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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失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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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办 理 的 程 序 规 定

(2)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有 关 文 件 要

(3)

, 为 督 促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4)

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规

(5)

范 并 持 续 改 善 其 环 境 行 为

, 避 免 因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对

(6)

投 资 者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开 展 了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

(7)

事 。为 更 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 进一步规范上述行为, 好地 服

、 指

导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 、核查对象

( 一

) 重 污 染 行 业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8)

污 染 行 业 指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上 市 公

(9)

环 2008 〕373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

号 )所列

“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 水 泥

、 电 解 铝

、 煤 炭

、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10)

14 个 行 业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福 建 省 安 溪

(11)

闽 华 电 池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2011 〕158 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 明 确 的

涉 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 二

) 自

(12)

愿 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二 、核查内容

( 一

) 对 首 次 上

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 保

核 查 需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13)

, 核 查 内 容 为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 保

(14)

“ 三 同 时

”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15)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 况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16)

情 况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处 置 情 况

; 清 洁 生 产 实

(17)

施 情 况

; 。 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 对 经 二) 已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仅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 以

(18)

及 获 得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意 见 后 一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环

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

“ 三 ” 制 同时 度执行情

(19)

环 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 三

)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公 司 自 愿 提 出 上

(20)

市 或 再 融 资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申 请 的

, 参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21)

关 于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核 查

, 并 根 据 其

(22)

环 保 特 点

, 适 当 简 化 核 查 程 序 和 内 容

。 企 业 通 过 行

(23)

业 环

保 简 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

化 其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程 序

三 、材

料 预

审 接收 及

申 下 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

简 称

“ 企 业

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提交《广东省环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24)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25)

确 、 。 性 完 整性负责

企 业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厅

便

民 办事 窗口 ” 登陆 “广东省 网 现场 申请或 上办事大厅省环

境 窗 ” 保护厅 口

( www.gdep.gov.cn/wsbs/

) 申 请 的

, 窗 口 服 务

(26)

人 员 应 对 申 请 材 料 齐 备 性

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形式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 料

; 材 料 齐 全 的

, 给 予

(27)

接 收

, 并 出 具

“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通 知 书

( 现 场 申 请

(28)

,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申 请 人

; 网 上 申 请

(29)

, 申 请 人 自 助 打 印

。 接 收 材 料 当 天

, 窗 口 服 务

(30)

人 员

须 申请 将 材

料 料接收 ( 根 )” 送主 办处 室 及“申请材 通知 书 存 联 。

、 料初审 受 材 及 理

主 办

处 室 接 到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便 民 办 事

(31)

窗 口 转 来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后

, 交 给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材 料

(32)

初 步 审 查

。 经 办 人 员 应

认真、细致地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并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 作日 内 工

做 受 定。 出是否 理的 决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完

(33)

备 并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34)

已 受 理 上 市 或 再 融 资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 以 下 简 称

“ 上

(35)

市 环 保

核 查”)申请,并出

具 受 书 式两份 存 联存档 “ 理通知 ”(一 , 根 )。

如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无 法 或 不 足 以 证 明 企 业 符

(36)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应 ,

次 性告 知企业需 补正 材 ,并出 “ 料 ”。 料 具 补正 材 通知 书

如 发

现 申 请 核 查 前 一 年 内 发

(37)

生 过 重 大 或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或

停 整治 , 产 受到 环境保护部、 广 东省环境保护厅

处 罚或

到 环保部 门 10

万 以上 元 罚

款 额 (指一次处罚 )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金

不 予 受 理 其

(38)

核 查 申 请

,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便 民 办 事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退

(39)

企 业(企业

负 责 人

在 “申请材 料接收凭证 签收 , )。 ” 该凭证收回

行 业环保核查发

现 的不

符 合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企 业

, 不 予 受 理 其

(40)

核 查 申 请

。 对 于 列 入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 的

(41)

企 业

, 存 在 拒 不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不 发 布 自

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或 相 者开展

工 作存在 予受 理其核查 问题 且整 改不 到位 的,不

申 请。

核 中 查过程

, 下 企 仍 存 以 业 在

(42)

