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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CBETA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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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CBETA 電子版

版本記錄: 1.1

完成日期: 2002/11/04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cbeta@ccbs.ntu.edu.tw 資料底本: 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46, No. 1936

No. 1936

重刻四明十義書序

  圓宗觀道曠遠深絕必須稟宗匠之開決更自精揀方善得通達焉設或不然名衲老宿尚 失正路況初學後進不入邪徑殆希矣昔者慈光恩師兼講華嚴不深本教濫用他宗輒定一念 為真從是今宗境觀大壞亂矣遂使圓談法性錯為直顯心性而廢光明玄之廣本也於是四明 尊者惜乎正教慜於來蒙勉與梵天昭師問答往復各及五回今之十義書者撮彼五回之文而 集大成者也一披此書非惟往復始終灼然可觀亦夫定境修觀託事附法妙解妙行唯色唯心 凡觀道之晦于時者燦然明矣嗚呼因山外之邪說觀心正義翻顯昭代其猶猪揩金山風益求 羅耳幸此書嘗流至此邦而尚不弘於世人無知其為至珍也至吾立和尚屢屢講演稱讚四方 學人普識照觀道之光明幢也當今之時苟欲曉天台荊溪之宗教必須依憑四明指南欲解四 明之文先當精練十義指要兩訓不精於斯今宗觀道明者不也然現行義書寫誤不尠子注文 字相逼難見讀者病焉今為訂正重上梨棗更揭忠師科於文上以代學人合寫之勞後學精讀 此書勤勤綣綣則能解釋宗教通達觀道自在無礙譬如破竹初節既破餘節皆去不難也學者 於斯不可忽之也

    旹

  元文丙辰七月上澣 唐山比丘(慶)義瑞謹識

十義書序

  十義書之所由作者。有宋景德之前光明玄廣略二本並行於世。錢唐慈光恩師製記 曰發揮。專解略本。謂廣本有十法觀心乃後人擅添爾天台重解帝王之文輒評。謂有四 失。一曰理乖。二曰義疎。三曰詞鄙。四曰事誤。廣破如續遺記也。有二弟子即錢唐 奉先清師嘉禾靈光敏師。共構難詞造二十條。輔成師義共廢廣本。錢唐寶山善信法師

。奉書敦請法智評之。法智遜云。夫評是議非則近於諍競。非我志也。矧以二師學解 有聞。盡吾宗之先達。奚可率爾而拒之哉。信法師重請曰。法鼓競鳴。何先何後。夫 當仁不讓於師。況餘人乎。堅讓不免故。有扶宗釋難之作。專救廣本十種觀心。兼斥 不解發軫揀境之非。觀成歷法之失。錢唐梵天昭師。孤山碼碯圓師。皆奉先之門學也

。乃撰辨訛驗釋難之非。救發揮之得。法智存謙光之禮。撰問疑書詰之。昭師不遜有 答疑書之復。法智復有詰難書之徵。昭師構五義之答。法智復作問疑書之責。昭師稽 留逾年。法智復有覆問書之催答。昭師有今之釋難。翻成不腆之文矣。往復各五綿歷 七年。攢結前後十番之文。共成今十義書之作。復有二百重詰。不出前後。五番墮負

。四番轉計。初指約教正釋。便屬理觀觀心。法智斥云。以教代觀。不意翻成有觀無

(2)

