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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首度舉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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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司法人員考試簡介………10

司法人員考試簡章………26

如何準備司法人員考試………41

司法人員考試歷屆試題………5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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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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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6)

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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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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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12)

考 試 沿 革

「國家因法而富,法律 因人而貴」,司法為社 會安定之基石,是正義 與 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司法人員正是法務機制順利運作的重要組成份子。

司法特考乃因應司法院及法務部用人需求而舉辦,於民國

43年首度舉行,至

今已65年歷史,為我國拔擢諸多優秀人才,更奠定了司法制度的架構。歷年 來為符合業務需求與時代演變,司法人員考試已經過數次改革,茲說明司法 人員考試重要歷史沿革於下:

民 國

4 3

首度舉行。

民 國

7 7

原普通考試之法院書記官考試,改列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民 國

8 3

為因應各檢察機關實際需要、提升檢驗人員素質,原列四等之 法院檢驗員考試,改列司法人員三等考試。

民 國

8 5

原分乙、丙等考試之司法人員考試,改為三、四等考試。

民 國

8 6

因應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基層人力不足問題,四等考試增設「法 警」和「執達員」2類科。

民 國

8 9

三等考試增設「檢察事務官」(分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

電 子 資 訊 組 、營 繕 工 程組 ) 、 「 行 政執 行 官 」2類 科 ; 四 等 考 試增設「執行員」類科。

民 國

9 5

增設五等考試「錄事」暨「庭務員」2類科。

民 國

9 6

增設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暨「法院書記官」2類科。

民 國

9 8

8月 公 告 「公 務 人 員 特種考 試 司 法 人 員考 試 規 則」 修 正 草 案 ;

增訂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營繕工程事務組」。

民 國

9 9

4月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相關附表修正

草案,三等考試增設「鑑識人員」類科,刪除「檢驗員」類科

;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放寬應考年齡上限,由45歲改為50 歲。

民 國

1 0 0

大學以上學歷始得報考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自司法人員特

考中獨立而出,另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民 國

1 0 1

因應新設立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用人需求,增設三等考試「心理測 驗員」、「心理輔導員」2類科。三等及五等考試之報名方式依據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辦理。

民 國

1 0 2

新增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

民 國

1 0 5

取消三等、四等考試的應考年齡上限。僅保留三等考試監獄官類 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 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民 國

1 0 7

修改四等考試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類科部分的考

試題型。

(13)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12~

民 國

1 0 8

修正體格檢查規定及三等監獄官、四等法院書記官應試科目與題

型。

司法人員特考為我國司 法院與法務部的重要用 人考試,在多元化的時 代 裡,司法人員具有高度專業性、使命感與成就感,同時擁有國家所保障之優 渥 待 遇 與 崇 高 地 位 , 是 公 職 考 試 中 的 絕 佳 選 擇 。「109年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 定 於109年5月5日 至14日報 名 ,109年8月8日 至10日 考 試 , 有志 擔 任 司 法工 作 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分 發 單 位

一、各類科分發方向:司法人員考試採行全國性分發,錄取者依照成績填寫分發 志願,依照職系分發入全國各司法單位執行業務。茲說明司法人員考試各類 科主要分發方向於下:

公 設 辯 護 人 全國各法院。

公 證 人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觀 護 人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家 事 調 查 官 家事法院。

行 政 執 行 官 全國各行政執行處 司 法 事 務 官 全國各地方法院。

法 院 書 記 官

全國法院與檢察署。

檢 察 事 務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

心 理 輔 導 員

監 獄 官 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公 職 法 醫 師

全國地方檢察署法醫室。

鑑 識 人 員

法 院 書 記 官

全國各法院與檢察署。

法 警

執 達 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執 行 員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監 所 管 理 員 各 監 獄 、 看 守 所 、 技 能 訓 練 所 、 少 年 觀 護 所

、少年輔育所。

錄 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庭 務 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14)

二、全國法院暨檢察署、矯正機關與行政執行處分布:

法院暨檢察機關:

司法人員考試錄 取者主 要將分發至各級 法院、 檢察署服務。就 行政組 織而言,法院隸屬於司 法院,檢察機關隸屬於 行政院法務部,兩者同 為我 國司法體系之重要機關 ,為追求社會安定而努 力。法院的任務在於審 理法 案、解決紛爭;檢察機 關則職司摘奸發弊、糾 舉犯罪。茲說明我國目 前法 院、檢察署設置狀況如下:

