年一個氣氛良好、溫馨快樂的家庭。

 3.提昇家庭管教與家庭功能,減少家庭內暴虐管教事件及家庭病理現象。

 4.減少少年對家人偏差行為之模仿與學習。

 5.正視維護少年家庭健全結構與強化婚姻諮商機制的重要性。

 6.維持少年家庭適當的經濟生活。

B. 待努力的方向

 此議題之概念核心是初級及次級預防性的家庭支持服務,讓少年可以不必被安置或被收容,

仍能在家庭中與家人一起生活,享受家庭倫理之快樂,但專業助人單位透過對家庭各面向問 題之評估與介入、處遇,幫助父母親或家庭成為適合照顧、管教少年的重要他人及生長環 境。以下各端是家庭支持服務應該特別留意去著力或達成的目標方向:

1.全面實施家庭教育、性別教育、親職教育與婚姻諮商,廣泛建立公私立家庭衝突的調解與處 理機制,使用專業的家族治療模式(family therapy)來改善家庭互動與功能

2.加強對中低社會經濟水準的民眾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教育、生活津貼補助與生涯輔導,確立 正確的職業倫理觀念與勞動價值,提倡適當的金錢管理概念與平實的物質慾望,倡導簡單、

樸素、健康、勤勞的生活哲學。

3.鼓勵與獎勵父母親儘量親自養育孩子,多安排健康的親子休閒娛樂活動,增加親子間的聯 繫,減少隔代教養的弊病。

4.針對許多父母親廢弛親職責任,放任青少年偏差犯行或虞犯行為不管,造成青少年行為越加 乖張之事實,建議社政單位、警察單位與司法單位,貫徹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 二項,嚴厲處罰此類父母親,並施予親職再教育,提升其親職技巧並嚴格要求其負起該負的 親職責任。

5.父母親與家庭成員的行為與處世方式,對青少年影響最大,我們社會應倡導每個人從自身行 為導正做起,給青少年良好示範,減少模仿偏差行為。

6.少年矯正機構(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應該全面實施少年家庭支持方案,將少年之父 母親、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或師長等重要他人邀請進入機構中,參與少年之教化或輔導活動

7.政府需改變不夠重視弱勢家庭支持式服務的弊病,須知幫助弱勢家庭就是最好的少年犯罪防 制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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