教。二轉計云。須知。理觀直觀真心。光明當體。翻謂妄法。法智斥云。觀心在迷。

却謂屬真。當體果法。却謂屬妄。三轉計救真心之一失。改真心名為法性。意謂。法 性通真通妄。以隨緣混之。輔為事理二造。心屬非真非妄。生佛是真是妄。救前真心

。亦不專真專妄也。以不專妄故。斥法智之拒也。四轉計云。十乘妙理。為所觀境。

法智破云。應三障四魔。為能觀觀耶轉計即墮負矣。并初根本。共成五番也。又法智 引重明陰境難之。昭公伏曰。止觀觀陰。有失撿尋。仲尼云。法語之言。能無從乎。

改則為貴。今為改之也。法智進獎云。上人粗有性靈。能分科節。何不盡矣。捨短從 長。見巧知陋今伏膺觀陰。因誰得知耶。景德四年。孤山圓師。為昭師輪下之席端也

。法智遣住東掖山神昭大師本如。在輪下。日馳十義書并二百問。往錢唐詰之。會稽 什公。希望輔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觀二公之論辨。如面敵。必重席也。自謂。義龍 安肯伏鹿。遽白錢唐守。答以公據。不為遣也。雖然止重論席。別行玄雖魔燒佛經。

且不能燒性德之善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絕滅耶。今有宋熈寧。相去八十餘年。此文 重興。盛行於世。浙右學斆。講習此文者眾。故得僝工鏤板。代學者傳寫之勞。住永 嘉法明院。第一代孫繼忠。指授門人。以寫印二本。對之評之。其義其中。法句欠剩

。文字舛謬。昔趨廣智之庭。每蒙以提耳指掌。今約義斷文。輒濫評定。或有臧否。

冀同學同見者。更為學者指南耳。熈寧九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四明十義書卷上

  景德三 臘月既望。四明沙門。比丘知禮。謹用為法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來.文.二人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 構麁言。欲杜來難。既立宗而自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為無義之談。盡是誑他之說。若 隨文致詰。恐大節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上人素彰不遜。以辨訛答疑。

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益諮詢為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徵。既即時取趣。今約十門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

。逾年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上人前後義狀。皆經二年。若義久明

。終不稽遲至此。蓋遍尋教部。旋構見知。數乖自宗。全傷妙道。願思來報。無縱諂心也)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云云)。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

。專令於識陰修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且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事法二觀。既託事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

。唯約行觀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 是約行之觀。故可廢今附法觀心也

  既是約行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何故不揀示識心為境。那無十法成乘

。既全無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3)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上人本謂。已是約行觀故。故可廢今觀 心一科。既非約行之觀。則後文觀心。豈可輒廢耶(縱欲攀附諸文觀心。亦只成事法觀義。

終不是理觀。況復附不及)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況上人自立事法二種觀心。唯有二意。一為令已修止觀者。覩事相法相。不忘本 習故。示二種觀心也。二為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滯。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 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習。又能預示未修止觀者。要知起觀之 處。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示未修者止觀行門也。則此玄觀心一 科。不可輒廢。約行觀義。既壞。附法觀心之文。又不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為此宗大節。既被上人異說。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 於觀心。略問十義。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觀之法 二不識所觀之心 三不分內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 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會觀心之意 九不善銷文 十 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 自相違。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也。然今為惜乎大教。求止不獲

。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 性德三道。終至果人三德(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德訖至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一一三法悉 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 法性。便不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 判開。豈不圓談法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 路。則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 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

。觀有二種。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 種三法。始凡終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 法等而無差。混而為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則豈非純明理觀乎

。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 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豈非理觀乎(上皆辨訛文也)

(4)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 觀。唯識歷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 難云。若謂十法即是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揀示識心。觀三 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內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法純是理觀。不意却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 顯心性。義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狀同瓠。

既以似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

。是果佛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專立陰心為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

亦須略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揀陰。將何義同理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 不肯甘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行觀心。乃立陰等為境。揀示識心

。以為所觀。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 為境。乃至云。請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 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 觀心。儻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

本徵直顯心性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為境。故萬二千人。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

為觀十弟子。以王數為境。一體三寶為觀。王城耆山。皆以五陰為境。以三德為觀。

故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若附法相 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三種觀 法。皆以陰入為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為境。即同止觀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俱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為 難。上人不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怒張抵拒

(5)

  故今來義狀。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心。不說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

。既云棄三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為境者。此則全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 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為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 通立陰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為境。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 知。修事法觀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非心王觀成。歷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 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為光。則知想行非想行為明等也。亦是義例內心。若淨以 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 是一心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為光。則想 行為明。彼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 不同耶。又諸文。既許立陰為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却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為境。則不成附 法觀門。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

