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3 樓 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召集人其邁(謝副召集人琍琍代理) 紀錄:沈芳名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副召集人:謝琍琍、謝文斌(李黛樺代理)、黃志中(林盟喬代理)、周登春 委員:鄭明興、陳政智、吳明宜、陳億倖、簡玉聰、陳奎宏、蕭義雄、王道
鵬、鄧元生、曾雅莉、林秀仙、蔡淑芳、黃國華、蘇國禎 單位代表:
衛生局 何月霞、顏秀玲、蕭伯倫、許意伝、陳思宇、
林秀勤
教育局 蘇柏純、黃文伶 勞工局 黃俊榮、許坤發 工務局 林意翔
財政局 陸映芬 稅捐稽徵處 林俊賢
交通局 黃榮輝、楊根裕、朱文正 都市發展局 吳淑妃
新聞局 呂淑芬、林錦慧
文化局 陳美英、黃馨儀、李羿妏、蔡佩珍 警察局 蔡豐屹
運動發展局 李本育、謝昀臻 觀光局 孫春良、莊博仁 經濟發展局 吳佐川
社會局 陳惠芬、許錦雯、李奇勵 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陳桂英、林錦鳳
相關列席單位:
捷運工程局 邱招芳、周佳富、邱綢云 高雄捷運公司 石耀誠
壹、 主席致詞
貳、 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決議:准予備查。
參、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案 由:謹提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本小組歷次會議決議案已分別函送各單位積極配合辦理,其辦理情形 請各局處自行報告辦理進度。
決 議:
一、 項次一除管。
二、 項次二請工務局規劃改善期程於下次會議報告,另請經濟發展局共同 協力鼓勵百貨公司辦理,本案續管。
三、 項次三請文化局附上改善前後之照片供委員參考,本案續管。
四、 項次四除管。
五、 項次五請勞工局滾動式修正、賡續加強辦理,本案續管。
六、 項次六除管。
七、 項次七,請文化局參考委員建議於下次會議說明辦理情形,本案續管。
八、 項次八請社會局持續辦理,本案續管。
九、 項次九、項次十除管。
十、 項次十一,請社會局將調查結果送衛生局參酌,衛生局於下次業務報告 說明,本案除管。
十一、 項次十二,有關大眾交通運輸系統於跑馬燈顯示即時相關訊息部分,
請社會局發文予衛生福利部協轉交通部協助;請交通局函文全國性交 通運輸事業單位,俾聽障者掌握即時交通訊息,本案除管。
十二、 項次十三除管。
十三、 項次十四,請工務局將改善情形列入業務報告說明,本案除管。
十四、 項次十五,請社會局會後提供資料向委員說明,本案除管。
十五、 項次十六,請社會局(兒福中心)爾後於該會議如涉身障相關議題 者,請將相關會議紀錄函文身障總會知悉,本案除管。
十六、 項次十七,請各局處積極辦理,本案除管。
報告事項二
案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報告(由社會局、衛生局、
教育局、勞工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
新聞局、警察局及運動發展局報告)。
說 明: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列主管機關(承辦機關社會局)
暨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報告推動執行概況。
決 議:請勞工局、教育局及衛生局向委員說明相關推動情形,另請衛生局提 供長期照顧委員會委員名單及辦理要點供委員參考(併同本次會議紀 錄提供),餘准予備查。
肆、 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委員:陳政智委員/高雄市荃棌協會承辦高雄市西區身心障礙者 個管轉銜暨雙老整合服務中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承辦 高雄市南區、中區身心障礙者個管轉銜暨雙老整合服務中心 案 由:提請落實本市社會住宅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實質意義與執行。
說 明:
一、 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服務 110 年度第 2 次聯繫會議 議決事項辦理。
二、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服務實務困境:
(一) 租不到社會住宅-物業公司之物管人員以部分房東(出租人)之主張 無法協助個案媒合成功:
1. 房東(出租人)不願意租予無工作或仰賴補助生活者。
2. 房東(出租人)另設非法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年齡須於 55 歲以下、非 獨居者。
3. 房東(出租人)要求須有三位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且保證人需有 正職工作。
(二) 部分社會住宅地點位處生活機能較不利身心障礙者生活之區位。
三、 住宅法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而設立,第三章為社會住宅專章。法條並明 訂「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 算範圍,提供至少 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住宅法第 4 條)。
四、 爰上,住宅法第 4 條明列「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對象指家庭總收入平 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
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 特殊境遇家庭。
