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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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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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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意指您將「有價證券」信託移轉予銀行,範圍包括國內上 市、櫃、公司股票及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等;至於信託成立後,信託財 產未必保持有價證券之形式。

依信託目的,可將有價證券信託區分為下述三種,均可依您的需求綜合搭配利用:

1.有價證券「管理」信託

指以有價證券之管理為目的,由受託人處理有價證券之保管,股利股息或利 息或債券本息等之收取、現金增資新股之認購、議決權之行使等。

(1)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使用時機

�常因老年人或因委託人,本身工作繁忙,致無法親自管理有價證券,或因所 持有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量繁多,為有效管理,或因保全上之必要,或為節稅 贈與子女,而加以利用。

2.有價證券「運用」信託

指持有有價證券之投資人,藉由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將有價證券標的,為 借貸之運用管理,以提高其所持有有價證券之運用收益為目的。

(1)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財產標的 a.股票、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b.實務運用上,僅限於股票、公債、公司債等,特別是以政府公債及金融債 券等占大部分

3.有價證券「處分」信託

�指委託人,將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信託予受託機構,藉由受託機構之專業投 資經驗,或信託管理能力,將有價證券信託處分後,投資於其他投資標的,以獲 取較高之投資運用報酬,或為其他公益或私益為目的之信託。

(3)

(1)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之信託財產標的,同於管理型或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之定義及範圍

1.「券交易法」第六條所規定之有價證券 (1)政府債券

(2)公司股票 (3)公司債券

(4)受益憑證、認購權證、認股權證 (5)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

(6)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7)中央登錄公債

2.記名式或無記名式之有價證券,均可成為標的 3.倉單、提單、指示證券等

★ 信託業者,大多只接受第六條標的

有價證券信託的四大功能

1.合法節省「贈與稅」達到財產移轉效果。

2.您如保有運用決定權,本金持股可計入內部人持股數,不影響您之經營權。

3.專業機構管理信託財產,定期提供報告,避免受益人太早取得財產,揮霍殆盡,

達到財富累積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4.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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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規劃模式

1.全部自益: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信託。

2.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指經由信託契約,委託人自己保留本金(母股),但將本 金可以配發的孳息(股利) 贈與給特定人。

3.孳息自益,本金他益:指經由信託契約,委託人自己保留孳息(股利),但將本 金贈與給特定人。

4.全部他益: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全部或一部份利益之受益人,非為委託人之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

1.有價證券信託公示必備要件

(1)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之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2.視為已通知發行公司

(1)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

(2)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送交證券集保→證券集保通知股票之發行公 司→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3.信託公示登記之效力

(1)信託登記或註冊,僅係為一種對抗效力,而非信託關係之生效要件 (2)沒有信託公示→不影響其信託關係之成立→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5)

辦理流程圖:

有價證券信託之申報

1.內部人有價證券信託之申報

何謂內部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 份總額10%之股東。

2.內部人為委託人之申報

股票轉讓事前申報內部人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交付信託→權利義務須移轉 予受託人→股票轉讓事前申報。

(6)

有價證劵之借貸

1.策略性交易需求之借券 (1)出借人

�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之基金)、期貨自 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借券人

�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之基金)、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

★比較出借人與借券人之異同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與證券商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經證交所核 准後,始得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申請數量

�(1)出借數量

�標的有價證券的10個交易單位以上

�(2)借券數量

�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1個交易單位

3.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可分為定價交易、競價交易、議借交易等三 種

�(1)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證交所公告之費率申請,並依同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撮合成交

�(2)競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20%以下,0.1%為升降單位,

自行申報出借及借券費率,並依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撮合成交

�(3)議借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20%以下,千分之零點一為升 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4.策略性交易借券期間

�(1)借券人,申請借券為辦理還券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成交後→當日或次一營 業日,將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 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 請。

(7)

�(2)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前項續借 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有價證劵借券人之返還方式

1.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之返還方式

�(1)到期日還券

�證交所,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三營業者,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2)到期前還券

�借券人,得於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借券到期日前之任何營業時間內,全 部或部份返還

�(3)提前還券要求

�證交所,依出借人要求,通知提前還券,借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之十個營業 日內,以持有或借取之有價證券返還★現金權益、有價證券權益,及認購新股之 發放日期,在還券日期之後者,借券人還券時,應將出借人→所屬權益一併償還 出借人

2.議借交易借券人之返還方式

�(1)到期日還券:

�證交所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三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2)到期前還券:

�借券人及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借券到期前之任何時間返還,雙方並應經由 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有價證劵之擔保

1.有價證券借券之擔保 (1)擔保品種類

� 現金

�證交所認可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 銀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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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登錄公債

2.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之提供

(1)提出借券申請時→應提交所借有價證券,當日開盤參考價,所計算之市值一 定比率(擔保規定比率)之擔保品,給證交所

(2)成交後→逐日逐筆,計算其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倘有擔保維持率,低於 擔保下限比率者,經證交所,通知借券人之代理證券商後,借券人,應於通知之 次一營業日,補繳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3)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規定比率部分→

得申請領回

(4)借券人,申請領回,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本公司接獲申請後,

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3.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

(1)擔保維持率=擔保品抵繳總值,減去相關應付借券費用後,除以擔保範圍總 值,再乘以百分之百

(2)擔保品抵繳總值=有價證券擔保品,當日收盤價格,乘以數量,折價比率後,

加上現金擔保品總值,再加上銀行保證總值之總計

(3)擔保範圍總值=所借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格,乘以擔保數量,加上應返還 之現金股利總值

(4)擔保數量=所借有價證券借人數量,加上除權後,應返還之股票股利數量

4.有價證券市值,應按收盤價計算,惟於各有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 業日,其擔保品有價證券市值,則以各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 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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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議借交易擔保品之提供

(1)議借交易擔保品之條件、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擔保下限比率,則由 出借人與借券人,雙方自行議定並移轉

有價證券管理信託之課稅

依【贈與稅法規定】信託契約成立時,「本金」或「孳息」為他益時,需依 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折算現值後,辦理贈與稅申報。

只要公司來年配發股利率超過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就有節省贈與稅 的空間。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而言:

信託資產時價為 2 億元,郵局一年期定存為 2%,信託期間為三年 信託資產折現值=2 億元 / [ (1.02)^3]=1 億 8,846 萬元

贈與價值(課稅基準)=2 億元 - 1 億 8,846 萬元=1,154 萬元

但如果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不斷節節升高,則贈與價值會上升,預期未來贈與稅 額更是快速成長,因而信託的規畫要趁利率低時,對委託人較有利。

有價證券信託的風險

1.當有價證券的發行公司,在信託期間配股配息率低於信託成立當時之郵局一年 期定儲固定利率,則無法享受節稅功能。

2.信託契約於存續期間內終止,成立當時所繳之贈與稅不會退還。

3.委託人兩年身故,依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死亡前二年所贈與之財產須併入 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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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陽信銀行網頁

有價證券信託相關網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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