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99 -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對黃宗羲來說,民生的照顧不只在於授田而已,國家向百姓所徵求的賦 稅與徭役,超出百姓所能負荷的範圍時,等於剝奪百姓的生存權益。黃宗羲 經歷明亡的不幸,以三代作為檢視的標準,嚴厲批判明末的賦稅問題,期望 在授田的基礎上,規劃出合理的賦役制度,進一步地保障民生權益。本章的 研究主體,放在黃宗羲對於賦役問題的看法與解決之道,繼而分析他的意見,
在傳統與當代思潮裡,是具備獨特的見解,亦或是充滿盲點?
第一節 養民的延伸--輕賦役
一、民生困苦的壓力來源
明世宗嘉靖以來,邊境多事,軍費不斷的增加,為了彌補軍事支出的不 足,開始對民間加派。而萬曆皇帝貪財好貨,屢派稅使四出擾民,「行貨有稅 矣,而算及舟車,居貨有稅矣,而算及廬舍,米麥菽粟、饔餐也而稅,雞豚 肉食也而稅,耕牛驘驢、一畜產而稅」1,這些濫徵的稅目,重困農工商賈。
到了崇禎皇帝即位以後,除了萬曆以來的遼餉,又添加了剿餉與練餉的加派。
日漸無力的國防以及皇帝的貪婪,納稅人的壓力越來越沉重,貪官污吏復又 從中斂財,對於民間「水旱災傷,一切不問」2,百姓對於明室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崩潰。但是到了南明階段,這樣的情況仍就持續,黎民黔首被迫付出物 資、錢財和衣食,卻得不到任何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官府與軍方依舊 不斷地竭盡民脂民膏,將百姓生死拋諸腦後3,有識者莫不痛心疾首。
除了加派與濫徵造成賦稅沉重,一條鞭法的推行,改變了賦稅的方式,
也讓許多人感到難以適應。一條鞭法的徵稅方式,完全以銀繳納,免除了親 身應役的麻煩,但也提高了貨幣的重要性。為了得到白銀,單純的農民必須 投入市場交易中,犧牲農產價格,飽受銀錢比價的虧損,方能換取白銀順利 完稅,結果一年辛苦所得,所剩無幾,催征加派又來,小農身無長物,如何 換取白銀?此外,一條鞭法沒有指標性的徵收總額,就算田賦可以固定,但 是每年的人口變動不一,併入田畝中的丁銀也就得以任意更動,讓官方有機
1 谷應泰,〈礦稅之弊〉,《明史紀事本末》下冊:卷 65,頁 703。
2 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上,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15。
3 黃宗羲,〈錢忠介公傳〉,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十冊,頁 557。
會從中橫派4,無形中增加稅捐的負擔,百姓亦莫可奈何。
此外,賦稅沉重使民無法負荷,連帶影響到土地問題。自隋、唐開始,
江南便成為賦稅收入的主要地區。到了明代,蘇州與松江二府,往往被視為 賦稅最重之區,該區的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歲不足,則賣而鬻女。
又不足,然後不得已而逃」,因為無法承受重稅,棄地逃亡成為了常態的現象,
結果兩地「徒有重稅之名,殊無徵稅之實」,對於國家賦稅收入毫無幫助,但 已民不聊生5。得田有如重禍加身,寧願離鄉背井,也不願死守土地家園,這 樣的情況到了明末,幾成普遍的現象,非江南所獨有,當農民付出一年辛苦 所得,仍無法應付賦稅所需,除了逃離,別無他法。但是將土地拋荒或是賤 賣後,有錢有勢者皆得趁機兼併土地6。換言之,賦稅問題不解決,不僅民生 難以安樂,土地兼併的問題也永難消失,連帶影響國家財政的穩定,即使授 田與民,也無法讓百姓得以安然度日。
這些情況皆令黃宗羲感到痛心,為此發出悲憤之鳴:「天下之害民者,寧 獨在井田之不復乎7!」對黃宗羲而言,老天爺將百姓的教養之責,託付於君 主,君主能夠授田養民,讓百姓藉由土地耕作而衣食無缺,才有資格收取田 賦,得到百姓的供養,倘若「民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則是不仁的行 徑8。但是後世之君,非但不能盡到授田養民之責,反而巧立名目,橫征暴斂,
使民無以自養9,百姓如何甘心臣服其下,「係之以王」10?君主本應養民,
卻成為萬民公敵,使民無以為生,黃宗羲感嘆有君不如無君,不僅道出了君 主制度的缺失,為自己所經歷的時代悲劇,下了無奈的註腳,同時也體認到 賦稅對於民生的影響甚鉅,其重要性不在授田之下,因此黃宗羲認為賦稅問 題勢必要有所整頓,否則百姓永無寧日。
黃宗羲檢討明代的賦稅結構,認為是制度本身出了問題,才會讓軍費拖 垮國家財政,讓官方有加派的機會,然後讓百姓飽受重賦之苦,讓明朝陷入 衰亡的命運。但是黃宗羲認為這樣的結果,不獨是明室治國無方,亦是歷代 相沿已久的積弊所造成,若能回歸三代先王立法的本意,庶幾可以解民倒懸。
在他看來,「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
4 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下,頁 398。
5 顧炎武,〈蘇松二府田賦之重〉,《日知錄》卷 14,頁 300-302。
6 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四卷,頁 1869。
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4。
8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學校》,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11。
9 黃宗羲,《破邪論‧賦稅》,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3。
10 黃宗羲,《破邪論‧賦稅》,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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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無等第之害」11,若能將這三大問題加以解決,配合授田之策,百姓必能 過著安和樂利的日子,重返三代先民無憂無慮的生活。
二、賦役的弊端與改革方式
(一)積累莫返之害
黃宗羲出身於浙東,對於江南賦稅之重,有相當的了解,就稅率而言,
黃宗羲認為東浙田土貧瘠,生產微薄,加上徵收銀米火耗,實際上所徵稅收 是「十而取三」;三吳的田地較為肥沃,但是交付的漕糧銀米,「大略十取五 六,而力役不與焉」。對於這樣沉重的負擔,黃宗羲相當的不滿,他認為「古 之田自上授之,而稅止什一,今之田民所自有,而稅且至半」,黃宗羲不由得 感嘆「何不幸而為今之民也」12。然而,在此重賦之下,「民既無以為生,則 隱避催科,詭計百端,并亦難乎其為上矣」13,最後的結果,不僅是百姓失 去了財產,君主亦無法從百姓身上收到賦稅,換來的是雙輸的局面。
黃宗羲認為江南的重賦乃是因循亂世苟且之術所致:
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 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 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14。 所謂「因循亂世苟且之術」,黃宗羲指的是後世承襲過往的積弊,沿用高 額的稅則,以為常態,或為挾怨報復,不願恢復合理的稅率,結果一代因循 一代,不斷累加。此外,除了正賦以外,又別增簽派,後代又將之沿襲下來,
11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6。
12 黃宗羲,〈滕文公問為國〉章,《孟子師說》卷 3,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 一冊,頁 80。
13 黃宗羲,《破邪論‧賦稅》,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3。
14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4。
關於錢氏,唐末五代,錢鏐崛起於兩浙,後梁初,受封為「吳越國王」,子孫襲之,統理當 地八十年,履興土木,士卒並嗟,又以進際為由,重徵虛稅,北宋相沿,至南宋方輕。參 看薛居正,〈世襲列傳〉第二,《舊五代史》卷 133,收入於《傳世藏書‧史庫‧二十六史》
編纂委員會編,《傳世藏書‧史庫‧二十六史》第十冊(海口:海南國際出版中心,1996),
頁 488-491;以及脫脫,〈食貨上〉二,《宋史》卷 174:志 127,收入於《傳世藏書‧史庫‧
