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110 學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壹 、 依 據 :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二 109-111學 、臺中市立善水國民中小學 年度老少共學技藝教育暨混齡教育實驗計畫書。
貳 、 申 請 資 格 與 招 生 對 象
一、招生對象:
本校招生對象含括國中及國小 5、6 年級在籍男性學生,因主要照顧者,經濟、
文化等不利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任一者:
( 不佳 一)學生未獲適當照顧(或疏忽)而導致就學情形 者。
( 離家 二)經常性 逃學之學生。
( 三)經原學校及教育局評估學生現況不適合原學校學習需於中介教育措施輔導者。
( 四)特殊個案需中介教育措施緊急輔導之對象。
二 非 、 屬本校應提供就讀之學生:
( 精 疾 一)不適合學校住宿生活之學生,如患有 神 病、法定傳染病、藥癮毒癮、曾有自
殺 ( 跳 ) 。 行為 樓、服藥、燒炭、割腕等行為
( 暴 攻 行為 二)會危害其他學生身心者,如有 力 擊、性侵(性騷擾)等 。
( 福體 三)法院或社 系裁定安置個案。
( 四)學習特殊需求學生,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
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審查鑑定通過者,其於國民教育階段,應就近入
學 ,同時施以適性之特殊教育為宜。
( 五)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無轉介就讀意願。
參 、 就 讀 名 額 總 額
一 5 年 1 班 、 級: 。
二 6 年 1 班 、 級: 。
三 7 年 1 班 、 級: 。
四 8 年 1 班 、 級: 。
五 9 年 1 班 、 級: 。
肆 、 申 請 方 式
一 在 提 、國民中學學生由 學學籍國中經學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通過後 出申請。
二 提 。 、國民小學學生由在學學籍國小經學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通過後 出申請
三 、申請與轉介程序
( 一)在學學籍學校提出申請,由本校「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 二)初審包括書面審查、學生個別訪
談 相關 人 訪 、家 庭 視 、學校 員 談 訪 。
( 三)本校復學輔導就讀
執 針 結果 提出 建 , 政府 教育 行小組 對初審 議就讀名 單 函報 臺中市
局 。
( 四)本市復學輔導就讀小組
召
開 轉介就讀會議進行 複 建 審,未符合初審 議就讀名 單內 學
校 相關 人 ,
員 可 受
邀 列 補 席 充說 明。
( 五)通過
複 報 先 順 審會議 議情形 容納 人 為 , 人列 審學生,依 名 後 序及 複 決 至可 以 數 止 餘
為
候 , 有名額 行通 知 單位 。 補名 單 俟 再 原申請
( 六)
視 期邀 請在學學籍學校 員 加 學生入學 相關 人 參 就讀輔導會議。 後 適 應情況不定
五 、 申 請 時
間
一、學期初申請:
(一)第 1 學期入學: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至 6 月 11 日(星期五);申請對 象為
國小4、5、6 年級及國中 7、8 年級學生。
(二)第 2 學期入學:110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 五);申
請對象為國小5、6 年級及二、國中 7、8 年級學生。
二、學期中申請:學期中急迫需求者,本校不定期受理申請:
(一)第 1 學期學期中入學:申請對象為國小 5、6 年級及國中 7、8、9 年級學生。
(二)第 2 學期學期中入學:申請對象為國小 5、6 年級及國中 7、8 年級學生。
陸、 轉 介 就 讀
流 程
一 、學
期 初申請
不 符合資格
符 合資格
不 符合資格
符
合 資 格
不 通過
通 過
二 、學
期 中申請
準備
1. 申請表(向學校領取,附件1)
2. 各項同意書(向學校領取,附件2~4)
3.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4.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5. 家庭現況說明書
6. 本簡章轉介資格中可資證明文件
家長(或監護人)、
其他單位向學生在 學原學籍學校
提出需求
準備1. 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 5)
2. 申請表(同附件 1)
3. 學生、家長及學校同意書(附件 2~4)
