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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府教中字第1010299961號函修正第八、十、十一、十二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桃教中字第1030021050號函修正第五、八、十二點
一、本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定期評量 每學期二至三次,其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自行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 實施。定期評量方式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三、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 式,參酌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評量方法如下: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 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瞭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比 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檔案評量: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的重要相關資料加以彙整後 評量之。
(十五)其他方式。
四、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分為本國語文與英語)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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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數學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節數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
五、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成績,為各次定期成績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 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四)各學習領域畢業成績以該學習領域六學期成績平均之。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其 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實施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補考成 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定期評量缺考准予補考學生,補考成績不足六十分者,以補考分數採計;
超過六十分部分,以七折採計分數【六十分+(超過六十分之分數)╳百 分之七十】
(三)學生中途輟學復學後,當學期缺課期間之成績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 以補考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相關成績之處理,由學校「學 生成績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四)學生中途輟學或無故缺課達一學期以上,返校繼續就讀者,其整學期缺 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校應依正向輔導管教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 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八、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經評定為未達及格標準者,學校應對其 實施補救教學措施,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經補救教學實施後,其成績評定及格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成績應 調整為六十分。
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及導師配合辦理之。
十、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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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或畢業學習領域成績通知除等第紀錄外,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 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有關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應依本規定 第十二點第二款,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出具體建議。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 校排名。
十一、各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綜理學生成績及畢業資格審 查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副召集 人,置委員若干人,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 等,組成方式及成員由各校另定之。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能否准予畢業,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學生實際出席日數(不含公、喪、病假),須達六學期總出席日數之三分 之二以上。
(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六學期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 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且依規定程序審核 通過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者。
(三)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至少有四大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每領域均達丙 等(六十分)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 用之。
十三、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及因地制宜,得由各校訂定其他補充規定,並須 報本府核備。
十四、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輔導室會 同相關人員、任課教師及導師訂定之。
十五、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由本府協助各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