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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评级2010年第四期 - 信用研究 - 出版物 - 期刊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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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2010年12月  季刊  第四期

107

注 : 本 文 件 是 由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提供的内部资料,仅供同业交流,其文件所 载内容是鹏 元 提供可靠资料编撰而成,仅 供收件人参考。因文件内容而造成收件人任 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鹏 元 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未经鹏 元 同意,不得转载或复制文 件中任何内容!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比较分析及借鉴... 王小翔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介绍... 2

二、发达国家模式的共性与效率比较... 4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与构建策略... 6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陈文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 7

二、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8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11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肖上贤 一、引言... 13

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4

三、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5

四、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16

美国信用立法研究对我国的启示...赵 军 一、我国现阶段信用法律法规现状... 19

二、美国信用法律现状... 21

三、我国信用立法的建议... 24

“十二五”期间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李慧杰 一、全面规划和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7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27

三、整合和共享信用信息... 28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29

五、监管信用服务市场... 30

六、保障信息主体权益... 30

七、宣传普及全社会信用意识... 31

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及原因分析...李宇飞 一、导论... 32

二、企业信用缺失的含义... 33

三、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分析... 33

四、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34

五、建议... 35

浅议信用标准化体系...唐春连 一、信用标准化的意义... 38

二、信用标准化的内容... 39

三、信用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40

个人征信相关法律责任探析...岳大攀 一、个人征信立法的模式... 43

二、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法律规制... 45

三、个人信用数据使用的法律规制... 46

四、侵害个人信用数据的法律责任... 47

五、总结... 51

(4)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比较分析及借鉴

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证券评级二部 王小翔

„

摘 要:本文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模式选择为研究对象,选取国际典型的信用体系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分 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探索了我国企业信用体系模式的选 择。

关键词:企业 信用体系 体系选择

Abstract: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foundation system safeguard of our economy.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international popular enterprise credit system pattern, analyzed each enterprise credit system kind of patter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compared with the efficiency of different credit system pattern, then explored system arrangement for choice of our country social credit system pattern.

Key words: Enterprise Credit System System Choice

一、国外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介绍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

美国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 的信用征集系统,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 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 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成立,完全私有;征信数 据库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完全商业化的美国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由经营 信用调查和信用服务业务,全方位的向社会提供 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

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

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

运转。征信业的发展历程是首先各个征信公司建 立各种征信数据库,然后通过兼并扩大数据库的 容量,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少数几个大型的商 业征信服务公司。

经过16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已经相当成熟,形成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的运行机制。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 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二是拥有科学严谨的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是拥有规范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为使私营信 息服务公司获得足够的信息,美国采取了一系列 的措施,其中重要的有三点:一是立法保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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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 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 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公开信用报告 法》等大量法律,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 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了三 个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

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 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信用 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获得大 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定成信用产品。二是有偿 开放政府的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殖服 务。政府的政务信息是信用服务公司建立和发展 商用数据库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不向整个社会 公开的基础数据,提供给信用公司时政府要收取 一定费用,信用公司以此建立其他行业无法比拟 的商业数据库。对数据库的处理,即通过筛选、

加工生产信用产品使信息增殖,是信用服务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美国向信息服务公司提供的政府 信息主要有:工商注册、税收、统计、法院、商 务活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三是信息服务公司可 以多渠道收集与信息有关的信息。在美国,除了 政务信息外,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 者个人信息对信息服务公司都是开放的,只要不 违背法律,都可以使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迅 捷,是支撑信用服务这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 础。

(二)以西欧为代表的中央信贷登记模式

西欧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发起建立 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同时兼有民营信用机 构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政府出资,央行组织管 理,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

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开放。中 央信贷登记系统一般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 的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为金融监管部 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一般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需 求。而民营信用服务机构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 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广

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 面。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一般强制性的来自 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 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 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 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 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 记系统。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的是 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互通信息,而民营信用 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 业化、个性化服务。此外,欧盟各国的信用法规 多侧重于为个人权利、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依 据。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会员制模式

日本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是一种行业会员制 和商业征信制并存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日本银 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了一个以银行会员为主的会员 制机构,机构的设立主要由会员银行共同出资建 设,产权归全体会员共有。这个会员制机构的主 要职能是收集银行的信用信息并在会员之间进行 交换、共享。这是一个社会性的信息组织,因此 被命名为“日本信用信息中心”,其征信的范围 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

这个会员制信用信息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机 构,在提供信息时收取适当的费用。以维持机构 的正常运营。信用信息原则上只对会员开放,也 就是说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中心提 供的信息。会员取得信息是有偿的,同时各会员 单位有义务向信用机构提供其掌握的信用信息。

