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办 理 的 程 序 规 定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 为 督 促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并 持 续 改 善 其 环 境 行 为
, 避 免 因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对
投 资 者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开 展 了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
事 。为 更 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 进一步规范上述行为, 好地 服
务
、 指
导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 、核查对象
( 一
) 重 污 染 行 业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
污 染 行 业 指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上 市 公
司
环 2008 〕373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
号 )所列
“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 水 泥
、 电 解 铝
、 煤 炭
、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14 个 行 业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福 建 省 安 溪
闽 华 电 池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2011 〕158 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号
) 明 确 的
涉 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 二
) 自
愿 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二 、核查内容
( 一
) 对 首 次 上
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 保
核 查 需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 核 查 内 容 为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 况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情 况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安 全 处 置 情 况
)
;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情 况
; 。 环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 对 经 二) 已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仅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 以
及 获 得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意 见 后 一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环
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为: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
“ 三 ” 制 同时 度执行情
况
;
环 境纠纷、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 三
)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公 司 自 愿 提 出 上
市 或 再 融 资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申 请 的
, 参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核 查
, 并 根 据 其
环 保 特 点
, 适 当 简 化 核 查 程 序 和 内 容
。 企 业 通 过 行
业 环
保 简 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
化 其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程 序
。
三 、材
料 预
审 接收 及
申 下 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
简 称
“ 企 业
”
)
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提交《广东省环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 、 。 性 完 整性负责
企 业
到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厅
便
民 办事 窗口 ” 登陆 “广东省 网 现场 申请或 上办事大厅省环
境 窗 ” 保护厅 口
( www.gdep.gov.cn/wsbs/
) 申 请 的
,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应 对 申 请 材 料 齐 备 性
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形式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材 料
; 材 料 齐 全 的
, 给 予
接 收
, 并 出 具
“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通 知 书
”
( 现 场 申 请
的
,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 其 中 一 份 交 申 请 人
; 网 上 申 请
的
, 申 请 人 自 助 打 印
)
。 接 收 材 料 当 天
,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须 申请 将 材
料 料接收 ( 根 )” 送主 办处 室 及“申请材 通知 书 存 联 。
四
、 料初审 受 材 及 理
主 办
处 室 接 到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便 民 办 事
窗 口 转 来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后
, 交 给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材 料
初 步 审 查
。 经 办 人 员 应
认真、细致地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并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 作日 内 工
做 受 定。 出是否 理的 决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完
备 并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告 知 申 请 人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已 受 理 上 市 或 再 融 资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 以 下 简 称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申请,并出
具 受 书 式两份 存 联存档 “ 理通知 ”(一 , 根 )。
如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无 法 或 不 足 以 证 明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应 ,
一
次 性告 知企业需 补正 材 ,并出 “ 料 ”。 料 具 补正 材 通知 书
如 发
现 申 请 核 查 前 一 年 内 发
生 过 重 大 或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或
停 整治 , 产 受到 环境保护部、 广 东省环境保护厅
处 罚或
受
到 环保部 门 10
万 以上 元 罚
款 额 (指一次处罚 )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金
不 予 受 理 其
核 查 申 请
,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便 民 办 事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退
回
企 业(企业
负 责 人
在 “申请材 料接收凭证 签收 , )。 ” 该凭证收回
行 业环保核查发
现 的不
符 合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企 业
, 不 予 受 理 其
核 查 申 请
。 对 于 列 入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名 单
》 的
企 业
, 存 在 拒 不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 不 发 布 自
