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陸地區二○○一年婚姻法之變革
由於大陸地區為共產制度,其婚姻法的發展與中國大陸的政治發展有深切的 關係,而其政治發展的啟蒙便是社會主義、馬列主義的思想,因而欲了解大陸地 區的婚姻法,必先對社會主義及馬列共產主義中的婚姻觀有所瞭解,方能一窺其 堂奧。
第一節 大陸地區婚姻觀思想之淵源
一、大陸地區婚姻觀的思想方針
毛澤東於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即公開宣稱:「領導我們事業 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 可見大陸地區的婚姻法之影響源自於馬列主義的婚姻觀。
以下說明馬列主義等對婚姻觀的闡示 (一)馬克思
1.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係。
2.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礎,那末它就會像友誼一樣,也不是立法的對象了。
(馬克思,1985:183)
(二)列寧
1.性和婚姻問題的討論需要用最明確的馬克思主義方法論。
2.誰不要求立即實現離婚的充分自由、誰就不配做社會主義者。
(三)恩格斯
1.當事人雙方的相互愛慕,應當高於其他一切而成為婚姻的基礎。
2.提出無產階級的婚姻原則是,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 的,那麼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馬克思,1985:91-96)
(四)、馬克思主義及其兩性觀在中國的傳播,又揭發了中國兩性觀發展史的新紀 元。(王偉,1991:5)
關於堅持馬克思主義在兩性觀變革中的指導作用問題作為人類文明的偉大成 果的馬克思主義、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最重要組成部份,對整個精神文明建設 起著重大的指導作用。兩性變革之兩性平等及婦女解放、婦女地位的提升是一個 最嚴肅的問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思想領域的一場深刻 革命。
由此可見,中共婚姻立法者受馬克思、思格斯之影響,歷來均強調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則。
毛澤東指出婦女解放、突起異軍、男女並駕,如日方東。反應出大陸地區婦 女的潛在力量及兩性平等的發展趨勢。(丁智,1994:9─12)
二、大陸地區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根據親屬法理論,凡以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或親屬法命名的,被稱為形式意 義上的婚姻家庭法,雖不以婚姻法或婚姻家庭法或親屬法命名而實際上調整婚姻 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則被稱為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
狹義的婚姻法只調整婚姻關係,而廣義的婚姻法不僅調整婚姻關係且調整家 庭關係。大陸地區建國後頒布的婚姻法及建國前革命根據地人民革命政權頒布的 婚姻法、婚姻條例都是廣義婚姻法的概念。(巫昌禎,1986:30)
(一)大陸地區婚姻法呈現的概念為
1.大陸地區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實質內涵並非如法規名稱所呈現,正確的 內涵應為婚姻家庭法。
2.大陸地區的婚姻法,並非為單一法規,尚且包含了少數民族的婚姻法,內容 廣泛且多樣性,是社會道德,也是婚姻法的規範主體,然而法律與道德並非完全 替代的,有些可以用法律規範、有些只能訴諸道德的要求。
3.大陸地區的婚姻法與社會倫理道德密切相關,婚姻法乃具有倫理性質的法律 如:直系血親不為婚、配偶間相互扶助、贍養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等。
4.早期大陸地區認為法律為階級社會特有之現象,法律將在無產階級之社會中 滅亡,於是全面廢止國民政府頒行之法律,尤以文化大革命時期,以馬克思主義 為國家根本大法。而大陸地區尚未建國前,由於根據地法法制與黨的綱領、路線、
方針和政策性質相同、內容相近。因此,在法律制度不完備或缺乏相應的法律規 定時,黨的綱領、路線、方針和政策也就具有法律效力。(張音藩,1995:515)習 慣也是革命根據地婚姻家庭法制的一種淵源(韓延龍、常兆儒,1984:808)
大陸地區《婚姻法》作為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只是調整大陸婚姻家庭 關係的基本準則,而不是全部準則,它只是大陸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淵源,而不是 一切淵源。大陸《婚姻法》必須和其他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相互配合,共同 作用,才能適應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各種複雜情況的需要。(宋豫,2002:10) (二)大陸地區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1.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大陸地區一切法律的母法。大陸地區憲法的有關 規定,是大陸地區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據和指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 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 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 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法律
在憲法之下的普通法律層次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 係的基本法。1980 年《婚姻法》實施後,為加強婚姻家庭關係的規範,又相繼頒 行了一系列法律。
(1)198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使 1980 年《婚姻法》
規定的親屬繼承制度更加具體、完善。
(2)1986 年頒布、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身權及涉外婚姻和涉外扶養的法律适用 等規定,進一步健全了婚姻家庭法的內容。婚姻法屬於民法範圍、婚姻法主要調 整人身關係。
(3)1992 年 4 月 1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使 1980 年《婚姻法》規 定的收養制度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
(4)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 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等作出規定。
(5)1992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婚 姻家庭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
(6)199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對婚前醫學檢查 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7)1996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利保障法》對老年人 的家庭贍養和扶養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8)婚姻法與刑法:大陸地區刑法對重婚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
待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奸淫幼女罪都規定了相當的刑罰,以嚴厲的手段來保障 婚姻制度。(宋豫、陳葦 2002:6)
3.全國性行政法規定
行政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以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
