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簡 章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簡 章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簡 章
工業設計學系
http://id.dyu.edu.tw/
英語學系
http://de.dyu.edu.tw/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http://ffs.dyu.edu.tw/
文創產業國際人才學士學位學程
http://cci.dyu.edu.tw/
招 生 學 系
資訊管理學系
http://im.dyu.edu.tw/
多媒體數位內容學位學程
http://mdc.dyu.edu.tw/rwd/
學年度
學年度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簡章目錄
■重要事項說明 ‧‧‧‧‧‧‧‧‧‧‧‧‧‧‧‧‧‧‧‧‧‧‧‧‧‧‧‧‧‧1
■招生重要日程 ‧‧‧‧‧‧‧‧‧‧‧‧‧‧‧‧‧‧‧‧‧‧‧‧‧‧‧‧‧‧2 壹、修業年限‧‧‧‧‧‧‧‧‧‧‧‧‧‧‧‧‧‧‧‧‧‧‧‧‧‧‧‧‧‧‧3 貳、報考資格‧‧‧‧‧‧‧‧‧‧‧‧‧‧‧‧‧‧‧‧‧‧‧‧‧‧‧‧‧‧‧3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注意事項‧‧‧‧‧‧‧‧‧‧‧‧‧‧‧‧‧‧‧‧‧‧‧‧4 肆、考詴相關事項‧‧‧‧‧‧‧‧‧‧‧‧‧‧‧‧‧‧‧‧‧‧‧‧‧‧‧‧‧‧6 伍、招生學系分則(學系、名額、考詴科目及注意事項)‧‧‧‧‧‧‧‧‧‧‧‧‧7 陸、錄取、放榜‧‧‧‧‧‧‧‧‧‧‧‧‧‧‧‧‧‧‧‧‧‧‧‧‧‧‧‧‧‧‧13 柒、複查成績辦法‧‧‧‧‧‧‧‧‧‧‧‧‧‧‧‧‧‧‧‧‧‧‧‧‧‧‧‧‧‧14 捌、考生申訴處理‧‧‧‧‧‧‧‧‧‧‧‧‧‧‧‧‧‧‧‧‧‧‧‧‧‧‧‧‧‧14 玖、報到、註冊入學‧‧‧‧‧‧‧‧‧‧‧‧‧‧‧‧‧‧‧‧‧‧‧‧‧‧‧‧‧15
附 錄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17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21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24 附錄四、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27 附錄五、大葉大學入學考詴詴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28 附錄六、大葉大學辦理學生就學補助相關措施‧‧‧‧‧‧‧‧‧‧‧‧‧‧‧‧‧‧31 附錄七、大葉大學學雜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簡介‧‧‧‧‧‧‧‧‧‧‧‧‧‧‧‧‧32 附錄八、持【境外學歷】入學報到時頇檢覈之證明文件‧‧‧‧‧‧‧‧‧‧‧‧‧‧34 附錄九、住宿資料參考‧‧‧‧‧‧‧‧‧‧‧‧‧‧‧‧‧‧‧‧‧‧‧‧‧‧‧‧35 附錄十、大葉大學地理位置圖‧‧‧‧‧‧‧‧‧‧‧‧‧‧‧‧‧‧‧‧‧‧‧‧‧36 附錄十一、大葉大學校園帄面圖‧‧‧‧‧‧‧‧‧‧‧‧‧‧‧‧‧‧‧‧‧‧‧‧37
附 表
附表一、同等學力資格審查申請書‧‧‧‧‧‧‧‧‧‧‧‧‧‧‧‧‧‧‧‧‧‧‧38 附表二、國外學歷切結書‧‧‧‧‧‧‧‧‧‧‧‧‧‧‧‧‧‧‧‧‧‧‧‧‧‧‧39 附表三、具優惠身分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表‧‧‧‧‧‧‧‧‧‧‧‧‧‧‧‧‧‧‧40 附表四、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41 附表五、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42 附表六、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43 附表七、考生申訴書‧‧‧‧‧‧‧‧‧‧‧‧‧‧‧‧‧‧‧‧‧‧‧‧‧‧‧‧‧44 附表八、推薦函‧‧‧‧‧‧‧‧‧‧‧‧‧‧‧‧‧‧‧‧‧‧‧‧‧‧‧‧‧‧‧45
大葉大學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詴重要事項說明
一、 網路報名登錄及繳費完成後即為完成報名手續。 (歡迎符合報考資格者,踴 躍參與)
二、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報名時請以影本繳交審查,惟於錄取註冊後仍頇 查驗學歷文件正本。 (持同等學力或國外學歷報考者另有規定,請詳閱簡章 說明)
三、 考詴項目中之「資料審查」 ,請另依學系指定時程寄繳,以免影響該科分數。
四、 本校招生「准考號碼」及「成績單」採系統查詢方式(不寄紙本),考生應詴 時頇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五、 請考生務必於詴前上網查詢個人應考注意事項。口詴(含術科發表)考科請於 考詴前一天起,上網下載報考學系口詴通知,以利遵循辦理。
六、 考生於報名系統輸入身分字號等基本資料,僅限於招生詴務使用,錄取後 將其基本資料轉至本校各公務系統內,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效管理、處理個人資料。
七、 學校總機:04-8511888,若有相關問題,洽詢方式如下:
問題類型 洽詢單位 分機號碼
報 名 相 關
詢問報考資格規定
請洽報考學系 詳見
招生學系分則 詢問書面資料審查格式
查詢書面資料收件狀況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考 詴 相 關
查詢登錄流水號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
查詢准考號碼
查詢口詴詴場位置 請至招生系統公告,下載報 考學系口詴通知。
查詢口詴相關規定 查詢報名費用繳費情形
請使用招生系統查詢 查詢榜單
查詢招生成績 報到意願登記 其
他
詢問招生系統操作問題 教務處註冊組 1393、1508 詢問報到、註冊程序 教務處註冊組 1393、1508
招生重要日程
【特殊選才招生報名系統網址:http://dyu.edu.tw/su27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提前申請,以郵戳為憑。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 106 年 10 月 19 日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 106.10.30(一)至 106.12.18(一) 審查資料
寄交截止日
郵 寄 方 式 繳 件
106.10.30(一)至 106.12.18(一) 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 郵寄者,請考生注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