二十六史》第十一冊,頁 1381。元末動亂,張士誠據蘇州,朱元璋久攻數年始下,遷怒當 地百姓附寇,「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復又因浙西土地肥沃而 增賦,有一畝稅至二、三石者。因張士誠而重稅之事,參看侯家駒,〈明清兩代蘇、松二府 田賦沿革〉,《中華文化復興月刊》20:03(台北: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1987:
03),頁 44;以及張廷玉等撰,〈食貨‧二〉,《明史》卷 78:志 54,收入於楊家駱主編,《新 校本明史并附編六種》第四冊,頁 1896。
使得百姓面臨的賦役項目越來越多,到了難以負荷的階段,不是隱避催科,
就是面臨破產喪家的不幸。對黃宗羲而言,這即是「積累莫返」之害。
黃宗羲認為,「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但是到了魏晉之時,
賦稅的內容起了變化,「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
而唐代施行租、庸、調,「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穀,
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15。原本只有田賦而已,後世卻 又衍生出戶口、丁身之賦,之後楊炎(727-781)推行兩稅法,雖不見租、庸、
調之名,實際上「併庸調而入於租也」。到了宋代,「未嘗減庸、調於租內,
而復斂丁身錢米,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 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黃宗羲因此批判楊炎的兩稅法
「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至於明代,「兩稅、丁口而外,有力 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年,陸續推行一條鞭法:
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
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 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
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
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
兩稅法將庸、調併入田賦中,但未幾又別增丁身錢米之費。一條鞭法將 所有的賦役合併,復又另增雜派,因此黃宗羲也批判一條鞭法「利於一時者 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爾後萬曆年間的舊餉、新餉,以及崇禎年間的練餉 也都一並納入田賦當中,加上其他差役,百姓已無力負擔。黃宗羲認為如果 當初沒有推行兩稅法,保留各項稅目名稱,百姓不會一再被蒙蔽,額外承擔 原已納入兩稅中的賦役,因此黃宗羲認為「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 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並且感嘆:「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 幾矣16。」
此外,黃宗羲認為養民之法以授田為根本,君主能向百姓徵收的也只有 田賦而已,後世人主不能授田養民,已是不該,豈得為了他用而任意加賦?
因此黃宗羲讚許漢武帝,「度支不足,至於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 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於田賦者」,但這畢竟是少數的例子,往後的情 況往往是不斷加賦,如滾雪求般,越滾越大:
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
15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6-27。
16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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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
而後王又因之。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17。 對黃宗羲而言,後世君主不能授田養民,田賦的存在,已是不仁之政,
又別增戶口、丁身之稅,更是不該,併於一條,以為便民,卻又另增簽派,
根本就是剝削百姓。而田賦徵收的多寡,應當依據百姓能夠負擔的範圍來訂,
而非按照國家用度的需求分攤,更不應當以非常時期的稅額以為常態,遇事 再行加稅,如此疊加,後世百姓何以為生?黃宗羲認為這些都是因循亂世苟 且之術,必須要還原根本之道: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授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 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 何事於暴稅乎18!
在黃宗羲的規劃中,以授田與否決定稅則的高低,授與百姓的田土,經 過方田,每畝皆得上田之利,因此可以比照三代九等之賦,以上上為則,收 取什一之稅;而民所自有之田,不能縷分區別,只能「總其大勢,使瘠土之 民不至於甚困而已」,因此「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
但是對黃宗羲來說,「王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一,
較之於古亦未嘗為輕也」19,所以即使漢代曾經推行三十取一,以下下為則,
黃宗羲都不甚認同,對於後世動輒十取其三,甚至十取其五,自然視為虐苛 人民之事。
就黃宗羲而言,過去千里之國和今日的郡縣大小相似,所收的賦稅甚至 達不到十之一,但是用度尚無不足,而現在京師收取全國將近十九的賦稅,
卻一天到晚憂心稅收不夠20,黃宗羲認為這是相當可笑之事,而且「封建變 為郡縣,茍處置得宜,以天下而養一人,所入不貲」,「漢氏三十而稅一,未 見其不足也」21,因此黃宗羲認為民田徵稅,必當以下下為則,才符合古代 養民的精神。但是有人質疑三十取一會導致國用不足,所以黃宗羲折衷以二 十取一作為民田徵收的基本稅則。
至於兵興之世,軍費匱乏,「不免以重歛責小民,宿逋既誅,見征必盡,
又督及來年之預征」22,然而朝廷徵收了大量的錢糧,仍不敷軍需消耗,還
1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3。
18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7。
19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3。
20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4。
21 黃宗羲,〈二十而取一〉章,《孟子師說》卷 6,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 冊,頁 146-147。
22 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上,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20。
得運用各種方式來增加財政收入,結果不僅民生無暇照顧,國庫依舊空虛:
正項不足,繼以雜派,科罰不足,加以火耗。水旱災傷,一切不問。
其他條例紛紛,大抵輾轉得之民手,為病甚於加賦。以若所為,欲 求國家有府庫之財,不可得矣23。
百姓之苦,並不在於君主是否授田養民,或是使民自養又以賦稅擾之;
重稅困民,也不是因為朝廷一開始就訂定十而取三或十而取五的稅額;而是 因為軍事國防的虛耗,導致加派不斷,催征又急,讓百姓疲於籌措錢糧,甚 至因此破產喪家,結果卻換來「竭天下之力以奉飢軍,而軍愈驕;聚天下之 軍以搏一戰,而戰無日」24,所以黃宗羲雖然期望只稅田土,但為了解決軍 費問題,還是得讓戶口丁身承擔出兵養兵之賦。
為了軍需用度,導致「徵發之不暇,賦歛之無度」,黃宗羲認為這是因為
「兵民太分」所致,他以戰國時代為例,秦、趙、燕三國和匈奴相鄰,秦國 志在滅取六國,趙與燕努力抗秦,但三者皆有餘力和匈奴相抗,不曾求取外 援,這要歸功於封建體制下,「兵民不分,君之視民猶子弟,民之視君猶父母,
無事則耕,有事則戰,所謂力役之徵者,不用之於興築,即用之於攻守」。然 而封建改為郡縣之後,兵民一分為二,「分兵民則不得不以民養兵,以民養兵 則天下不得不困」25。換言之,黃宗羲認定明室滅亡之主因在於養兵之累,