亦即大陸國務院和所屬有關部門制定和頒行的全國適用的規範性文件。例如:
(1)大陸國務院 1980 年 12 月 10 日發出的《關于認真貫徹執行新婚姻法的通 知》;
(2)大陸民政部經國務院批准於 1955 年 5 月、1980 年 10 月、1986 年 3 月先 後頒行了三部《婚姻登記辦法》;
(3)1983 年 8 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1983 年 3 月 10 日《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 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5)1992 年 4 月 1 日頒布《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若干規定》等。此外 頒 布了一些關於涉外婚姻等的規定;
(6)1994 年 2 月 1 日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離婚之登記與 管理機關;
(7)2003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豋記條例》,將管理二字去 除,顯示大陸地區於婚姻規範上,公權力介入之變化;
這些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其行政部門頒行的規範性文件,對貫徹執行憲 法、法律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其內容涉及婚姻登記管理、
涉外婚姻、國際婚姻、民族婚姻家庭、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等各個方 面。(宋豫,2002:10)
4.地方性法規之規定:
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貫徹《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了一些 地方性法規,如各地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或辦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權益的 決定、條例或實施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具有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的性質。西 藏、新疆、內蒙、寧夏等民族自治地區及一些自治州、自治縣依據《憲法》和《婚 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婚姻法》的變通或者補充 規定。如:
(1)1980 年 12 月 14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
充規定》;
(2)1981 年 4 月 18 日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 (3)1981 年 6 月 15 日寧夏的回族自治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 規定》;
(4)1981 年 9 月 21 日內蒙古自治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 定》;
(5)1983 年 3 月 17 日四川省阿貝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 充規定》等;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適用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釋,是長期實踐審判總經驗 的總結,是指導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依據之一,是婚姻家庭法的淵源之 一。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主要有:
(1)大陸歷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文件中有關婚姻家庭問題的司法解釋,以及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1989 年 11 月 21 日 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規 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2)1993 年 11 月 3 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扶養問題 的若干具體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 意見》;
(3)1996 年 2 月 5 日《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等;
(4)200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5)2004 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二》;
6.大陸地區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大陸地區《民法通則》第 14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 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 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 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即處理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時,可
以適用大陸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在法定的情形下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7.習慣
某些法律認可的、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習慣,也可以作為婚姻家庭 法的淵源。例如,大陸地區現行《婚姻法》對姻親結婚的限制並無規定,處理此 類問題可以從習慣。
綜觀上述,大陸婚姻家庭法的各種淵源在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層次,其法 律效力不同;在適用的地區上也有不同,有的適用於全國,有的適用於一定地區。(宋 豫,2002:11-12)
第二節 大陸地區婚姻立法之歷史沿革
婚姻是一種社會行為,是從求偶到結婚和共同生活的男女結合的全過程(程繼 隆,1991:5)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社會制度的要求,遵循一定法律規 定的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才能為社會所確認,成為社會的合法婚姻。
因此,婚姻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它包含了:
第一、婚姻的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條件下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婚姻關 係一經成立,雙方便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經過法定程序結合的婚姻關係,不經一定的法律手續不得任意解除。(陳 明俠,1988 b:6)因而婚姻在社會關係上確實存在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有關婚姻立 法的必須隨著時代的需求和改變做合理且必需的改變。
一、 婚姻法的立法背景
人類社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始社會解體,私有制社會開始出現,為了維 持國家、社會的穩定,要對婚姻進行嚴格的約束。 婚姻關係還涉及到廣闊的社會 領域,成為全部社會關係的有機組成部份,既受制於社會、依存於社會,又能作 用於社會。因而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協調婚姻關係,以確保社會的穩定。
