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104 年 12 月 25 日府教人字第 1040306433 號函發布 107 年 7 月 24 日府教人字第 1070180396 號函修正 109 年 3 月 23 日府教人字第 1090066912 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辦 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獎懲基準,以達到即時獎懲之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為各校校長、園(所)長、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及公務人員。
三、獎懲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自上先 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員為優先;
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四)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並以不重複敘獎為原 則。
(五)指導或參加同一活動或競賽獲多項名次者,應併案彙報請獎,以獲得名次之 最高二項分別依本要點辦理敘獎,不得分項分組分別敘獎。
(六)獎懲案件應確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 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考核規定辦理。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及具體事實,如係依本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函文辦理者,應併同註明發文日期字號。
(八)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獎勵案件逾期辦理時,應詳敘正當 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逾第二年辦理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不予受理。
(九)各校應確實於本要點所定之項目、額度、人數及期限內辦理獎懲,未依規定 辦理者,教育局得予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獎懲基準及權責劃分:
(一)各校對於所屬人員之平時獎懲,除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教育局依實際 情況另有規定者外,應分別視其出力情形、貢獻程度或違失情形,依附表一 至五之獎懲基準辦理。非附表所定之案件,則依實際情形覈實檢討獎懲。
(二)各校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一次以下案件授權各校核定發布,記功二次以上、
懲處案件及各校校長獎懲案件,應函報教育局核辦。
(三)委辦案件之敘獎及各校懲處案件流程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五、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教育局委辦之業務,承辦學校逕依委辦機關之獎度辦 理敘獎。但同案有校長(園長)敘獎案,須俟校長(園長)敘獎案核定後,再辦 理職員敘獎。相關獎勵逾期辦理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獎勵。
六、教師之獎懲案件,教育局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
屆期未報核者,教育局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 任;另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教育局認仍有疑義者,亦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 理由。
七、各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技工(工友)之獎懲,各循其行政系統辦理。契約進用 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理(課) 教師、聘用(約僱)人員、臨時人員獎懲基準準 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幼兒園園 長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及幼兒園所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