惟有解決「兵民太分」的問題,才能避免同樣的情況再度發生。
黃宗羲認為,正因為「兵民太分」,所以衛所制度終究失敗,必須招募軍 伍,衍生出養兵的問題。衛所制度原本是和軍屯互為表裡,「一鎮之兵足守一 鎮之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有事出征,無事耕田,閒暇時講習武事,
軍隊糧餉不必仰賴國家供應。但是軍戶的身分乃為世襲,年老後無力作戰與 耕田,又不得轉為民戶,反而成為軍隊的負擔。而能夠耕戰者漸少,軍伍衰 減,只得召募客兵來補充軍隊人數,朝廷必須給付「安家、行糧、馬匹、甲 仗費數百萬金」,屯糧不足的部分,則「益之以民糧,又益之以鹽糧,又益之 以京運」,原有的軍戶加上召募的軍隊,全部都由國家供養,黃宗羲感嘆「兵 分於農,然且不可,乃又使軍分於兵,是一天下之民養兩天下之兵也」。而且 召募來的軍伍,往往「得兵十餘萬而不當三萬之選」,浪費不少資源去養無用 之兵26。
除了養兵之費外,輪值漕運輸輓以及入京班操的軍隊,往往兼領月糧與
23 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上,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15。
24 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上,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15。
25 黃宗羲,《留書‧封建》,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十一冊,頁 5-6。
26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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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糧,是「一人兼二人之食」,另外:
一邊有事則調各邊之軍,應調者食此邊之新餉,其家口又支各邊之舊 餉。舊兵不歸,各邊不得不補,補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餉,是一兵而有 三餉也27。
一兵兼多餉的問題普遍存在,重複領取增加軍用的支出,邊關又經常浮 報兵額,浮報而得的兵餉往往不是用到士卒身上,而是由地方到中央的文武 官員冒餉吞沒,甚至連實額的兵餉也侵吞,造成士卒無以為生而逃亡,缺額 不報,繼續侵吞,造成更多的浪費28。
軍隊的所有支出,全部仰賴百姓的供給,其中又有許多部分是不必要的 浪費和不當貪污,為了養兵,百姓連溫飽的需求都不可得,黃宗羲對此相當 不能諒解,「天下之民不耕而待養於上,則天下之耕者當何人哉」?黃宗羲反 對軍隊坐食百姓的供給而不事生產,為了解決「兵民太分」造成養兵的負擔,
黃宗羲主張:
天下之兵當取之於口,而天下為兵之養當取之於戶。其取之口也,教 練之時五十而出二,調發之時五十而出一。其取之戶也,調發之兵十 戶而養一,教練之兵則無資於養。如以萬曆六年戶口數目言之,人口 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則得兵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七 人矣;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則可養兵一百六萬二千一 百四十三人矣。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則其役不為重,一十戶而養一人,
則其費不為難;而天下之兵滿一百二十餘萬,亦不為少矣。王畿之內,
以二十萬人更番入衛,然亦不過千里29。
入衛者來自於京師所屬的郡邑,其他的省份不用參與,黃宗羲以定都金 陵(南京)為例,當地人口若有一千五十萬二千六百五十一人:
得勝兵二十一萬五百,以十萬各守郡邑,以十萬入衛,次年則以守郡 邑者入衛,以入衛者歸守郡邑,又次年則調發其同事教練之兵。其已 經調發者則住糧歸家,但歸聽教練而已。夫五十口而出一人,而又四 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計之,二十歲而入伍,五十歲而出伍,始終三十 年,止歷七踐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遠,則為兵者其任亦不為過勞。
如此一來,「國家無養兵之費則國富,隊伍無老弱之卒則兵強」,能夠解
2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9-30。
28 劉 宗周,〈 兵餉議〉,收 入於戴 璉 璋 、吳光主編 ,《 劉 宗周全 集》第三冊 下(台 北 : 中 央 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7),頁 1090。
29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1。
決「兵民太分」的問題,人主欲求富國強兵,指日可待30。
黃宗羲以戶口作為出兵養兵之賦,他認為「凡人膂力不過三十年」31, 因此設定服役三十年,最適合的年紀定在二十歲至五十歲,每五十人取二名,
平常教練不違農時,不會妨礙生計,因此無需供養。輪番應役,每十戶供應 一人之需,負擔也不會過重。三十年之間,只需應役四次,無論人力或物力 都不致消耗殆盡,得以免除不當的浪費,百姓亦可不必為了供養軍隊而承受 重稅之苦。
除了養兵之累,黃宗羲認為定都燕京(北京)也是造成百姓賦稅沉重的 原因。燕京的位置「孤懸絕北,音塵不貫,一時既不能出,出亦不能必達」,
外患多在北方,屢遭威脅,一旦有事,要逃至南方亦不容易,「上下精神敝於 寇至,日以失天下為事,而禮樂政教猶足觀乎」?最終仍不免以身殉國的悲 劇發生,相較於江南富庶,禮樂昌明,黃宗羲認為沒有道理定都在易受外患 威脅、政教漸衰的燕京,將精華之地交付地方官治理,然後為了保衛屢遭威 脅的燕京,讓「江南之民命竭於輸輓,大府之金錢靡於河道」32。就黃宗羲 而言,燕京的地理位置不能發揮國防機能,影響到政治安定,必須耗費更多 的資源於帝都的防衛上,結果「都燕二百餘年,天下之財莫不盡取以歸京師」, 導致東南之民力竭,民心崩潰33。因此黃宗羲主張建都金陵,除了考量國家 安危外,也可免除江南百姓漕運輸送之苦,節省國防經費,減輕百姓的賦稅 負擔。
(二)所稅非所出之害
有關「所稅非所出之害」,黃宗羲把改革的目標指向貨幣稅取代實物稅的 問題,關注的對象設定在依賴土地生產為生的農民身上,考量其賦稅的便利 性,反對以銀納稅。黃宗羲認為:
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 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 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 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 之賦穀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併歸田土,於是
30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2。
31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1。
3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建都》,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
33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兵制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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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帛之折於錢者與穀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黃宗羲以遙遠的三代作為理想社會的範本,在賦稅方面,希望能夠「只 稅田土」,免除不必要的賦稅項目,而徵收的內容上,也主張「任土作貢」,
土地生產什麼,就繳納什麼,對黃宗羲而言,這是最適當的賦稅方式。而後 世徵調布帛,雖是百姓自行編織,畢竟每戶人家不見得都栽種桑棉,所以黃 宗羲能夠認同用銅錢代替布帛,「隨民所便」。但是兩稅法施行以後,田賦改 以銅錢繳納,聖王「任土作貢」的良法美意不再,貨幣納稅的情況漸增,對 黃宗羲而言,這是百姓另外一種苦難的開始。因為從宋代開始,由於銀價低 廉,加上為了隨民所便,凡可折色的租賦,改以折銀;但是到了明代後期,