与银行业会员制信用机构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 信公司,它们是市场化运营的市场实体,以追求 利润为目的向市场提供企业信用产品和服务,成 为银行业协会会员制信用信息中心的必要而有益 的补充,其中最著名的商业征信公司是帝国数据 银行。会员制的非盈利信用信息中心和商业征信 公司共存(以前者为主导)的企业信用体系模式是日 本企业信用体系的最突出特色。

(6)

二、发达国家模式的共性与效率比较

(一)发达国家模式的共性

1、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企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基本保 障,世界各征信业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信用立法 工作。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 理专业公司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 开取得征信资料,能够限制企业信用资料的使用 范围和限制资料自由传播,从而在合法地收集和 提供信用数据同时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 秘密,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成熟的信用机构

发达国家的企业信用机构虽然各有差异,

但在经过长时闻的发展后,信用机构都已比较成 熟,有着相对完善的一套运行机制,具有成熟、

稳定、专业化强、产品质量高等共同点,同时又 各有不同。美国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主要由私人 和法人投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目前,美 国邓白氏公司是国际上最大的全球性企业资信服 务机构,是世界上历史最久(150年)且规模最大的 企业资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

欧洲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是公共和私营相结合 的服务系统。欧洲(主要是德、比、西、意等)的企 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 务系统(法国基本没有)两大部分。公共信用信息系 统目前居于主导地位。主要包括(各国略有差异):

中央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 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

除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供银行与金融机构内 部使用外,工商登记簿、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 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企 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私营信用服务 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私营信用服务系统发 展的趋势良好,主要包括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 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 等业务。

日本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日本的企业征信 发展较早,最大的征信公司是创立于1899年帝 国数据银行(TBD)。TDB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 数据库,占有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主要以

“现地现行”的调查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可靠的 企业背景资料和信用调查服务。此外,还提供催 收账款、市场调查、行业分析报告等服务。其他 还有一些信用服务机构。由于日本的企业信用模 式是行业会员制和商业征信并存的状况,所以,

日本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分类并不明显,除了 专门为银行会员服务的机构外,其它—般都是混 业经营。

3、旺盛信用产品的需求

在征信发达国家,信用服务的市场需求是非 常旺盛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零售商、房 地产商、各行各业的雇主乃至政府部门都是企业 信用产品消费的主体,都要使用企业信用产品。

具体可分为:银行作为授信方在给申请信贷者发 放信贷时主要依据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 报告以评估授信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授信及授 信额度的大小;企业在发行债券等融资活动时,

必须要有指定的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政府为了 决策的科学或降低决策的成本,也从信用服务机 构购买企业信用信息。

4、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发达国家,对企业信用体系的监管主要 由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协会和其他专业机构来 实现。政府在监管体系中主要起间接作用。企业 信用体系模式不同,政府在企业信用体系中的角 色和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采用市场主导型 模式的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信用服务 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 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 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在 采用中央信贷登记模式的欧盟国家,欧洲法律赋 予政府资料开放的强制权。在采用会员制模式的

(7)

日本,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主要依靠行业协会 的自律约束,政府只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 行。总的来看,在发达国家,政府在对企业信用 体系的监管上主要起间接作用。民间机构在监 管体系中同样发挥重要作用,构成企业信用体 系监管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著名的信 用管理协会有美国收账协会(American Collection Association,Inc),国际信用协会(international Credit Association,后并入美国收账协会)、欧盟 信用协会等。专业的民间行业组织和机构通常以 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形式存 在。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从业人员的国际国内交 流,举行业内会议,为行业争取权益,协助立 法,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颁发从业执照,出版 专业书籍和杂志,筹集资金和扶持研究项目,促 进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倡导从业人员的职 业道德等。

5、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发达国家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 面发挥作用: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 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 盾。主要靠各类信用中介公司生产的企业信用产 品的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 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 罚。三是司法配合。发达国家有效的失信惩戒机 制,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 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

6、发达的信用教育体制

在发达国家,很多高等学校,都有专门从事 信用管理教育的“信用管理学院(ICM)” 开设信用 管理学科的课程,培养信用管理专业的硕士生。

同时一些专业机构也提供信用管理专业的函授教 育,适合在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和消费信贷放贷 人员学习。课程的设置注重企业实践和实用性。

通过函授教育取得的学分,也可以取得相关机构 的认可,有资格参加信用管理从业执照考试。

如,美国达特矛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和英国 的里斯大学(Leeds University)都培养信用管理专业 的硕士生;美国的纽约大学金融系长期进行世界 领先的资本市场和企业信用的教学和研究。美国 的国家信用管理协会(NACM)在达特矛斯学院内开 办的信用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

