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9 年 11 月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09 年 11 月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表"

Copied!
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解釋要旨 解釋內容 權責機關發布(下達)

日期及文號 本處轉發日期文號 備考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修正重點如下:

一、性質特殊訓練之訓期、免除訓練、縮短訓練、

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

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等規定各有其差異,

為統整規範授權規定,爰增訂第11條之1,明 定性質特殊訓練得就上列事項於訓練計畫另 為規定,並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相關規定,俾資 明確。

二、為使訓練資源不重複浪費,並兼顧機關用人需 求,修正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

三、為衡平受訓人員權益及用人機關實務需要,修 正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

四、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修正 相關規定。

五、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 止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 申請期間規定。

六、配合修正條文第44條第1項修正相關文字。

七、增訂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相關規定。

八、增訂基礎訓練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 及收費相關規定。

九、增訂採集中訓練之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依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 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1 號令、院授人 培字第 10900434362 號令 及 院 台 人 二 字 第 1090028632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69599 號函

(2)

2

日期及文號

規定參加下一期訓練時,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 訓練計畫辦理。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人員訓練辦法」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施 行 後 之適用原則。

適用原則如下: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 畫)尚未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該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

(核)定後實施。

二、訓練計畫業經該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 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 後實施。

三、訓練計畫業經該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

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 定。

四、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 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 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 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第 35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 … 重 新 訓 練 人 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 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公 訓字第 10900107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75206 號函

修正「109 年公務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10 點: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府授人力

(3)

3

日期及文號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第 2 款及計畫附件 7,免除基礎訓練之年 限由「最近 2 年」調整為「最近 3 年」。 二、第 11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計畫附件 8,縮短實務訓練之年限由「最 近 4 年」調整為「最近 5 年」。

三、第 12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34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及第 2 款,停止基礎訓練申請時限由「3 日」

調整為「5 日」,停止(實務)訓練申請時限由

「10 日」調整為「15 日」,並配合實務需要修 正相關文字。

四、第 14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修正第 4 款相關文字。

五、第 18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增列 第 2 款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 考相關規定。

六、第 19 點:配合訓練辦法第 44 條規定修正第 1 款第 6 目相關文字。

公訓字第 1092160400 號 字第 1090279170 號

訂定「考選專業獎章 頒給辦法」。

一、 考選部為彰顯及肯定參與典試、監試及試務工 作之專家學者及公教同仁的辛勞付出,爰依獎 章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考選專業獎章頒 給辦法」。

二、 考選專業獎章之請頒,除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主 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

考選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選規二字第 1091300264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80469 號函

(4)

4

日期及文號

或團體推薦。審查結果經報請考選部部長核 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訂定「109 年特種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計畫」。

規定重點如下:

一、訓練類別、對象、期間及實施方式。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調訓程序、受訓人員權益。

五、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六、廢止受訓資格、停止訓練之情形。

七、受訓期間之請假、獎懲、考核相關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公訓字第 1090010983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284822 號函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測驗試務規定」。

一、放寬測驗容許入場時間。(修正規定第 3 點)

二、依實務調整受訓人員測驗前收置非測驗必需用 品之時間。(修正規定第 4 點)

三、規範測驗時受訓人員不得攜帶、配戴、使用或 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之物品及設備。(修正規定 第 5 點)

四、依受訓人員測驗時違規行為之輕重程度,分別 予以扣考、不予計分或扣分,並取消扣分裁量 權,明定違規態樣之應扣分數。(修正規定第 6 點至第 10 點)

五、放寬申請改期測驗期間。(修正規定第 29 點)

六、新增申請試題疑義之限制規定及修正試題疑義 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 44 點及第 45 點)

七、新增申請複查成績範圍及收費相關規定。(修 正規定第 48 點及第 49 點)

八、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公 評字第 1092260214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0276 號函

(5)

5

日期及文號

費標準」名稱修正,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 第 52 點)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閱 覽 試卷收費標準」,名 稱並修正為「公務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複 查 成 績 及 閱 覽 試卷收費標準」。

一、修正法源依據並增列申請複查成績收取費用對 象及費用額度。(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增列複查成績之範圍。(修正條文第 3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公 評字第 10922602141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0276 號函

修 正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 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 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5條 關於課程成績配分比例之規範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四、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修 正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管轄,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5條)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6)

6

日期及文號

三、參照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 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 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5條 關於課程成績配分比例之規範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條文第15條)