除了漕糧以外,盡數折銀,而非隨民所便,即使想以銅錢來代銀也不行,黃 宗羲對此難以茍同,頗有微詞:
以錢為賦,陸贄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 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 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
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以斯民為讎也34。
黃宗羲以陸贄(754-805)之語批駁兩稅以錢納賦,不徵本色,是增加農 民的困擾。而明代一條鞭法以昂貴短少的白銀作為賦稅繳納之用,在銀錢比 價的波動下,農民即使將一年辛苦所得皆投入市場交易,恐怕都不敷納稅所 需,導致民生更加困頓。而且北方土壤貧瘠,少有豐年,光是應付正糧便已 相當吃力,攤丁入畝後,田賦加上丁銀,根本無力負擔,而且窮鄉僻壤之處,
商貿不盛,如何求銀?導致有土地者極欲把土地脫手讓出,但結果不僅「賣 無所售」,甚至「白與人亦無肯應承者」,最終只能將土地拋荒35,黃宗羲對 此不由得感嘆:
秦開阡陌,井田盡廢,此一變也。自秦以至於唐,取於民者,粟帛而 已,楊炎兩稅之法行,始改而徵錢,此又一變也。自明以來,又廢錢 而徵銀,所求非其所出,黃河以北,年豐穀賤,而民轉溝壑,又一變 也。經此三變,民生無幾矣36。
黃宗羲極力反對「所稅非所出」,他的理由大致可分為三點;第一,「古
34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8。
35 葛守禮,〈與姚畫溪方伯論田賦〉,《葛端肅集》卷 1,收入於陳子龍、徐孚遠、宋徵璧等 編,《皇明經世文編》第十七冊:卷 278,頁 645。
36 黃宗羲,〈滕文公問為國〉章,《孟子師說》卷 3,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 一冊,頁 81。
之徵貴徵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37。 古代人主、諸侯不忍強求百姓所無之物,所以只徵用田畝所出與民力能致的 粟帛,以免增加百姓不必要的負擔,黃宗羲認為這是一種仁德的表現;而後 世君臣徵用錢財,從「隨民所便」到強制徵銀,捨民所有徵民所無,不僅失 去了古人體恤百姓的用心,也失去了最初便民的用意,而且「田野之氓,不 為商賈,不為官,不為盜賊,銀奚自而來哉」38?根本就是為難只會耕田的 農民,黃宗羲以古非今,堅決反對以任何貨幣作為徵收田賦的給付方式,要 求回復三代的聖王之制,授田與民,「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則不 征,非土之所有則不貢」39,讓百姓過著沒有負擔和壓力的生活。
第二,黃宗羲認為以白銀繳稅,農民勢必得將粟帛投入到市場販售,才 能換取貨幣。然而「穀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 截之用」40,不僅在交易過程中造成許多浪費,這些農作物和加工品還會受 到市場價格的影響而損其價值,如此一來,農民必須投入更多的人力物資才 能換得足夠的稅金,以至於出現豐年之田不足以上供的窘況,民間困乏已極,
財政收入仍然短缺,倘若徵收實物,便可不受貨幣和物價波動的影響,「物甚 賤而人之所出不加,物甚貴而官之所入不減」41,不會因為折算的問題,導 致民間和官方有任何的損失。
第三,在明末清初的士人文集當中,幾乎一面倒向反對以銀徵稅,雖然 有部分士人未必反對折色,認為可以因地制宜,「遠京者折色,近京者本色;
難運之方折色,易運之方本色」42,或是「通都大邑行商麕集之地」得以折 色,舟車不至,商貿不興則「令盡納本色」43,但原則上都主張收取實物,
不得已才徵錢。士人們反對徵銀的最主要原因,咸在於認為「銀力竭」。以黃 宗羲的角度來看,黃宗羲認為宋、元時代雖有以金銀交易,然而宋代未以金 銀為正供繳納,元代白銀使用較為普及,但與鈔相輔,折鈔不折銀,也允許 民間開採金銀礦藏,所以都未有白銀短少的情況發生。而明初雖禁金銀交易,
但自條鞭推行後,「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一切的賦稅市
3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6。
38 顧炎武,〈以錢為賦〉,《日知錄》卷 15,頁 325-326。
39 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請兩稅以布帛為額不計錢數〉,《陸宣公奏議》卷 12,收 入於權德輿編,《陸宣公文集》(台北:西南書局,1973),頁 108。
40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6。
41 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請兩稅以布帛為額不計錢數〉,《陸宣公奏議》卷 12,收 入於權德輿編,《陸宣公文集》,頁 109。
42 李塨,《瘳忘編》,收入於廣文書局編,《顏李叢書》第三冊,頁 1187。
43 顧炎武,〈錢糧論〉上,《亭林文集》卷 1,收入於《顧亭林詩文集》,頁 18。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09 -
易,單用於銀,白銀的需求大增,可是朝廷禁止民間開採銀礦,宦官監督開 採銀礦,也多送入大內,讓皇帝中飽私囊,結果: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時,猶有商 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
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
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44?
白銀的需求量增加,但是來源不足,而上繳到中央的白銀,又難以回流 到民間,軍事頻仍後,加派不斷,民間白銀消耗大增,白銀愈加彌足珍貴,
導致投機份子囤積居奇,白銀更顯短少,這是黃宗羲認為「銀力竭」的原因,
然而:
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於何所!故田 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百 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市易無資也。當 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異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45。 由於賦稅徵銀,連帶使民間貿易也著重白銀,但是白銀在民間的流通數 量少,通貨緊縮的結果,造成物價不斷下跌,引發整體經濟蕭條。然而「人 力之作為有限」,物價低賤,「則供稅之所出漸多,多則人力不給」46,光是 應 付 貢 賦 已 筋 疲 力 盡 , 如 何 顧 及 自 己 與 家 人 溫 飽 ? 因 此 黃 宗 羲 認 為 以 錢 賦 稅,古人早有非議,以銀納稅更是不可,無異是把百姓逼上絕路,所以黃宗 羲期待「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榖,出桑麻者賦布 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47!
黃宗羲反對「所稅非所出」,不只是要求田賦徵實而已,也反對以田賦承 擔力役和養兵。對黃宗羲而言,君主授田養民,百姓因此回報君主田土之所 出,不應把其他的賦役加諸在田賦當中。再者,黃宗羲主張「稅其所出」,除 了田賦徵實,各項賦役也應當出自於人力之所為,不應以徵銀代替。所以黃 宗羲才會主張出兵養兵之賦,由戶口承擔,同時也作為差役的徵調來源,反 對僱役。
黃宗羲主張差役皆以戶口為政,但是「盛世之編戶,非戶戶而編之也,
必閱其有丁有力能充賦役者,而後著之於籍。辨其貴、賤、老、幼、廢弱者,
44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7-38。
45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8。
46 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請兩稅以布帛為額不計錢數〉,《陸宣公奏議》卷 12,收 入於權德輿編,《陸宣公文集》,頁 108。
47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8。
此五者皆籍所不書,賦役不籍焉」48。差役的對象,主要來自於有丁有力之 戶,貴、賤、老、幼、廢弱不與焉,讓貧賤者得以免除不必要的負擔,其他 登錄於籍者,皆須應役;但是五十取二的兵役,並非人人皆須當兵,和差役 的情況有所不同,選取的標準何在,誰該當兵,是否不需再承擔其他賦役?