(二)发达国家模式的效率比较

发达国家企业信用体系模式的形成都是有其 特定的历史、国情原因的,就模式本身来说,并 没有优劣之分,但在实际运作中有效率的差别。

就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的三种模式都 是效率比较高的,就其各自的比较来看,美日模 式的效率较高,而欧洲模式的效率较低。但是我 们应该认识到,对三种模式效率的分析不能脱离 具体国家的国情,虽然三种模式之间有渐趋融合 的趋势,但建立在国情差异基础上的模式差异仍 然明显。每种模式都是适应其本国具体国情的选 择,欧洲如果简单的照搬美国模式,效率必然是 不如现行模式的。由此来看,一国的企业信用体 系模式选择不是随意进行的,首先要考虑的是自 己的实际国情,他国的经验要借鉴而不能照搬,

只有选择了适合本国实际的模式才能实现效率的 最大化。

表1:发达国家的模式比较

类型 优势 劣势 政府介入度 效率

美国模式

增加就业,

信息透明,

竞争充分

信用产品受 市场影响 大,法律问 题较复杂

低,完全由

市场主导

西欧模式

资料全面准 确,法律界 定清楚

强制性较 强,市场竞 争不足,企 业信息来源 不足

较高,市场 作用不明显 较低

日本模式

成本低廉,

信息来源 可靠

信息资源共 享范围狭 窄,信息来 源不全

较低,政府 和市场结合 较好

较高

(8)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选择与构 建策略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 择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主要特点 就是政府主导。尽管在理论上,大部分学者都认 为,在我国社会信用风险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不 应该过多地直接介入,但在实践中,就信用信息 体系的建设而言,目前能够观察到的主要行动都 是在政府的直接介入下进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 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的信用 风险治理机制的形成,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 个问题。因此,我国应采用由“央行主导”逐步 向“市场化”过渡的模式。之所以首先采用“央 行主导”模式是因为“央行主导”模式比较适合 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国家,特别是法律对债权人 保护不力的国家。具体考虑我国的情况,从法律 环境看,我国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的立法之路还 非常遥远,目前尚不具备采用“市场化”模式的 征信方式的条件。另外,我国是一个中央高度集 权的国家,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很 强。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尤其 是构建信息数据库,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因为征 信数据的采集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 务、公安等多个部门,而跨部门调查和征集工 作,只有政府出面,给予政策、法律、人力、财 力等多方面的支持,资信公司才能迅速建立并高 效运作。之所以最终采用“市场化”模式是因为 对于大国或地区性大国,需要将本国市场交易规 模迅速扩大,采用该模式能充分地向市场投放信 用工具,使之渗透到社会最底层,这是“央行主 导”模式无法达到的。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对 经济高速发展有强烈需求,为尽快提高我国的综 合国力,采用“市场化”模式建立社会征信系统 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政府在行业发展规划方面 应以建立“市场化”模式的社会信用系统为最终 目标。

(二)宜采用渐进式构建策略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采取渐进式策略,

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政府和各部门的支 持下,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首先以政府作为投 资主体设立资信公司。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全 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已经相当 完善,政府应首先以该系统为基础构建“央行主 导”模式。待条件成熟再对资信公司进行股份制 改造,构建“市场化”的信用体系。笔者认为,

应采取“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在有条件的 地区,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区域性的征信公 司,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第二步,

待条件成熟,政府逐步退出征信公司,采用“市 场化”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允许各经济区 域内的征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逐步实现 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征信公司转变。第三 步,按照市场选择为主,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 原则,构建全国性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 社会征信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国莉.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研究[J].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8-79 [2] 薛磊.中西方信用体系运作模式的比较研究

[J].商场现代化:学术版,2005(3):180-181 [3] 赵敏.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综述与辨析[J].河

南社会科学,2005,13(2):147-149

[4] 李朝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 法律问题[J].南方论丛,2005(4):43—50 [5] 向欣.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思

考[J].理论前沿,2005(2):40-41

(9)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及对中国的启示

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陈文鹏

„

摘 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且尚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影响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 启示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the first stage, and there is a series of questions, has bad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market.This paper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n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China.

