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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12 月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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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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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要旨 解釋內容 權責機關發布(下達)

日期及文號 本處轉發日期文號 備考

訂定「110 年公務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訓練計畫」。

規定重點如下:

一、訓練類別、對象、期間及實施方式。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調訓程序、受訓人員權益。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廢止受訓資格、停止訓練之情形。

七、受訓期間之請假、獎懲、考核相關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公 訓字第 1092160435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300871 號函

110 年 1 月 16 日(星 期六)為桃園市議會 第 2 屆第 7 選舉區議 員 王 浩 宇 罷 免 案 之 投票日、110 年 2 月 6 日(星期六)為高雄 市議會第 3 屆第 9 選 舉 區 議 員 黃 捷 罷 免 案之投票日,是日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設 籍 於 各 該 選 舉 區 內 並 具 投 票 權 之 所 屬 員 工放假相關事項。

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 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 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 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中選人字第 1093750332 號函轉行政院 107 年 8 月 2 日院授人培揆 字第 107004793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19996 號函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申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95307049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府授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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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時,請依該假別訂定 之 意 旨 合 理 從 寬 核 假一案。

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於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 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次查 性平法第 2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受僱者(公務人員)為上開家庭照顧假之申請 時,雇主(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 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惟必要時雇主(服務機關)得要求當事 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復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現為勞動部)

96 年 1 月 10 日勞動 3 字第 0950074373 號函釋 略以,前開家庭照顧假之訂定,係為使受僱者 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其中有 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 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 定義。至請假事由是否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

(按:現為性平法)第 20 條之規定,應依個 案事實認定。

三、據上,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 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平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

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 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 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 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 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 關不得拒絕。

號函 字第 109031113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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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檢 送 曠 職 核 定 函 參考範例。

茲因「曠職核定/登記」業改認行政處分,各機關

(構)於作成該人事行政行為並製發曠職核定函 時,應確實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為利各機關(構)

人事作業,並完備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保障,爰擬 具參考範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總處培字 第 1090047454 號書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12410 號函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施」第 3 點、第 5 點,並自 109 年 12 月 22 日生效。

一、配合現行省政府已虛級化及省級機關自 108 年 起不再編列預算,爰修正第 2 項,刪除「省政 府」、「省諮議會」。(修正規定第 3 點)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於 108 年 10 月 5 日修正時,放寬國 民旅遊卡消費與休假日勾稽之限制,故將第 1 項序文「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 者」修正為「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 假資格者」,惟公務人員仍應持國民旅遊卡至 特約商店消費,始得予以應休畢日數之休假補 助。至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仍應按國 內休假日數予以補助,為期明確,爰修正第 1 項第 2 款。另公務人員因年度中亡故,未及於 年度內依規定持國民旅遊卡在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仍應予以補助,

爰增訂第 3 項,放寬該等人員當年休假補助費 之發給要件,無須刷卡消費,按其所具休假日 數,以每日新臺幣 1600 元計算,補助總額最 高為新臺幣 16000 元。至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

行政院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90048025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1995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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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假資格未達 2 日,於年度中亡故者,給予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亦無須刷卡消費。(修正規定 第 5 點)

有 關 警 察 官 制 人 員 轉 任 簡 薦 委 制 人 員,於參加薦任公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練遴選時,得否採 計獎懲項目計分。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警察機 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 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 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

依第 13 條、前條第 2 項、第 5 項及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

資格。」

二、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時,其於 適用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附件 1 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 績」及「獎懲」等項目計分,考量權益衡平,

得予採計曾任警正一階(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之年資、考績及獎懲。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公 訓字第 1090011473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01479 號函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猝 發 疾 病 或 因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審查參考指引」第 2點規定,業經銓敘 部以109年11月24日

茲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7年10月15日修 正勞動部參考指引,且修正重點係在於長、短期工 作過重認定標準及其內涵之明確化後,經衡酌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之勞動部參考指引中,關於 長期工作過重認定標準,應更契合加班時數與積勞 過度間之關聯性,爰擬參採勞動部參考指引,作為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部 退 五 字 第 1095301757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9029639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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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部 退 五 字 第 10953017571 號 令 修 正發布,並自發布日 生效。

研修本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之認定標準。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第7條條文業經 銓敘部以109年12月 11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953031001 號 令 修 正發布。

茲為增加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操作彈性及提升運 用收益,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 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放寬股票市值較大公司 之投資限制,將原投資單一國內股票之總成本,不 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增列「但 單一國內股票前二年度末之市值均占臺灣加權股 價指數權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受此限,惟仍不得 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10953031003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90311681 號函

有 關 各 機 關 約 聘 僱 人員、公營事業機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人員於聘僱、在職 期間自殺死亡,其遺 族辦理撫慰、給卹事 宜一案。

一、茲因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第52條第2項有關自殺死亡不予撫卹 之要件已有修正,又經參照銓敘部109年12月 11日部退四字第1094991701號書函意見,爰就 107年7月1日以後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以下簡稱公兼勞)

自殺死亡者,其撫慰、給卹事宜重行規定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除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解 聘僱前自殺者,不予撫卹(慰)外,得依「各 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 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或「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總處給字 第 1090047283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9031418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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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法」第9條規定,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 本息,並酌給撫慰金。

(二)公營事業機構公兼勞:依「勞動基準法」第 84條規定,公兼勞撫卹事項應適用公務員相 關法令,爰除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 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外,得依其適 用之退撫法規辦理給卹事宜。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18日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資 遣 撫卹法第45條第4項 所定「依本法或其他 法 令 規 定 核 給 之 退 休金、撫卹金、優存 利 息 或 其 他 由 政 府 預算、公營事業機構 支 給 相 當 於 退 離 給 與 之 定 期 性 給 付 者,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之規定,於依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請 領 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之。

一、依 銓 敘 部 109 年 12 月 17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10953082071號令規定,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 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 件之遺族,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 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 4項所定不得擇領遺屬年金規定。

二、前開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 符合旨揭令規定且已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 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惟上 開人員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 領遺屬年金。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1095308207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90315928 號函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 本次主要修正如下: 行政院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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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九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發 給 注 意事項」,自 109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一、第 4 點明定發給日期為春節前 10 日(110 年 2 月 2 日)一次發給。

二、第 6 點第 1 項增訂第 6 款明定,請延長病假超 過 6 個月且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其年終工作獎 金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發給。

三、第 7 點係配合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 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規定,因案停職未移送 懲戒或不受懲戒、因公傷病請公假致全年無工 作事實人員,及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人員已 無年終考績或強制考列丙等之情形,爰刪除第 1 項第 1 款原但書規定。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96300002 號函

年 12 月 28 日府授人給 字第1090322440號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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