黃宗羲則未多做說明。
對黃宗羲而言,國家所需的物力與人力,皆當直接徵調,不需要透過白 銀輾轉調度,百姓出其所有,最為方便,又何必徵其所無,徒增困擾。「稅其 所出」不僅便民,另一方面,黃宗羲認為恢復差役,鄉里居民不敢互相刁難,
欺負同儕鄰居,不若僱役者,表面上替官府奔走服役,久之卻假借官威,仗 勢欺人、假公濟私49,成為社會不安的來源。但是黃宗羲也不得不承認,恢 復差役,難免會有富民為求免役,出現賄賂官府、攀附權貴的現象,然而這 樣的不法情事,該如何解決,主張有治法才有治人的黃宗羲,不以法制來規 範,轉而期待地方官的犧牲奉獻,以私財調停歲用不足之處,免除不必要的 差役,使民安心力耕,避免富戶違法50。這樣的做法,是否會增加地方父母 官的負擔?黃宗羲未多做考量,治法對黃宗羲來說,似乎是規範主政者的行 為,而非約束民眾的行為,百姓能否守法,端看牧民者的教化能力如何了。
(三)田土無等第之害
上一節已提過,黃宗羲認為田土不分等第,卻徵收一樣的稅額,致使「不 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連賦稅都難以應付 了,何況求得一家老小的溫飽?所以黃宗羲主張按照土壤肥瘠來方田,每畝 土地的大小,依據土質沃度來決定,使土壤貧瘠之地,能夠獲得較大的面積 來輪耕,獲取上田之利,不必擔心地力逐年衰退,收穫減少。如此一來,家 家戶戶便能承擔得起國家賦稅,不僅國家收得到賦稅,百姓也能安居樂業,
自然能夠天下太平。
黃宗羲的方田法有其盲點在,前文已提,不再贅述,但是黃宗羲的方田,
每畝大小不一,一畝設為一號,就徵稅上來講,有其用意,不僅是為了方便 徵收,也為了避免在徵稅過程中有不法之事發生。
黃宗羲認為:
48 黃宗羲,〈有布縷之征〉章,《孟子師說》卷 7,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 冊,頁 162-163。
49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胥吏》,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42。
50 黃宗羲,〈王訥如使君傳〉,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十冊,頁 600。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11 -
夫古之賦稅,以田為母,以人為子。人有去來,而田無改易。故履畝 而稅,追呼不煩。今之賦稅,以戶為母,以田為子,田既錯雜,而戶 復出入。故按籍而徵,稽考甚難。今總不能如古八家同井之法,顧田 有號數,一號或千畝,或數百畝,則何不以一號當一井,立為號長,
按號而催科,使號長董其稅事?凡有七便:詭奇之術窮,一也;飛灑 之路絕,二也;厥田上上至於下下,九等不得挪移,三也;胥吏無從 上下,四也;丈量既定,不可增減,五也;十年編審,止在業主,田 號不動,六也;有司按籍而索,完欠井然,權不旁落,七也。較之按 戶催征,知戶而不知田者,相去懸絕矣。
黃宗羲對於田賦的問題相當關心,田賦稅額的高低、徵收內容以至於徵 收的方式,都有規劃。黃宗羲認為力役和兵役倚賴人丁,自當徵自戶口,田 賦來自於田土所生,應當按地而非按戶徵收,地主可能會和官府勾結,隱匿 土地數量,不肯實報,導致部分土地可以逃稅,若是按號催科,每筆土地皆 能課徵,也可避免貧戶「產去稅存」的問題,國家可以明確掌握田賦收入,
民間也不敢違法亂紀,勾結胥吏任意轉嫁賦稅。然而黃宗羲認為「此不過催 科便於有司,吾誠不敢以養民者,望之後世,但使兩稅之法,復於前代,徵 其田土所自出,不以銀為事,庶幾民得以自養耳」51。
對於黃宗羲而言,改革田賦徵收的方式,只是「便於有司」,而非養民之 道,但某一方面而言,黃宗羲其實也是希望透過改革,確立制度,讓官府與 民間都能有常規可循,避免橫生枝節。只是他忽略了,制度本身沒有好壞,
能否發揮效用,端看人民是否信守或違背。黃宗羲主張「以田為母,以人為 子」,其實和魚鱗圖冊的精神相同,但是魚鱗圖冊仍難避免被玩法弄權的命 運,讓有心之人得以逃漏稅。官民不守法,實難有完好的制度存在,黃宗羲 提出徵收田賦的方式,和明代原有的制度差異不大,根本也無須另立名目,
重點在於如何維護制度的正常運作,避免違法的亂象發生。但是對於魚鱗圖 冊所衍生的弊端,黃宗羲沒有任何的檢討,如何能確保他所提的徵收方式,
不會重蹈覆轍?黃宗羲妄想替後世立下治國大法,卻忘了他只是凡人,會有 思考的盲點,他的提議對於當時的問題都不見得能加以解決,又何以自信所 言有益於後世?
51 黃宗羲,《破邪論‧賦稅》,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3-204。《破 邪論》成書於《明夷待訪錄》之後三十餘年,黃宗羲的記憶難免有所脫誤,先是主張一畝 為一號,後又以為一號或千畝、百畝,單位錯亂,所幸無礙於了解黃宗羲的思考脈絡。
第二節 賦役改革的認知
一、對於三代賦役的解讀
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談及三代之時「只稅田土」,後世方有戶口、
丁身之稅;但是在《孟子師說》裡,黃宗羲依據《周禮》所言,闡釋三代的 粟米、力役與布縷之征,比之為唐代的租、庸、調52。然而,租、庸、調課 稅的依據,並不相同,將粟米、力役與布縷之征,比附為租、庸、調,其實 有違「只稅田土」的意涵。
原始田賦的內涵,未必限於田土之所出,亦有可能視需要徵求人力、物 力。對於遠古時代的人而言,賦役的產生皆源自於授田而來,不是因為戶口、
丁身的存在而設,百姓擁有土地,才有承擔賦役的義務。但因古人制度簡約,
粟米、力役、布縷之征,皆屬田賦,只是依照實際需要徵調不同項目53,所 以孟子才會說:「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54;倘若有併徵的情況,就是重覆徵稅 了。
宋元之際的馬端臨(1254-1323),在其所著《文獻通考》裡,提到三代 以來的賦稅演變,總結而論:
授人以田,而未嘗別有戶賦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
兩漢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 可復輕,遂至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
對馬端臨來說,「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可易之法,三代之貢、助、徹,
亦只視田而賦之,未嘗別有戶口之賦」,但是唐代後期,均田制度開始動搖,
官方不再授田,無田之人卻得承擔和富者同樣的庸、調,馬端臨認為這種現 象並不公平,因此當兩稅代租庸調而起,以貧富為課稅依據,馬端臨給予楊 炎相當正面的評價,即使在他心目中,兩稅法不是最為理想的制度,但是以 畝定稅,不再依戶口而稅,不僅能夠消除賦稅不公的弊端,對他而言,至少 也符合「視田而賦」的精神55。
52 黃宗羲,〈有布縷之征〉章,《孟子師說》卷 7,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 冊,頁 162。
53 陳登原,《中國田賦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頁 19-26。
54 〈盡心下‧二十七〉,《孟子》,收入於謝冰瑩等編譯,《新譯四書讀本》,頁 658。
55 馬端臨,〈田賦考三〉,《文獻通考》卷 3,收入於《傳世藏書‧史庫‧文獻通考》編纂委 員會編,《傳世藏書‧史庫‧文獻通考》第一冊,頁 30。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13 -
