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制
信託業法第五章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其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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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及其法律效果(一)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範圍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 五以上者。
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信託 業法 信
託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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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及其法律效果(二)
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規範
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以信託財產所為行為之法律 效果應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
信託業法第七 條利害關係人
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 自易行為之絕對禁止 信託業法第二十七條 自易行為之相對限制
信託 業法 信
託法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