(三)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
(五) 65 歲以上之老人。
(六)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 身心障礙者。
(八)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 原住民。
(十) 災民。
(十一) 遊民。
(十二)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 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 20 條講到身心障礙者指「前 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b710b、b730b、b735、b765、s750 或 s760 者為限,這要點 限縮了身心障礙者的對象。
建 議:
一、 政府與物業公司共同負起社會住宅的實質意義,不讓社會住宅政策的執 行反倒成為對障礙者的歧視,去除帶著對障礙者的烙印執行此項政策,
確保並實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二、 具體建議:
(一) 承攬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的物業公司應恪盡實踐社會住宅之 實質意義與目的,非以市場機制運作社會住宅的執行。
(二) 物業公司開發房東,應明確令房東知曉社會住宅之意義與目的等,
確認房東明確且正確知曉相關規定,例如:不會(能)要求要有連帶 保證人、不能另行設定法規沒有的條件要求。
(三) 物業公司開發租屋處也能增加兼具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生活機能、便 利性的租屋。
(四) 物業公司定期提報已開發、已媒合等社會住宅資訊,以利相關專業 人員得及時掌握社會住宅資訊。
三、 合作:物業公司設立單一窗口或專責窗口,可與各區身障個管承辦單位 合作,透過針對每一案的需求進行溝通、討論,以期順利媒合出租人與 承租人,並協助雙方確實依約履行租賃權責。
四、 執行要點是內政部營建署制定,顯然違背住宅法,請將意見反應給中央。
都市發展局說明:
一、 查本局自 106 年開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至今,已收受之案件為經濟或社 會弱勢比率為 58%;自 110 年 9 月執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收 受承租人為經濟或社會弱勢比率亦已達 61%。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 計畫執行要點亦無承租人應有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規定。有關房東端將請 業者持續協助溝通,以提供更多物件予弱勢族群。
二、 本局委託兆基公司已有設立單一窗口駐點人員,如有相關需求皆可逕洽 本局駐點人員辦理。
三、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相關意見,本局將於後續協 助向營建署反映。
決 議:
一、 請社會局彙整身障個管服務困境提供都市發展局督導委辦業者改善,另 委辦單位不得在母法以外另設相關限制,如:連帶保障人、年齡、收費 等。
二、 另請都市發展局提供兆基公司單一窗口聯絡資訊予身障個管社工運用。
提案二 提案委員:蘇國禎/社團法人高雄市心理復健協會 案 由:有關精神康復者的就業權益的維護。
說 明:
一、 目前在大專院校中聘用人員需填寫一份切結書(附件1),裡面引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情事:七、經合格醫師證明 有精神病尚未痊癒。造成精神康復者的不安與恐懼,尤其對「尚未痊癒」
四個字深覺歧視與無法理解,尤在慢性精神病的康復者:是需要提交證 明,讓自己的身份曝光,還是無需理會簽署即可?
二、 另外某些學校的業界專家履歷及評估表中,除了載明以上資訊外,亦說 明了以下狀況: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開課單位應向教 務處通報,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 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 詢辦法之規定。蒐集、通報的作法及用意為何?
建 議:
一、 普查目前高雄市各級學校是否簽類似的切結書及評估表?應要求刪除 對精神康復者不利文字及廢除不當作法。
二、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文字中「尚未痊癒」意思是否要提 出證明?如有,是否已經危害精神康復者的權益,敬請釐清。
三、 業界專家履歷及評估表中開課單位應向教務處通報,聘任業界專家前,
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請明確及仔細 說明蒐集、通報等的作法及用意為何。
四、 公佈目前高雄市各級學校有現狀的比例及家數,請依各級學校分類說明。
陳億倖委員補充:疾病的「康復」及「復原」並非等於「痊癒」,請各單位不要 再要求病患至醫院開立相關疾病「痊癒」之證明,以免病患為了求職而停 止治療,影響病情。
教育局說明:現場說明。
一、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係屬教育部訂定法規,查教育部為符合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文字,並為保障此類人員就業權益,
已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第 1 項第 7 款 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育人員規定。行政 院會並於 107 年 9 月 27 日通過修正草案,會銜考試院送立法院審議中 (審議進度附於後)。