馬端臨所謂「賦稅必視田畝」,和原始田賦的意義已有出入,不再考量賦 稅與授田的義務關係,而是針對賦稅公平的問題,當土地仍被視為財富的主 要來源,馬端臨認為應當依據土地的有無來徵稅,沒道理讓無產的窮人和有 產的地主承擔相同的負擔,而兩稅法的改革,以土地做為課稅的依據,不再 向戶口徵賦,馬端臨才會將之視為救弊良法。
然而,馬端臨所稱揚的兩稅法,在黃宗羲眼中卻是後世百姓痛苦的根源,
是造成加派不斷的禍首。黃宗羲寧願以戶口來承擔差役與兵役,也不願由田 畝來承擔各項賦役的支出,這不僅和馬端臨「視田而賦」的主張大異其趣,
甚至和孟子的看法也差異甚遠,為了將自己的立場合理化,黃宗羲認為三代 的力役與布縷之征對百姓而言負擔並不重,所以「竝用之而無害」56,因為 這樣的解讀,所以黃宗羲不反對將田賦與差役、兵役並存,對他而言,「只稅 田土」的意義在於田賦的單純化,反對將其他的稅目併入田賦當中,並且強 調「稅其所出」才能真正減輕百姓的負擔。
原始田賦,是伴隨授田而來的義務,因應實際需求的不同,向百姓徵調 人力或物資,黃宗羲雖然主張恢復井田,但是在賦稅制度上,他卻沒有遵循 古制,縱然他嚮往「只稅田土」的單純,欲返積累之前的狀態,但是在田賦 之外,另設兵役與差役,就孟子的角度來看,有違「用其一,緩其二」的精 神,就算以授田作為前提,對照三代的情況,仍屬重複徵稅,百姓的負擔未 必言輕。
為了反對一條鞭法造成田賦過重,以及加派不斷,黃宗羲主張以戶口作 為出兵養兵之賦,要求恢復差役。為了強化自己的立場,所以他強調三代之 時,就算力役與布縷並徵,也不會造成百姓任何壓力與負擔。對黃宗羲而言,
在歷史演變的過程中,似乎只有田賦過重的問題,沒有力役擾民的問題,因 此黃宗羲主張恢復差役和兵役都是為了減輕田賦的負擔,並非就差役或兵役 的內容加以改革。黃宗羲認為將一切稅目併入田賦,並折以金錢納稅,對百 姓而言是相當大的負擔,但是親身應役,卻不會造成民眾的麻煩。然而王夫 之卻不如此認為,在他眼中,三代之民「無歲不征,無年不戰,死傷道殞,
復補伍於一井之中」,經常「死亡流離於鋒矢之下」,而且:
君行師從,卿行旅從,狩覲、會盟、聘問、逆女、會葬,乃至遊觀、
畋獵,皆奔走千百之耕夫於道路,暑凍暍痿、飢渴勞避而死者,不知
56 黃宗羲認為孟子所言「君子用其一」之語,係針對亂世所發之言論,但比對《孟子》的 論述,實難論定有這層涵義,應是黃宗羲個人的解讀。黃宗羲,〈有布縷之征〉章,《孟子 師說》卷 7,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162。
凡幾,而築成、穿池、營宮室、築苑圃之役不與焉。
正因為三代之民是如此的奔波辛勞,王夫之才會稱讚唐代以折絹代役的 庸法,讓人民減少親身應役的麻煩,換得更多的時間精力於生計上57。一條 鞭法改革初衷,即是針對役法擾民的問題而來58,黃宗羲對此問題,卻一概 不論,就算他知道恢復差役可能也有弊端發生,他也不認為是制度的問題,
為了遷就田賦的改革,似乎其他的問題都不算是問題了。
此外,王夫之雖然認為井田制度沒有重新復活的條件,但他認為井田不 失為治天下的良方:
其始也以地制夫而夫定,其後則唯以夫計賦而不更求之地,所以百姓 不亂而民勸於耕。後世之法,始也以夫制地,其後求之地而不求之夫,
民不耕則賦役不及,而人且以農為戒,不趨而折入於權勢姦詭之家而 不已,此井田取民之制所以為聖王之良法,後世莫能及焉59。
在此,王夫之看重的是井田制度的徵稅方式,他認為給予百姓土地耕作,
再按戶口徵收百畝之賦,「地雖闢而賦不溢,若其荒廢而賦役不減」,百姓因 為無法規避賦役,便會珍惜土地的擁有,努力耕作不敢懈怠,亦不敢任意將 土地「拋荒魯莽、投賣強豪、逃匿隱漏」,不僅可以免除土地兼併的問題,百 姓也因此安土重遷,達到穩定秩序的功效,「民有餘而無逋欠,歲入有恆,量 入為出,亦無憂國用之不給也」60。
王夫之認為井田制度是一種統治手段,授田與民後,「以夫計賦」,不僅 能勸民力耕,並可達到穩定秩序的效果。但是黃宗羲主張「履畝而稅」,論調 和王夫之大異其趣,這是因為黃宗羲相信古代的一切制度,都是聖王為公眾 的利益所創設,不是為自己的私欲而制定。所以黃宗羲對於賦役的認知,不 在於控制人民,亦非加諸痛苦於百姓身上,他相信以田為母,能夠解決「產 去稅存」和隱匿、轉嫁土地不報的問題,遂將之合理化為三代的制度。然而,
考諸史實,「履畝而稅」乃是春秋中葉以後的產物,主要是為了因應井田制度 沒落而出現的新稅制,從田不從戶,認田不認人61,因此土地得以自由買賣,
農民得以轉業。至於井田制度下,封建主對於人民的掌控是完全的,人民不 得隨意離開所授的土地,如果沒有努力耕作生產,「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
57 王夫之,〈唐高祖〉九,《讀通鑑論》上冊:卷 20,頁 676-677。
58 梁方仲,〈一條鞭法〉,收入於《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頁 45-46。
59 王夫之,《噩夢》,收入於《船山全書》第十二冊,頁 551。
60 王夫之,《噩夢》,收入於《船山全書》第十二冊,頁 552。
61 陳登原,《中國田賦史》,頁 37。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15 -
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時徵其賦」62,個人或 戶口皆會因為怠惰而受到罰責;因此,在井田制度下,王夫之所謂「以夫計 賦」,是符合當時狀況的。黃宗羲縱然嚮往井田制度,但是井田畢竟難以還魂,
面對現實問題,無形之中,仍得借鏡於三代以後的經驗,「履畝而稅」本是井 田沒落後的產物,並非三代的制度,時間上雖然也算貼近,只是被賦予新的 意涵,當作解決賦稅弊端的方法,能否視為「托古」,也頗令人玩味。
二、賦稅的意義與用途
在農業社會裡,田賦是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但是黃宗羲認為人民買田自 養,君主卻向人民徵收賦稅,是一種不仁的行徑,因為君主沒有盡到授田養 民的職責,何以向百姓徵收田土之稅?在黃宗羲眼中,田賦存在的前提,理 當是君主授田於民,倘若沒有授田,就不應收取田賦。這樣的邏輯,無疑把 君主當作地主,田賦當作地租,地主沒有給佃耕者土地,佃農亦無需給予地 租。然而,田賦的意義並不是地租,地主出租土地,然後收取地租,土地所 有權是地主的,而地租也可以全數花費在個人身上;至於田賦的徵收,是作 為國家用度的支出,其中包括供養皇帝的費用,並非全是君主私人的收入,
土地所有權也不盡然在君主的手中。
在上古時代,統治者掌握了全部的土地所有權,藉由土地授與的關係,
向百姓徵收賦稅,由於統治者身兼地主的身分,因此原始田賦也包括了財政 收入與地租的雙重意義63。然而當授田制度不再,土地逐漸私有化,田賦的 存在就與授田無關,也不再具備私租的成分,理當純粹是國家收入來源,君 主不應任意將賦稅挪為私用,「凡有所用度,非為天,非為民,決不敢輕有所 費」,天子的角色只是為民理財,規劃制用,「非君所得而私有」64。但是從 先秦以來,許多士人仍將賦稅視為君主個人的收入,有時更是斂財的工具,
明代中期以後,政局的發展與財政的變化,讓知識分子更有如此之想法,因 為皇帝的內庫與公共資金混淆不清,許多官僚相信向民間加徵任何賦稅,往 後都會被皇帝揮霍殆盡,官員們對於加徵賦稅都採取消極的態度,擔憂導致 民困65,而主張「量入為出」的聲音也開始慢慢增強,希望主政者能夠減少
62 〈地官司徒〉下,《周禮》卷 4,收入於林尹註譯,《周禮今註今譯》(台北:台灣商務印 書館,1983),頁 131。
63 陳登原,《中國田賦史》,頁 21。