Keyword: Credit Social Credit System Inspiration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追溯到从19世纪 4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 大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逐 步走向完善和成熟。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 经历三个阶段:

第 一 阶 段 : 市 场 需 求 下 的 萌 芽 发 展 阶 段 (1841-1935年)。这一阶段正处于美国资本市场发 展初期,大量工业债券吸引了众多美国国内和欧 洲各国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对企业和债券征信 的市场需求。1841年邓白氏公司成立,首开企

业、债券征信先河。随后,普尔公司于1860年、

穆迪公司于1890年、标准公司于1920年、菲奇公 司于1924年先后加盟征信行列,美国的征信制度 开始萌芽。此外,19世纪中叶开始,消费信用也 悄然兴起,消费者信用征信机构也应运而生。

第 二 阶 段 : 政 策 引 导 下 的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1936-1968年)。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 机严重冲击了美国资本市场,在这期间美国发 行的债券有30%不能如期偿还债务,但经评级机 构评定为高级别的债券却很少违约。这让投资者 和政府确信,信用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10)

此后,政府开始利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以 评级结果作为投资的准则。1931年,为控制银 行的信用风险,美国货币审计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明确规定,如果银 行持有的债券按照面值入账,则该债券必须经过 至少一家评级机构评级,且公开评级不得低于 BBB,否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减值,因此导致 的账面损失50%冲减银行的资本。1936年,货币 审计署和美联储进一步规定,禁止银行持有BBB 级别以下的债券,且银行持有的所有债券必须 经过至少两家评级机构的公开评级。而1933年 美国颁布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承销公 司(主要是投资银行)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评 级机构的地位更加突出。随后美国全国保险协会 在制订保险公司投资合格证券标准时,也采用了 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些投资准则的确定促使 美国征信机构不断涌现。在这一时期,美国零售 服务信用迅速发展。大量的商家企业纷纷推出零 售服务信用,一些大型商家企业通过组建各种类 型的金融公司,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为企业提 供短期贷款,各种类型的公司卡、商店卡、银行 卡、车队卡、旅游卡、国际卡也纷纷出笼,消费 信用开始走进千家万户,信用卡开始风靡美国,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征信业的发展。

第三阶段:法律规范下的成熟发展阶段(1969 年至今)。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社会各 有关方面强烈要求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 律,美国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1970 年《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信用服 务业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随着信用法律 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兼并重 组,资本加速集聚,美国信用服务业也不断成熟 发展。

二、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1、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7部,涉 及信用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 节。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有:《公平信用报 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平等信用机 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借贷 法》和《公平结账法》等。

在美国,约有五分之三的信用法律法规集中 于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 益,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负责主要执法 和权威解释,另外五分之二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 市场投放信用信息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 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美国对于企业信用服务 体系则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信用法律法规 中最为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案同 时规范了消费者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 报告的使用者,这两方面的主体都要遵守该法的 有关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直接保护了消费者权 益。从内容上来看,《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 范个人信用报告行为,保护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消费者),它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 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消费者资 信服务机构和与此相关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

房产商、商账追收行业都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 律约束。《诚实租借法》和《公平信用结账法》

的核心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规范商业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要求授信机构必须明白 无误地公开信用交易条款。《平等信用机会法》

保障消费者获得平等的信用机会,要求授信机构 在对信用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作 出合理的授信,不得因性别、种族、婚姻状态、

宗教信仰和年龄等因素而作出歧视性的授信决 定。

在美国,法律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没 有特别的限制,一般投资者具备相应信用状况,

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额即可申请设立,但对信用服

(11)

务行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如《公 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和消 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 报告的权利以及个人征信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

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公平债务催 收作业法》对于向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 帐追收公司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2、成熟的市场主体

(1)信用产品的生产者——信用服务机构 大致可分三类:①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的信用服务机构。目前美国有3家大的征信机构

(也称为消费信用局),即Trans Union、Equifax 和Experian。这3家大的征信机构都拥有覆盖全 国的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众多的信用管理人 员。除此之外,美国还有200多家小型消费者信用 服务机构,提供不同形式的消费者信用服务。在 美国,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报告,从申 请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贷款等信用消费,直 至寻找就业机会等等,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 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②企业资信 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

信用评估的信用中介机构。目前,邓百氏是美国 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企业资信服务机构,主 要进行两种征信业务:一是为企业之间的交易所 需对企业作信用评价,一种是为企业向银行贷款 时对企业所作的信用评价。③为企业融资服务的 评级机构。主要指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债券及上市公司进行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

例如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

(2)信用产品的消费者

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居民个人在申请消费 信贷、申领信用卡和求职等活动中都会使用信用 产品。美国法律规定,个人查看自己的信用记录 也需要向征信机构付费,2002年《公平信用报 告法》修正案要求征信机构每年免费向个人提供 一份信用报告。②企业、银行、保险公司、零售

商、房产商和雇主等都要使用信用产品,是信用 产品消费的主体。银行作为授信方在给消费者发 放消费信贷时主要依据征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 用报告;企业在发行债券等融资活动时必须要有 指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③政府也从信用服务 机构购买信用信息,如联邦政府每年向邓百氏公 司购买企业税务等信用信息。