法院:

各級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等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台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

-- --

最高法院:

凡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判決而上訴之民事事件、刑事案件案 件,由最高法院受理之。我國最高法院設於臺北市。

專業法院:

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設置專業法院,我國目 前設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2所專業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我 國 目 前 在 臺 灣 地 區 共 有

3所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 依 轄 區 區 分 為 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設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

最高行政法院:

凡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最 高行政法院受理。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設於臺北市。

(15)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14~

行政組織系統表

院 長 副 院 長

秘 書 長 副秘書長

大法官

圖 司法院行政組織系統表

檢察體系:

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之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是以我國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

(16)

法 務 部

調

表 法務部所屬機關圖

矯正機關:

表 法務部矯政署組織圖

(17)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16~

監所管理員錄取 者將分 發至矯正機關, 犯罪矯 正是法務體系重 要環節

,攸關國家刑事司法體系抗制犯罪之成敗,目前我國矯正機關總數共計49 所,其機關名稱、收容對象性質不甚相同,茲說明如下:

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我國監獄共26所,設立現況如下:

台北監獄 桃園監獄 桃園女子監獄 新竹監獄 台中監獄 台中女子監獄 彰化監獄 雲林監獄 雲林第二監獄 嘉義監獄 台南監獄 台南第二監獄 明德外役監獄 高雄監獄 高雄第二監獄 高雄女子監獄 屏東監獄 台東監獄 花蓮監獄 自強外役監獄 宜蘭監獄 基隆監獄 澎湖監獄 綠島監獄 金門監獄 八德外役監獄

-- --

戒治所:

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我國目前計有戒治所4所,設立 現況如下:

新店戒治所 台中戒治所 高雄戒治所 台東戒治所

少年輔育院:

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目前計有桃園、彰化等2所少 年輔育院。

矯正學校:

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目前計有明陽、誠正等2所少 年矯正學校。

技能訓練所:

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 人(如慣竊)及受感訓 處分人(流氓),目 前計有技能訓練所3所。

泰源技能訓練所 東成技能訓練所 岩灣技能訓練所

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我國目前計有看守所12所。

台北看守所 台北女子看守所 新竹看守所 苗栗看守所 台中看守所 彰化看守所 南投看守所 嘉義看守所 台南看守所 屏東看守所 花蓮看守所 基隆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

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18歲少年,目前計有臺灣臺北、臺 灣臺南等2所少年觀護所。

(18)

行政執行處:

依我國「行政執 行法」 之規定,將公法 上金錢 給付義務逾期不 履行者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為 專責機關,透過行政執 行官 等專業人士準用「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統籌執 行。我國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 下 設

13個 分 署 , 依 業 務 繁 簡 及 轄 區 面 積 大 小 , 分 為 7個 一 類 分 署 , 計 有 :

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嘉義、高雄等分署;6個二類分署,計有

:新竹、彰化、臺南、屏東、花蓮、宜蘭等分署。

第一類分署:

台北行政執行分署 新北行政執行分署 士林行政執行分署 桃園行政執行分署 台中行政執行分署 嘉義行政執行分署 高雄行政執行分署 --

第二類分署:

新竹行政執行分署 彰化行政執行分署 台南行政執行分署 屏東行政執行分署 花蓮行政執行分署 宜蘭行政執行分署 -- --

署長

副署長

二類分署 一類分署

主任秘書

圖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組織架構圖

(19)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18~

工 作 內 容

司法人員考試錄取者須 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 障 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從事職系說明書、職務說明書、職等標準所規定 之工作,以符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宗旨。

類科

公設辯護人

由 審 判 長 視 情 形 所 需 , 指 定 公 設 辯 護 人 擔 任 犯 罪 嫌 疑 重 大 、 智 能 障 礙 、 低 收 入 戶 與 無 資 力 等 被 告 的 辯 護 工 作 。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調 閱 訴 訟 卷 宗 及 證 物 , 詳 研 案 情 , 積 極 、 忠 實 為 被 告 之 利 益 蒐 集 事 證 ; 探 求 事 實 真 相 , 必 要 時 赴 犯 罪 地 或 其 他 有 關 處 所 蒐 集 有 利 於 被 告 之 證 據 ; 於 法 院 訊 問 期 日 應 到 庭 陳 述 意 見 , 並 行 使 詰 問 權 , 並 應 提 出 準 備 書 狀 , 聲 請 法 院 調 查 證 據,訊問證人、鑑定人;撰寫辯護書狀。