及觀法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

揀陰示之。今此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 為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為是何等觀法。況揀却附事之外

。特立純明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為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 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

。應知。自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 非約行觀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

。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顯。正是心 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却令 文全不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於妙玄之說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

。故於此後。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正之義也

(6)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悟。即佇回報。用塞虛心

第二不識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是定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徵曰。輔行於陰入境。文分兩段。謂先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內。唯取識心

。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觀之境。何 曾便是修觀相耶。豈可見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 思議。取不思議。方為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既明文顯示。無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 為先重明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 從乎。改之為貴。今改之也(上皆答疑書文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 綱格。進道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上人於一家境觀。素不挂心。答 釋之際。遍檢諸文。旋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為除病。揀定識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 治之。若將病為藥。是認賊為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上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溫習。幾迴說授。還曾於此境觀。分藥病否

。若能分之。何故將所觀。為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為貴。奈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

只略知分境觀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觀之義

  且據上人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大意.不變

.隨緣.名心。以證所觀。是隨緣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輒云。緣有染淨。隨染緣 作九界心。隨淨緣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緣一向在染。及堅執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觀引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等者。此則備見上人不識所觀心境。

致茲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釋籤定判。屬因為初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眾生太 廣。初心為難。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則諸佛亦有心。眾生亦有心

。若隨淨緣。作佛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緣。作一切眾生心。則廣散難觀。故 輒取一分染緣熏起。自己即今剎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緣不變之性。攝佛 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緣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託 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該。乃無差也。性即心 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 見。是知。言心性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7)

  況大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俱是隨緣當體不變。以明俱有佛性也。那 忽上人。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說佛有佛性。何關眾生與無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 心。為所觀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攝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心不為境。恐是大師明境。有不了之過 故。上人特釋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燭洞鑒他心。予雖未有通明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上人懷抱。豈 非示珠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引金錍大意及諸文。顯說心性在因 一念屬妄。無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却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潛改云。此 玄直顯法性

  蓋上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大無由 免脫。故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緣不變之說。約染淨兩緣釋之。意令心性通於 佛果。其如妙玄與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

。況大意金錍。專示陰心之性。故從染緣九界心。說實不通於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雖且就隨緣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為直顯 法性。既自知過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 義。麁言強拒。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防空界有護法諸天。

世間有解義高士。或誅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又執心性各通真妄。縱聽上人艱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兩字相連而立

。豈令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緣於真心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緣理斷九。義 歸別教也

  又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陰心本。具如來性故(理 造)二明煩惱之儔。是如來種(事造)故云心造如來。若敻指真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 遮偏指清淨真如為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

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須知陰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真理造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為境。而立陰等 十境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德者。乃教道所 說也

  又上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之義。謂不知心具三千

。亦由上人素不諳境觀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8)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為所觀之境

。故云伐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云先 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

故輔行云。心具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無明。自他共離而造。故約此空假。遮照不 偏名中道。豈非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不具三義耶。安心中遂 以三止三觀。總別安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轉明也。故知。十乘無不以空假中。而 為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觀。故云不 思議境。望後九觀。名所觀境。望前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

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陰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能觀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 之法。是破三賊之將。是觀識心之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 稱理。又云。若以正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全是迷中陰入。何得 未論觀法。便自說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說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論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喻。先將三科中。唯取識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 此喻者。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為丈等。釋之。既云探取不思議意對喻。故知。不思議境

。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

。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說三千 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說假觀耶。豈說緣生假耶。豈說建立之假耶。既 修此等之假。仍須即陰說具三千方為妙假。故荊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經疏。以十二 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若非此假。則空中亦淺全非圓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 於三千論其空中也。復明開發性德金光明。豈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 已解之語

  上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真心為能造。染淨諸法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為所觀之 境。便謂深得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却所造。唯取能造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為所觀。

若俱取者。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為境。上人固違彼說。自將非染非淨真心為境。還順 宗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緣熏起九界心為境。上人乖宗。自立淨緣所成佛界心為境。還 順宗師之教否。天台荊溪負上人何辜。而苦見違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識所觀之 心也