3、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联邦体制决定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是一个“双级多头”格局,即分联邦和州两级管 理,且每一级都设若干管理机构。加之民间行 业协会组织,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实际由两部分组 成,一是联邦、州政府管理体系,二是行业协会 自律管理体系。

行使联邦当局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有联 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 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 和司法部等。它们各自的职能分工是:(1)联邦贸 易委员会负责拟定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 动法案的实施和适时修改;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 法律的执行,监管与贸易有关的零售信用服务机 构,包括提供消费信用的商家企业、非银行类金 融机构。(2)货币监理署主要监管国民银行的信用 经营活动,规定报告制度和实行检查制度。(3)联 邦储备委员会重点监管联邦储备体系中的非国民 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的信用经营情况。(4)联邦存 款保险公司主要从保险业务的角度监管所有参加 存款保险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同时对它们的信用 安全负责任。(5)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主要对口管 理信用联盟组织和信用社的信用活动情况。(6)司 法部主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违 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判决。州一级政府都 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制定的配套法规进 行监管,兼有推广普及信用消费知识、信用法律 知识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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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了全方位的失信惩戒机制

在美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是信用制度的关 键部分。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是把失信者或 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 社会的对立,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 慑力。在美国,法律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向当事的 交易双方、雇主和政府机构提供有偿信用调查报 告,让失信记录能顺利的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 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由 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完备,使 得缺乏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 人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 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失信者行为按照法 律规定要保留7年以上,使失信者对失信行为在一 定期限内付出沉重代价。

5、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运作模式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完全以民营市场 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模式,所有信用服务机构都 是以盈利为目的,完全处于竞争状态。政府鼓励 市场竞争,但也并不是一味放任不管,而是注重 积极引导。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信用市 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 导,来推动信用市场的快速发展。如在20世纪 3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明确规定:所有须从金融 市场、资本市场贷款和融资的企业,所有政府和 企业债券,都必须事先进行资信评级。这种政 策引导的结果,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评级业的繁 荣,同时对企业信用行为也形成了一种激励与约 束机制。在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的不断引 导下,美国最终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符 合市场经济规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系 统,具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

(1)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主 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没有公共信用服务机 构。

(2)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

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信 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用 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企业征信公司收 集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 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

(3)信用信息内容方面。征信机构不仅征集 消费者的负面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 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信息、企业地 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 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方面。

(4)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的 获取和使用要受《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 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 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5)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服务机 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 界限。比如邓白氏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 信用调查业务;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专门从 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而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 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 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 工,使不同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围绕各自的核心 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 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6、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是在信用交易发展 基础上,根据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 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美国影响较大的信用 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 协会、美国国际收帐者协会和美国银行公会等。

美国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1)联系 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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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2)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 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3)开展专 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

(4)举办学术交流会议,出版刊物;(5)制定 技术标准;(6)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收服务和决策 咨询服务,向政府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7、开放信用信息

政府信用信息方面。美国对信息公开法制建 设的重视,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政 府信息资源。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 实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

《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数项法律,建立了信 息公开制度,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 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

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

不公开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所有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 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

政府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 法救济。此外,上述规定在法律上还界定了三个 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 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个 人隐私权的关系。

企业信用信息方面。美国法律对于信用服务 机构正常取得企业信用信息没有任何限制。

个人信用信息方面。为保护消费者个人隐 私,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但法律规定除消费者 个人隐私之外的信用信息都可以采集。在美国,

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 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 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 录增加负面信息。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启示

1、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处 于空白状态,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来,当前 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 规体系。首先,需界定好国家机密与政府信息公 开、企业商业秘密与信用信息公开、消费者个人 隐私与信用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 好企业商业秘密、消费者私人隐私与信用信息公 开的界限,这是立法的难点也是重点,缺乏这方 面的立法,就难以开展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调查 评价工作,消费信贷、信用销售就难以形成规 模。从这个角度来看,需尽快出台《信息公开 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和《企业商业秘密 法》。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任 务十分迫切,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征信管理条 例》,围绕《征信管理条例》,逐步推出《企业 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 法》、《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 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2、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

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目前我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迈出了探索的步伐,已培育 了一批信用服务机构,但总体来看,规模都普遍 较小,实力普遍较弱,难以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艰巨任务。因此,现阶段应努力打造一批实 力强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政府应为这 些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政府相关部门的信 用信息要对这些机构开放,同时应给予一定的信 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 争力,依靠市场力量逐步壮大。