二、 次查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 及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 查詢其是否具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不得聘 任之情事;另教育人員有上開規定之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 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相關處理證 明文件資料。
三、 惟查現行教師法及相關教育人員聘用法規(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已無「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之不 得聘任條款,爰本局及所屬學校單位並無案述情形。
決 議:
一、 請教育局多宣導,勿影響精神障礙者就業權益。
二、 請社會局協助向陳委員了解那些職業別較常要求精神病患者開立「康復」
證明,提供權管局處後續處理。
提案三 提案委員:蘇國禎委員/高雄市身心障礙團體聯合總會 案 由:建請市府主管機關善用工具,提升身障單位讓市民更了解與認識、協
助各單位增加曝光度。
說 明:
一、 因今年疫情造成許多團體無法倡議與宣導,使得募款更吃力,甚至受到 排擠(精障、智障、罕病者),因居民不了解而造成誤解。
二、 以往各協會會透過電台宣導、社區活動聯誼及校園分享讓市民及學生更 了也身心障礙者的特質。
建 議:
一、 因「高雄電台」海明先生的退休,目前已無時段提供給身障單位暢所欲 言。
二、 建請高雄電台撥出固定時段給身障單位宣導機會。(目前總會在今年度 配合高雄教育電台宣導,但僅每月一次,一年僅 12 個單位)
新聞局說明:高雄電台「午后陽光第二階段」節目(週一至週五下午兩點至三點) 規劃固定時段提供社福及身障團體發聲平台,公益團體若有宣導需求,
可協助規劃安排。
社會局補充說明:本局業已將高雄電台「午后陽光第二階段」聯繫窗口(林組長:
531043 轉 127)轉予本市身障團體知悉。
決 議:請團體多予運用。
提案四 提案委員:黃國華委員/社團法人高雄市聲暉協會 案 由:請市府編列支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相關計畫專職人員之「執行
風險工作加給」預算。
說 明:
一、 中央政府為提供身障者職業重建相關服務,俾利其適性就業,特訂定包 含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等計畫,每年並 補助執行本計畫之地方政府相關經費,立意良善,成效良好。
二、 勞動部於 107 年開始,針對職業重建人員增列「專業人員執行風險工作 加給」之項目。然於本年 8 月始,函文各地方政府,表示 111 年度將取 消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每人每月一千元之「專業人員執行風險工作加給」; 身障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員,長期配合個案在各地區職場協助奔波,本年 度受到疫情影響,仍有部分就服員為穩定身障者就業而持續入場協助。
三、 配合蔡英文總統重視社工人員薪資權益之宣示,社政人員整體調整薪資。
本年度受到疫情影響,仍有部分就服員為穩定身障者就業而持續入場協 助。交通往返、職場協助的意外以及家訪時的人身安全,及風險程度都 不亞於社工。然身障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受限於勞發署管理,非但起薪資 福利未有調整。囿於勞動部於 111 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的相關計畫刪除該 項經費,等同變相減薪。爰請市府基於照顧第一線服務人員與提升其士
氣之考量,明年度起以本市自有預算足額編列支應執行該業務人員之風 險工作加給。
建 議:編列來年總預算時,將該項「風險工作加給」正式編入主管機關經常門 預算。(附件 2)
陳政智委員補充:請高雄市持續向中央反映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人員風險加給;另 建議勞工局主動協助職業重建人員投保團體保險,以積極態度辦理。
吳明宜委員補充:自從職業重建人員風險加給遭刪除後,相關人才即流動至社政 及衛政單位,請勞工局積極協助爭取職業重建人員風險加給,以免專業 人才流失。
勞工局說明:有關委員建請本府編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專職人員之 執行風險工作加給,本局為保障專職人員執行工作之職場安全,就服員 到職即加保勞工保險(今職業災害保險)外,並要求自辦及委辦計畫單位 另加保團體保險以提高相關人員意外保險保障。
決 議:
一、 請勞工局積極向中央爭取。
二、 另請勞工局評估其他方式,協助職業重建人員爭取相關福利。
提案五 提案委員:黃國華委員/社團法人高雄市聲暉協會 案 由:關於聽障者參予職業訓練相關無障礙資訊協助服務經費編列。
說 明:
一、 市府為鼓勵身障者就業,配合 CRPD 鼓勵身障者融合於教育以及終身學 習的精神。為培養專業技能,成立全國唯一身障者專屬職訓機構,也於 去年改善設備全面提升無障礙職業訓練環境。另也委外民間單位承辦相 關身障職業訓練計畫。
二、 惟近年強調資訊無障礙,聽障者參加職業訓練,需搭配手語翻譯或是同 步聽打以協助吸收課堂資訊。礙於預算編列有限。僅能透過職務再設計 申請短時數的協助,勞工局雖有自編預算協助相關就業服務上,但職業 訓練動輒 300 小時以上的課程,卻無足夠的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時數預 算支持,嚴重影響到聽障者參訓權益。
三、 另產業投資人才計畫,更因是第二專長培訓,不符合職務再設計申請條 件,參加的聽障者完全無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可以申請,實有違 CRPD 之精神。