公證人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

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1.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

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

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執 行 保 護 管 束 、 附 條 件 緩 刑 、 緩 起 訴 處 分 ( 戒 癮 治 療 、 法 治 教 育 、 義 務 勞 務 及 其 他 必 要 命 令 ) 、 社 會 勞 動 等 案 件 及 其 他 社區矯治業務。

(20)

家事調查官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

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

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 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行政執行官

辦 理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強 制 執 行 、 與 移 送 機 關 就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協 調 、 聯 繫 , 對 異 議 人 聲 明 異 議 為 處 理 , 並 就 符 合 法 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及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

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財經事務組】

1.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

義,並製作報告書。

2.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營繕工程事務組】

1.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

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

義,並製作報告書(涉及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等技術事項之 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 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等事務之訴訟案件之整 理、分析,並製作報告書)。

2.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法院書記官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心理測驗員

選 用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進 行 裁 定 前 個 案 ( 審 前 調 查 、 適 當 輔 導 、 觀 察 ) 行 保 護 處 分 個 案 、 轉 介 心 理 治 療 個 案 、 親 職 教 育 個 案 之 心 理 測 驗 、 解 釋 、 分 析 、 製 作 書 面 報 告 、 管 理 建 檔 、 資 料 保存等事項。

(21)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20~

心理輔導員 辦 理 個 案 之 心 理 輔 導 、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 製 作 書 面 報 告 、 資 料保存、歸檔等事項。

監獄官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

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

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公職法醫師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鑑識人員 辦 理 毒 物 化 學 、 法 醫 傷 亡 鑑 定 、 內 臟 檢 體 分 析 化 驗 研 究 等 相 關鑑識業務。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之 登 記 、 開 庭 時 筆 錄 製 作 、 裁 判 及 其 他 書 類 正 本 之 製 作 與 其 結 果 公 告 層 送 與 通 知 、 案 件 文 書 之 交 付 送 達 、 民 事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由 書 記 官 辦 理 等 事 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 助 行 政 執 行 官 辦 理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強 制 執 行 及 其 協 調 、 聯 繫 、 聲 明 異 議 之 處 理 、 拘 提 、 管 收 之 聲 請 及 執 行 等事項。

法警

【法院法警】

辦 理 值 庭 、 候 審 戒 護 、 具 保 責 付 、 執 行 、 送 達 、 拘 提 、 同 行 、 搜 索 、 扣 押 、 解 送 人 犯 、 警 衛 、 值 日 值 夜 、 協 助 民 事 強制執行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法警】

關 於 訴 訟 文 書 之 送 達 、 人 犯 之 提 押 及 具 保 、 責 付 手 續 之 辦 理 ; 值 庭 、 拘 提 、 搜 索 、 扣 押 、 調 查 及 通 緝 犯 之 查 緝 ; 關 於 值 勤 ( 需 輪 值 夜 間 勤 務 ) 、 警 衛 及 安 全 之 防 護 及 其 他 有 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送 達 文 件 、 假 扣 押 、 證 據 保 全 及 依 據 法 令 執 行 應 由 執 達 員 執 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協 助 辦 理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之 強 制 執 行 及 其 協 調 、 聯 繫 、 聲 明 異 議 之 處 理 、 並 負 責 執 行 拘 提 被 拘 提 人 及 將 被 管 收 人 送 交管收所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

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 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

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

(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 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2)

錄事

【法院錄事】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 繕 打 、 印 製 裁 判 書 類 、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 及 接 受 法 官 、 書 記 官 指 揮 , 辦 理 司 法 行 政 事 務 及 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擔 任 民 、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開 庭 庭 務 相 關 工 作 、 取 送 開 庭 卷 宗 、 調 取 或 歸 還 贓 物 、 接 受 法 官 、 書 記 官 指 揮 , 辦 理 司 法 行 政 事 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待 遇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規定,公務人員薪資係 由「本俸」、「加給( 職 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與「津貼」合計而成。「本俸」是 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加給」、「津貼」係指本俸、年功 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司法人 員職掌我國法治事業,不僅擁有較高之專業加給,另外視服務單位規定,還 能享有各項司法津貼、加給、值班費等等。一般說來,司法人員起薪較民營 企業與同職等之公務人員為高,三等薪資約53,000元,四等薪資約43,000元

,五等薪資約

32,000元。且每年薪資依個人年資、考績為準調整,福利相當

優渥!