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信用产品的消费者。

在美国,最大的受信主体和信用消费主体是居民 个人。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商家等既是信用 交易的主体,又是信用交易的媒介和载体。企业 是最大的投资信用主体,其形成的信用-投资模式 与个人消费信用形成的信用-消费模式,构成了美 国投资(积累)与消费比例的市场化调节机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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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信用体系中具有信用主体和监管者的双重身 份,政府进行信用交易的行为动机主要是实施国 家财政政策和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

3、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由于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确实,导致目前社 会上有不少失信行为,甚至是恶意失信行为,因 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制度,尽快 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采取记录、警告、处罚、

取消市场准入,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手 段,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应 借鉴美国经验,通过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动信 用产品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交易双方的失信 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 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4、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 求

扩大信用产品市场需求,是建立现代信用体 系的市场基础,当前引导需求、创造需求是十分 紧迫的工作。目前我国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较为有 限,政府相关部门应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成为经 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建议通过法规和政策 来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对一些行 业的市场准入要有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短 期内应重点引导政府采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 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个人求职、租房、公务员 录用、评奖评优、登记注册、资格资质认定、行 政审批、领导干部公选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领域 市场准入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5、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从美国经验可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扩大社会信用需 求的关键。政府、企业和个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 的基本要素,要增强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 观念和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努 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

会观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已得到党中 央、国务院的重视,但很多人信用意识还很薄 弱,甚至包括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因此,有必要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持久、广泛、深入地在全 社会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和宣传开,传播诚信文 化,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同时,还应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可以通过开展专项 整治和警示教育等手段来提高社会公众对失信惩 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陈新年,曹文炼:美国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状 况及对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J],经济研究参考,2005(8):37-44 [2] 董才生: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教

训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J ] , 东 北 亚 论 坛 : 2 0 0 8

(11):39-42

[3] 刘袁胜:社会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D],大连理工大学,2008年6月 [4] 杨德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与金融风

险防范[D],黑龙江大学,2005年12月 [5] 喻启红,王玲,师军: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的模式及借鉴[J],金卡工程•经济与 法,2009(12):266

[6] 张芸: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J],河北金融,2008(10):50-51

(15)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发 展建议

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肖上贤

„

摘 要: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本文结合现阶段 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服务

Abstract: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moting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is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the first stage, There is a series of questions,such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incomplete,lack of overall plann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s imperfect. This paper focus on these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development proposals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Keyword: Credit Social Credit System Credit Services

一、引言

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 式,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 诚实信任。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信用的经 济内涵不断丰富,在商品经济时代,商业信用起 着主导作用,信用关系主要体现为债权债务关 系,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信贷信用和消费信 用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形式,信用活 动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各种信用要素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逐步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其本 质是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包括社 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服务和社会信用活动三部 分。它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服务机构为 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 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

失信者受到惩罚,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形成以道德为支撑,

(16)

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至 此,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式拉开序幕。

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主要表现为:第一,制定了 一些行业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第二,基础设施 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 系统已成功建立,部分行业和地方也建立了信用 信息系统,并且部分行业之间实现了信用信息共 享;第三,信用服务市场格局初步形成,涌现了 一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产品不断丰富。但总体 来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 段,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尤其是全 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建立

虽然目前一些行业和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信 用法律法规,但整体来看,覆盖面有限,全国性 的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目前中国涉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散见于《刑法》、《民 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 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 法规有从不同的角度对信用行为进行规定,但由 于较为零散,且深度和广度不够,均很难形成明 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 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 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 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信用服 务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也 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严重制约了社 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缺乏统筹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了党中央、国务 院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已充分认识,但却缺乏统筹规 划,对于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

譬如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建 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社会信 用体系到底要建什么?应采取何种模式建设?建 设方法和步骤是什么等等。虽然目前行业和地方 纷纷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呈现出表面繁 荣的局面,但由于统筹规划的缺失,行业和地方 的作用和分工不明确、信息系统运行效率低下、

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越来越突 出。

3、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信用信息数据 涵盖范围有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社会信用信息涉及金融、经贸、财税、工 商、物价、公安、海关、司法、质监、劳动保 障、环保和住房等一系列行业,目前中国有一些 行业尚未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导致部分行业信用 信息的缺失。此外,从已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行 业来看,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全国统一 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覆盖了所有企业和个人 的信贷信息之外,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基本只局 限于执法信息层面,信用信息数据涵盖范围有 限。更为重要的是,信用信息分散在各行业,互 相割裂垄断,尚未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 机制和共享平台。

