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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四 A 黃雅惠 A960S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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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金四 A 黃雅惠

A960SS115

(2)

不動產信託

1、財產獨立且安全;

2、完全依委託人指定之方式保管及使用信託財產;

3、事先分配財產,避免子女爭奪遺產;

4、節稅規劃,使遺產稅降至最低。

二、不動產信託流程圖

(3)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

1.基本原則

(1)高度個案性

:契約範本僅提供框架,實質內容留待業者依個案填具。

(2)最大彈性原則

:以業者使用時之最大彈性為原則。

(3)公開募集時適用

:私募時由業者與委託人及投資人自行協商。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

a.定義:依本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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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

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b.不動產或地上權信託之財產

委託人所信託移轉之財產,以已具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地上權為原則本

條例第一條固揭櫫本條例制定之目的係為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但經立法

協商結果,排除開發型信託。附抵押權之債權如作為證券化之標的,係屬

金融資產證券化

之範疇,而非本條例規範之對象。信託財產上抵押權之處理原則

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契約之前,受託機構為信託事項所支付之費用

其處理方式:

(1)另行附加金錢信託

(2)透過信託契約約定逕以費用墊付方式處理

c.商事信託之定位

(1)營業性

(2)受託人以信託業為限,除本條例及信託法外,尚需受金融法規之規範。

(5)

相關法令

信託業法,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業法

規銀行法。

商業屬性:

重視金融市場之實際狀況及投資人需求,植基民事信託之法理未必全

然適用。例如,具備商業屬性之信託,其受益人取得受益權多為有償取得,

與民事信託中受益權之取得係為無償(他益)或信託財產之替代物(自益)情

形,不盡相同

例如,商業屬性之信託重視投資大眾之利益,信託財產如有擔保物權之

情形時,須限制物權人權利之行使。

例如,商業屬性之信託考量信託財產之穩定性,就保護委託人之債權人有

關機制,採取與民事信託不盡相同之作法在租稅誘因方面規定關於稅惠課

稅之規定,優先於所得稅法、證券交易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適用。

五、受益權大眾化

證券交易法之補充適用。

投資人保障之必要。

(6)

受益權行使之團體性。

主管機關之管制。

六、稅上議題

(1)自益或他益信託之認定對於稅法適用之影響目前信託有關所得稅/贈

與稅稅制係以自益及他益信託之區分為基礎,如何適用於不動產證券化之

架構當中,尚待研議。

委託人是否取回信託財產及取回時點之土增稅稅負差異,土地增值稅之課

徵時點究以契約訂定時為準或以實際移轉時為準,尚不確定。例如契約訂

定時約定信託期間結束時,受託機構需將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信託期間

存續中受益人會議卻決議修改信託契約為毋需返還之情形。

(2)委託人取得現金或受益證券對於所得稅負之影響

依現行稅務法令,有償移轉土地係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但

在目前不動產資產信託架構下,委託人因移轉土地將受付 “對價”;在信託

土地於信託終止後無須返還之情形,可理解為有償移轉土地之法律關係,

從而對其課徵土地 增值稅,應符法理。然而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須返

還之情形,信託土地在終局並未移轉,從而,不課土地增值稅固然合理,

但委託人所收受之對價,其稅上之屬性為何,應否課徵所得稅。

(7)

七、信託之類型

(一)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依其設定方式之分類,可分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契約信託係由委託

人與受託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遺囑信託則係由委託人以遺

囑而設立之信託,其適用民法繼承篇第三章之規定。

(二)意定信託與法定信託

依其設定原因可分為意定信託與法定信託。意定信託係由當事人之意

思表示而設定,而法定信託則是由法律特別規定而成立之信託,如信

託法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即為法定信託之著例。

(三)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係委託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設定之信託,信託利益歸屬於委託

人自己;他益信託係委託人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設定信託,信託利益歸

屬於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益人)。此二者因信託利益之歸屬不同,

故需考量其利害關係,信託法對此二者作不同之規範,如信託終止,

自益信託得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隨時終止信託,而他益信託則需委託

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始可。

(四)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

依其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分為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公益信託應

(8)

優先適用信託法第八章有關公益信託之規定,其規定如有不足時,使

再適用其他信託法各章之規定;反之,私益信託則不能適用第八章之

特別規定,僅能適用一般規定。

(五)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

信託以受託人是否已承受信託為業,可分為營業與非營業信託。非營

業信託應受信託法及民法之規範,而營業信託除民法、信託法外,尚

須受到所屬營業之特別法規範,例如信託業法等。

(六)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

信託依其是否集合社會大眾之財產,可分為個別信託與集團信託。個

別信託係指受託人就各個委託人所信託之財產,與以各別管理之信

託;而集團信託係指受託人受多數委託人之信託,而集合社會大眾資

金,依其特定目的,概括的加以運用,故無法個別管理及分別計算信

託財產,且集團信託有信託監察人制度之設計。

八、不動產信託之功能:

(一)保全功能:

為特定人之生活保護或扶養,以防止財產之喪失或減少為優先,至於

財產是否增值則非最重要考慮事項。如美國之扶養信託,乃基於受益

權之性質本身,而限制其讓與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教育、生活扶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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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二)增值功能