违 法情 形

尚 未得 到 正 其核查申请材 料 改 的, 应退回 , 在 6 并

月 受 反 内不 理 其 上 : 违 环境 再 市环保核查申请

影 响 评 价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 违 反 饮 用 水

(43)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 存 在 重 大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44)

, 未 完 成 因 重 金 属

、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引 险废物污染或因

发 体 环境事件 而必须 搬迁任 群 性 实施的 务。

核 中 查过程

, 发 如 现

企 业 申 请 文

(45)

件 及 申 请 报 告 中 对 企 业 上 市 及 融

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

虚 、 假记载

误 性陈 述或重 遗 的, 及 漏 时 导 大 应

终 环保 在 6 止 核 查 ,并

月 受 内不 理企业的上市 再 环 保 核查申请。

兄 省市环 核查 料 查 本 弟 保 审 部 门协助 、材 基 符合 上 市

环 保 核

(46)

查 要 求 的

, 立 即 发 函

商 兄弟 省市环保部 对 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出 核查意见。 请 门 相 具

、 现场 核查

主 办

处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或 委

(47)

托 有

关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

责 令

企 业 整 改

。 对 于 存 在 重 大 环 境 问

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出具同意

通 核 的 初 意见 过 查 意见或 审 。

对 于

(48)

从 事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 油 气

/ 液 体 化 工 仓 储 及 运 输

(49)

、 石 化 化 工 以 及 其 他 存 在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50)

( 如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险 废 物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重 金

(51)

属 等

) 的 企 业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等 高 污 染

、 高 风

(52)

险 行 业 企 业

, 可 能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行 业 企 业

, 应 邀

(53)

请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业 务 处 室 以 及 行 业 专 家

、 环

保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参加现场核查,出具的专家意见或

社 意 会风险评价 见,

作 依 之 为核查 据 一。

(54)

事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的 企 业

, 应 邀 请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55)

业 务 处 室 参 加 现 场 核 查

。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 严 控 废 物

(56)

的 企 业

, 应 要 求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深 圳

(57)

市 人 居 环 境 委 员 会

、 顺 德 区 环 境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58)

( 以 下 简 称

“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 核 实 企

(59)

业 提 供 的 危 险 废 物

、 严 控 废 物 种 类

、 数 量

、 去 向 一

(60)

览 表 以 及 转

移 联单

申 报 料真 实 、 确 、 ,并提 意见。 材 性 准 性 完整性 供书面

于 与辐射 涉及核

的 企 业

, 应邀 请核 与辐射 室 加 管理业务处 参

现 核查 场 。

不 向

外 环 境 排 放 废 水

、 废 气

(61)

废渣等污染物的非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并 向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且当地环保部门已出具

环 守 证 保 法

明 的

, 情 广 况 东 省环境保护厅 视 组 现场 核查。 织

、 点 审议 重

( 一)

邻 环境 敏感点 情况。企业( 包 母 括

公 司、分公司、全资

子 子 企 公司和控股 公司 下辖 的生产经 营

业 以及

用 募集资金投 的生产经 营 向 企业 ,

下 同

) 毗

(62)

邻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 居 民 区

、 村 庄

(63)

医 院

、 学 校

、 幼 儿 园

等 的,是否 符合相 准 环 境 敏感点 关法律法规、国家标 等要求。

( 和 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

况 新 。

、 改

、 建 扩 项 募 和“三 ” 目以及 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

制 行 度执

率 到 是否 达

100%

, 并 经 环 保 部 门 验 收

(64)

合 格

。 难 以 判 断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合 法 有

效 的, 主 性

处 室应协调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等部 进行 审 门 查。

( 三

(65)

涉 及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高 污 染

、 高 风 险 行

(66)

业 企 业 等 环 保 管 理 情 况

。 如 企 业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67)

危 险 废 物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重 金 属

( 铅

、 汞

、 铬

(68)

、 砷 等

) 等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涉 及 矿 产

(69)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 其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与 应 急 管 理 等 环

(70)