隨著時代的改變,各國的婚姻關係,呈現與時代不同的面貌,加上婦女解放 運動日益高漲,男女平等成為確定婚姻關係的主題。而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夫權制 度,不符合人類要求人人平等的理想;有悖民主的理想要求;違背人類對自由的追 求。(張 平,1999:60-62)
因而大陸地區,在五四運動時期毛澤東、周恩來等在傳播馬克思主義的同時,
即提出和宣傳關於婦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張。共黨成立後,在第二次 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提出:「解放婦女、實行男女平等」的革命綱領。在中共革命 政權下,進行一系列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人們受到 個人主義、平等主義等一系列思潮的影響,在婚姻家庭領域上開始越來越注重自 我價值和自我實現,越來越強調男女平等和婦女解放。從而促進了婚姻和家庭制 度在內容上進一步變革,向平等、開放、靈活多樣的方向演進。(熊郁,1993: 30) 《婚姻法》是中共建立政權之後頒行具有基本法性質的第一部法律,法律是 人類生活的規範制度,人類生活型態的呈現和演進,人類社會在各個時期所產生 之不同的社會關係,甚而是為達立法者意志所展現之立法目的,都會在當時立法
中展現無遺。
大陸地區五○年代的婚姻立法,即反映了當時建立政權之初,對資本主義資 產階級的強力批判,急欲廢除封建主義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時代背景,將婦女從 傳統不平等地位中解放。以建立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其立法目的主要係在 建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係。 80 年代,十年文革結束後,中共提 出了「四個現代化」為國家建設的新方向,也為重新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因而八
○年代的婚姻法主要著重在重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使之步入法制之正軌。(管 安露,2002:137-151)
一九八○年婚姻法施行後二十年,大陸地區社會的改變,婚姻家庭的變化,
使得八○年代的婚姻法有許多與現代社會無法配合的規定,或規定不完善,許多 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現象皆無相關規定以資規範。尤其在大陸地區經濟改革之後,
城鄉差距大,加上與各國貿易往來繁雜,人民受到不同社會制度的影響,衍生出 許多比以往更複雜、更迫切需要解決的家庭、財產及子女相關的社會問題。為了 有效因應婚姻家庭裡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而產生了第三部婚姻法的制定。
二、大陸地區各階段婚姻法的演變與時代精神
兩岸的學者將中共婚姻法的沿革,依照不同的時期劃分成不同的階段,有各 種不同的分類。(尹蓉先,1993:3)
(一)一九四九年建立政權前的婚姻制度改革和立法
從中國婚姻制度改革的全過程看,其中既包括民主主義性質的改革,又包括 社會主義性質的改革,這是基於大陸地區政治制度的基本需求。大陸地區在革命 時期,提倡馬克思主義學說時,提出關於解放婦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張為 大陸地區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作了思想理論上的準備,為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 重要的內容之一。
1.肇始時期:
俄共蘇維埃政府組織成立後,對婚姻家庭制度進行了一連串的改革;
(1)一九一七年發布「關於民事婚姻、子女和戶籍登記」、「關於離婚的法令」。 (2)一九一八年通過「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
一九二六年修正通過「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據稱是社會主義國家最早 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典,強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兩性於 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地位平等,後來成為中共婚姻立法的指導原則。(陳明俠,1988:
27)
(3)一九二二年七月: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
(4)一九二三年六月: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
(5)一九二五年一月: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將中國婦女在 封建制度下一直處於不自由、不平等的地位:經濟、政治、教育、文化、家庭、
社會權利的剝奪,進行一場中國婦女的解放而鬥爭,進而為婦女取得各方面的解 放及與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並提出 5 個口號及 5 項決議:(張希坡、韓延龍,1992:
185)
5 個口號:「男女教育平等」、「男女職業平等」、「女子應有遺產繼承權」、「男 女社交自由」、「結婚離婚自由」。
5 項決議:(a)、婦女都有參加工會、農會的權利,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b)、
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上與男子有平等的權利。(c)、反對一夫多妻 制,禁止虐待婦女、禁止童養媳、嚴禁買賣人口和溺嬰行為。(d)、實行婚姻自由,
禁止買賣婚姻,取消聘金制度;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同意;允許寡婦再嫁。(e)、男女同 工同酬,女子享有財產權和遺產繼承權。
這些口號和決議為中共婚姻立法的重要起源。
2.蘇區時期
一九三一年在贛南江西瑞金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即所謂「中共蘇區」(何 沁,1986:89)。而大陸地區適用法律武器系統地改革婚姻制度,則是在有了鞏固 的革命根據地以後才開始在大陸地區的革命根據地法律建設中,婚姻家庭立法起 步較早。包括
(1)一九三一年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公布施行。該條例的內 容包括原則、結婚、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扶養、離婚後男女財產的處理、未經結 婚登記所生子女的扶養、附則等。(宋豫、陳葦,2002:30)
(2)一九三四年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公布施行。根據當時的實 際情況對《婚姻條例》進行的修訂,其要點為:
A.確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 制度,禁止童養媳、租妻、重婚、納妾。
B.關於結婚的規定。男女結婚須經雙方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 強迫,廢除聘金、聘禮及嫁粧,禁止早婚;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子須滿二十歲,女
子須滿十八歲。結婚手續是男女同到鄉(或市)政府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
C.關於離婚的規定。男女雙方同意離婚者,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持離婚 者,亦可離婚,但須向鄉(或市)政府進行登記;其中在一九三四年頒布的婚姻法中 已有特別保護軍人婚姻的條文,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不 通音訊時,則須等兩年或四年,其妻方可向當地政府請求登記離婚。
D.關於離婚後財產的處理以及保護婦女的權益。離婚後男女原有土地、
財產、債務各自處理,結婚後共同經營增加的財產,由男女平分,男女同居時所 負的債務,則歸男子負責清償,女子再婚前生活困難者,男子須給予經濟上的幫 助。