4. 學生輔導 AB 卡資料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
5. 相關輔導資料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 6. 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紀錄
(詳見「七、檢附資料」第 13 項) 7. 在學期間學籍紀錄表或成績單
8. 在學期間出缺席紀錄(有中輟紀錄者請加附 中途輟學生個人檔案表影本)
9. 在學期間獎懲紀錄等
學生原學籍學校收 件
學生原學籍學校承辦人依本第七條 檢附資料說明,依序裝訂成冊、編 寫頁碼、驗核後,以掛號寄送本校
本校復學輔導就讀執行小組書面審查、家庭訪問與 學生訪談後召開初審會議提出結果及建議就讀名單 初審
作業
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召開復學輔導就讀複審會議 討論與決議就讀名單
複審 作業
通知學生 原學籍學校
通知報到入學
視學生適應情形召開學生 就讀輔導會議
1.評估學生適應狀況 2.決議學生是否繼續就讀
通知學生原學籍學校: 1.回歸原校
2.另行轉介
繼續就讀 準備
1. 申請表(向學校領取,附件1)
2. 各項同意書(向學校領取,如附件二~
四)
3.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4.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5. 家庭現況說明書
6. 本簡章轉介資格中可資證明文件
家長(或監護人)、
其他單位向學生在 學原學籍學校
提出需求
準備
1.申請資料檢核表(如附件五)
2.申請表(同附件一)
3.學生入學告知書、家長及學校同意書(附件二、
三、四)
4.學生輔導AB 卡資料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 章)
5.相關輔導資料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
學生原學籍學校收 件
3
不 符合資格
符 合資格
不 通過
通 過
學生原學籍學校承辦人依本第七條 檢附資料說明,依序裝訂成冊、編 寫頁碼、驗核後,以掛號寄送本校
1. 本校復學輔導就讀執行小組書面審查、家庭訪 問與學生晤談後召開初審會議提出結果及建議 就讀名單
2.本校將通過初審建議名單函報教育局備查 初審
作業
通知學生 原學籍學校
暫行轉介就讀
依學期初申請期程,將學期中轉介學生名單函報 教育局,召開復學輔導就讀複審會議討論與決議 複審 就讀名單
作業 通知學生原學籍學校:
1.回歸原校
2.另行轉介 繼續就讀
柒
、 料 檢 附 資
一 、就讀申請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一) 。 件
二 表( 附 二) 。 、申請 件
三 告知 書( 附 三) 。 、學生入學 件
四 ( 附 四) 。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件
五 ( 附 五) 。 、學籍學校同意書 件
六 、二
吋
半 身照 片 表 ( 面書 寫 姓 ,一 張貼 於申請 ,一 張浮貼 背 學校及學生 名)。
七
、 戶戶 籍 本(一個 月內核發 之 本, 勿 名 全 用 戶 口 謄 正 請 簿代替 ) 。
八
、 庭 明書 家 現況 說 ( 附 六) 。 件
九
、 資 與 本 符章, ) 學 生 輔導 AB 卡 料影 本。(需 蓋 正 相 並用信封袋密封
十
、 該 有 本(包含「 在 學 學 生之 所 相關 輔導 紀錄影 中 」 籍學校對 輟復學輔導會議 同意轉介會
議
紀 要 成 分析 暨追蹤輔導 、個別輔導 )。 與 錄 < 必 > 、 因 紀錄表 紀錄冊 ( 蓋 中輟學生個案 需
正
本 符章, 相 並 ) 用信封袋密封
十
一 期間 學籍 紀錄表 成績單 、 在 學 或 。
十
二 期間 出 紀錄 者請 加附 中 輟學生個人 案 、 在 學 缺席紀錄 ( 有 途 檔 表影 本) 。 中輟
十
三 期間獎懲紀 。 、 錄 在 學
十
四 公 醫 生 紀錄 , 現無性病、 、 、 立 院或 衛 所健康檢 查 內容必須呈 肺結核 疥瘡 等法定傳染病,
請 學籍學校
協 檢 , 驗 體 、 、 助辦理 ( 體 時請 攜帶 2 吋 身照 片2 張 檢 項目 含一 般 檢 B肝 C肝 半
篩 、 檢
梅 篩檢 、 部 報到 時 否 入學 毒 胸 X光 查) ,於 繳交 , 則不 予 。 檢 入學
十
五 相關 資 ,如中 戶 村里 長 醫療 證明與 料 疑 、 其 他 料 / 低 入 證明、 清寒 證明、 相關 評估資 、 收
似
身 料 公 議書、法院證明 等。 心 障 礙或學情障學生之 IEP資 、鑑 文含安置 建 … 定
捌
、 入 學 報 到
檢 附 二 個 月
指 定 項 目 之 公 立 醫 院 或 衛 生 所
健 康檢
查 具 治癒 後, 始得 入學),依入學通 知 報到 時 報告 ( 傳染性疾病者,需 在 間內 辦理 報到 。 於