(9)

  今就上人邪說。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非淨真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 緣。十乘妙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緣。無始無明也。九界心 者。無明之果也。生死陰也。生佛雖各由緣。而染緣所成本有

  故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為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 中妙理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上人那得將淨緣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為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為所觀。為 將何法為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為所觀。十乘妙理。若為所觀境界

。即須三障四魔。為能觀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 墮非遙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法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

。為所觀境。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文觀心。安可輒廢耶。能 破之宗既壞。觀心之義何傷。若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內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舉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

定分內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

萬法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內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內心。然後專於內心。而觀諸法。若宜 修外觀者。亦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諸法。故觀內心。則一切法 趣心。若觀外色。則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內非外之三千。隨乎觀慧。趣內趣外不 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只趣於內心。又定云。心具三千。

色不具三千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舉色不全收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為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 入中。唯有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說。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 剩說一萬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虧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 心相。即二則俱二。一則俱一。故圓說者。亦應得云。唯色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 但獨得云唯識耶。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說。一切眾生二種不同

。上界多著識。下界多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

。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內心。觀一切法。

(10)

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說色心

。但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內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 著外色者。專觀內心。外既歸內。外著則亡。著內心者。令專觀外色。內既趣外。內 著方祛。外觀本治內著。若還攝外歸內。則彌增內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內觀。恐心外向所修外觀。恐心內向。以為內外相隔。非是圓 融。則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內觀時。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

則外諸事境。一時遍觀。方為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內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 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內境外境。有相趣之義。約事分內外故。則觀內不可放心緣 外。觀外不可放心緣內

  如修內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內心。即但於內心。觀三千性德

  故四念處云。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緣外。則不名專於內心。修乎三觀也

。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緣於所造外境修觀。內觀既爾。外觀豈不 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內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

。觀一切法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則趣觀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內 心。故云即見內心何得却謂此文是攝外歸內耶。須知。此文是內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 於此。觀彼彼珠。亦攝眾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眾珠光影。實未遍觀眾珠。以眾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 須放心遍觀耶。如此則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眾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以眾珠光影。皆為彼一珠中所具。

故此如觀外十界則見內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說故。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

。則成無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為成於內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文。正被下界眾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

如何作一向攝外歸內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

。豈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過耶

(11)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歷諸法。為彼彼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 之義。故但立內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潛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 千。彼彼眾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內心三千。攝於外色。為不二已歷外之時。何得 不約色具三千。攝內心等諸法。為不二耶。何用改轉自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無心。離心無色。二則俱二。一則 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為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法。正在內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 正。所以特取內心為總。若對說者。既云唯色。色豈不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內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內觀以說。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 一色等耶。唯色之教。豈約迷說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 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

非相枉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益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歷須約修觀說者。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內外。境觀修證

。多途。及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內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內心。修觀伏斷五住。則以伏斷淨心。歷彼色等諸法。任 運自見一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義例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 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歷界入依正。一一皆結三諦 也

  自有內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內觀。若對外境。乃用內心正觀之法。旁歷 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內心。修觀不入。乃捨內境專修外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 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歷一切法 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內心重故

。須以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

。此如四念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歷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歷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既云 若淨。故知。觀未成時。則內心未淨。觀若成則內心淨。故云內心若淨。類彼方等直 云。以正觀心。安可得同耶

(12)

  又彼方等。歷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歷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歷也。又文中 自出修內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 內心修觀。外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觀法

  然內外二觀。皆為破內心分別。若內心觀成分別已亡。則歷外境時。任運入不二 法門也

  若內觀未成。分別未亡。歷外境時。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內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唯識歷事專照起心。歷於能造十界 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內心。觀心之法