64 邱濬,〈治國平天下之要‧制國用-總論理財之道〉下,《大學衍義補》上冊:卷 21,頁 208。
65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 236。
不必要的支出,用以制止越來越多的額外加派66。
先秦諸子告誡統治者「取於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於民無 度,用之不止,國雖大必危」67,是以足國之道在於「節用裕民」,倘若「田 野荒而倉廩實,百姓虛而府庫滿,夫是謂國蹙」,因此,「下貧則上貧,下富 則上富。故田野縣鄙者,財之本也;垣窌滄廩者,財之末也」68。百姓豐衣 足食,國家才能真正的富強,反之,就算君主擁有再多的財富,民間困頓,
一遇有警,自顧不暇,何以有心保家衛國?君主理當照顧民生,才能天下太 平,自私自利只會導致國家不安。先秦諸子的觀念,被歷代的知識分子所傳 頌,尤其是當田賦與授田的關係脫勾以後,田賦往往被視為百姓無辜的付出,
即使知識分子認為君主理當為民理財制用,但總是擔憂君主會濫用賦稅,不 知不覺中,對於田賦徵收的多寡,以及運用的範圍,都抱持著相當關切的態 度,不斷提醒統治者要節用。到了明末,財政收支與賦稅問題再度成為知識 分子關注的焦點,劉宗周認為問題不僅在於皇帝身上,他感慨:
古之善理財者,必有一定之經制,而後可以節濫觴之人情。《易》曰:
『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言傷財害民,皆自無制始也。今天 下之財,病於無制久矣。所謂『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者,自朝 廷達於郡縣,所在而是69。
在劉宗周眼裡,中央與地方濫用財政資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是百姓 賦稅之苦的肇因,上下皆該檢討;但是明亡之後,士人討論民生問題,都把 矛頭指向君主身上,唐甄認為:
人君能儉,則百官化之,庶民化之,於是官不擾民,民不傷財。人君 能儉,則因生以制取,因取以制用,生十取一,取三餘一,於是民不 知取,國不知用,可使菽粟如水火,金錢如土壤,而天下大治70。 君主不能以身作則,上樑不正,下樑當然就歪了,唐甄認定君主的貪婪,
帶動官員貪污,百姓才會不斷的付出,導致無以為生。王夫之也反對將財富 集於中央,他認為天子不可能親身管理這些金粟錢貨,徒讓身邊的宦豎日竊 月匿,將天下的財富收入自己的私囊當中,絲毫無益於國計民生,使得有司
66 王毓銓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明代經濟卷》,頁 1171-1173。
67 管仲,〈 權 修 ‧ 第三〉, 收入於 李 勉 註譯,《管子 今註今譯》 上冊(台 北 :台灣商務 印書 館,1988),頁 36。
68 荀況,〈富國篇‧第十〉,收入於熊公哲註譯,《荀子今註今譯》(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1980),頁 172,192-193。
69 劉 宗周,〈 縣帑告匱疏〉,收入於戴 璉 璋、吳光 主編,《 劉 宗 周全集》第 三冊上(台 北 :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6),頁 108。
70 唐甄,〈富民〉,《潛書》下篇:上,頁 311。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17 -
遇事只得加賦於民,徵稅的過程又讓姦吏猾胥上下其手,百姓如何承受一再 地剝削?最後必然「國將不國」,而且「徒聚天下之財於京邸,一朝失守,祇 為盜資」71。
雖然認為君主應該要愛養群眾,但心理上又認為統治者會貪污,濫用百 姓的血汗錢,因此明清之際的知識分子都主張君主要量入為出,取民有度,
減輕稅率,避免浪費。在這樣的思想氛圍下,黃宗羲也希望將賦稅存留地方,
聽其徵收田賦商稅,令其經濟自主,以免中央用度分配不當,造成浪費,拖 累其他地方的財政資源72,並以君主授田養民,作為田賦存在的前提,提醒 君主必先照顧民生,才有資格享有百姓的貢賦。
現代國家的賦稅制度,都是以國家用度作為徵收的前提73,然而在傳統 士人的心中,總認為賦稅是供作君主的花用,魯哀公詢問有若如何解決稅收 不足的問題,有若回答:「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74?」
這句話被歷代士人奉為圭臬,他們相信民間財富透過賦稅的方式,流向統治 者手中,賦稅與「藏富於民」成為敵對狀態。然而,賦稅的存在,若只供君 主享用,增加任何財政收入,的確都可視為剝削百姓,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 合理,也不可能長期存在,賦稅的用途,絕大部分還是為了國家公務的支出,
所以孟子認為什一稅是「堯舜之道」,輕於此者是未開化國家的需求,重於此 者是暴君的行為,對於一個有城郭、宮室、宗廟、祭祀的文明國家而言,需 要各級官吏的設置,以及諸侯間的餽贈宴饗,什一之稅是合理的供應範圍75。 司馬遷(145-? B. C.)也直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76,向百姓徵 收賦稅,無非就是為了供給官吏的薪資,以及各項官方活動與建設之用。
正因為賦稅的用途,是供應國家行政運作的需求,不管是君主或是底下 的官僚,都不應任意浪費百姓的血汗錢,但是將賦稅視為君主斂財的手段,
任何收入都屬皇帝個人所有,未免把賦稅的意義過於窄化,一味地主張縮減 稅收或避免增加賦稅,有可能導致國家建設經費的不足,反而不利民生。
明代財政收支的控制過於無力,所以公共財政總是混亂無序,導致皇帝
71 王夫之,〈懿帝‧三〉,《讀通鑑論》上冊:卷 14,頁 440。〈玄宗‧二十一〉,《讀通鑑論》
下冊:卷 22,頁 783。
7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方鎮》,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2。
73 李東三,〈黃梨洲及其明夷待訪錄之研究〉(台北: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83:01),頁 160。
74 〈顏淵第十二‧九〉,《論語》,收入於謝冰瑩等編譯,《新譯四書讀本》,頁 199-200。
75 〈告子下‧十〉,《孟子》,收入於謝冰瑩等編譯,《新譯四書讀本》,頁 606。
76 司馬遷,〈平準書‧第八〉,《史記》卷 30,收入於楊家駱主編,《新校本史記三家注并附 編二種》第二冊(台北:鼎文書局,1993),頁 1418。
也沒有自我克制的理由,放任自己挪用賦稅77。對於這個問題,黃宗羲的解 決方法,不是明確規範君主與行政體系的用度,而是重新把田賦和授田扯上 關係,君主授田養民是田賦存在的前提,以授田的有無來決定稅率的高低,
皇帝享有民間貢賦的先決條件,就是授田。明朝後期的皇帝或許把賦稅當作 斂財的手段,然而,黃宗羲也沒有將賦稅的意義導向國家公務之用,他認為 既然賦稅最終會落入到皇帝的私囊,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理當要求君主先 行授田之實,無形之中,仍然把田賦視為君主的私租。正因為這樣的認知,
黃宗羲將孟子「二十取一為貉道」,解讀為當時有授田,所以不該收取低稅78, 但是這樣反而曲解了孟子的意思,孟子以國家用度的需求來決定稅率高低,
不是以授田與否來考量,相對於孟子,黃宗羲反而採用了更加保守、原始的 觀念去看待田賦存在的意義。