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或 相 者开展
关
工 作存在 予受 理其核查 问题 且整 改不 到位 的,不
申 请。
核 中 查过程
, 下 企 仍 存 以 业 在
违 法情 形
尚 未得 到 正 其核查申请材 料 改 的, 应退回 , 在 6 并
个
月 受 反 内不 理 其 上 : 违 环境 再 市环保核查申请
影 响 评 价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 违 反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 存 在 重 大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 未 完 成 因 重 金 属
、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引 险废物污染或因
发 体 环境事件 而必须 搬迁任 群 性 实施的 务。
核 中 查过程
, 发 如 现
企 业 申 请 文
件 及 申 请 报 告 中 对 企 业 上 市 及 融
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
虚 、 假记载
误 性陈 述或重 遗 的, 及 漏 时 导 大 应
终 环保 在 6 止 核 查 ,并
个
月 受 内不 理企业的上市 再 环 保 核查申请。
需
兄 省市环 核查 料 查 本 弟 保 审 部 门协助 、材 基 符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 立 即 发 函
商 兄弟 省市环保部 对 关企业进行核查并出 核查意见。 请 门 相 具
五
、 现场 核查
主 办
处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或 委
托 有
关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问题,及时
责 令
企 业 整 改
。 对 于 存 在 重 大 环 境 问
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出具同意
通 核 的 初 意见 过 查 意见或 审 。
对 于
从 事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 油 气
/ 液 体 化 工 仓 储 及 运 输
、 石 化 化 工 以 及 其 他 存 在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如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险 废 物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重 金
属 等
) 的 企 业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等 高 污 染
、 高 风
险 行 业 企 业
, 可 能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行 业 企 业
, 应 邀
请 环 境 应 急 管 理 业 务 处 室 以 及 行 业 专 家
、 环
保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参加现场核查,出具的专家意见或
社 意 会风险评价 见,
作 依 之 为核查 据 一。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的 企 业
, 应 邀 请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业 务 处 室 参 加 现 场 核 查
。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 严 控 废 物
的 企 业
, 应 要 求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深 圳
市 人 居 环 境 委 员 会
、 顺 德 区 环 境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
) 核 实 企
业 提 供 的 危 险 废 物
、 严 控 废 物 种 类
、 数 量
、 去 向 一
览 表 以 及 转
移 联单
等
申 报 料真 实 、 确 、 ,并提 意见。 材 性 准 性 完整性 供书面
对
于 与辐射 涉及核
的 企 业
, 应邀 请核 与辐射 室 加 管理业务处 参
现 核查 场 。
不 向
外 环 境 排 放 废 水
、 废 气
、
废渣等污染物的非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并 向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且当地环保部门已出具
环 守 证 保 法
明 的
, 情 广 况 东 省环境保护厅 视 组 现场 核查。 织
六
、 点 审议 重
( 一)
毗
邻 环境 敏感点 情况。企业( 包 母 括
公 司、分公司、全资
子 子 企 公司和控股 公司 下辖 的生产经 营
业 以及
利
用 募集资金投 的生产经 营 向 企业 ,
下 同
) 毗
邻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 自 然 保 护 区
、 居 民 区
、 村 庄
、
医 院
、 学 校
、 幼 儿 园
等 的,是否 符合相 准 环 境 敏感点 关法律法规、国家标 等要求。
( 和 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
况 新 。
、 改
、 建 扩 项 募 和“三 ” 目以及 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
制 行 度执
率 到 是否 达
100%
, 并 经 环 保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难 以 判 断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合 法 有
效 的, 主 性
办
处 室应协调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等部 进行 审 门 查。
( 三
)
涉 及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高 污 染
、 高 风 险 行
业 企 业 等 环 保 管 理 情 况
。 如 企 业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险 废 物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重 金 属
( 铅
、 汞
、 铬
、
镉
、 砷 等
) 等 易 燃 易 爆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涉 及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 其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与 应 急 管 理 等 环
保 管 理 环 节 是 否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
环 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0 〕 113 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企业申请核查之前,
存 问题 在 是 否 已
整 完成 。 改
( 四
) 群 众 投 诉
、 环 境 纠 纷
、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与 整 改 情 况
。 对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的 企 业
, 核 实 受 到 环 保 行 政 处 罚 的 详 细
情 况
, 包 括 主 要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违 反 的 法 律 条 款
、
查 处 部 门
、 查 处 时 间
、 处 罚 内
容 整 、
改 施、 整 效果 、处罚部 门认 可 改情况的 证 。 措 改 整 明材 料
七
、 发 文
( 一)
核 查 类 型 属 于
“ 环 境 保 护 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初 步 核 查
” 或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协 助 核 查
”
( 核 查 类 型 的 划 分 见 附 件 第 四 点
, 下
同
)
, 经 审 议
,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 发
文 函 告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或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 同
意 企 业
通 过上市环保核查,文件
抄 送
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关地 级 、企业。
( 二)核查类
型 属 于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协
助 核 查
”
、
“ 企 业 自 愿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 经 审 议
,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保核查要求的,将企业环保核查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
示 5
天
。 属 于
《 核 查 名 录
》 所 列
重污染行业企业的,需同时将公示稿在企业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 1 天
( 示期 ) 示 公 。 对 公 5 天
