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
夜四財四 A A960S107 林翠蘭
一、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
不動產證券化是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證券化的過程,將不動產物權規格化、
單位化、細分化,並透過信託增強信用,然後設計公開發行證券,直接向 資本市場募集資金之過程。
不動產證券化的發行分為:
1、 主體:企業或金融機構。
2、 標的:持有的不動產。
3、 做法:不動產物權規格化、單位化、細分化透過信託增強信用。
4、 形式:設計而且公開發行有倩權性質的證券(受益證券)。
5、 目的:直接向資本巿場募集資金。
不動產證券化的特性
不動產證券化可以將社會游資妥善導引運用,提高不動產使用效益,增加 流通性及變現性,所以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如:資本大眾化、產權證券化、
經營專業化是未來不動產投資的另一個發展趨勢。
不動產證券化特性如下:
1. 投資金額較低:不動產受益證券的產品投資金額較低,可設計與股票、
公債、期貨等交易相當的金融商品。
2. 投資單位較多:可規劃出較多投資單位的金融商品。
3. 權益可分割性:投資權益加以規劃分割,有助於投資權益的買賣轉讓 分配及流通。
4. 營運透明化:商品的經營主體,對於投資標的物的投資與營運過程,要 對投資大眾公開達到營運透明化之目的
5. 經營專業化:彙集投資大眾小額資金,經由專業經營者統籌經營管理,
達到經營專業化的經濟效益。
6.募集資金較快:直接由資本巿場向投資大眾快速募集資金。
不動產證券化的限制:
1、以信託為架構,兼顧信用評等與監督機制。
2、不動產投資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均採取核准制度。
3、制訂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
4、計畫核准後限期募集資金,並限制借人款上限。
5、明定契約應記載事項。
6、尊重專業,並健全估價機制。
7、嚴格限制計畫變更。
8、加強財務控管,並限制投資範圍。
9、政府參與監督。
二、不動產證券化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
(一)經濟面而言
1、調整不動產投資觀念 2、增加投資管道
3、建立不動產資本巿場 4、加速公共建設
5、擴大發行巿場 (二)社會面而言
1、促進社會資金之有效運用 2、減少住宅巿場的假性需求 3、避免財團壟斷資源
(三)經營者而言 1、籌資容易
2、永續經營
3、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四)投資者而言 1、參與投資機會 2、提供節稅機會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運用
1、投資對象的限制 2、借入款項之限制 3、投資決策程序 4、行為準則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的成立
1、所謂不動產資產信託,由委託人移轉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給 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 交付不動產資產託受益證券,彰顯受益人對信託的不動產,不動產相
關權利或其發生之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的權利成立的信託。
2、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委託人為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的所有人, 將 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機構管理處分之方式,達成資金調度的目的。
3、如不動產資信託的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受託機構不得 用該不動產資產信託發行受益證券,委託人有很多人,且利害關係人 的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特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 百分之二十時 ,所發利益衝突較低 ,例外允許發行受益證券。
4、擔任不動產資產信的受託機構者,除信託業法所規定的信託業外,還 包括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的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