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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对广东省锅炉污染持续整治方案(2015-2018年)意见的函(征求市政府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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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15 年-2018 年)

《 广 东 省 工 业 锅 炉 污 染 整 治 实 施 方 案 ( 2012-2015 年)》(粤环[2012]75 号)印发实施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高度重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大中 型燃煤锅炉治理都取得较好效果,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 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国 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4]366 号)、《广东省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粤府[2014]6 号)的颁布实施,国家从能源结构调整、集中供热建设、

节能锅炉推广等方面都对锅炉污染整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加快燃料清洁化进程,减少煤炭使用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定 2015-2018 年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控制重点

(一)工作目标。

到 2017 年底,通过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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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完成小型高污染锅炉更新替代。实 施在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确保 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到 2018 年底,完成国家部署的高效 锅炉推广,大幅提升锅炉本质效率,提高锅炉整体运行效 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以能源结构调整为对策,改善锅炉燃料消费结构;以推 广节能环保锅炉、开展集中供热建设为措施推进高污染燃 料锅炉淘汰;以节能锅炉改造、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 和严格在线监测管理为手段,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 出力 65 蒸吨/小时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 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

1.努力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2015 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20%,天然 气(不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 8%以上。2017 年,全省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天然气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 消费比重降至 36%以下,珠三角地区逐年实现煤炭消费总 量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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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量管理。

印发《广东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2015 年 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3.38 亿吨标准煤以内;印发《广 东省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煤炭消费总量管 理统计核算体系,实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 管理。

3.积极扩大天然气供应。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 的目标,完善全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 规划,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力争到 2017 年底,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 500 亿立方米,天然气管 道通达全省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 区。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 1.5%

的燃料,燃煤含硫量控制在 0.6%以下、灰份不超过 15%,

燃油含硫量控制在 0.8%以下。

(二)严格准入,加快推广高效锅炉。

1.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实施新建燃煤锅炉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

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2.严格高污染燃料锅炉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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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装、销售、出租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

强制报废的锅炉及相关产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 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 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 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自备热电站。全省禁止新建 10 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3.推广高效锅炉。

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 品,公告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 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 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 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 1 级的产品。推动高效锅炉产 业化,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结合本省实 际,培育自主创新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企业成为 骨干企业。

(三)依法行政,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1.淘汰城市建成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要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015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要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 市建成区)内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 年底前,一般控 制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淘汰 禁燃区内(含城市建成区)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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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要淘汰禁燃区内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

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淘汰重点控制区内 10 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 锅炉。

纳入国家重点控制区的城市除要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含城市建成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外,还要 在 2015 年底前基本淘汰建成区以外的 10 蒸吨/小时以下使 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因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等原因确有必要 保留的,应提供相应的文件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 材料说明原因。

3.建设集中供热项目替代高污染燃料锅炉。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 热方案》,到 2017 年,全省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 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相应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分散供热锅 炉,园区内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 占供热总规模达到 70%以上。除经论证可将部分 10 蒸吨/小 时以上的分散供热锅炉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锅炉外,供热 区域内分散供热锅炉必须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 3 个月内关 停,应急调峰备用锅炉须与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连通。现有 热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限期全部依法 关停。

4.淘汰落后高耗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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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妥善处 理淘汰的旧锅炉,研究建立统一回收机制,已淘汰锅炉要 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 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 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四)技术支撑,确保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1.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

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 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 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通过产品 能效测试、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 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案。到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

2.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工业锅炉燃烧技术升级改造,重点推广高效层 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不能 稳定达标的在用锅炉要尽快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 尘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控 制区在用燃煤锅炉要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公告》要求开展除尘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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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达到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在线监测建设。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要求,2015 年底前,20 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以 上热水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 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纳入国家重点 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 上公布监测信息。

(五)规范管理生物质能锅炉和气化项目。

在生物质原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时,生物质成 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燃气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 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

1.燃料使用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气化供热项目的燃 料应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 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规则的棒状 块状或颗粒状燃料,产品要附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 上必须有商品标识,标明生物质燃料的成分、热值、生产 厂家、厂址等信息,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符合《工业锅炉 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的标准。

2.锅炉污染物排放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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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 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 料锅炉暂定按 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 3.5%执行)。

在重点地区建设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示范项目和生物质 气化供热项目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 到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 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且不得 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

3.锅炉运行和管理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 热项目要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并建立 燃料采购、消费情况、设备检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 均值月报表、超标情况等日常管理台帐,新建和改造的生 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 条件》(DB44/T1510-2014)标准,严禁燃煤、燃油、燃天 然气等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确有必要的,必须 符合法定改造程序。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要由专业经营生 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气化供热系统并负责运营 服务。生物质气化燃气低位热值应大于 5.0MJ/Nm3,燃气中 氧气含量应小于 1%,气化效率应高于 70%。气化过程可能 产生的副产物焦油等须有妥善处理措施,气化燃气所用锅 炉燃烧系统应符合国家对燃气锅炉安全及效能管理相关标 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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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 据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3271- 2014)》,修订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增 加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完善锅炉污染整治考核管理体系。

各地要高度重视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将贯彻实施本方 案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相结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 多部门联动,不断修正地区锅炉清单,确保纳入淘汰和治 理范围的锅炉信息准确详实,并根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 围、集中供热建设情况和清洁能源供应状况等编制年度淘 汰和治理计划,明确任务清单,报送能源主管部门、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三)强化锅炉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 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 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 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 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的锅炉。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锅炉 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 等形式,确保锅炉符合能效和环保要求、治理设施稳定运

(10)

行。

(四)加大污染控制资金筹措力度。

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各级政府加大高污染锅 炉淘汰和治理、能效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 传培训、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支持力度,促进燃煤锅炉节 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 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 效机制实施污染物治理和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作为本地区责任主体,负 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贯彻落实本市锅炉准入、更新 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导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 管理,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技术指引,

利用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大气考核推进锅炉污染防治工 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集中供热 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 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 污染高耗能锅炉,制定高效锅炉产品推广目录以及淘汰锅 炉产品目录。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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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

省质监局负责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

对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节能环保锅炉 推广和落后锅炉淘汰工作,按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 例》的要求,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 炉,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对违法安装、出租、

使用的依法给予查处。

省安监局负责对生物质气化项目等涉及非压力容器安 全性的监管和对锅炉治理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四、术语解释

(一)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 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 0.01%,含硫 量不大于 0.2%, 运动粘度不大于 20mm2/s(50℃),残炭 不大于 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 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 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 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 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 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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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 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 料。

(三)由于国家要求锅炉清单每年更新,因此本方案 不附各市工作任务量,以省每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下 达任务或地市按照要求报送的年度计划整治清单为准。

(四)淘汰是指拆除、报废、注销、改燃清洁能源或 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质气化项目。

(五)重点控制区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规定的珠三角地区,一般控制区指粤东西北。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方案中“以上”、“以下”均包含 本数。

附件:生物质成型燃料商品标识范例(试行)

附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商品标识范例

(试行)

产品名称:SL10-HM100(根据《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 型燃料(DB44/T 1052-2012)》要求命名,即生物质粒状燃 料,直径为 10mm,原料成分由 100%红木组成,无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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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成分构成(%):固定碳 19.65、挥发分 70.13、灰分 3.40、水分 6.82、氢 5.56、硫 0.05

热值范围(Kcal/kg):4000-4300 净重(kg):

保存方式:

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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