期 收 到 的 群 众 投 诉 或 反 对 意 见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会 同 或 者 委 托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对 公 众 反 映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 核 实 和 处 理
( 调 查 核 实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办 理 时 限
, 核 实 情 况 纳 入 核 查 内 容
)
。 经 审 议
,
企 业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 公 示 期 满 且 无 重 大 异
议 的
, 发 文 同 意 企 业 通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将 核 查 意
见 函 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文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相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
企 业。
个 别 企 业 存 在 无 法
在 短 时 间 完 成 整 改 的 非 原 则 性 问 题
, 可 以 要 求
企 业出
具 期完成整 改的《 入 。 承诺 限 承诺 函》,并 纳 后督查范 围
( 三 )
核 查 类 型 属 于
“ 企 业 申 请 出 具 环 保 守 法 证 明
”
, 经
审 议
, 企 业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未 发 生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没 有 经 核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的
, 同 意 出 具
环 境 保
护 守法
证 备 “ 证 公司办理上市融资事 ”。 明,并 注 此 明仅限于 该 宜
( 四 )
经 审 议
, 企 业 暂 不 符 合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 发 文 责 令
企 业对
存
在 问题进行 整 关地 级 。 改,文件 抄送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 五 )
经 审 议
, 企 业 涉 嫌 存 在 违 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等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按 照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发出审查意见,不予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文 件 抄 送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部 门
。 对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使 、进出 企业, 应 报 证券监 机构 。 用 口 还 通 有关金融、 督管理
八
、 充 补 核查
广 具 上 东省环境保护厅已出 市环保
核 查 意 见
, 企 业 提 出 补 充 核 查 申 请
,
并提供补充核查时段内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新改扩建项目
及 募投项目
环保执行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整
改 行情况、环 保 违 法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 承诺 情 、 履 况
环 等 境信息公开情况
证 明材 料 以 及
相
关 级 意见的, 地 以上市环 门初审 保 部
如 没 果
有 重
大 颠覆 性 化, 下 则 或 变 按 原 办理: 照以
( 一)
补 核查时 月 充 段 6 个 (含 6
个 月
)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以 内 的,可不进行 现场 核查及公 示 依 具
( 二)
补 核查时 月 充 段 6 至 12 个 (含 12
个 月
) 的
, 可 不 进 行
现 核查, 公 且无 重大 异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场 待 示期 满 议 依 具
(三)补充核查时段1 年以上或者多次补充核查时段累计
1 年 以上的,进行
现
场 核查及公 示 依 具 , 程序出 核查意见。
九
、 信 息 公开
为
保 障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核 查 程 序
、 办 事 流 程
、 时 间 要 求
、 申 报 方 式
、 联 系 方 式 等
)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工 作 信
息
( 包 括 受 理 时 间
、 进
展情况等)、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均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 作日 内 工
予 网 公开为 。 以公开,公开 方式 以 络 主
十
、 后 督 查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以
及 企 业 所 在 地 市
、 县
( 区
) 环 保 部 门 应 不 定 期 对 通
过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企 业 开 展 后 督 查 工 作
, 逐 一 查 看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和 相 关 监 控 设 备
, 认 真 核 实 企 业 存 在
问 题
, 重 点 检 查 企 业 承 诺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的 环 境 问 题
, 督 促 企 业 切 实 履 行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整 改 承 诺
。 对 整
改 后 依 然 存 在 问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并 将
后 督 查 情 况 及 时
报 环境保 由 统 向 布 告 护 部 , 环境保护部 一 社会发 后督查信息。
如 发
现 企 业 之 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有 权 利 撤 回 所 出 具 的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3
年 受 内不再
理 企 业 核
查 申 请 。
十
一 廉 监 、 政 察
办 理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 严 格 执
行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七 项 承 诺
”
( 便 民 高 效
、
公 开 透 明
、 接 受 监 督
、 廉 洁 自 律
、 公 平 公 正
、 严 格
审 批
、 强 化 验 收
) 和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六 不 准
”
( 不 准 接 受 被 检 查 者 的 礼 品
、 礼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
不 准 接 受 被 检 查 者 宴 请
; 不 准 参 加 被 检 查 者 邀 请 的
娱 乐 活 动
; 不 准 参 与 被 检 查 者 的 营 销 活 动
; 不 准 向
被 检 查 者 通 风 报 信
; 不 准 酒 后 开 车
、 酒 后 执 行 公 务
) 的 规 定
。 现 场 核 查 时
,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廉
政 》,自 接受监 不出问题。 卡 觉 督, 杜绝腐败 行为,确保自 身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将 按 照 预 防 惩 治 腐 败
体 系 要 求
, 实 施 行 政
审 廉 监 ,对违法违规行 责任人 责任 追究 。 批 为 政 察 实行严格的
附 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
融 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办事指
南
附 件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办 事 指
南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
为 督 促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规 范 并
持 续 改 善 其 环 境 行 为
, 避 免 因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对 投 资
者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开 展 了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属社会事务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
为 更 好地
服 务、指导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制定本
办 指 事
南 。
一 依 、核查
据