4、信用服务机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先后成立了一 些民营征信机构,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在中 国开展业务,截至目前,中国从事信用评级、信 用征集与调查的信用服务机构大约有100家。但总 体来看,这些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实力较弱,从 事综合性业务的机构较少。

5、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信用管理人才

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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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 段,对信用管理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然而中国 虽然已经建立了一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

但大部分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再加 上高等院校也较少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导致信 用管理人才(包括监管人才和市场各参与主体人 才)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调整经济结 构、扩大内需的需要

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指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为主线,以调整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扩大 内需为未来五年的首要任务。

扩大居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重点,一方面就 是要促进居民转变观念,提高信用消费的比重,

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企业信用销售规模。信用 消费可以促使消费者将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 消费,实现消费规模的扩张;而信用销售所具有 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特点,可以使得企业提 前实现销售、锁定目标市场,进而加快资金周转 速度,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最终在宏观上带来内 需的扩张。信用消费和信用销售作为当前市场经 济中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两种重要形式,两者是相 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信用销售是信用消费的重 要支撑,信用消费又对信用销售起着重要拉动作 用。只有通过加强和提升企业和居民的诚信意 识,才能有效推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 间开展信用销售和信用消费,从而有效地扩大内 需,实现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增长 方式目的。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信息不

对称,保障信用交易的实现,从而有利于扩大信 用交易规模,带动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结构调 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良好的支撑。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市场经 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 作为一种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社会机制,通过 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信息传播和预警,解 决经济社会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惩罚和警戒 失信行为,褒扬和奖励守信行为,促进经济和社 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假冒 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 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和 假账假票等问题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 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 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 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改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条件

假冒伪劣和违法违约不仅影响社会信用环 境,甚至会破坏国家对外形象,影响到中国企业 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社 会信用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和谐社会是诚信社会。诚信是社会合作、社 会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 系,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 光荣、失信可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可以 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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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扩大对外开 放的迫切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资源在世界范 围内重新配置,世界各国已被紧密的连成一个整 体。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逐步与世 界接轨,中国企业也不断走向国外,开拓国外市 场,开展跨国经营。

虽然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管 理体制不断规范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了适合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 惯例的涉外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产权不明确、法 制不健全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实现 与国际的有效接轨。同时,中国在对外开放中还 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中 的失信现象,如单方毁约和商业欺诈等。这些现 象的存在,影响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推进,也影响 了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因此,中国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在国际竞 争中立足和发展,就需要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 信用体系,逐步优化经济环境,促使中国企业树 立强烈的信用意识,使其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拓展国际市场,使中国品牌、中国文化和中国价 值观走向世界。

四、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核心。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 家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不仅法律法规 的种类多,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例如,美国 制定了16部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涉及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然 而中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信用立法,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 此,应加快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 系。

在具体法律法规上,应尽快推出《征信管 理条例》,同时加快《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 例》、《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个人信用 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 法规的制定。

在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建设时,还需要注意处 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与 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商业秘密 与公开信用信息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消费者个人 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关系。

2、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为了切实履行政府对于信用体系建 设所承担的职能,应加强总体协调与指导,尽快 建立各部门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落实相关职能 与任务。考虑到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完善市场经 济体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 作,涉及到金融、商贸、税务、海关和质监等多 个部门,亟需打破各种利益壁垒。建议尽快明确 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制度,明 确监管职责。同时对所有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实 施特许经营,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建立市场准入 机制,以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其次,尽快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自律 作用。

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建立不 良信用信息目录,建立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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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共享机制 和共享平台

(1)加快行业信用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与 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资 源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 目录,明确本行业信用信息的范围,并在此基础 上,将相关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工作,纳入电 子政务建设规划。对于已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信 息系统的部门,要继续完善整合本行业在监管过 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对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 执法信息系统的部门,要加大建设力度。

(2)初步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 享平台

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标 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鼓励部门间开展信 用信息资源共享合作,加强互联互通,整合各行 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与共享平台。信息需求紧迫的行业或重点领域先 行试点,积极探索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有效方 式和途径。

(3)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充分调动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

探索行之有效的合作路径,形成地方信用体系建 设的合力,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快速、高效发 展。另一方面,加强与行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之间的衔接与信用信息共享,避免信用 信息封锁和重复建设。

(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多种渠道,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 原则,加强对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 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征集,完

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 设。

(5)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将推进信用 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作为加强政 银合作,创新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助推农村经 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以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为切入 点,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着力加强农村信用 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4、完善市场体系

(1)加快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力 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水准、种类齐全、

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 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和加工信用信息,同 时开展多种专业化征信服务,推动信用交易的发 展,提高全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的规定,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信用信 息市场化是征信机构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社 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为此,政府部门应加快 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政 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向 合格的征信服务机构开放,以支持社会征信服务 行业低成本、高效率的获得信息资源。