E.關於子女利益的保護。包括非婚生子的權益,離婚時子女撫養規定(李 忠芳,1986:39)該《婚姻條例》和《婚姻法》是大陸地區婚姻家庭改革制度上史 上兩部十分重要的立法,它們奠定了大陸地區婚姻制度的基礎。(宋豫,2001:3) 此一階段的婚姻立法,已明顯改變了婦女的社會地位,也關係到革命的進行。
(3)邊區及抗日時期
一九三五年,中共一面加入抗戰,一面在各根據地上建立邊區政府,(何沁、
張靜如,1973:228),每一個邊區政府幾乎都有制定地區性的婚姻條例。這些婚姻 條例的原則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主張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實行共產主義的婚姻制度。在離婚方面,除雙方自願離婚外,須合於離婚的理由 方能離婚。此外,除了蘇區第二次婚姻法中已有關於保護軍人婚姻的規定外,邊 區婚姻條例中又增加了保護母親、胎兒及嬰兒的條文,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具有離婚條件者,亦須於女方產後一年始能提出。(詹文凱,
1993:11)如《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婚姻條例》(1933 年 12 月)《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1939 年 4 月)《普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943 年 1 月)《山東省婚姻暫行條例》(1945 年 3 月)以及 1946 年 4 月的新《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9 年 7 月的《修正山東 省婚姻暫行條例》等。這些條例都以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履行新民主主 義婚姻家庭制度為其立法宗旨,內容以規範婚姻關係為主,家庭關係規範則較少。
(二)一九四九年建立政權後的婚姻立法與其時代精神 1.一九五○年之婚姻法與時代精神
民主革命根據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是同時實行的各項社會民主改革,特 別是與土地制度的改革緊密地結合在一起。而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則在已經
獲得解放的土地上開始建立起來。但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民主革命根據地 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是不徹底的; 且各地的情況不同,改革的過程也有差異而不同 步。但這些改革對於解放婦女,改善婚姻家庭關係,發揮廣大群眾的生產和革命 性都起了極大的作用。民主革命根據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全國立法規範 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積 累了寶貴的經驗。(宋豫,主編 2002:4)
(1)一九五○年之婚姻立法
一九四九年中共取得大陸地區統轄權之後,為了加速廢除舊制度,建立以共 產主義為理想之新社會,於一九五○年五月公布施行了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條。
為中共取得政權後公布施行第一部重要法律,且為大陸地區第一部適用於全國的 第一部婚姻法律,基本上延續中共革命時期婚姻之立法。將婦女從傳統不平等地 位中解放,故在一九五○年的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 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
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所謂「新民主主義制度」。使共產黨在婚姻家庭方面的 各項政策得以具體化為法律條文。並明文宣示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之婚姻制度,以及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之基本精神,(管安露,2002:137
─151)並禁止重婚、納妾、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藉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等、
其它包含父母子女間之關係、離婚、離婚後財產、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財產等 做全面性的宣示作用。(尹蓉先,1999:11)
一九五四年九月,中共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 化教育的、社會的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注 意保護母親、嬰兒和胎兒的健康」這些原則,成為一九五○年婚姻立法的基本根 據。
(2)一九五○年婚姻法的時代精神
法律是人類生活的規範,人類的生活型態和演進,常反映於法律之中,人類 社會在各個時期所產生之不同的社會關係,以及為達成立法者意志所體現之立法 目的,均會在當時之立法中呈現出來。大陸地區五○年代的婚姻立法,即反映了 當時建政之初,對資本主義資產階級的強力批判,以及急欲廢除封建主義傳統婚 姻家庭制度的時代背景,建立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其立法目的主要係在建
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係。(管安露,2002:137─151)在總結革命 時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歷史經驗基礎上適應解放後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實際情況 的需要制訂的。它具有鮮明的反封建性質和長期的革命性質。
大陸地區婚姻立法從肇始、蘇區、邊區至建立政權,均受馬列思想、恩格斯、
蘇俄婚姻法、毛澤東等影響,均強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 和子女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並採取了離婚破綻原因主義。(管安露,2002:137
─151)
五○年代第一部婚姻法的實施可以說是一場社會革命,它確立的婚姻自由和 男女平等原則,對於中國原有傳統文化中的家族體系和人身依附關係起了相當大 的震撼作用,期使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的婚姻制度。將婦 女從父權、夫權的統治下解放出來,確認家庭領域內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中 對非婚生子女權利、婦女財產權、姓名權等方面的規定,更是一種浪漫和激進的 自由主義精神之表現,與西方時代的婚姻家庭的保守特徵成了鮮明對照。
2.一九八○年之婚姻立法及時代精神 (1)一九八○年婚姻法之規範要點
鑑於一九五○年婚姻法之缺憾,以及文革結束後,中共提出四個現代化為國 家建設之新方向,對各項立法亦重新加以檢修。乃於一九七八年開始著手修改婚 姻法,於一九八○年九十日經中央第五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正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通稱第二部(婚姻法),共分五章三十七條,自一九八 一年一月施行,同時廢止一九五○年之婚姻法。
與一九五○年婚姻法之比較,其差異處可見於:
關於結婚方面:
A.增加的部份:
(a)對於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兩性平等、保護婦女、子女的合法權益 的基本原則不變,由於人口控制一直是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因而一九八○年的婚 姻法增加保護者人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原則。
(b)增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及應當維護平等、和睦、文明 的婚姻家庭關係等體現立法宗旨的規定。
(c)在有關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 庭暴力等規定;對於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法定夫妻財產的規定、約定及效力增設若