1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关 于 对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2003 〕101 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号 )
2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 令第 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35 号 )
3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重 污 染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上 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
作 的通知》(环办〔 2007 〕105
号 )
4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关 于 加 强 上 市
公 监 司环境保护
督 管 理
工 作 的指导意见》(环发〔 2008 〕 24
号 )
5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印 发
〈 上 市 公 司
环 2008 〕373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
号 )
6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深入 推 于
进
重 点 企业清洁生产的通 2010 〕 54 知 》 (环发〔
号 )
7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上 作 市 公 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 的通知》(环发〔 2010 〕 78
号 )
8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印 发
〈 突 发 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 2010 〕 113
号 )
9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监 督管理
严 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
作 的通知》(环办〔 2011 〕 14
号 )
10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
是 否
需 2011〕 158 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号 )
11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华 祥 苑 茶 叶 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事宜的复函》(环办函〔 2012 〕 269
号 )
12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重 点 行 业 环 保 核
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2 〕 32
号 )
13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进
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 2012 〕 118
号 )
14
、 《危险化
学
品 环境管理 登记 办法( 行)》(环境保护部 试 令
第 22 号 )
15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2 〕 134
号 )
16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加
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3 〕 74
号 )
17
、 环 境 保 护
部
《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自 行 监 测 及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 和
〈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污 染 源
监 督 性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 〕 81
号 )
18
、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天 地 壹 号
饮 料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办函〔 2013 〕 826
号 )
19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第 )
九 、 十 条 第 条
20
、
《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2 号 第 )
十 条 第 十 第四 十 一 、 二 五条 、 条
21
、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1 号 第 )
十 条 二
22
、
中 证券监 委员 会发行 管部《关于重污染行业 国 督管理 监
生 产经
营 公司 IPO
申 请申
报 监 文件的通 管函〔 2008〕6 号 知 ) 》 (发行
二 、核查对象
( 一)
重 污 染 行 业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重
污 染 行 业 指 环 境 保 护 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
知 2008 〕 373 号 》(环办函〔 )所列
“
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
工 14 、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
个 行 业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 关 于 福 建 省 安 溪 闽 华 电 池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需
要 2011 〕158 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号
) 明 确 的
涉 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
( 二
) 自
愿 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拟上市公司或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三 、核查范
围
申 下简称 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以
“ 企 ” ) 母 业 的
公 司、分公司、全资
子 子 企 公司和控股 公司 下辖 的生产经 营
业
以 及
利 募集资 的生产经 营 “ 属企业”)。 用 金 投 向 企业(以 下简称 下
四
、 型 核 查 类
( 一)
“ 环 境 保 护 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初 步 核 查
”
: 从 事 火 力 发 电
、 钢 铁
、 水 泥
、
电解铝行业或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 2008 〕 373 号 环办函〔 ,以
下 简 称
“
《 核 查 名
录 ” 》
) 所 列 其 他 重 污 染 行 业
( 煤 炭
、 冶 金
、
建 材
、 采 矿
、 化 工
、 石 化
、 制 药
、 轻 工
、 纺 织
、 制
革
, 下 同
) 的 企 业
,
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以下简称
“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东 下 省境内
属 企 业 进
行 向 核 查 并 环境保护部出 具初 步核查意见。
( 二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主 核 查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协
助 核 查
”
: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企
业从事《核查名录》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母公司位于广东省的 涉
重 金 属 排 放 的 电
池
(
包 2011 〕158 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环办函〔
号 ,以
下 简 称
“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
) 的 企 业
,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向中 国 督管理 核查意见。 企 业 进行核查并 证券监 委员 会出 具
( 三
)
“ 兄 弟 省 市 环 保 部 门 主 核 查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协 助 核 查
”
: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企
业 不 从 事
《 核 查 名 录
》 所 列 重 污 染 行 业
、 母 公 司 位
于 外 省 的 涉 重 金 属 行 业 的 企 业
,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东
