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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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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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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105/04/13 版

一、 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項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取具之統一發票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專 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及「統一 發票專用章」字樣)。

(2)買受人:請廠商填上「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不須 加上單位名稱。本校統一編號:66018804。(如為收銀機 統一發票者,請廠商打上本校統一編號,若漏未打統一 編號,請廠商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記統一編號)

(3)購買日期

(4)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詳細 (品名應詳列明細,數量不得簡略以"ㄧ式"表達),品名若 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註記中文品名並請經手人蓋章,

若有塗改請加蓋廠商之負責人章。品項如種類較多可請 廠商另付明細表於發票後並蓋發票章。

(5)發票塗改須加蓋負責人私章,發票大寫金額有誤,則不得 塗改須重新開立。

(6)三聯式統一發票須附上扣抵聯及收執聯。

三、取具商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收據」字樣。

(2)店章(內含載明商店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電話等)

(3)買受人:請廠商填上「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不須 加上單位名稱。

(4)購買日期

(5)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詳細 (品名應詳列明細,數量不得簡略以"ㄧ式"表達),品名若 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註記中文品名並請經手人蓋章,若 有塗改請加蓋廠商之負責人章。

(6)收據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則須重新開立。

四、 統一發票或收據所列之品名、單價及數量應與請購申請單一致 五、 應遵循採購程序辦理:請購應經核准後再行辦理採購及核銷(請購

日期應早於採購日期)。

六、 當年度之發票及收據均須於當年度完成報支,不得於次一年度

(2)

辦理。另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之支用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 為原則,計畫結束不得再辦理請購。但於 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 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 , 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 ,得 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七、 購置項目應與原核定預算項目相符,不符時應循規定程序辦理 流用或變更。(委辦及補助計畫變更購置項目應報該補助或委辦機關 核准)

八、 便當餐費: (1)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應逾用餐時間)確 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始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2)報支 限額:學生 60 元;教師 80 元。

九、 租用遊覽車資之發票日期原則上應為校外參訪日期,否則請廠 商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出車參訪日期。

十、 經費核銷時若有代墊款項,請以原子筆於請購單右側空白處 由本人註明代墊。一萬元以上款項,不得墊款,依規定由學校逕 付廠商或校外人士,並以存帳方式為原則。報支金額若低於發票、

收據或工資計算總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手人核章確認 十一、 學校自辦競賽擔任裁判者,依規定不得支領裁判費。

十二、 財產之定義: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 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 理。物品之定義: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 及消耗用品。

因資本門預算執行,應符合上述原則,倘不符財產定義者,則不 得以資本門列帳。爰請各承辦單位編列資本門預算或申請資本門 補助計畫時,審慎編列各財產項目及金額,避免後續辦理採購核 銷時,發生不符合財產定義而無法列財產帳之問題。

十三、 經費核銷常見問題:

1. 原始憑證黏存單(請購單)之用途說明欄位:支出用途說明未臻明確,

倘屬應專款專用計畫者,應特別敘明為該項計畫用;若有核定「動支 經費請示單」以及「經費概算表」或相關簽呈,請購時仍請附上,以資 相佐。

2. 收據或發票之單價、數量漏未填寫,且採購品項(不寫通稱,例如五

金)亦應詳細列明,倘僅列”ㄧ式”者,應於發票後貼妥明細資料並

(3)

經廠商加蓋統一發票章(騎縫章)。

3.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 差旅費報告表請於本室學校網頁下載最新格式(104.11.01 適 用),應檢附核派公文或簽呈(係核准出差及請假依據)(如為影本 者,請註明與正本相符+蓋職章)及出差工作預定表,以及開會 日程表或課程表等資料。非經本校薦送之各項研習活動,不 核發差旅費。出差事畢後,應於 15 日內填報(具領人處請蓋 私章或簽名),遇年度結束,於關帳通知指定期限辦理核銷,

如經年度決算,即無法再受理。

 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

觀摩會、說明會等六大會議,配合 103 年 7 月 7 日「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已取消膳費報支。

 如搭乘捷運請註明起訖站,如搭乘汽車客運者(自行開車比照),

請檢附票價查詢資料,若未能檢附者,請詳細註明所搭客運種類 路線及起訖站(如台中客運;100 路 亞洲大學安藤館-豐原;

(起)台中火車站-(訖)國教署)。

4. 各項契約應以學校名義簽訂,法定代理人為校長 林文河(不可為學校 教職員),如有變更契約內容(如:數量增減、停工、復工等等),仍以 學校名義辦理契約變更。(甲方為學校而非主辦人)

5. 保險: (1)要保人應為本校(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2)依 規定不得為學校教職員投保額外保險,僅學生部分之保險費始得核銷 (3) 請檢附保險單收據、保險單正本及被保險人名冊。

6. 取具電子發票證明聯時,請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職名章後,

黏貼於正本旁邊,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查詢列印 營業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核銷。(經費報支所附之附件為影印本時 亦同)

7. 辦理經費核銷時,除發票或收據外,尚應檢附廠商匯款資料,如經常 往來廠商得免付。

8. 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支付公款:1.使用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會涉及 私人的紅利積點問題、刷卡贈品問題。2. 以信用卡繳付無法證明該款 項是否確實支付。故採購事項不宜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公款。

9. 報支時間與單據時間間隔過久者,應註明送件日期。

(4)

十四、 憑證範例:

範例一:電子式統一發票(第二聯扣抵聯、第三聯收執聯)

(5)

須有貨品名稱

統一發票專用章

備 註:三 聯式發 票須將 第二聯 與第三 聯一併黏貼

範例二:二聯式發票

範 例 三 :

收 銀 機

發票

(6)

編號

※ 未於發票上打上學校統一編號時

加註學校統一編號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加註貨品名稱並加蓋經手人章 範例四:

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範例五:

王小明

數量及單價欄位應列明

(7)

十五、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 依據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 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另依據會計 法第 83-84 條規定,本室相關帳冊憑證等資料須保管 10 年,並需經報准程序始得辦理銷毀。)

(二) 依據審計法第 74 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

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 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 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依據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 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 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 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 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十七、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8)

(一)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 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 責。(審計法第 72 條)

(二)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 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 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法 第 73 條)

十八,結語:

為促使同仁支用經費符合規定,辦理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憑證 及相關佐證資料應盡可能完備,以利財務責任之解除。經簽陳核 准者,應併同附上相關簽呈正本(含附件),如正本須歸檔而檢附 影本者,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職章。

十九、另依行政院主計處 101 年 8 月 13 日主政字第 1011100426

號函以,重申主計機關(構)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以複式通報表

盡速通報,以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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