福 利

司法人員特考錄取者之 考績、獎勵、退休、撫 卹等各項福利補助,皆 是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制度完善

,同時享受政府的保障。不只能使基本生活無虞,亦具備了提升生活水準的 條件。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105.08.12)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 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 算 6 個 月 薪 俸 額 之 平 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 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 月薪俸額為準

結 婚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23)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22~

生 育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

按比例增給)

支給對象及條件

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 3個 月 內 辦 理 認 領 , 並 與 其 生 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滿 280日 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 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 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 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 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 葬 補 助

父母、

配偶死亡

5個月 薪俸額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 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 女年滿20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 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無力謀生。

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 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 謀生活。

子女 死亡

3個月 薪俸額

說明: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 3 個月 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 為 6 個月。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 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 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 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 3 個 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但未滿 37 週。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 5 個月 薪俸額。

(24)

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107.10.15)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3,600元

35,800元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元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10,000元

28,000元

14,300元

7,700元

20,800元

3,800元

13,500元

3,200元

18,900元

1,500元

500元

500元

備註: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 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25前、下學期於4/10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繳驗證件: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 式辦理支付。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 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 收 費 單 據 :國 中 、 國小 無 須 繳 驗 ;公 私 立 高中

(職 )以 上 繳 驗收 費 單據 , 如 係

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 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 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 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 請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 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 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25)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24~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 者,依表訂數額申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 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 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

、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 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 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 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

立高中(職)數額支給。

其他福利(各項公務人員補助貸款)

(107.08.09)

申 請 期 限

急 難 貸 款

傷病醫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事 故 發 生 後

3個

月內

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 內員工

喪葬貸款 最高50萬元 災 害 貸 款

(水災、火災

、風災、地震)

最高60萬元

育 嬰 貸 款 最高60萬元 長期照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 住 福 會 議 定 ,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實

由 住 福 會 通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限 期申請

編 制 內 任 有 給 公 職 滿 一 年 並 支 一 般 行 政 機 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1.

利 息 按

2

期定存利率

2.

每月限額職

1

萬 元 ; 工友5000元

隨時 中 央 各 機 關 、 學 校 編 制內員工

房屋貸款 依公告為準(視各年度與銀行協商結果)

※參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鼓勵公教人員 儲蓄要點。

公務人員休假表(107.11.16)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

7日

每年

家庭照顧假

7日

併入事假

病假

28日

每年

生理假(併入病假) (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

1日

每月

婚假

14日

產前假

8日

娩假

42日

(26)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

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日

陪產假

5日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喪假

父母、配偶

15日

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

5日

休假―服務滿

1

7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3年

14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6年

21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9年

28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

14

30日

自隔年起

(27)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簡 章

(28)

報 名 日 期

109年5月5日至14日。

考 試 日 期

109年8月8日至10日。

應 考 資 格 一、三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類科要求資格之一:

考試類科 應考資格

公證人、觀護人

、家事調查官、

司法事務官、法 院書記官、檢查 事務官、監獄官

、鑑識人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 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公設辯護人、行 政執行官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

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 類科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 類科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心理測驗員、心 理輔導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

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 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 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 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公職法醫師 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29)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司 法人 員 考 試應 考 須知

~28~

備註: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第 一款資格中未列 明之系 、組、所、學位 學程, 其所修課程與各 該類科 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2科以上相同者(每科2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 一類科考試

二、四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考試類科 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

法警、執達員

、執行員、監 所管理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 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 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三、五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者。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報名方式:

一律網路報名,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 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 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正式簡章,並備妥照片電子檔供 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人個別情形分為二種:

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僅須 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費完 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繳費證明請自行留存。

系統提示須「紙本寄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除須 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 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單據,於109年規定日 期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二科,始完成報名程序。

(30)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資格之應考人,

繳費完成即屬報名成功,無需寄送報名表件。

以下步驟供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繼續操作: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完成繳費後,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確認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3.暫准報名申請表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件」裝入約B4大小之 大型信封,於109年規定日期(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 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a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轉帳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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