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 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 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 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 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 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 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 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 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 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 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 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 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 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 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 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 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 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 度,尚毋須再藉由外部 稽核(會計師),以瞭 解銀行內控之執行情 形,爰增訂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之銀行,得 免辦理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 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 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 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 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並提 報董 (理) 事會通,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 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 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 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 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 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 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 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並提 報董 (理) 事會通,於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 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 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 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接管期間,接管人已有 效監督及執行內控制 度,尚毋須再藉由出具 內控制度聲明書,以瞭 解銀行內控之執行情 形,爰增訂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有關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之銀行,得 免辦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