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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
聯絡人:陳怡君
電 話:(02)77365928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201296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有關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得否採計提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3日府人力字第1020045413號函。
二、查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一 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於採計公務人員 年資時,得依教師學歷起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自本職最 低等級起薪),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考績(成)列乙等以上),每滿1年提敘一 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薪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 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 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三、復查本部80年8月22日台(80)人字第44319號函規定:「
一、查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
…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可採計之年資應係與教師職務等 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其服務成績之良窳,係 以考績(成)結果為依據。二、又查『特種考試台灣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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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2/09/1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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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第3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1年
,訓練及學習期滿,由所在機關填具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 考核表及訓練及學習期滿初審成績名冊,報請台灣省政府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 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基層特考錄取人員實 習期間因尚未具備正式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該項年資自 不宜採計提敘。三、試用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予以實授者得按原 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公務人員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 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
得依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採計提 敘。」。
四、再查75年4月21日制訂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 驗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試用一年。…」,前開條文嗣於91 年1月29日修正公布為:「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 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 予試用六個月,…」。
五、依本部前開80年8月22日函規定,公務人員試用期間,經 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於轉任公立學 校教師時,得依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 規定採計提敘。係因依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
公務人員先予試用期間為1年,本部爰以80年8月22日函規 定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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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相當之年資得予採計提敘。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嗣於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已調整為6 個月,尚不滿1年,不符職前曾任公務人員之年資如與各 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提 敘之規定,爰現行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 教師時,尚不得採計提敘。
六、另,依本部上開80年5月9日函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若經採 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 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併敘
。
正本:澎湖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除外)、本部 人事處 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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