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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橋 接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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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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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橋 接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102年 04月 17日 行 政 會 議 新 訂 通 過 103年 9月 17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年 4月 11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年 4月 21日 北 醫 校 秘 字 第 1050001350號 令 修 正 , 全 文 9條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延 續 專 任 教 師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之 續 航 力,以 提 高 學 術 研 究 能 量,特 訂「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橋 接 計 畫 補 助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人 資 格 :

凡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過 去 連 續 執 行 二 年 科 技 部 或 國 衛 院 研 究 計 畫,但 當 年 度 計 畫 未 獲 通 過,且 於 同 時 間 內 亦 無 執 行 任 何 校 內 外 研 究 計 畫(不 含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者 , 均 得 提 出 申 請 。

第 三 條 申 請 期 限 :

依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規 定 之 期 限(每 年 1月 及 8月 )提 出 申 請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第 四 條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 以1年 為 原 則 。 第 五 條 申 請 方 式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各 一 式 二 份 )送 交 研 究 發 展 處,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 不 予 受 理 。

一 、 計 畫 書 。

二 、 連 續 二 年 執 行 科 技 部 或 國 衛 院 研 究 計 畫 證 明 。 三 、 該 年 度 申 請 科 技 部 或 國 衛 院 研 究 計 畫 證 明 。 第 六 條 補 助 經 費 及 核 銷 :

一 、 每 件 計 畫 補 助20萬 元 為 原 則 , 僅 得 編 列 耗 材 費 。 二 、 經 費 核 銷 應 依 據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法 辦 理 核 銷 結 案 。 第 七 條 審 查 事 項 :

一 、 審 查 方 式 : 以 初 審 及 複 審 兩 階 段 審 查 之 。

(一 ) 初 審:由 研 發 處 分 送 二 位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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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時 得 送 第 三 位 專 家 審 查 。

(二 ) 複 審:由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成 立 複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後,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

二 、 審 查 重 點: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計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預 期 綜 合 效 益 等 。 第 八 條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半 年 內 離 職 或 獲 得 校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補 助 者,應 立 即 終 止 本 計 畫 之 經 費 使 用,並 繳 回 剩 餘 之 經 費 。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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