將信託目的設定為追求最大利潤之信託,如日本所流行之土地信託,

由委託人將其不動產委託信託銀行經營處理,藉由信託銀行之專業,

往往能獲致相當利潤。為投資本有風險,信託人亦有可能血本無歸。

(三)公益功能

此種信託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

所設立之信託,我國信託法第八章即規範公益信託之專章,俾使信託

財產之運用合乎其設立之公共目的。

(四)促進地利

此種信託乃對都市已發展之老舊社區,由於人口日漸增加或集中,而

原有公共設施並未相對增加,建物結構與環境品質無法適應社會變遷

即都市發展需要,經政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地區,乃透過信託方式委

由信託投資公司,就老舊社區進行都市更新,以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對公共建設所需用之土地為公有者,主辦機關自得於辦理撥後,訂定

期限信託與民間專業公司使用或投資開發,以鼓勵民間之參與,加速

社會繁榮與經濟發展。

(10)

九、不動產信託登記之種類

(1) 契約信託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契約信託者,應以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

立約日為原因發生日。土地權利信託因完成信託登記而發生效

力。但信託登記為形式移轉而非實質移轉(受託人為形式所有

權人,受益人為實質所有權人),故申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

並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而於受託存續期間內因該土

地建物實際為「受託人」所管理,故有關地價稅、房屋稅之納

稅義務人皆為受託人。如信託登記之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之自益信託者,不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

人之他益信託時,視同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2)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之原因證明文件為遺囑,其登記原應日為立遺囑人之

死亡日期。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係屬他益信

託。若受益人為繼承人以外之人者,雖視同遺贈,但均屬不課

徵契稅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之範圍。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

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遺產

稅。

(二) 受託人變更登記

(11)

意義: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後,如受託人有變動,經依信託法規定選任或

指定新受託人,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受託人變更所為之登記。

受託人變更登記雖屬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一種,但純屬信託內容變

更情事,尚非屬實質所有權之移轉,故不課征土地增值稅、契稅、

遺產及贈與稅。

(三) 塗銷信託登記

意義: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

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自益信託之信託關係發生信託契約所定之事由或信託目的之完

成或不可能完成,或由委託人終止信託而將信託關係歸於消滅,

並由委託人、受託人會同申請或依法單獨申請,回復至原委託人

所有之移轉登記,與一般移轉有別,非屬財產稅之課徵範圍。

(四) 信託歸屬登記

意義: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向

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此時係指土地權利發生實質所有權之無償移轉,故應就歸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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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課征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因原登記之歸屬權利人死亡者,應

由其合法繼承人取得土地權利,並應檢附其已課徵遺產稅之繳稅

或免徵之證明文件憑辦信託歸屬登記。

十、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之內容

(1)委託人

(2)受託人及其報酬

(3)信託財產

(4)受益人

(5)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及其報酬

(6)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之方法及時期

(7)分配予受益人之金額數目及時期

(8)剩餘財產之處理

十一、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1)自益信託:委託人兼受益人,可隨時終止信託。

(2)他益信託:於信託中明定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之條件,若無該約定,

則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3)自益兼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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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信託。

(4)在身心障礙者信託:明定非經信託監察人同 意不得終止信託,以預防

受益人之監護人不 當終止信託。

十二、剩餘財產之處理

法定方式:

由下列順序之人取得剩餘之信託財產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委託人或繼承人

約定方式:

優先於法定方式,悉依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之約定。

(14)

十三、信託者的責任:

(1)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忠實義務

(3)不負信託財產盈虧責任,亦不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十四、信託是一種高度的信賴關係,且信託期間長,因此受託人的選擇,

是信託目的能否達成的關鍵。

(1)經營狀況

(2)業務經驗

(3)作業彈性

(4)搭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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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手續費用

十五、遺產及贈稅法與

1 遺囑信託,遺囑人死亡時,對信託財產課徵遺產稅。

2 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

3. 他益信託契約,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他益信託契約之日或變更自益為

他益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4. 於下述關係人間,移轉信託財產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雙向)。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不限自益信託)。

5. 一定條件下之公益信託,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十六、土地稅法與平均地權條例

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1)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受託人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

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土地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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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 自益信託,應將信託土地及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

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再按該信託土地占地價總額之比

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3. 他益信託,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

益人之權利者,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

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再按該信託土地占地價總額之比

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4. 下述關係人間,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雙向)。

(2)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自益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遺囑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十七、房屋稅條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17)

公益信託,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 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之

用者,免徵房屋稅。

1.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時,由該第三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2. 下述關係人間,不課徵契稅:

(1)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雙向)。

(2)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自益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遺囑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十八、所得稅法

(1)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但受益人不特

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此時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39-42

條,就信託財產求償。

(2)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於發生年度由受益人併入所得額課稅。但受益

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同 1 之方式處理。

(3)下述關係人間,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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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雙向)。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不限自益信託)。

(4)一定條件下之公益信託,不課徵所得稅。

十九、營業稅法

1. 信託財產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雙向),或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之移

轉或處分,不視為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2. 公益信託標售或義賣貨物之收入,以及義演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公益事業之用者,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免課營業稅。

六 結論

惟現代之社會講究的是分工合作與專業知識,因此信託是一個現代

經濟社會的一種趨勢,只要大眾對信託能多點認識、多點信心,相信將

來信託登記會成為土地登

記之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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