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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要旨 解釋內容 權責機關發布(下達)
日期及文號 本處轉發日期文號 備考
關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所 稱 「 法 令」、「公職」與「業 務」之認定標準。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兼領公費。」
二、前開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要件及適用情形之認 定標準如下:
(一)法令部分:
1、指法律(法、律、條例、通則)、法規命令(規 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組織法規(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 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編制表 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 務規程、辦事細則)、地方自治團體所定自治 條例及與上開法規處於同等位階者。
2、前開法令所規範之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 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 (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 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 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公職部分:
1、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指各級民意代 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務者。
銓敘部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8028639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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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2、前開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應由各該職 務設置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構)認定之。
(三)業務部分: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 為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等相關判 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
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
(四)其他:
1、依司法院釋字第 71 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 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 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
2、非屬服務法第 14 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之情形,包括:
(1)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 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2)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 益性質者。
(3)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不具「經常」及
「持續」性者。
(4)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 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 宜(如執業登錄、加入公會等)者。
三、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 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 規定重點如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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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訓練類別、對象、期間及實施方式。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調訓程序、受訓人員權益。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廢止受訓資格、停止訓練之情形。
七、受訓期間之請假、獎懲、考核相關事項。
會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公訓字第 1082160472 號函
年 11 月 18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80277915 號函
109 年公務人員初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畫。
規定重點如下:
一、訓練類別、對象、期間及實施方式。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調訓程序、受訓人員權益。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廢止受訓資格、停止訓練之情形。
七、受訓期間之請假、獎懲、考核相關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公訓字第 1082160479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80281654 號函
修正「關務人員獎懲 辦法」。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 81 年 7 月 8 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 107 年 10 月 3 日。本次修正配合公務機 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二條,就所屬 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獎懲,本於獎懲 衡平性原則,自行訂定獎懲基準。另考量現行查驗 人員未依規定查驗,未審酌個案具體違失情節及所 生影響,均予記過懲處,恐有失衡平,爰修正本辦 法,本辦法共十二條,本次修正八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總處培字 第 10800486425 號函
臺中市政 府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8028849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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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點」第四點附表七
「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工地域加給表」及
「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 工 地 域 加 給 合 理 化調整方案」,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簡 稱本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地方政府得就本表山僻及東台地區規 定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 調整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擇一適用。中 央二級以上機關同意其於地方政府行政轄 區內之所屬機關學校及其固定派出辦公處 所,與地方政府一併依本方案辦理者,亦 同。(附則8)
(二)本表自109年1月1日生效。(附則9)
二、地方政府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於105年至107 年3年度地域加給(含基本數額及年資加成)
實支數平均數加計60%範圍內,納入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設算補助;如有不足,地方政府得再 於105年至107年3年度地域加給實支數平均數 40%範圍內以自籌經費(不納入設算,亦不得 要求中央補助)增給。
※補充說明:本府自109年1月1日起續行適用修正 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行政院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80047843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80275829 號函
有關配合「職組暨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 修 正、行政院部分機關 組織調整及「社會工
本案計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公務 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消防、
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
行政院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80047913C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8027625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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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行政院修正相 關待遇表別一案。
險職務加給表」、「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 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各機關船 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工程獎金支給表」
及「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不開業獎金支給表(核定 本)」等表別。
修正「公務人員保險 法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範圍一覽表」、「公 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定離退給與範 圍一覽表」及「公教 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 第 4 項第 3 款所定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本案 3 表之修正,係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相關規定 之修訂,爰重新修正銓敘部 103 年 6 月 9 日部退一 字第 10338497241 號函附 3 表。
銓敘部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84862993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府授人給 字第 1080280485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