保 管 理 环 节 是 否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

环 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0 〕 113 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企业申请核查之前,

存 问题 在 是 否 已

整 完成 。 改

( 四

) 群 众 投 诉

(71)

、 环 境 纠 纷

、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与 整 改 情 况

。 对 存

(72)

在 上 述 情 况 的 企 业

, 核 实 受 到 环 保 行 政 处 罚 的 详 细

(73)

情 况

, 包 括 主 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违 反 的 法 律 条 款

(74)

查 处 部 门

、 查 处 时 间

、 处 罚 内

容 整 、

改 施、 整 效果 、处罚部 门认 可 改情况的 证 。 措 改 整 明材 料

、 发 文

( 一)

核 查 类 型 属 于

(75)

“ 环 境 保 护 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初 步 核 查

(76)

” 或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77)

厅 协 助 核 查

( 核 查 类 型 的 划 分 见 附 件 第 四 点

, 下

(78)

, 经 审 议

,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 发

(79)

文 函 告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或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 同

(80)

意 企 业

通 过上市环保核查,文件

抄 送

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关地 级 、企业。

( 二)核查类

型 属 于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81)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协

(82)

助 核 查

“ 企 业 自 愿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经 审 议

(83)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保核查要求的,将企业环保核查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

示 5

。 属 于

《 核 查 名 录

》 所 列

重污染行业企业的,需同时将公示稿在企业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 1 天

( 示期 ) 示 公 。 对 公 5 天

(84)

期 收 到 的 群 众 投 诉 或 反 对 意 见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85)

会 同 或 者 委 托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对 公 众 反 映

(86)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 核 实 和 处 理

( 调 查 核 实 的 时 间 不 计

(87)

入 办 理 时 限

, 核 实 情 况 纳 入 核 查 内 容

。 经 审 议

(88)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 公 示 期 满 且 无 重 大 异

(89)

议 的

, 发 文 同 意 企 业 通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将 核 查 意

(90)

见 函 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

企 业。

个 别 企 业 存 在 无 法

(91)

在 短 时 间 完 成 整 改 的 非 原 则 性 问 题

, 可 以 要 求

企 业出

具 期完成整 改的《 入 。 承诺 限 承诺 函》,并 纳 后督查范 围

( 三 )

(92)

核 查 类 型 属 于

“ 企 业 申 请 出 具 环 保 守 法 证 明

, 经

(93)

审 议

, 企 业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未 发 生 环

(94)

境 违 法 行 为

、 没 有 经 核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的

, 同 意 出 具

(95)

环 境 保

护 守法

证 备 “ 证 公司办理上市融资事 ”。 明,并 注 此 明仅限于 该 宜

( 四 )

经 审 议

, 企 业 暂 不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96)

求 的

, 发 文 责 令

企 业对

在 问题进行 整 关地 级 。 改,文件 抄送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 五 )

经 审 议

, 企 业 涉 嫌 存 在 违 反 环

(97)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等 环 境 违 法

(98)

行 为 的

, 按 照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发出审查意见,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文 件 抄 送 相 关 地

(99)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 对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100)

生 产

使 、进出 企业, 应 报 证券监 机构 。 用 口 还 通 有关金融、 督管理

、 充 补 核查

广 具 上 东省环境保护厅已出 市环保

核 查 意 见

, 企 业 提 出 补 充 核 查 申 请

并提供补充核查时段内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新改扩建项目

及 募投项目

(101)

环保执行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改 行情况、环 保 违 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 承诺 情 、 履 况

环 等 境信息公开情况

证 明材 料 以 及

关 级 意见的, 地 以上市环 门初审 保 部

如 没 果

有 重

大 颠覆 性 化, 下 则 或 变 按 原 办理: 照以

( 一)

补 核查时 月 充 段 6 个 (含 6

个 月

)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以 内 的,可不进行 现场 核查及公 示 依 具

( 二)

补 核查时 月 充 段 6 至 12 个 (含 12

个 月

) 的

, 可 不 进 行

现 核查, 公 且无 重大 异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场 待 示期 满 议 依 具

