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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鄭依琳
電話:062991111#864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306981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國中小學參加第二次市內介聘之教師獲得開缺學 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 滿兩年,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 發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前揭要點第二十一點(二)6.(3)之規定,獲得開 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 任職務滿2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 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前述兼任主任職務 計算期間係自介聘成功並獲聘任為該校教師之當學年度起 算,亦即參加本(103)年度第二次市內介聘則起算時間 即自103學年度起。
三、另依據本市103年度市立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 委員會及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 員會第6次會議決議: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目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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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有不當行為,致損害 教育人員聲譽」予以記過處分。另提醒各校注意,依據「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 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為免 影響校長及主任任用資格,並建立穩定公平調動機制,塑 造有紀律校園環境,本局另將查核參加第二次市內教師介 聘獲校長推薦函之教師於103學年度擔任主任職務情形,請 各校務依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 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局本部、本局督學辦公室、本局課程發展科 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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