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釋要旨 解釋內容 權責機關發布(下達)
日期及文號 本處轉發日期文號 備考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修正重點如下:
一、性質特殊訓練之訓期、免除訓練、縮短訓練、
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
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等規定各有其差異,
為統整規範授權規定,爰增訂第11條之1,明 定性質特殊訓練得就上列事項於訓練計畫另 為規定,並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相關規定,俾資 明確。
二、為使訓練資源不重複浪費,並兼顧機關用人需 求,修正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
三、為衡平受訓人員權益及用人機關實務需要,修 正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
四、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修正 相關規定。
五、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 止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 申請期間規定。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44條第1項修正相關文字。
七、增訂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相關規定。
八、增訂基礎訓練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 及收費相關規定。
九、增訂採集中訓練之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依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 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1 號令、院授人 培字第 10900434362 號令 及 院 台 人 二 字 第 1090028632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69599 號函
2
日期及文號
規定參加下一期訓練時,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 訓練計畫辦理。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施 行 後 之適用原則。
適用原則如下: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 畫)尚未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該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
(核)定後實施。
二、訓練計畫業經該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 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 後實施。
三、訓練計畫業經該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
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 定。
四、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 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 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 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第 35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 … 重 新 訓 練 人 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 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公 訓字第 10900107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75206 號函
修正「109 年公務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10 點: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府授人力
3
日期及文號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第 2 款及計畫附件 7,免除基礎訓練之年 限由「最近 2 年」調整為「最近 3 年」。 二、第 11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計畫附件 8,縮短實務訓練之年限由「最 近 4 年」調整為「最近 5 年」。
三、第 12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34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第 2 款,停止基礎訓練申請時限由「3 日」
調整為「5 日」,停止(實務)訓練申請時限由
「10 日」調整為「15 日」,並配合實務需要修 正相關文字。
四、第 14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修正第 4 款相關文字。
五、第 18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增列 第 2 款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 考相關規定。
六、第 19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44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第 6 目相關文字。
公訓字第 1092160400 號 字第 1090279170 號
訂定「考選專業獎章 頒給辦法」。
一、 考選部為彰顯及肯定參與典試、監試及試務工 作之專家學者及公教同仁的辛勞付出,爰依獎 章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考選專業獎章頒 給辦法」。
二、 考選專業獎章之請頒,除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主 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
考選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選規二字第 1091300264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80469 號函
4
日期及文號
或團體推薦。審查結果經報請考選部部長核 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訂定「109 年特種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計畫」。
規定重點如下:
一、訓練類別、對象、期間及實施方式。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調訓程序、受訓人員權益。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廢止受訓資格、停止訓練之情形。
七、受訓期間之請假、獎懲、考核相關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公訓字第 1090010983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84822 號函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測驗試務規定」。
一、放寬測驗容許入場時間。(修正規定第 3 點)
二、依實務調整受訓人員測驗前收置非測驗必需用 品之時間。(修正規定第 4 點)
三、規範測驗時受訓人員不得攜帶、配戴、使用或 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之物品及設備。(修正規定 第 5 點)
四、依受訓人員測驗時違規行為之輕重程度,分別 予以扣考、不予計分或扣分,並取消扣分裁量 權,明定違規態樣之應扣分數。(修正規定第 6 點至第 10 點)
五、放寬申請改期測驗期間。(修正規定第 29 點)
六、新增申請試題疑義之限制規定及修正試題疑義 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 44 點及第 45 點)
七、新增申請複查成績範圍及收費相關規定。(修 正規定第 48 點及第 49 點)
八、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公 評字第 1092260214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0276 號函
5
日期及文號
費標準」名稱修正,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 第 52 點)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閱 覽 試卷收費標準」,名 稱並修正為「公務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複 查 成 績 及 閱 覽 試卷收費標準」。
一、修正法源依據並增列申請複查成績收取費用對 象及費用額度。(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增列複查成績之範圍。(修正條文第 3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公 評字第 10922602141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0276 號函
修 正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 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 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5條 關於課程成績配分比例之規範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四、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修 正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管轄,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5條)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6
日期及文號
三、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 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 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5條 關於課程成績配分比例之規範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15條)
四、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五、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修 正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及第8 條附件一。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三、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及教育環 境,並推動獎勵生育政策,修正本辦法附件一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 準表之評分採計相關規定。(修正第8條附件 一)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修 正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管轄,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5條)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7
日期及文號
三、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四、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修 正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三、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考臺組叁 一字第 10900078833 號及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900404792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有 關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復 應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考試錄取,能否併計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第 15 條所稱應繼 續服務期間疑義。
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倘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
經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送審,
且原服務機關同意前,已報請其主管機關同意渠等 人員商調至他機關服務,即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 調他機關服務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公訓字第 10900099971 號 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67909 號函
銓敘部修正「各機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成)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
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業 經銓敘部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以部銓三字第 109530034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 效。請各機關辦理本(109)年度公務人員考績 (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 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部 銓 三 字 第 1095300346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2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97302 號函
8
日期及文號
二、各機關受考人如有銓敘部本年 6 月 18 日部法 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規定,因考核期間全 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成)之情形,其資料 報送事宜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年度內之考核期間成就前開不辦理考 績(成)條件者:請於報送本年度年終考績 (成)案時併同於考績人數統計表備註欄 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務 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等資料。
(二)110 年度起之考核期間成就前開不辦理考 績(成)條件者: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及第 7 條規定時程,並依本要 點第 12 點規定報送其不辦理考績(成)之 資料;年度中如有遺漏未隨時報送者,得 併同各該年度之年終考績(成)案報送。
(三)又以網路系統報送不辦理考績(成)人員 資料之資訊程式尚在研修中,細部作業方 式將於程式修改完成後,另行通函各機關 配合辦理。
三、另本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修正規 定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 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 下。
9
日期及文號
銓 敘 部 修 正 公 務 人 員考績表、統計表及
「(主管機關)及所 屬 機 關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率 分 配 彙 整表」。
一、查 銓 敘 部 109 年 6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949464921 號令及第 10949464922 號函規定 略以,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因冒險 犯難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 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
考績;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屬上開考核期 間 均 在 職 惟 全 無 工 作 事 實 而 不 辦 理 考 績 情 形,請考績核定機關於報送年終考績案時,於 統計表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 稱、職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 由。
二、為期各機關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規定,避免實務執行上衍生 爭議,並配合前開銓敘部本(109)年 6 月 18 日 令(函)規定,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表、統計 表及彙整表。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本年度年 終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時,請採用修 正後之表件。
三、銓敘部刻正規劃於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建 置相關功能,使各機關得於系統報送考核期間 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人員相關資料,俟 相關功能建置完成後,將再另行通函周知。
四、旨揭修正後之公務人員考績表及統計表已上 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部 銓 三 字 第 1095300346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02058 號函
10
日期及文號
格下載/考績項下;另修正後之彙整表已上載 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試算區項 下「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專 區。
有關各機關(構)依 法 聘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核、獎懲等救濟案,
仍循申訴、再申訴程 序辦理。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依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重行調整公務人員 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範圍一案,業經保 訓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請 貴機關(構)配合辦理在案。茲因各機關(構)依 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雙方訂定之聘約 為規範,性質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別,除有法律或法律 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
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 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 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 質上仍屬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爰保訓會上 開 109 年 10 月 5 日函,應予補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公保字第 1091060357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87265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