(三)补充核查时段1 年以上或者多次补充核查时段累计

1 年 以上的,进行

场 核查及公 示 依 具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 信 息 公开

(102)

保 障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 上 市 环 保 核

(103)

查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核 查 程 序

、 办 事 流 程

、 时 间 要 求

(104)

、 申 报 方 式

、 联 系 方 式 等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工 作 信

(105)

( 包 括 受 理 时 间

、 进

展情况等)、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均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 作日 内 工

予 网 公开为 。 以公开,公开 方式 以 络 主

、 后 督 查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以

(106)

及 企 业 所 在 地 市

、 县

( 区

) 环 保 部 门 应 不 定 期 对 通

(107)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企 业 开 展 后 督 查 工 作

, 逐 一 查 看

(108)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和 相 关 监 控 设 备

, 认 真 核 实 企 业 存 在

(109)

问 题

, 重 点 检 查 企 业 承 诺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的 环 境 问 题

(110)

, 督 促 企 业 切 实 履 行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整 改 承 诺

。 对 整

(111)

改 后 依 然 存 在 问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并 将

(112)

后 督 查 情 况 及 时

报 环境保 由 统 向 布 告 护 部 , 环境保护部 一 社会发 后督查信息。

如 发

现 企 业 之 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存

(113)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 广 东 省 环

(114)

境 保 护 厅 有 权 利 撤 回 所 出 具 的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3

年 受 内不再

理 企 业 核

查 申 请 。

一 廉 监 、 政 察

办 理

上 市 环 保

(115)

核 查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 严 格 执

(116)

行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七 项 承 诺

( 便 民 高 效

(117)

公 开 透 明

、 接 受 监 督

、 廉 洁 自 律

、 公 平 公 正

、 严 格

(118)

审 批

、 强 化 验 收

) 和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六 不 准

(119)

( 不 准 接 受 被 检 查 者 的 礼 品

、 礼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120)

不 准 接 受 被 检 查 者 宴 请

; 不 准 参 加 被 检 查 者 邀 请 的

(121)

娱 乐 活 动

; 不 准 参 与 被 检 查 者 的 营 销 活 动

; 不 准 向

(122)

被 检 查 者 通 风 报 信

; 不 准 酒 后 开 车

、 酒 后 执 行 公 务

(123)

) 的 规 定

。 现 场 核 查 时

,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 广 东 省 环

(124)

境 保 护 厅 廉

政 》,自 接受监 不出问题。 卡 觉 督, 杜绝腐败 行为,确保自 身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将 按 照 预 防 惩 治 腐 败

(125)

体 系 要 求

, 实 施 行 政

审 廉 监 ,对违法违规行 责任人 责任 追究 。 批 为 政 察 实行严格的

附 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

融 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办事指

(126)

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办 事 指

按 照

(127)

境 保 护 部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128)

为 督 促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严

(129)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并

(130)

持 续 改 善 其 环 境 行 为

, 避 免 因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对 投 资

(131)

者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开 展 了 申 请 上

(132)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事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

为 更 好地

服 务、指导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

办 指 事

南 。

一 依 、核查

1

、 原 国 家 环 境

(133)

保 护 总 局

《 关 于 对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2003 〕101 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号 )

(134)

2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 令第 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35 号 )

3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

(135)

步 规 范 重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上 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

作 的通知》(环办〔 2007 〕105

号 )

4

、 原 国

(136)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关 于 加 强 上 市

公 监 司环境保护

督 管 理

工 作 的指导意见》(环发〔 2008 〕 24

号 )

5

、 环 境 保 护

(137)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上 市 公 司

环 2008 〕373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

号 )

6

、 环 境 保 护

(138)

关 深入 推 于

重 点 企业清洁生产的通 2010 〕 54 知 》 (环发〔

号 )

7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上 市 环

(139)

保 核 查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上 作 市 公 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 的通知》(环发〔 2010 〕 78

号 )

8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印 发

(140)

〈 突 发 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 2010 〕 113

号 )

9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监 督管理

严 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

作 的通知》(环办〔 2011 〕 14

号 )

