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謝斯婷
聯絡電話:(02)2787-8000#7477 傳真:(02)2787-749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514034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署重申領有製造、輸入許可證之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標 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 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藥事法」第48-1條規定,領有製造、輸入許可證之藥 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 售。
二、邇來本署赴廠查核發現製劑廠所購入領有原料藥許可證之 原料藥,時有未依規定標示中文標籤之情事,請藥品許可 證持有藥商確實遵循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將依藥事法相關 規定處辦。
三、另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貼標籤(籤 條)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作業程序執行;執行貼標籤作業之製造廠亦應與許可證登 記事項相符。
正本: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6
4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 會、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
副本: 2016-04-13
15: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