。不出二種。二觀若成內心則淨。以淨心歷外法時。自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 也

  若以唯識為外觀者。唯色之觀。為在於何。四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內外兩觀。

非不顯然。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為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內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 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堅謂歷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內外觀法。那得妄生彈剝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 理具。須知。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 性成修。則善修唯識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運推撿耶。豈令公私怱遽之徒。皆須 靜室觀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為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理具。或發初住及內外凡。既未歷外 事。豈觀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歷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 甚眾。今為備書義狀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即先觀識陰也)內 心若淨(謂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 等也)以此淨心歷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歷彼彼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 云歷一切法。即止觀結成三諦。意亦即內外不二門。外謂託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 觀。非觀成遍歷也)任運泯合(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無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文。一一文中

。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內外不二門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內體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

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即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真成。豈是觀 成。方遍歷耶。豈入分真方遍歷耶)又亦先了萬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觀心

(依解而觀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

(13)

自謂同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但觀心耳。雖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

。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引經為證)實相觀理(觀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內心淨是也)

唯識歷事(即以淨心遍歷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攝外歸內。三千三諦。攝無不周。故云不二

。不二門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二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內觀理顯。方遍歷外事者。即應 初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真方修唯識觀耶。違妨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 往雖分利鈍。究竟而論二觀相在也)觀道稍開(謂若能二觀相付。事理不二即觀道。稍開可入觀行等 位)能了此者可與論道(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

對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彼歷眾事一一緣中皆表勝法。對遍歷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 道無間。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 二門。三不解止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內心。此之分別。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歷境。

任運泯合。方等正觀。約未斷伏說。故歷外事之時。須念念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 得入不二之門。那得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 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內外一門。既對智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却在色心 門修習。內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歷外 境諸法故。內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內外兩觀。只對歷一切法。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說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體絕唯一實性。及豁同真淨。帝網 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為結前 生後。更多妨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 前外境已泯合畢。那將內觀又對泯合耶。內體已下。若屬生後。必須正明內觀。何故 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結前外觀。已是歷外泯合。生後內觀亦是歷外泯合。則顯荊 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內觀一科。則成荊溪虛標 浪釋。惑亂行人也。內外門。初明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也。色心 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內觀也

  又內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歷 助成之義也(以上人數云託附二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內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內心而論 故。上人既將內外一門。只對歷於外法泯合之文。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內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全不敢言觀為多所妨也。如此牽率何能評教)乃 將此境遍歷外法。則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此十乘。歷於作受

。何曾單將理境歷事耶

(14)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為內觀意。將他生他佛 用外觀歷之。此則內外皆不圓也。須知。內心約理攝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 須攝也。歷外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歷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

如此銷文。還自信得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似分真位。後方修內觀。還允協否。

應知。內外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內心。不妨亦有著內心者。發 軫便修外觀。是故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眾不能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為所觀境(即外陰入故也)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 照即亡。故觀成時。豁然皆同真淨。一境既遍。收諸法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 正。終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內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內。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義例云先了萬境唯心也)

次明妙觀。專於內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義例云方可觀心也)先了之言

。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斥云觀外唯解觀內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 內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予乃破 荊溪也

  然內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 互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內心之言。而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 內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內外門對境明智。方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

。又云各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 初門未辨諦觀。上人翻為正明內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 示珠指明判色心體絕。為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體性。又解豁同真淨。是 六根淨位。若未任運泯合。何名外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 當全謬。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

理長則就。有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 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為正修外觀。更為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

尚恐太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為通塞已去。通約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 陰入也。況彼顯說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

。荊溪如此顯然指示。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然將此觀成歷法 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15)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真似。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 文。以荊溪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內外凡。此之三位。豈不能以淨心。歷法任 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 分明等。應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 例然。但分觀行真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歷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內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 泯。依報豈存。雖三千宛然。絕內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 信論云。由轉識故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報寧泯故。將已成 之內觀。歷外事境。任運泯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內例外耶。分真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

。而待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說全不得初心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 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觀內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內若外。一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 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歷。理未顯時。若修外觀。亦無一法可為所觀。外色等 法。已為內觀。遍觀畢故。此則內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內故。內觀不成。無外事 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歷諸法也。若修內觀。先用妙解攝 外法。入心但觀內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內之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 解。攝諸法及內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