玖
、 理 學 籍 管
一 按 、本校
時 綜 表 紀錄表 建 成績 資 寄送 學生學業 成績 及 合 現 ,以利在學學籍學校 立學生
料
。
二 、符合就讀資格學生,
仍 期 完成註冊手續 。 應每學 於學籍學校
三 轉 、 介就讀本校之學生
滿 月 已充分 6 個 後, 適應本校生活及學習作 息且 轉介就讀 經 評 估
本 校後
綜 表 紀錄良好 ,學生本人及家長(法定 理人或監護人)同意申請學籍轉 合 現 代
入 ,並 本校
通 執 備 該 過 本 校復學輔導就讀 行小組審查,經臺中市 政府 教育局 查後, 學
生
得 學籍 移 至 將 轉 「臺中市立善水國 民 中 小學」。
四、本 畢 校國小
業 學 生 如
無 就讀資格原則」而 志 本 校 「中 止 願就讀本校國中部,經家長(法
定
代 並 行小組審查評估, 且 理人 通過本校復學輔導就讀 執 經臺中市 政 或 監 護人)同意
府
教 查後, 進入本校國中部就讀 得逕登錄 於「臺中市立善水國民中小 育 , 局 學 籍 備 得
學 」。
五 6 年 止 、轉介就讀本校之國小部 級學生如無本校「中
就 讀 資 格 原 則
」
而 志 願就讀本校國
中 且 部
學
籍 仍留 在學 區 代 並 國中,經家長(法定 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通過本校復學輔
導 就讀
執 備 得 行小組審 政府 教育局 查後, 進入本校國中部就讀,本 查 評 估,經臺中市
校
偕 學籍國中與家長(法定 代 召開 學生轉 會 同原 來 理人或監護人) 銜 學 籍 國小及未
議 商討 學生未 ,
來 涯規劃相關事 宜。 於本校就讀之生
拾
、 學 生 待 遇
學 享 生
有 、宿、 服等全額 公費 。 食 制
拾
壹 就 讀 資 格 原 、 則 中 止
本 享 校學生
全 公費 , 額
為 符 合 慈 輝 教 育
精 ,有 效 費管 理,以服 務更多 的 若 生以下情 事 得 止 神 經 有需要 學生, 學生 發 ,本校 中 學生就讀資格。
一 消失 時。 、學生轉介原因
二 、學生本人或法定
代 理人(或監護人)無意 願 於 本校就讀時。
三 發 、學生
生 危 害 其
他 重大 非行 事件 時。 學 生 個人身心、住宿、就學 權益 之
四 、學生中輟三
週 上 仍 尋 以 , 未 獲者。
五 、學生不
能 適應學校住宿 生 活 時。
六 、入學後為法院或社福體系裁定安置個案
七
、 入 學 後經查為學習特殊需求學生,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
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審查鑑定通過者,其於國民教育階段,應就近入
學 ,同時施以適性之特殊教育為宜。
拾
貳 就 讀 處 遇 、 中 止
一 止 、依中
就 讀 資 格
原 請家長、在學學籍學校 代表 、社 政單位 等人 員 召開 則 辦 理。 邀 社工 員 ,
復 決 學輔導就讀會議審議,依會議
議 辦
理 相關 作業。
二 、學生中
止 回歸 在學學籍學校就讀,或由社 政 司 行轉介。 於本校就讀後 、 法等 單位另 ,
拾
參 、 在 義 學 學 籍 學 校 務
一 至 、學生
本 校 辦
理 報到 時,應 陪 到 派專 人 同學生 校。
二 、在學學籍學校應
配 相關 之轉 銜 合學籍、 成績 及學生輔導 作業。
三 、學生於就讀
期 間
發 時,由本校通 知 生中輟情 事 在學學籍學校,請在學學籍學校辦理中輟
通
報 後 追蹤、 兩 協 支援 辦理 至結 案為 止 作業 ; 續 協尋 與輔導工作,由 校 同 。
四 期間 ,在學學籍學校應每 、學生就讀本校
月 期 期 動派員至 本校 協 該 定 或不定 主 同輔導 校學
生 。
五 、學生就讀資格中
止 配 協 完成離 手續 等工作, 並接續處 理 後,在學學籍學校應 合 助學生 校
其
回 在學學 事 歸 籍 學 校就讀 宜。
拾
肆 管 報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同 。 、 本 會 通 過 陳 亦 簡 章 經 本 校 主
臺中市立善水國民中小學就讀申請資料檢核表
轉 單位 名 介
稱 填表日期 : : 年 月 日
承
辦 名: 人 及 電話 : / 學 姓 生
一 表所 列 、依本
項
目 次 檢核繳交 資 ,以 序 料
格 A4
式列
印 裝訂成冊並 右 角 繳交 資 共計 頁 彙 整 , 於 下 編寫頁碼 。 料 。
項
次 料 內 容 資 檢 核
( 由 原校
承 勾選 辦人 員 )
檢 核
( 由 核 本校審
人 勾選 員 )
一 轉 介就讀申請資
料 檢 核