干具體制度及規定。
(d)提倡結婚後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 以隨母姓。
(e)對於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依法強制執行民、刑事、行政法律上的責 任。
(f)除了父母之外、增加了家庭其它成員關係的規定,包括兄弟姊妹間,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女子、外孫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
B.修改的部份:
(a)增列「晚婚、晚育並鼓勵」的規定:將法定結婚年齡由「男二十歲、
女十八歲」,修改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b)近親禁婚方面:將原法規定其它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 問題從習慣修改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c)對禁婚疾病者的範圍,刪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患花 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癒者不准結婚的規定。
關於離婚方面:
兩次立法對離婚方式、程序、離婚後子女之財產、生活等問題均有規定。一 九五○年除承認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外,就離婚登記之方式亦有規定。但對於判 決離婚之原因並未規定,因之離與不離,聽任法院判決,有欠妥當。(巫楨昌,1982:
12);(王海南,1993:64)一九八○年之立法則明確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 效,應准予離婚」將「感情確已破裂」定為離婚之法定條件。對於離婚時的過錯 賠償制度有若干具體制度及規定。
(2) 一九八○年婚姻法之時代精神
一九八○年立法,除了前一部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又增加了其符合時代發展 所需的立法原則。因而第二部婚姻法延續了第一部的風格和精神,尤其在離婚條 件方面增加了以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始准予離婚的條件,更徹底地體現了這 種自由主義精神。
第一、二部婚姻法皆著眼於身分的解放,確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的三大原則,在當時採行計畫經濟、以公有制為主的社會經濟條件下,
限於物質基礎和財產所有權的實際狀況,並不會與現實的物質生活條件發生重大 的脫節與衝突(管安露,2002:137-151)
3.二○○一年新婚姻法修改的指導原則
大陸地區自實施經濟改革開放二十年以來,都市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結構、
社會結構、觀念、價值觀念…等各方面皆發生重大的改變。值此社會進步、婚姻 家庭關係的變遷,一些當時修改時適應社會需要的條文已落後於實際婚姻家庭的 需要。雖有許多的行政法規加以配合,仍然無法適切的反應時代改變的需求。
為了有效因應婚姻家庭領域裡出現的變化、新問題和情況,婚姻法的修改已 是刻不容緩。加上各界對於修改的意見更是廣泛,惟研究及探討此種問題的根本,
乃在於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的認識與理解,蓋婚姻法基本原則除係婚姻家庭關 係所確立、所維持和終止的準則外,更是婚姻家庭關係當事人活動的依據,因此 確立婚姻法的指導基本原則,用以分析婚姻家庭關係的整體需要,才更能符合大 陸婚姻家庭關係之實際需要。
其婚姻法修改的指導基本原則,有如下六點:
(1)從修改婚姻法的實際需求出發,完善與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相適應的 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為處理複雜社會關係所需要,1980 年婚姻法實施以來的 20 年正是大陸地區改革開放取得重大發展的 20 年,伴隨著經濟、文化、社會的發 展、經濟成分、物質利益、價值取向、人生理念等呈現多元趨向,這必然反映到 婚姻家庭領域。比如經濟發展之後,個人的財產日益增多且呈現多樣性,從而導 致夫妻財產關係日趨複雜,早就不是一般財產制度所能因應。因而修改婚姻法必 須認真研究由於各方面在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從經濟基礎、
文化傳統、時代精神和社會進步各方面做完善且全面的修訂。(巫昌楨、楊大文、
陳明俠,1996:5)
(2)堅持從革命時期至現代,婚姻立法一貫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基本原則:
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只有在大陸地區成立後,才真正廢除 了封建時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種陋習。然而實際生活中,人們依然存有包辦買賣 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男尊女卑、漠視婦女權益等違反上述三大基本原則的現象。
因此,現階段婚姻立法必須在三大基本原則之下,設置適合時代需要、完善的各 種婚姻家庭制度,防範和遏阻違反基本原則的各種現象,並希冀成為各種婚姻家 庭制度的基礎。
(3)透過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以達到婚姻家庭
相關法令的完整性:大陸地區婚姻法為基本法之一,在實施時必然牽涉到相關的 法令,在實際執行時,均應遵循婚姻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例如:大陸地區尚存 侵害妻子人身權、不贍養老人、干涉老人再婚、不盡扶養教育子女之責…等違反 婚姻法的現象。因而,於執行時,需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人權利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 關的法律。在基本原則之下建立一套完整統一的婚姻家庭關係法律。
(4)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家庭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家庭 制度不完備而導致家庭關係不和睦,直接、間接影響社會經濟的生產、社會成本 的支出、國家整體的政治發展,可見「家庭」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而婚姻又是 家庭的核心,因此婚姻制度的建全是非常重要且具有時代需要的,才能如古云:「修 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所言,實現一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5)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婚姻家庭關係十分複雜,涉及保障人民人身權、
財產權、維護社會主義等問題,又涉及思想品行、生活習俗等問題。前者需靠法 治的強制力、權威性來規範違法的行為,後者是法治所無法完善處理,需依靠德 治的感召力和勸導力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因此,婚姻法的修改涉 及法治與德治的兩層面,需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道德的基礎上,輔以法 治的約束力,必能有個健康、完善的家庭美德。(巫昌楨、楊大文、陳明俠,1996:
5)
(6)正確處理全面修改和急需先改的關係(巫昌楨,1996:5)修法時,學者 們有「一步到位」和「兩步到位」之議。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把 各種應有的制度全部建立起來的一種思路;兩步到位:分期完善,第一步只解決一 些有限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把大量任務留給第二步,即民法典起革階級。現 在已走過第一步,即因應社會的變遷必須修改的部份已完成。正邁向第二步,在 不久的將來編纂民法典時將婚姻家庭關係做全面統一的制定,既可以完備婚姻家 庭制度的體系、也可以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又做到全面修改的推進。(顧向、顧昂 然,2001:10-11)