10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

是 否

需 2011〕 158 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号 )

11

、 环 境 保 护 部

(141)

办 公 厅

《 关 于 华 祥 苑 茶 叶 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事宜的复函》(环办函〔 2012 〕 269

号 )

12

、 环 境 保 护 部

(142)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重 点 行 业 环 保 核

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2 〕 32

号 )

13

、 环 境 保 护 部

(143)

《 关 于 进

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 2012 〕 118

号 )

14

、 《危险化

品 环境管理 登记 办法( 行)》(环境保护部 试 令

第 22 号 )

15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144)

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2 〕 134

号 )

16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加

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3 〕 74

号 )

17

、 环 境 保 护

(145)

《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及 信 息

(146)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和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147)

监 督 性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 〕 81

号 )

18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天 地 壹 号

(148)

饮 料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办函〔 2013 〕 826

号 )

19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第 )

九 、 十 条 第 条

20

《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2 号 第 )

十 条 第 十 第四 十 一 、 二 五条 、 条

21

《 首 次 公 开

(149)

发 行 股 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1 号 第 )

十 条 二

22

中 证券监 委员 会发行 管部《关于重污染行业 国 督管理 监

生 产经

营 公司 IPO

申 请申

报 监 文件的通 管函〔 2008〕6 号 知 ) 》 (发行

二 、核查对象

( 一)

重 污 染 行 业 申 请 上 市 的

(150)

企 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

污 染 行 业 指 环 境 保 护 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

知 2008 〕 373 号 》(环办函〔 )所列

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

工 14 、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个 行 业 以 及

(151)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福 建 省 安 溪 闽 华 电 池 有 限

(152)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2011 〕158 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 明 确 的

涉 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 二

) 自

愿 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三 、核查范

申 下简称 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

“ 企 ” ) 母 业 的

公 司、分公司、全资

子 子 企 公司和控股 公司 下辖 的生产经 营

(153)

以 及

利 募集资 的生产经 营 “ 属企业”)。 用 金 投 向 企业(以 下简称 下

、 型 核 查 类

( 一)

“ 环 境 保 护 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154)

初 步 核 查

: 从 事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 水 泥

电解铝行业或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 2008 〕 373 号 环办函〔 ,以

下 简 称

(155)

《 核 查 名

录 ” 》

) 所 列 其 他 重 污 染 行 业

( 煤 炭

、 冶 金

(156)

建 材

、 采 矿

、 化 工

、 石 化

、 制 药

、 轻 工

、 纺 织

、 制

(157)

, 下 同

) 的 企 业

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以下简称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 申 请

, 要

(158)

求 对 其 广

东 下 省境内

属 企 业 进

行 向 核 查 并 环境保护部出 具初 步核查意见。

( 二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159)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协

(160)

助 核 查

: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企

业从事《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广东省的 涉

重 金 属 排 放 的 电

(161)

包 2011 〕158 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环办函〔

号 ,以

下 简 称

“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 的 企 业

, 向 广

(162)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163)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向中 国 督管理 核查意见。 企 业 进行核查并 证券监 委员 会出 具

( 三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主 核 查

(164)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协 助 核 查

: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企

(165)

业 不 从 事

《 核 查 名 录

》 所 列 重 污 染 行 业

、 母 公 司 位

(166)

于 外 省 的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的 企 业

,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167)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东

省 境内

下 省市环保部 出 核查意见。 属企业进 向兄弟 门 具 行 核 查并

( 四

(168)

“ 企 业 自 愿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环 境 保 护 部 文 件 未 明

(169)

确 要 求 开 展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企 业

, 自 愿 向 广 东

(170)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171)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向中 国 督管理 核查意见。 企 业 进行核查并 证券监 委员 会出 具

五 环保守法 证 ) “ 具 明” : 企业申请出

不 向 外 环 境 排 放 废 水

、 废 气

、 废 渣 等

(172)