表 (本 表 無 □ 無 □ )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二 轉 表 ( 附 二 ) □有□ 介就讀申請 件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三 學 告知 書 ( 附 三 ) □有□ 生入學 件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四 家 ( 附 四 ) □有□ 長同意書 件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五 學 ( 附 五 ) □有□ 籍學校同意書 件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六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及 就
讀 稱 學校名
,
一 張 貼 於申請 ) 實 ,一 張浮貼 表
□有□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七 全
戶 籍 本 本 戶 謄 ( 一 月內 之正 , 個 核 發
請
勿 名 用 戶 口 簿代替 )
□有□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附件一
八 家
庭 無 □ 無 □ 現況 ( 附 六 )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證 件 明 書
九 學 生輔導資
料 紀 錄
表 無 □ 無 □ (AB卡 )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十 相 關
輔 紀錄影 七 檢附 資 」 導 本( 詳 「 、 料 第 見
10 項)
□有□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十
一 或 無 □ 無 □ 在 期間 學籍 紀錄表 成績單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學
十 二
在 期間 出 學
缺 席 紀 錄
( 如 有
中 紀錄 者請 加附 中 輟
途 案 輟學個人 檔 表影 本)
□有□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十
三 無 □ 無 □ 在 期間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學 獎 懲 紀錄表
十
四 立 院或 衛 所健康檢 查 公 醫 生 報告
(詳 「 見
七 檢附 資 」 無 □ 無 □ 、 料 第 14 項) □有□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十 五
其 他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鑑 定
公 議書、 文含 建 醫療 證明、法院證明) 安 置
□有□ 無
□ 無 □ 不符合 □有□ 不符合
檢 人 核
員 章 簽
二 、資
料 核結果 審 (由本校 填寫 )
審
查 員 簽 查 別 審 結 審 查 委 章 果
初
□ 審 □ 通 不通過 過
複 審 □ 通 過
□ 不通過
臺中市立善水國民中小學就讀申請表
※ 下
表 填 寫 並 核 章 。 由 申 請 學 生 之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及 在 學 學 籍 學 校 共 同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學 姓 生
名 學 生
連 電話 絡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2 張
出 日期 年 生
月 分 字 日 身 證 號
就 狀 學
況 國 / 小 年 班 民中 學 級
中 輟復學
輔 導會議
□ 已 會 □ 開
預
定 開 日期 會 年 月 日
( 會 後請
盡
速 補 會議 紀錄 繳 )
戶
籍 住 址
現 在住
所
監 護人
姓 名 與
個 關 案
係 連 電話 絡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1. 目
前 屋 自有 □租賃 寄 □ 住 : □ □ 居 其他
2. 家
庭 清寒 □普 通 小 □ 述 經濟 □ □ 康 其他 ( 簡 ) :
3. 經 來 濟
源 其他 述 : □父 □母 □ ( 簡 )
目 前 與 學 生
同 住之家人
( 請 稱 以
謂 述 簡 家中 成員 )
家 庭 居 住 類 型
(
可 選 複 )
□ 父 同住 □雙亡 母
依 □父亡 母 依 依 親 依 □父亡 親□母亡 父
□ 母 依 亡
親 離 依 □ 異 母 離 依 分 依 □ 異 父 離 依 □ 異 親□ 居 父
□ 分
居 母 分 依 係 依 □ 居 親 ( 關 ) □ 其 他
附件二
家
庭 成 員
現 況
父
: 無特殊 身心障: 獄 □ □ ( 障 ) □入 別
□ 新
住 □ 別 民 原住民: ( 族 ) □其 他
母
: 無特殊 身心障: 獄 □ □ ( 障 ) □入 別
□ 新
住 □ 別 民 原住民: ( 族 ) □其 他
主 ( 與 要照顧者: 學生
關 係 )
□ 無 特殊
□ 獄 身心障: ( 障 ) □入 別
□ 新
住 □ 別 民 原住民: ( 族 ) □其 他
醫
病 情 形
一 是否 有特殊疾 、 病
?