第三節 大陸地區新婚姻法之修法過程
所謂新婚姻法於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過生效;此次是部份修訂,不是一次全面性 的修訂
一、新婚姻法修正的緣由
十年文革浩劫,使得大陸地區對民主法制之立法受到影響而停滯不前,婚姻家 庭法制也不例外。許多在 1950 年建立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徹底廢除不符合社 會主義之封建性的陋習陳規,經過文化大革命,這些阻礙進步的陳舊思想竟陳乘 機回潮,且有所蔓延,加以社會變遷之劇,不得不修法以應應之。(宋豫 陳葦,
2002:12)
1980 年制定之婚姻法為大陸地區麗晶文革浩劫之後,重建法制之重要法律規 範,並使得停滯之法學研究得以開展,然而且內容過於原則、概括、抽象、籠統、
條文過於簡單,對於開放改革之後的社會與婚姻家庭之發展趨勢,缺少婚姻家庭 領域中順應時代需要所必要的制度。(薛寧蘭,2003:1-5)
1980 年婚姻法的婚姻家庭領域,有些問題屬於立法空白,長期處於於法無據的 狀態,有關實際工作部門如最高法院、全國婦聯、民政部都要求立法機關通過修 改法律,彌補婚姻立法中的空白1。(楊大文,2002:1-8)
1舉例說明,現行婚姻法調整範圍權限于婚姻家庭主體之間,缺少有關親屬法通則性規定。親屬法通則在大陸 系法典化歷史傳統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典親屬編都規定的一般性規則,如法律調整親屬關係的範圍、
親屬的種類,親屬法律關係的法律效力,親等及其計算方法等。親屬關係應而泛之,沒必要把所有親屬關係 都賦予法律效力,但法律調整客體的特定化要求明確親屬關係受法律調整的具體法律關係,規定權務關係。
親屬種類中配偶、血親等概念在婚姻法中有規定,但姻親概念卻沒規定;結婚法領域中,關於結婚實質性要 件中禁止近親結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但對於姻親之間是否禁止結婚,法明文規定,
是法律空白。按當代各國婚姻立法之通例,禁止直系姻親結婚,如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這也是應廣大 人民可以接受的習慣。
外國法律同行對中國婚姻法的規定頗為不解,法理上,法律不明文禁止視為允許,中國婚姻法對姻親結婚沒 有明文規定,視為立法者同意這種行為,這與國際通行立法例相矛盾。
親屬通則按法律部門劃分標準,本應屬於婚姻家庭法。但現在許多法律都涉及親屬關係各行其足,本應統一 規定於婚姻家庭法親屬通則中的規則散見於許多法律中也發生於其他法律部門中,如 1978 年頒行的刑事訴訟 法,對〝近親屬〞作了一個解釋性規範,規定本法所講的近親屬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親屬 範圍在《民法通則》監謨部分,監護人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列入近親屬部分中。這樣 造成刑事訴訟法與民法通則對〝近親屬〞範圍規定不一致。
又如親等,當代各國民法在身份法方面使用的統一概念,用來表示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是衡量親屬關係的
〝度量衡〞,既方便又準確。在涉及到親屬法律關係系統方面,可比不必用不同的稱謂表示出來,用〝親等〞
二、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一)時代的變遷
近來大陸地區於時代的快速變遷之下,許多地區物質生活高度提升,人民的 各種觀念不但沒有隨之進步,反而有走向墮落的趨勢。法律之制定,總是不敷所 需,在此道德危機感的趨勢下,只能訴諸法律規範來作為最後一防線道。就大陸 地區婚姻家法範圍中產生的問題也比過去更複雜、更多樣化。為了因應婚姻法之 不足,關於婚姻家庭法之司法解釋日趨增多,(王泰銓、張永福,2002:79-91)
解釋條文數量遠遠超過婚姻法本身條文,甚而有些司法解釋有越權立法之嫌。司 法解釋本義上是對法律條文適用進行解釋和說明,但無權創設法律規範。因為婚 姻法條文過於簡單、原則,法律適用部門用司法解釋形式來規範婚姻法沒有規定 的法律關係,處理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件,這是違背法理的行為,易造成司法適 應上,主客體之間關係的混淆。
(二)客觀的需要
法律的規定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大陸地區自開放改革二十餘年。社 會的變化,今非昔比,婚姻家庭關係的變遷,當時修改時適合社會需要的 規範 已落後於實際上的需要2。(王如玄,2001:13-15)
(三)條件的成熟
可從三方面來簡要分述:
1.婚姻家庭法制度建設有了長期經驗:
簡潔明瞭大多數國家採用法的親等計算方法,少數天主教傳統根深柢固的國家採用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方法。
中國婚姻法缺乏親等的規定,不利於處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關係。
。這種現象也發生於其他法律部門中,如 1978 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對〝近親屬〞作了一個解釋性規範,規 定本法所講的近親屬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親屬範圍在《民法通則》監謨部分,監護人把祖 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列入近親屬部分中。這樣造成刑事訴訟法與民法通則對〝近親屬〞範 圍規定不一致。
又如親等,當代各國民法在身份法方面使用的統一概念,用來表示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是衡量親屬關係的
〝度量衡〞,既方便又準確。在涉及到親屬法律關係系統方面,可比不必用不同的稱謂表示出來,用〝親等〞
簡潔明瞭大多數國家採用法的親等計算方法,少數天主教傳統根深柢固的國家採用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方法。
中國婚姻法缺乏親等的規定,不利於處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關係。
2根據大陸婦聯反映,近年來大陸上重婚、納妾、養情婦、包二奶等變相的一夫多妻現象逐漸增多。如上杭縣 才溪鄉每年有大量的勞力外出打工,他們發財後找情婦是普遍現象,而且觀念上認為情婦越多越有本事,群 眾對此也睜一眼閉一眼;有一戶人家,街頭住著妻及其子女,街尾住著妾及其子女。
大陸地區開放改革以來,20 餘年的貫徹執行 1980 年婚姻法的司法經驗。許多 司法解釋經研究、提煉,許多是可以規定在法律中。
2.立足於婚姻家庭,放眼社會發展:在 50 年代初,婚姻法學界就想完成民法 體系化,在婚姻法學研究範圍已較民法的研究相對集中。表現於在夫妻財產制、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離婚方面、探望權等都有研究上的成果。加以與他國交 流的加深與拓寬,更為大陸地區婚姻法制建設提供了適合社會發展的法律條件。
三、新婚姻法的修法歷程
「中華人民和共國婚姻法」的修正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引發了熱烈的 討論,整個過程歷時十余載,經過三次審議,大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
(一)建議與修法決定:有關部門決定修改婚姻法併成立有關組織。(楊大文,2001 a:2-4)
1.1990 年: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在撰寫的「當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一書中,
首次系統地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建議。
2.1995 年 10 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決定,將修改「婚 姻法」納入立法規則。
3.1996 年 11 月至 1997 年 12 月:由民政部規劃,由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民 政部、全國婦聯、國家計生委、國家民委等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領導 小組。在領導小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大量的調研和論証,研究國 內外的婚姻家庭法及人民對修改婚姻法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數次起草了婚姻法草 案試擬稿。