污 染 物 的 非 生

产经营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

向 国 中

证 券

监 委员 会 具 明。 督管理 出 环境 证 保 护 守法

六 充 得 ) “ 补 环境 ” : 取 上 保 已 市 护 核查

环 保 核 查 意 见 的 企 业

, 向 广 东

(173)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补 充 核 查 申

请 ,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

下 具补 充 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出 核查意见 。

、 核 查 内容和要求

( 一

) 对 首 次 上

(174)

市 并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司

、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公 司

(175)

未 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 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改、

扩 建项目以 及 募 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执 率 行

达 到

100% , 入 投

生 产

( 行)的项目经环 保 部 运 门验收合 格。

2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 污 染 物

(176)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 况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177)

) 处 理

处置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存 问题 在

已 完 成 整 改

。 排 放 主 要 污 染 物 符 合 当 地

(178)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得到落实,

存 问题 在

已 完 成 整 改

。 工

(179)

业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 规 范 化 管 理

, 贮 存 设

(180)

施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 应 配 套 的 环 保 设 施 完 备 并 正

常 行,废 合利用 转移合 完成整 物 的 运 综 和 法, 存在 问题已 改。

(181)

3

、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情 况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公司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 2010 〕 54

号 点 )附件《重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行 业 分 类管理目录》所列行业 的

企 业 已 实 施 清 洁 生

(182)

产 审 核 并 通 过 评 估 验 收

, 要产 品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达 到 先 。 单位 国内同行业 进水 平 主

4

、 环 境 纠 纷

、 违 法 处 罚 及

(183)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况

。 没 有 经 查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 未 发

(184)

生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 2011 〕 14

(185)

号 文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 建 立 较 完

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 2010 〕 113 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

实 。 施

5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2012 〕 118 号 2013 〕 81 、环发〔 文、环发〔

号 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 过 二)对已经

上 市

(186)

环 保 核 查 仅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 以 及 获 得 上 市 环 保

(187)

查 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 、 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新 扩 、改 建项目以及募 、 投 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

制 率 度执行

达 到

100% , 入 投

生 产

( 行)的项目经环 保 部 运 门验收合 格。

2

(188)

、 环 境 纠 纷

、 违 法 处 罚 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况

。 没 有

(189)

经 查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 未 发 生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未 发

(190)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 2011 〕 14 号

文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 建 立

(191)

较 完

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 2010 〕 113

号 文有关要求,进行环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制、评 编 估、备 、 。 案 实施

3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2012 〕 118 号 2013 〕 81 、环发〔 文、环发〔

号 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 上 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自愿提出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的

, 参 照 环 境 保 护

(192)

部 关 于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核 查

, 并 根 据

(193)

其 环 保 特 点

, 适 当 简 化 核 查 程 序 和 内 容

。 企 业 通 过

(194)

行 业 环

保 简 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

化 其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程 序

、 段 核 查 时

一 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时

为 申 请 核

查 连 前 续

36 个 月

。 对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公司,如属首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 36

(195)

; 如 属 再 次

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 36 个

月 应 , 核查 36

个 月

。 企 业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196)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

(197)

“ 关地 级 ”) 初 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意 段最 终 止 间 应 于 月 下 见 时 间与 核查时 截 时 差 小 6个 ( 同)。

( 二

) 已 获 得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出 具 的 上 市 环

(198)

保 延长 核查时 核查意见,企业申请

段 续上一次核查时 。 的, 接 段

、 料 申 请 材

企 业

拟 首 发 或 再 融 资 需 经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 应

(199)

尽 早 开 始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工 作

。 企 业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200)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如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所有被访旅客对本澳的环境卫生及观光点均有作出评价,2010年第1季的旅客对环境卫生 的满意程度较高,有75%表示满意;

所有被访旅客对本澳的环境卫生及观光点均有作出评价,今年第2季的旅客对环境卫生的 满意程度较高,有65%表示满意;

所有被访旅客对本澳的环境卫生及观光点均有作出评价,今年第1季的旅客对环境卫生的 满意程度较高,有62%表示满意;

百分点 %

16- 被访旅客对购物服务的评价 17- 被访旅客对公共交通服务的评价 18- 被访旅客对环境卫生的评价 19- 被访旅客对观光点的评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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