另一方面,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服 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跨地区和跨行业 发展,各级政府要进行必要的投资,制定有关政 策,引导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 结构。

(2)扩大产品使用范围

推进信用征信产品的市场培育和有效使用。

信用征信产品的广泛有效使用是推进信用征信体

(20)

系建设的重要动力。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法规和政 策来积极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对一些 行业的市场准入要有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

逐步推广使用信用征信产品,加快培育征信产品 市场。例如,近几年可以重点引导政府采购、住 房公积金贷款、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个人求 职、租房、公务员录用、评奖评优、登记注册、

资格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领导干部公选和公务 员年度考核等领域市场准入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5、加大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力度

信用服务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 化程度高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 业的推进,社会对于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也越来 越大,因此,应通过在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 业等措施,有针对性的加大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 力度。未来我国信用管理人才的培训方向至少应 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就是公共信用管理人 才;另一个层面是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公共信用 管理人才主要是社会行政管理,包括信用监管、

信用法律和社会学之类;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包括 银行、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等所需的高端信用管 理人才。

6、建立健全信用思想教育体系

一方面,加强信用思想教育,统一认识。

通过在学校开立信用管理课程、编写信用知识读 本、举办信用知识培训和考试、组织信用宣传下 乡以及新闻媒体宣传和引导等多种形式,持久、

广泛和深入地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信用 普教机制和信用文化宣传长效机制,增强社会信 用意识,统一认识,最终形成政务诚信,商务诚 信和社会诚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将信用 思想教育工作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政 绩考核,以此来调动政府在信用思想教育体系中 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和警示教育活动。

为加强社会对失信惩戒的认识,营造“失信为 耻”的社会观念,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 结合当前市场经济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积极开展 专项整治和警示教育活动。现阶段可重点在信 贷、纳税、合同履约、质量、环保、住房、进出 口和食品药品等领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和警示教育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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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庄毅: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对“执行难”问 题的破解[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3月

(21)

美国信用立法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证券评级一部 赵军

„

摘 要: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信用法律法规 基本属于空白。信用法律法规滞后,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信用体系的相关 法律,为我国信用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信用法律 信用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

Abstract: As Short time of the credit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lack of laws related, especially the laws at the national level. The lag of credit laws seriously hampered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laws of US credit related, and then gav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credit legislation.

Key words: Credit Laws Credit Report Social Credit System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 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系的兴衰成败。而法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 要保障,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要作 用。我国信用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还 比较缺乏,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信用法律法规基本 属于空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严重制约了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 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阶段信用法律法规现状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于起步阶 段,一些行业和地方相继开展了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试点工作,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由点及 面推进。作为规范市场秩序和信用活动的重要保 障,信用立法工作也都有了一定进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 提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 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引起全社会对 信用问题的普遍关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形 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 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 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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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 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 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 戒制度。” 2005年4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 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5]9号)提出“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

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 组织的信用体系。”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

“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 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健 全失信惩戒制度。”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3日下 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 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07]17号),并于2007 年4月18日专门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来统筹协 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十七大把“健全社会 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 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加快农 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 重要内容。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 秩序。”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信用法律法规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重视程 度的提高,相关的立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很多部 门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 促进和规范本部门和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比如 药监局等8部委200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食 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整规办 联合国资委2005年共同发布了《商会协会行业信 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于2005年发布 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 意见》。商务部于2007年发布了《商务领域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交通部于2009年发布了《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等5部委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信用销售 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2000年2月,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 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随后,深圳、

浙江、湖南、山西和大连等省市也都相继颁布了 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也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 定。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征信管 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征信业务的定 义、征信监管、信用信息的收集、信息安全和查 询等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些信用法律法规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 促进和推动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由于信 用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各个部门及地方政府范围 内,缺乏体系性,层次不高,以规章为主,国家 层面上信用立法还比较缺乏。部门出台的规章制 度,主要是该部门为了推动本部门建立信用体系 而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真正体现信用体系 法规的核心内容,即征信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关 系的界定。而对于地方的信用规章,虽然涉及了 信用法规的核心内容,但是只是限定在地方层次 上。《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是我 国针对信用而进行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对信用方 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在如何查询个人 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主体有那些权利,如何保 护个人隐私,在日常生活中那些情况会导致出现 负面记录,而在负面记录出现后个人可以采取那 些措施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信用良好能带来怎 样的优惠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模糊甚至有些内容 还没有涉及,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因此,现 阶段急需在国家层次上出台一些基础核心法律法 规,来推动和规范社会信用活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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