省 境内
下 省市环保部 出 核查意见。 属企业进 向兄弟 门 具 行 核 查并
( 四
)
“ 企 业 自 愿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
: 环 境 保 护 部 文 件 未 明
确 要 求 开 展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要 求 的 企 业
, 自 愿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 要 求 对 其 广
东 省 境 内 下
属 向中 国 督管理 核查意见。 企 业 进行核查并 证券监 委员 会出 具
(
五 环保守法 证 ) “ 具 明” : 企业申请出
不 向 外 环 境 排 放 废 水
、 废 气
、 废 渣 等
污 染 物 的 非 生
产经营企业,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要求
向 国 中
证 券
监 委员 会 具 明。 督管理 出 环境 证 保 护 守法
(
六 充 得 ) “ 补 环境 ” : 取 上 保 已 市 护 核查
环 保 核 查 意 见 的 企 业
,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补 充 核 查 申
请 ,要求对其广东省境内
下 具补 充 属企业进行核查并出 核查意见 。
五
、 核 查 内容和要求
( 一
) 对 首 次 上
市 并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司
、 实 施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公 司
、
未 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 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新
、 改、
扩 建项目以 及 募 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执 率 行
达 到
100% , 入 投
生 产
( 行)的项目经环 保 部 运 门验收合 格。
2
、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情 况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 处 理
处置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存 问题 在
已 完 成 整 改
。 排 放 主 要 污 染 物 符 合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下 达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得到落实,
存 问题 在
已 完 成 整 改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危 险 废 物
) 规 范 化 管 理
, 贮 存 设
施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 应 配 套 的 环 保 设 施 完 备 并 正
常 行,废 合利用 转移合 完成整 物 的 运 综 和 法, 存在 问题已 改。
3
、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情 况
。
《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公司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 2010 〕 54
号 点 )附件《重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行 业 分 类管理目录》所列行业 的
企 业 已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并 通 过 评 估 验 收
, 要产 品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达 到 先 。 单位 国内同行业 进水 平 主
4
、 环 境 纠 纷
、 违 法 处 罚 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况
。 没 有 经 查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 未 发
生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 2011 〕 14
号 文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 建 立 较 完
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 2010 〕 113 号文有关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
实 。 施
5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2012 〕 118 号 2013 〕 81 、环发〔 文、环发〔
号 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 过 二)对已经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仅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 以 及 获 得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意见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公司的核查内容和要求为:
1 、 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和 环 保
“ 三 同 时
”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新 扩 、改 建项目以及募 、 投 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
制 率 度执行
达 到
100% , 入 投
生 产
( 行)的项目经环 保 部 运 门验收合 格。
2
、 环 境 纠 纷
、 违 法 处 罚 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情 况
。 没 有
经 查 实 的 群 众 投 诉
、 未 发 生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 未 发
生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如存在以上行为的已整改完毕,且不属于环办〔 2011 〕 14 号
文 不 予 受 理 情 形
。 建 立
较 完
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已按照环发〔 2010 〕 113
号 文有关要求,进行环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制、评 编 估、备 、 。 案 实施
3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已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2012 〕 118 号 2013 〕 81 、环发〔 文、环发〔
号 文有关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 上 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公司自愿提出 市
环 保 核 查 申 请 的
, 参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核 查
, 并 根 据
其 环 保 特 点
, 适 当 简 化 核 查 程 序 和 内 容
。 企 业 通 过
行 业 环
保 简 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
化 其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程 序
。
六
、 段 核 查 时
(
一 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时
为 申 请 核
查 连 前 续
36 个 月
。 对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公司,如属首次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核查前连续 36
个
月
; 如 属 再 次
环境保护核查的,核查时段接续上一次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 36 个
月 应 , 核查 36
个 月
。 企 业 向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
称
“ 关地 级 ”) 初 相 以上市环保部 门
审
意 段最 终 止 间 应 于 月 下 见 时 间与 核查时 截 时 差 小 6个 ( 同)。
( 二
) 已 获 得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出 具 的 上 市 环
保 延长 核查时 核查意见,企业申请
段 续上一次核查时 。 的, 接 段
七
、 料 申 请 材
企 业
拟 首 发 或 再 融 资 需 经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 应
尽 早 开 始 上 市 环 保 核 查 工 作
。 企 业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如 发 现 申 请 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