(二)草案的提出和第一次、第二次審議
1.依據 2000 年 8 月: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 案」》3。
2.2000 年 10 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針對婚姻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性地做的具體補充規定,貫徹婚姻法的 基本原則。
3.2000 年 12 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 再次審議。聯組會此次審議的焦點為大眾普遍關注的五大焦點問題,即禁止重婚、
3 此婚姻法之修正草案見附錄五。
違反一夫一妻制、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損害賠償 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 1980 年婚姻法作出了較大的修改和補 充。
(三)草案的公布及向全民徵求意見
1.依據 2001 年 1 月 1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 知,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廣泛徵求對婚姻法的修改 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此次的法律案徵求意見,有以下特徵:
(1)來信多:
截止到 2001 年 2 月 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婚姻法修 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 3829 件。是近年來向社會公佈法律徵求意見,收到來 信數量最多的一次。
(2)對象廣:
人民、農民、學生、教授、軍人、公務員等社會各界都對婚姻法修改提出意 見和建議。
(3)熱情高:
有的逐條對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見,有的另行草擬了婚姻法全文;有的連 續多次來信提出修改意見;有的來信後又專程到北京向立法工作機構的同志當面 陳述意見。
(4)意見廣:
此次的廣大民眾可以說對婚姻法修改的大多數問題都提出了意見,對有的問 題提出了多種意見和建議。
此階段的修法過程,參與修法者認為此次不修改婚姻法的過程是立法民主化 的重要實踐,通過向全社會公佈草案,廣泛徵求全民意見,加深了解群眾對婚姻 法修正案草案的理解,也達到了宣傳婚姻法的教育作用。
(四)草案的第三次審議和通過
1.2001 年 4 月 24 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於婚姻法修案進行第
三次審議4。
2.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 」。新修正的婚姻法於 2001 年 4 月 28 日生效。
四、新婚姻法修改的特色 (一)修改過程中曾向各界徵求意見
今年一月「人大常委會」將修正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各界與群眾意見。據大 陸婚姻法修正案專家建議稿起草小組組長楊大文表示,「婚姻法不像一些很專業的 法律,如專利法,它是一部人人都有資格提出想法的法律」,故透過前述程序,可
「體現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經由各界熱烈之廻響,可以了解大陸民間對現行《婚 姻法》修正之迫切期待。
(二)焦點聚集在「包二奶」問題
據新華社 2001 年 4 月 28 日報導:不論「婚姻法」修改前後,大陸各界討論 之焦踹,普遍聚集在「包二奶」之法律責任受到密切的關注和激烈的爭議,因為 不僅臺、港商「包二奶」,大陸當地新富階級「包二奶」之風氣與境外商人比較,
已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種因經濟發達衍生之畸形現象,嚴重影響家庭婚姻關系,
也衝擊社會秩序的穩定,引發各一片撻伐。另根據中共內部調查,僅在廣東一地,
近年來因經濟犯罪被起訴的大陸幹部中,高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曾經「包 二奶」,顯非「包二奶」在大陸已成為「時尚」,面對衍生問題的困擾及輿論的龐 大壓力,故大陸當局不得不採取斷然的立法禁止措施。
(三)過度強調道德與原則
為凸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之特質,「婚姻法」修訂時特別強調「法治」
與「德治」的結合,除在一章「總則」中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實行計畫生育等原則,另增設了夫妻應互相忠 實、互相尊重以及應當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等規定。立法者透過 形式上之道德倡導,亟欲在法徑上獲致宣示效果。
4 2001 年 4 月 24 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於婚姻法修正案通行第三次審議。修正草案第三稿在 無效婚姻的審議宣告、確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保護離婚姻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有關組續在制止家 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中的職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定,家庭暴力上與虐待家庭成員的關系、
無效婚姻的財產的處理、停護 人配偶合法權益等方面對前兩稿作出了若干修改與權充。(見附錄五)
(四)為處理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後的「婚姻法」針對日趨嚴重的「包二奶」及家庭暴力問題,增設禁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規定,同時規範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期立法上增強維護一夫一妻制及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深度,未來大陸司法機 關在處理婚姻案件時,將更具可操作性。
(五)加強對弱者權益之維護
學者(李南勳,2001:93)修訂後的《婚姻法》增列了離婚時另一方應當予以補 償等規定,較具體地維護了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另為了彰顯「男女平 等」之原則,修訂後的條文對原條文中較具「不平等」概念之內容進行了文字調 整。
五、延續各時期婚姻法的時代意義
中國歷代封建統治者都把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戶婚律」置於體系龐雜的封 建法典中,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近現代化過程,始於清末修律,發端於國民 政府的民法親屬編,它實現了中國婚姻家庭法從古代性法律向近現代性法律的轉 變。
於一九四九年大陸政權建立之後,兩岸各自發展建立不同制度的婚姻家庭 法,大陸地區新婚姻法於西元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後公布實施,距其前 次之婚姻立法達二十年,此期間大陸地區社會生態因時代變遷造成各方面的遽大 之變化,適兩岸開放交流,亦造成兩岸人民在各種行為關係上所衍生的層層問題。
迫使 1980 年婚姻法不得不為修正補充以因應之。
婚姻法在不同階段代表不同主題
在大陸地區,沒有那一部法律的修改和催生有如此萬眾囑目和眾說紛紜,因 為婚姻法與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千家萬戶的生活有密切的關係,也在於婚姻法 可說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文化轉型的量表。回顧大陸地區 1950 年婚姻法的誕 生、1980 年的再建立、直至 2001 年再次修訂的歷程,我們不難從中感受到大陸地 區社會風氣的急遽變化,制度和觀念層面的文化衝擊及家庭私領域的社會控制模 式之嬗變。
1950 年婚姻法:大陸政權成立後的第一部法律
主題─反封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 庭制度,實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當時新舊婚姻制度交替過程中依