。豈非二觀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內心攝諸法已。則將己證之心。歷外諸法。自然見於 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內心能 了諸法。則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為內心淨也)則見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 趣他心名唯心。淨心歷外自然見泯合相也)又如內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則外法全為心性

。心性無外攝無不周(此是觀心顯性也。與內心。諸法不二)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 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

。豈不與內心泯合耶)

  故帝網一喻。可喻內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內外觀。時各須隨舉一珠。遍收眾 珠。觀成遍歷。豈不隨舉一珠收眾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舉此喻云。如舉一珠眾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 句。只云生佛一如空無內外也

(16)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為一珠遍收眾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眾珠耶

。況帝網之喻。本顯依正色心內外己他。舉一全收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喻。偏歸 一邊也

  應知。內觀成歷外法者。則任運舉一全收也。若以正觀心。歷事作觀者。亦復隨 觀一法。全收諸法也。若修內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若本著內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喻。方得名為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中以不偏為義。若香等當體。不具三 千。不收諸法。不為諸法所趣。則是偏義不成中義也)若只內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 具三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 爾者。則全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內心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內觀已觀 外色。何須更歷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內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 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 空等也。則知。修內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內也。淨心歷外。正觀觀 外。內法趣外。豈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堅將內觀為理外觀為事。十法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內心為境。又無十 法成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內外境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也。猶恐上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 言之

  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 現造於現。聖人變化所造(云云)。復結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俱 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皆輔行文也。但於事中取意而說略彼廣文)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惡也。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為能造。十界依正為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 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內境外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 造。取於能造。觀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世諦隔歷不融。故揀去界 入。專取陰識。為所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陰心本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

。言慮不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名為心淨。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 時。無明轉故。即變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若內觀成以理攝事。則外境事造 皆趣內心。名內心淨。若歷外境一一事境。皆為諸法所趣。名任運泯合故也)上人不許唯觀理具 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外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歷外事。咸歸內心。名修唯識觀

(17)

  予實不敢輒信此說。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現文故。二兩觀不分故。三錯認唯識 為外觀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 運攝得權實所現。上人不善銷此文故。不識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豈非令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俱空假 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為境。何名但觀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 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運 攝得權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灸病耶

  輔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俱空假中。上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 情之甚乎。若內心理觀。便緣外境事造。唯識觀於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上人始 從聽講。已至為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內外二境。遂錯將事造外境。便為內心理具   且輔行云。眾生心中。皆有如來。結跏趺坐。豈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 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修理觀者。既云但觀理具。則知。唯照本理 性德俱空假中。任運攝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緣事造為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便為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觀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心為諸法 之本故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觀一念識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 觀便觀諸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內外不 二門。託彼依正色心為難。又云。止觀初心遍觀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內豈無色 耶。況圓解者。塵塵法界處處遮那。又舉色香中道。諸法趣色等文為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將所造諸法。便為性德本具   又將外境難於內觀。此則與一家境觀。頓爾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觀事造。大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上人 便將所造為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上人自遍觀外境。況將所造為三千。此則變造方 有非任運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八相之喻。便為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為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矣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徵之。上人迷情 似改。略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具義。遂於答疑書內。翻文諱罪。

乃云。問疑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

。實非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 疑書明文。收掌見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造擬。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

實非事造外境等

(18)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內外 二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依正。難內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 將內心具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觀色。恐心外向乃是未歷事造報色。非不觀內心理具 妙色也)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

。云理具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 境。則示珠指及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拋正義。却復邪宗。仍將事 造。便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內外混沌而觀。此說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內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內心。觀 一切法。何故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 例事觀尚令專照起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觀。方歷外境。唯識之觀。但歷能造十 界心耳。事觀尚專內心。理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為正義者。何故答疑書。特 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為心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說。壞亂本宗。迷瞑初學。

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此偽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

。既其不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 陰識。觀具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觀。既無理觀。附法觀 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

(19)

四明十義書卷下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 數他寶自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