建 議:比照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編列專屬預算,彈性讓需求之職訓單位申
請支應聽障參訓者需求。
王道鵬委員補充:希望勞工局多加強身障者第二專長培訓宣導,放寬比例供身 心障礙朋友運用。
勞工局說明:
一、 本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為協助聽障者參加職業訓練,108 年以前皆 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下稱身障職訓計畫)內編列手語翻譯費用 以協助有訓練需要之聽障學員,惟因並非每年度皆有聽障生參訓而有手 語翻譯需求,以 107-108 年為例,身障職訓計畫協助服務預算 20 萬元 皆有結餘,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針對身障職訓計畫之經 費使用規定,未運用經費無法勻支使用至其他職業訓練項目,且列入執 行率,導致經費運用效能不彰,間接排擠影響其他障別身障者。多方考 量下自 109 年度起身障職訓計畫始減列手語翻譯員經費。
二、 另依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 7 條第 8 款:「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 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者,得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 再設計服務。」及第 10 條第 3 款第 2 目:「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 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 助。」。惟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限。
決 議:請勞工局加強身障者第二專長職業訓練,並將相關訊息轉知本市身心 障礙團體知悉。
提案六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 案 由:本市捷運有關行動不便設施設備其可及性、便利性請予重視。
說 明:
一、 現有捷運部份站體出口欠缺昇降設備,部份無障礙厠所設置偏遠。
二、 未設置昇降設備造成輪椅者等出入的不便。
三、 無障礙厠所偏遠者,令多數年長者、行動不便者有來不及使用的困擾。
建 議:
一、 既有路線建議請檢視,並予改善、增設。
二、 新規劃路線各出口應設置昇降設備,其無障礙厠所位置應適考量,不宜 偏遠。
蕭義雄委員補充:大東藝文中心及無障礙之家附近之捷運站出口無升降梯設備、
橋頭捷運站無障礙廁所離進出口較遠,造成身心障礙者困擾;另新的捷 運線(黃線)車站規劃圖初搞設計完成後,建議邀請身心障礙團體共同 討論。
王道鵬委員補充:建議未來捷運站規劃無障礙廁所時應將洗手設備設置在廁所
內,另無障礙廁所之設置應考量通用設計(不應只分男、女)。
簡玉聰委員補充:建議市府四維行政中心門口設置無障礙停車格、供身心障礙朋 友使用。
曾雅莉委員補充:建議增設本市身心障礙停車格。
交通局說明:
一、 高捷公司已調查捷運現況可增設昇降設備之出口並考量運量排定建議 優先施作順序提送捷運局評估。增設昇降設備需政府預算支持,捷運公 司全力配合市府增設規劃。
二、 有關新規劃路線車站各出口設置昇降設備及無障礙厠所位置,捷運公司 將提供營運意見納入未來捷運路網車站規劃設計參考,以便利行動不便 旅客。
決 議:
一、 針對已提供服務之路線,請交通局及捷運局共同討論如何改善(出口欠 缺升降梯設備或廁所設置較偏遠之車站)。另規劃中之黃線車站請捷運 局提供相關設計圖供身心障礙總會參考,以提供無障礙空間改善之建議。
二、 請將簡委員之建議轉行政暨國際處參考。
伍、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議本市提供肢體障礙相關團體租賃大型復康巴士補助,俾促進身障
者社會參與。
決 議:請社會局會後了解並說明現行本市大型復康巴士的服務方式。
提案二 提案委員:鄧元生委員 案 由:建議本市公車應視車內環境調整語音播報系統聲量,俾利視障者了解
即時訊息。
決 議:請交通局協助辦理。
散會:11 時 02 分
附件 1
附件 2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人員系統圖
高雄市 15~64 歲適齡身心障礙者就業人口群(約 77000 人)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16 人)
職業輔導評量員
(7 人)
支持性就業服務員
(40 人)
庇護性就業服務員
(25 人)
職業重建督導(8 人)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人員(96 人)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人員風險情境說明
風險項目 實際情境
交通事故類
支持性就服員多數需到外部職場開發就業機會、支持身 障者適應職場等服務,故交通往返在車禍事件上,比例 佔多數。
暴力衝突事件類
1.在職場被雇主威脅、言語攻擊。
2.被民眾言語恐嚇、拿刀砍、砸東西,或案家屬暴力或 言語威脅。
3.面試時遇到不法集團,有人身安全之虞。
一般意外傷害
支持性就服員會開發多樣性職場,在職場上同時會遇到 意外傷害,如洗車場被輪胎壓腳、車輛暴衝、被水槍 噴;餐廳內場滾湯鍋具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1.在外部職場被性騷擾,被服務對象、雇主頻繁騷擾與 告白,尤以女性就服員發生頻率較高。
2.家訪時遇到一絲不掛的家屬,或家屬在觀看 A 片。
疾病類
1.身障者罹患肺結核、疥瘡而不自知,對職重人員健康 有所隱憂。
2.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仍須持續外訪協助身障者,
但政府未有明確指引,讓職重人員人身安全暴露在危 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