□ 無
□ 有( )
二 是否 有 、
健 是 否 保?□ □
其 他
□ 高 風險
保 □兒 少
□ 觀
護 身心障 人 □
其 他資
源 統 系 介入 ( 單 ) 位
申 請 原
因 簡
述
(
務 申請就讀之 達 ) 必 填 寫 期待 與預 期 到目的
監 護人
( 家 ) 長
簽 名
班 師 導
簽 名
輔 導主任
簽 章
學
務 主任
簽 章
教
務 主任
簽 章
校 長
簽 章
學 告 知 書 生 入 學
壹 、 台 端 經 由 ( 國 民 中 學 或 國 民 小 學 ) 建 議 轉 介 , 申 請 進 入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 以 下 稱 本 校 ) , 願 意 接 受 本 校 各 項 教 育 及 學 校 規 定 , 本 校 竭 誠 歡 迎 您 , 並 願 提 供 溫 馨 舒 適 的 生 活 及 教 育 環 境 , 一 起 共 同 成 長 。
貳 、 台 端 知 悉 本 校 下 列 必 要 相 關 措 施 :
附件三
一 、 入 學 後 , 配 合 本 校 相 關 安 全 檢 查 人 員 於 假 日 返 校 時 , 進 行 例 行 性 安 全 檢 查 後 , 始 可 進 入 校 園 。
二 、 入 學 後 , 按 時 收 假 返 校 。
三、 入學後,發生不假外出、逃學或有違反法律之情事,本 校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嚴重時得依相關法律處理。
四、 前開列舉以外,其他涉及學生權益或本校師生全體權益重大之事 件,本校得依法令或基於教育本旨,按情節之輕重為適當之處理。
參 、 台 端 就 本 告 知 書 已 於 充 分 了 解 及 深 思 熟 慮 後 , 出 於 自 願 而 簽 署 本 告 知 書 , 如 有 違 反 本 告 知 書 之 約 定 內 容 , 台 端 應 負 擔 本 校 所 有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
學 生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家 長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住 址 :
電 話 ( 家 ) : 電 話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家 長 同 意 書
壹 、 本 人 同 意 子 弟 經 由 ( 國 民 中 學 或 國 民 小 學 ) 建 議 轉 介 , 申 請 進 入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 以 下 稱 貴 校 ) , 接 受 各 項 教 育 輔 導 之 協 助 。 本 人 並 願 意 於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全 力 配 合 貴 校 就 學 、 輔 導 管 教 、 住 宿 生 活 輔 導 管 理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等 相 關 規 定 。
貳 、 本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貴 校 下 列 必 要 相 關 措 施 :
一 、 學 生 入 學 後 , 配 合 貴 校 相 關 安 全 檢 查 人 員 於 假 日 返 校 時 , 進 行 例 行 性 安 全 檢 查 後 , 始 可 進 入 校 園 。
二 、 學 生 入 學 後 , 按 時 接 送 學 生 收 假 返 校 , 若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等 情 事,
家 長 或 關 係 人 經 通 知 應 盡 速 到 校 協 助 處 理 。
三 、 學 生 入 學 後 , 發 生 不 假 外 出 、 逃 學 或 有 違 反 法 律 之 情 事 , 貴 校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嚴 重 時 得 依 相 關 法 律 處 理 。
四 、 為 避 免 學 生 生 命 、 身 體 、 自 由 、 財 產 或 其 他 權 益 之 緊 急 危 難 , 經 貴 校 緊 急 通 知 本 人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 而 本 人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無 積 極 且 具 體 之 處 置 , 或 貴 校 無 法 依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取 得 與 本 人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或 相 關 親 人 之 聯 繫 時 , 貴 校 得 逕 代 行 緊 急 措 施 , 本 人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不 得 於 事 後 追 訴 貴 校 之 法 律 責 任 。