然有非常激烈的鬥爭存在,尤其惡劣的是一些幹部多方干涉、壓迫婦女離婚5。 實質─婚姻制度的一場革命: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被列入 1950 年婚姻法 總則,極具針對性和迫切性。
(三)1980 年婚姻法:撥亂反正初期的法制重建 1.意義─家庭關係政治化年代結束
2.爭議─結婚年齡、離婚標準 3.主題─近親不能結婚
結婚年齡世界各國都有規定,大陸地區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高於成年年齡(男 22,女 20),在實際生活中又被當事人所在單位進一步提高以配合晚婚晚育政策(男 25,女 23),婚姻法教科書也將結婚年齡的限制解釋為對權利能力的限制,本來是 作為保護性規定的婚齡竟變成了政治目的上權利限制的規定。此男大女小的限 制,表面上是限制了男人,實質上反映了對女性的歧視,假定女人要依靠男人。
婚齡降低未必就意味著實際結婚年齡也同樣降低,法律的限制會迫使身心成熟想 結婚的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這種道德的墮落對於整個社會會發生腐蝕作用。
婚姻法實施了 30 年後,中國的婚姻家庭狀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6,為提高人 口質量,還增加了「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表兄妹、
堂兄妹將不能結婚。由於一些地方近親結婚較盛行,所以在關於婚姻法的說明中 作了一些彈性規定,如對個別偏遠山區不宜「一刀切」。此外,還增加了「男方也 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的條款,這無疑有利於推行計劃生育並解決有女無兒 戶的實際困難。
由於 1980 年婚姻法重在撥亂反正,加之當時法學研究的相對滯後,和堅持「宜 粗不宜細」、「不求全面系統」的立法指導思想,(巫昌禎,1995:10)使得它從名稱、
體系結構到基本內容,都具有繼承長期革命傳統的特點,基本上沿襲了 1950 年婚 姻法的框架,內容變動的幅度並不大。在立法技術上,強調法律規範的概括性、
5 如山西孟縣一婦女提出離婚,被該村黨支部書記痛打 40 大板,以示懲罰;興縣二區某村幹部給離婚婦女上 背銬;文水縣一村長在其妹離婚後,竟派民兵將其妹送回,強迫與前夫復婚,結果造成重大傷害。可見新 舊婚姻制度交替過程中鬥爭的激烈。
6 納妾、童養媳陋習已基本絕跡,男尊女卑、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現象在六七十年代也已不是主要傾向。1980 年修改婚姻法在總則中刪去了廢除「男尊女卑」以及禁止「納妾」、「童養媳」和「干涉寡婦婚姻自由」,而 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一款中增加了「老人」,同時增加「實行計劃生育」。
抽象性、原則性以及用語上的簡明性、通俗性;在內容上,對改革開放之後社會 生活與婚姻家庭的發展趨勢估計不夠,缺乏法律的前瞻性和導向;相關制度中,
缺乏對世界法律文化遺產的汲取和對有關國家親屬立法的借鑒,具有強烈的民族 特色。(夏吟蘭,2001:9)
(四)2001 年新婚姻法:轉型期的法律完善和文化衝撞聚焦─財產制度、家 庭暴力、離婚條件
1.焦點─「包二奶」、過錯賠償 2.主題─如何處理「包二奶」
五、新婚姻法的處理重點
(一) 財產制:規範、合理、公正
由於大陸地區個人財產權利意識的增強,在這部法律中關於個人財產方面的 制度也有所完善。並確立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增加了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 賣、毀損夫妻財產的一方,人民法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使 離婚後,另一方有上述發現,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 共同財產。這就強化了婚姻法的制裁性、懲罰性,也維護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 性。
在法律上首次承認了婚姻投入的無形資產也是修正案的一個突破。主要體現 在增加了新條款,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 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 請求補償」。在法律上承認女性家庭角色的隱性貢獻,使她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 出在離婚時獲得相對的回報和補償,此規定在維護女性合法權益的操作上實現了 質的進步。
(二)禁止家庭暴力:降低容忍度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禁止家庭暴力」的呼聲較高,大陸地區現行刑法、民 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制裁家庭 暴力並非無法可依。由於受「家醜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的 影響,導致受害人較少尋求法律保護或執法人員不願介入家庭私人領域,以至這 類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受譴責和處罰的很少。於是,修訂後的婚姻法不僅增加了「禁 止家庭暴力」的規定,而且強調了對受害者的援助措施和重申了施暴者的法律責 任。新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家庭暴力」概念的意義,更多地在觀念、文化
層面提高整個社會對家庭暴力危害性以及懲治家庭暴力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
降低了受害者和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度」。然而新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 制裁力度不明確,且大陸地區尚未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專法來規範此類違法事 件,致使於司法實踐上無法達到應有的成效。
(三)離婚條件:放寬與收嚴
一些專家建議修改婚姻法的初衷是限制那些年輕人的所謂「草率離婚」,他們 出於對離婚率上升繼而導致道德滑落和社會不穩定的負擔,曾極力呼籲加大離婚 難度,並主張將「婚姻關係破裂」作為離婚條件,認為原來的「夫妻感情破裂」
標準易被那些喜新厭舊者用作逃避婚姻義務的藉口。
最後,修改後的婚姻法維持了原來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
並使之具體化,堅持了離婚自由原則而不加大離婚的難度。將因感情不和「分居 滿三年」改為「分居滿二年」即可准予離婚。然而在大陸地區,依然被認為加大 了離婚的難度,因而在婚姻法公佈前曾造成一股離婚潮,並明確提出:不論誰有 過錯,只要有「重婚或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調解無效都應准予離婚。看 似維持離婚自由,然而公權力的積極介入,在實質上個人認為並未降低離婚的難 度,只是於法條上接近於無過錯離婚的立法原則,以便於操作違法婚姻的懲罰,
並加強「包二奶」的強化遏制力度。
如何遏制「包二奶」是婚姻法修改關注的焦點之一。1950 年婚姻法針對舊社 會遺留下來的「妻妾制」現象,在婚姻法中規定了禁止「納妾」的條款,而到了 六七十年代「納妾」現象已基本絕跡,所以 1980 年修改婚姻法時在總則中取消了 禁止「納妾」的條款,但近些年廣東等地又出現了所謂的「包二奶」現象。迫使廣 東地方政府單獨就包二奶現象制定嚴厲的懲罰條款,只可惜未能為中央政府所採 用,因而未能全面即時積極的嚴厲打擊包二奶現象,更未能消極的防範此現象的 擴大。
修訂婚姻法時,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包二奶」的行為是否等同於重婚?多數 學者一致認同重婚的認定標準以刑法為准而不宜擴大重婚的認定標準。2001 新年 婚姻法加大了遏制重婚和「包二奶」的力度,即在總則中重申「禁止重婚、禁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准予離婚的法定 條件,同時還賦予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重婚或有婚外同居過錯的配偶「請求 損害賠償」的權利。重婚、「包二奶」者違反了婚姻義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