四、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五、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修 正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及第8 條附件一。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三、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及教育環 境,並推動獎勵生育政策,修正本辦法附件一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 準表之評分採計相關規定。(修正第8條附件 一)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修 正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辦法部分條文。

一、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 及其所屬機關(構)管轄,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第5條)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考試院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10900078837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7)

7

日期及文號

三、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四、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修 正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一、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 訓練及改期測驗,修正放寬申請期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12條及第15條之1)

二、增訂課程測驗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5條之2)

三、增訂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之程序及收費相 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考臺組叁 一字第 10900078833 號及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900404792 號令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75209 號函

有 關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復 應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考試錄取,能否併計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第 15 條所稱應繼 續服務期間疑義。

公務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倘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

經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送審,

且原服務機關同意前,已報請其主管機關同意渠等 人員商調至他機關服務,即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 調他機關服務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公訓字第 10900099971 號 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67909 號函

銓敘部修正「各機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成)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

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業 經銓敘部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以部銓三字第 109530034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 效。請各機關辦理本(109)年度公務人員考績 (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 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部 銓 三 字 第 1095300346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2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97302 號函

(8)

8

日期及文號

二、各機關受考人如有銓敘部本年 6 月 18 日部法 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規定,因考核期間全 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成)之情形,其資料 報送事宜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年度內之考核期間成就前開不辦理考 績(成)條件者:請於報送本年度年終考績 (成)案時併同於考績人數統計表備註欄 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務 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等資料。

(二)110 年度起之考核期間成就前開不辦理考 績(成)條件者: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及第 7 條規定時程,並依本要 點第 12 點規定報送其不辦理考績(成)之 資料;年度中如有遺漏未隨時報送者,得 併同各該年度之年終考績(成)案報送。

(三)又以網路系統報送不辦理考績(成)人員 資料之資訊程式尚在研修中,細部作業方 式將於程式修改完成後,另行通函各機關 配合辦理。

三、另本要點第 12 點、第 14 點、第 15 點修正規 定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 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 下。

(9)

9

日期及文號

銓 敘 部 修 正 公 務 人 員考績表、統計表及

「(主管機關)及所 屬 機 關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率 分 配 彙 整表」。

一、查 銓 敘 部 109 年 6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949464921 號令及第 10949464922 號函規定 略以,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因冒險 犯難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 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

考績;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屬上開考核期 間 均 在 職 惟 全 無 工 作 事 實 而 不 辦 理 考 績 情 形,請考績核定機關於報送年終考績案時,於 統計表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 稱、職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 由。

二、為期各機關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規定,避免實務執行上衍生 爭議,並配合前開銓敘部本(109)年 6 月 18 日 令(函)規定,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表、統計 表及彙整表。各機關辦理所屬受考人本年度年 終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時,請採用修 正後之表件。

三、銓敘部刻正規劃於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建 置相關功能,使各機關得於系統報送考核期間 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人員相關資料,俟 相關功能建置完成後,將再另行通函周知。

四、旨揭修正後之公務人員考績表及統計表已上 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部 銓 三 字 第 10953003462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302058 號函

(10)

10

日期及文號

格下載/考績項下;另修正後之彙整表已上載 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試算區項 下「各機關考績等次試算範例及相關表件」專 區。

有關各機關(構)依 法 聘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核、獎懲等救濟案,

仍循申訴、再申訴程 序辦理。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依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重行調整公務人員 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範圍一案,業經保 訓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請 貴機關(構)配合辦理在案。茲因各機關(構)依 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雙方訂定之聘約 為規範,性質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別,除有法律或法律 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

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 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 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 質上仍屬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爰保訓會上 開 109 年 10 月 5 日函,應予補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公保字第 1091060357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287265 號函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109 年審譯所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109 年 8 月 13 日水運蹼字第 1090000309

依據瑞士生技協會(Swiss Biotech Association)本(109)年 6 月發佈新聞指出,瑞士 2019 年生技產業蓬勃發展,總營業 額計為 48 億法郎,較 2018 年增加 8

1、本案移工當次聘僱許可於109年11月23日前屆滿者,應

另外,根據事業單位通報資料,截至 6 月底之勞雇雙方協 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之事業單位共計 11 家,實際實施人數為 202 人,分別較上月增加 3 家及增加 124 人,較上年同月增加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制定「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辦理(109 年 11 月 29 日修訂) 、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 制措施指引(109 年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5 個資法第二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