五 、 前 開 列 舉 以 外 , 其 他 涉 及 學 生 權 益 或 貴 校 師 生 全 體 權 益 重 大 之 事 件 , 貴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基 於 教 育 本 旨 , 按 情 節 之 輕 重 為 適 當 之 處 理 。
參 、 本 人 就 本 同 意 書 已 於 充 分 了 解 及 深 思 熟 慮 後 , 出 於 自 願 而 同 意 簽 署 本 同 意 書 , 如 有 違 反 本 同 意 書 之 約 定 內 容 , 本 人 應 負 擔 貴 校 所 有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
立 同 意 書 人(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住 址 :
電 話 ( 家 ) : 電 話 ( 公 ) : 行 動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一 】 姓 名/ 學 生 關 係 /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二 】 姓 名/ 學 生 關 係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原 學 籍 學 校 同 意 書
本 ____________ 縣 ____________ 國 校 ( 市 中 小 )
學 ____________________ 生
因 主 要 照 顧 者
, 經
濟 擬 、 文 化 等 不 利 因 素 經 本 校 中 輟 復 學 輔 導 就 讀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後 ,
轉 介 至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就 讀
; 諾 生 於 貴 期 間 , 全 力 合 校 定 共 同 輔 導 生 本 校 承 該 校 就 讀 配 貴 相 關 規 該 ,
若 發 生 適
應 良 不
之 情
形 即 讓 該 原 校 就 讀 , 以 保 受 權 益 。 時 , 同 意 立 生 轉 回 障 學 生 教
________ 國 ( 輔 簽 中 小 ) 導 主 任
章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國 ( 校 簽 中 小 ) 長
章
: 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年
※ 備 :原 註 學 校
須 完
成 同 意 書 附 料 核 此 併 申 請 資 審 。
個 案 家
庭 明 書 現 況 說
一 、
家 圖 系
二 、
案 職 家
業 明 說
三 、
案 狀 家 經 濟
況
四 、
居
住 況 成 員 … 狀 ( 含 : 房 / 自 ) 屋 租 賃 有 、 同 住
五 、
家 成 員 互 中
動
狀 況 統 足 統 ( 含 : 夫 系 / 手 系 … ) 妻
六 、
案 狀 主 在 家
況
七
、
輔 導 人
員 互 與 案 家 動 狀 況
八
、
案 外 家
在
系 統 源 政 警 、 資 ( 社 、 政 衛 政 ...)
附件六
九
、
其 他 與 案 家
互 經 驗 或 述 動 陳
以
上 此 資 證 明
(輔 室 導
核 章)
中 華
民 月 日 國 年
體
檢 告 結 報 切 書
本 國 ( 小 ) 年 班 校 中 學 生
申 ( 以 請 轉 介 就 讀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下 簡
稱 校 茲 貴 ) ,
因 體 檢
程 能 檢 附 公 立 序 作 業 不 及 , 未
醫 生 表 切 下 列 事 項 : 院 或 衛 所 健 康 檢 查 , 結
一 該 、
生 無 「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確 110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 中
第 點 一 之 情 事 二 第 項 所 述 :
「 不 適 合 學 校 住 宿 生
活之學生,如患有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藥癮毒癮、曾有自殺行為
(跳 )」 樓 、 服 藥 、 燒 炭 、 割 腕 等 行 為 。
二 該 、
生 貴 並 收 到 知 單 後 , 本 校 於 週 』 經 內 校 初 審 通 轉 介 入 學 通 『二 過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衛 或
生 表 並 繳 交 至 校 教 務 處 , 期 視 同 所 健 康 檢 查 貴 逾 放 棄 轉 介 。
此 致
臺 中 市 立 善 水 國 民 中 小 學
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