三、賦役徵調的方式
(一)田賦的內容
自唐代推行兩稅法以來,賦役的徵調,不再侷限於實物的徵收和親身應 役,貨幣在稅捐的應用上,能見度逐漸增加。以明代而言,洪武九年(1376),
曾在陜西、浙江等地,允許百姓以銀、鈔、錢、絹代輸稅糧,正統元年(1436)
的金花銀,則進一步地擴大可以折色的區域79;而萬曆年間推行於全國的一 條鞭法,明文規定攤丁入畝、按畝徵銀,除了江南漕運仍舊徵收本色以外,
其他各地的田賦一律徵銀,白銀的重要性大幅提升。雖然一條鞭法適用於全 國,但在現實上,隨著各地狀況的不同,一條鞭法的理念和措施,從來無法 完全落實80,這自然也包括白銀的徵收,然而田賦徵銀的規定,仍舊引起相 當多的爭議。
傳統觀念認為,賦稅所徵,理當出自於「民之所有」、「土之所產」81, 即如孟子所言之粟米、布縷以及力役之征,這些都是「小民力能自致」82,
77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 419。
78 黃宗羲,《破邪論‧賦稅》,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203。
79 張廷玉等撰,〈食貨‧二〉,《明史》卷 78:志 54,收入於楊家駱主編,《新校本明史并 附編六種》第四冊,頁 1894-1896。擴大折色的區域為江蘇、浙江、江西、湖廣、福建、
廣東、廣西等省份。
80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 151。
81 任源祥,〈 賦役後議〉, 收入於賀長 齡、魏源等 編,〈戶政四 ‧ 賦役一〉,《清經世文編 》 上:卷 29,頁 703。
8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收入於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一冊,頁 38。
第三章 黃宗羲的養民觀(二) - 119 -
不假外求便可得者,就算偶有徵折,也是隨民所便的權宜做法。即使唐、宋 規定輸錢,也與穀帛並徵83,未有像一條鞭法盡數徵銀。對明末的知識分子 來說,「農所可取者粟,而條鞭使輸金錢」,在他們的眼中,這根本就是本末 倒置、顛倒是非的措施84。
再者,當田賦徵銀後,白銀的需求提升,神宗皇帝貪財好貨,派遣中使 為礦、稅兩監,橫征暴斂,搜括民間白銀,導致民怨不斷,社會不安。而地 方官員也藉由火耗、貪污的方式,聚斂白銀85,或者不知珍惜百姓捐輸之苦,
對於稅銀「輕用而易費」86,百姓辛苦繳納的血汗錢,沒有得到妥善的運用,
只是被當作斂財的對象。
此外,因為折色獨用白銀,豪右知道利之所在,也開始囤積白銀,並且 利用物價波動,賺取橫財,無形之中,市場可以流通的白銀愈趨短少。加上 稅收徵集和解運的過程緩慢,導致大量的白銀滯留,有好幾個月的時間無法 回到市場流通,又因為邊境多事,各地徵收而來的稅銀,多半用於軍備物資 的採購與兵餉,回流的範圍僅限於部分工業生產區域,其他地區難以從朝廷 手中取回白銀87,銀礦又逐漸耗竭,無法供應民間所需的白銀數量。
在此種種情況下,白銀的取得變得更加困難。因為銀少之故,「穀不得不 賤售而輸之官,賤售則穀益乏,穀乏則民養日微,民命日蹙」,過去「年歉則 穀貴,年豐則穀賤」的情況,如今為了要繳納足夠的白銀,即使年歉也只能 賤售以換得白銀88。當穀價不斷下跌,農民只好連自己吃的存糧都得賣出,
即使朝廷沒有加賦,「百姓一年若納四五年之糧」89,遑論加派後的情況。因 為銀貴穀賤,農民的生活變得艱困,「農愈困則田愈輕」,將田地「棄之如敝 屣」,甚或「視如毒螫」,逐末之風盛行,在以農立國的時代裡,這些現象對 士人而言,根本就是動搖國本90。
83 李塨,〈財用‧第七〉上,《平書訂》卷 10,收入於廣文書局編,《顏李叢書》第三冊,
頁 1125。
84 王夫之,《噩夢》,受入於《船山全書》第十二冊,頁 561。
85 高珩,〈 行 錢議〉,收入 於賀長齡、 魏源等編,〈 戶政二十八 ‧ 錢幣下〉,《清經世文編 》 中:卷 53,頁 1333。
86 張溥,〈賦役論〉,《七錄齋論略》上冊:卷 1(台北:偉文圖書出版社,1977),頁 113-114。
87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頁 94-95。
88 郭子章,〈錢穀議〉,輯於黃宗羲編,《明文海》卷 78:議 5,收入於台灣商務印書館編,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一千四百五十三冊,頁 726。
89 高珩,〈 行 錢議〉,收入 於賀長齡、 魏源等編,〈 戶政二十八 ‧ 錢幣下〉,《清經世文編 》 中:卷 53,頁 1333。
90 任源祥,〈 賦役後議〉, 收入於賀長 齡、魏源等 編,〈戶政四 ‧ 賦役一〉,《清經世文編 》 上:卷 29,頁 703。
因為田賦折銀,白銀價值增高,從上至下都在追逐白銀,結果造成民生 不安,社會風氣變質,這是反對徵銀者最主要的理由。此外,知識分子也認 為徵銀不徵實,長久下去必然會造成倉廩空虛,擔憂「一有水旱之災,而賑 濟無所出」91,饑民四出,必至天下大亂。若是「一旦有急,京邊空虛」,沒 有糧草補給,敵人圍成,只能坐以待斃92。對當時代的人而言,不曾想過向 外求援,或以國際貿易的方式購買所需的物資,自給自足,沒有匱乏不安,
才是治國之道,然而上位者卻「不憂穀之不足,而憂銀之不足」93,實讓關 心國計民生的士人,感慨不已。
然而,一條鞭法規定徵收白銀,並非是唐突的決定,因為銅料不足,官 方銅錢品質低劣,導致私鑄盛行,而紙鈔不得兌現,發行過量又收斂無法,
不斷貶值,百姓對銅錢和紙鈔失去信心,轉而使用白銀交易。明代中葉以後,
大量的白銀自海外湧入,使得白銀的使用更加普及,在此條件下,一條鞭法 方有可能全面徵收白銀。只是當白銀的重要性提升後,朝野競相追求白銀,
使得白銀價值不斷增高,但是為了換取繳稅所需的白銀,一向自給自足的農 民,必須投入詭譎的市場交易,接受銀錢比價的虧損,結果一年辛苦的耕耘,
所剩無幾,賠累無算,甚至破產喪家,明末遺老,無不將此視為亡國的肇因,
反對田賦盡數徵銀。
從農民的實際困難考量,反對賦稅徵銀有其合理性,畢竟,在白銀取得 方面,農民實居弱勢,這在賦稅管理上是不得不認真看待的問題。然而整個 清代也是依循一條鞭法的路線,因此主張徵用本色或改徵銅錢的聲音,持續 到鴉片戰爭時期,也未曾斷過94。直到民國二十四年(1935)推行法幣,改 為黃金本位制,白銀才解除法定貨幣的身分,前後將近約五百年的時間,白 銀在市易與賦稅上,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95,倘若田賦徵銀會導致喪家亡 國,清朝的官員又何以繼續沿用明朝的制度呢?
田 賦 徵 銀 其 實 並 不 是 百 姓 的 苦 難 , 倘 若 不 能 消 除 官 府 的 橫 征 暴 斂 和 浪 費,就算徵實也會使農民傾家蕩產,明末士人主張徵收錢米的原因,主要也 是考量銅錢或粟米較銀所佔的體積大而單位價值低,不便搬運也不易儲藏,
91 李塨,〈財用‧第七〉上,《平書訂》卷 10,收入於廣文書局編,《顏李叢書》第三冊,
頁 1125。
92 任源祥,〈賦役議〉下,收入於賀長齡、魏源等編,〈戶政四‧賦役一〉,《清經世文編》
上:卷 29,頁 702。
93 靳學顏,〈講求財用疏〉,《靳少宰奏疏》卷 1,收入於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第 十八冊:卷 299,頁 646。
94 葉世昌主編,《中國古代經濟管理思想》,頁 220。
95 全漢昇,《明清經濟史研究》,頁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