不待觀境。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為顯妙行等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知。不待專為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 觀。但隨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為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為純談理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 有附法觀心。以此為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徵其理觀合是常坐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 修證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說云。三種觀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

。其託事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 一科。破予立三種俱是行門俱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人今來義狀中文)本難約行觀無 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

。令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 失。意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說行時節 故。費二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 滅後學者耳。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

蓋兼有觀行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

。豈待玉泉唱。後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稟口決。而通達之。故知。

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之觀。若為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却棄事法。而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為人師者。則須一家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 學之者。師匠必須先為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

。覩於文中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習。若觀道尚壅為師之者

。必須懸取止觀之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令講授之人。取彼 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尋止觀耶

。若宗師未為講授。豈可自尋而能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却自約行而修。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 難也

(20)

  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眾經成 今止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 止觀。然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覩玄疏事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 門而修。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 法華三昧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 修之未悟。則依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知。略觀中悟者。不須 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況略 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證(上人堅執內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為懺法。及引荊溪究竟而論二行相 資之說為難。斯蓋不知修習久近。故專據久修為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習者。或兼修 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習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

若疲極時可暫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

是開許新學菩薩一向誦經懺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內觀耶。大師元許始行隨依一種修行。上 人剛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

不妨有行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 為頓頓義。旁誡初心不稟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通達。亦得口決示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 中。咨稟口決也。又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專執一句即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說耳。若細論之。不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 以初心者。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 能修入故。何得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耶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 門耶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只將談理便為理 觀)稍疎。故用觀心。今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 忘本習。蓋被前後徵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豈知二意。却是須立觀心一科 也

  且二意者。一為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為未習止觀者

。忘於封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心也

(21)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 示久修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 觀中修行。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 此謬判。又既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

。何得約此謬判耶。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為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 觀揀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

那却為非。則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麁言毀茲 真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 故。又若自思己行。則聞說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 十種三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為觀心之義。若以純明理觀。為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 三昧。既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 果法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 則六即之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 狀。已甘十種談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 念橫竪照之故具觀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觀照之語。安得云已 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一理貫之。既合更 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眾生云。具觀心 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乎三脫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未約 心法說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後

。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脫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

十種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即以正觀歷之。未修者既知。十種 三法是佛所證(直顯心性於茲永破)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

。自於止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說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德後。復約攝歸一 念。示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 三道性德。故從三德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22)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 具三法。乃約六即。歷內外凡真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却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 三法。曾不約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觀心義。為是戲劇而談。為是正 論法義。不可如此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說佛法。便為觀心。此等愆過。皆 由自昔不曉心佛眾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從理釋。謂是真心。致於 一家法相及觀心之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 觀境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為理觀

。上人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及一念 即真。教文顯說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 所稟。元不知觀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釋於一 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真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 等。又答疑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 貫之。謂為理觀等。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念即真而釋。實不曾以 觀妄成真而解。若元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俱理。事則俱事。就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

故云。佛定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 生佛屬事。是因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釋

。何得曲改聖教。抑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事是理即妄而真。何 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說授著述時節

。故謬例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眾策修之語。當時既說。錄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 義。是章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 例知。故可影略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

。法侶顒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俱論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 却例彼略而廢此具耶

(23)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却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為修證法 也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

既十法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無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 相為修證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觀。乃謾說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 須揀示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為何。不於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

。約行觀為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說理觀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 終聖。以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界(豈非陰入成不思議境耶)心心咸顯 於金光(此非正觀顯理耶)此豈非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觀心。是 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可修證也)又云。若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 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 消除。豈非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訛之文也)至後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 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十乘觀法修之。方為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 觀法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為盡善。只云此未盡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徵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為念於實相

。答疑書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 旨已。念念而觀。有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知只欠幾境)一觀不辨。

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相之文

。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十 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為勢。苦破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 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徵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 修習。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却能證果入理。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

。固欺聖眼。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令 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十法畢。方云。然 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為周細觀法。今文理 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却。其奈明文收掌。見在顯說 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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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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