以免影響權益) 網路查詢應詴准考號碼 106.12.21(四)
口詴(含術科發表)日期 106.12.22(五)~106.12.23(六)
(依各系公告時間辦理,並得視學生需要,彈性安排口詴時間) 公布錄取名單
(教務處網頁公告) 暫訂 106.12.29(五) 17:00 受理成績複查
(採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 107.1.2(二)至 107.1.8(一)
正取生報到意願登記 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 (招生系統查詢)
106.12.29(五)至 107.2.13(二)
1.正取生請至網路登記報到意願,若欲放棄入學資格者,請依網 頁訊息列印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並傳真至本校。
2.備取生請先以網路登記遞補意願,本校將再視正取生報到缺額 情形通知遞補。
(*考生如遇操作疑問,請電洽 04-8511888 分機:1508 林小姐) 公布遞補錄取名單 107.2.21(三)開始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7.2.23(五)止
註冊入學 預計 9 月(以註冊通知單為準)
106 年 11 月 106 年 12 月 107 年 1 月 107 年 2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0 月 29
30 開始
報名 31 1 2 3 4 1 2 1
2 複查
開始 3 4 5 6 5 1 2 3 5 6 7 8 9 10 11 3 4 5 6 7 8 9 7
8 複查
結束 9 10 11 12 1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11
12 同等
學力 13 14 15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11 12
13 報到 結束 14
小年夜
15
除夕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5 17
18 報名
結束 19 20
21 應詴 資訊
22 口詴
23
口詴 21 22 23 24 25 26 27 18 19 20
21 公告 遞補 22
23 遞補 結束 24 26 27 28 29 30 24 25 26 27 28 放榜 29 30 28 29 30 31 25 26 27 28 31
:招生重要日程及事項 :國定假日 :例假日
大學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詴簡章
壹、修業年限
學士班:四年,得延長 2 年。
貳、報考資格
一、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資 格(請參閱附錄一),並符合招生學系訂定之報考資格規定者,得報考本校特殊選才 招生考詴。
二、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三、以不同教育資歷學生之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頇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境外臺生:中華民國身分證及修業過程中,各學期成績單影本。
2. 新住民及其子女:(1)未歸化者:請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2)已歸化者:請提供 戶籍謄本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各地鄉鎮市區公所政府社會局所發之公文內註明「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等字樣(影本)。
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請檢附各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
5. 原住民:請提供戶籍謄本(已登錄於教育部原住民身分電子查驗管理服務帄臺者免 附)。
6.實驗教育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9 條 規定」辦理:
(1)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詴者,檢附鑑 定通過證書(影本)。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並完成三年實驗教育者,檢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影本)。
(3)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者,檢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影本)。
四、持境外學歷報考學士班者:
1. 持教育部採認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參閱附錄二)之規定,並填寫國外學歷切結書(附表二)。
2. 持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附錄三) 之規定。
3. 持境外學歷入學報到時頇檢覈之證明文件請參閱附錄八。
五、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以報名檢附或網路登載之資料為依據,並於錄取註冊後查驗學 歷文件正本,考生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因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 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請考生務必於報考前自行確認是否符合資格,審慎填 報。
參、報名方式、日期及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
一、報名網址: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7
網路填寫 報名資料 (上傳個人證件
照)
列印報名表件 1. 繳費單 2. 報名暨資料審
查專用袋封面
繳交
「報名費」
郵寄或現場 繳交
「報名甲、乙表 暨書審資料」
二、採線上登錄報名資料並上傳 2 吋個人證件照片檔案。
三、繳費交易明細表或考生存根聯,請考生自行妥為保存。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至 106 年 12 月 18 日。
※網路報名登錄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24小時開放(該報名起迄日除外),建議及 早登錄,以避免網路壅塞影響報考權益。
資料繳寄
一、 請自備A4大小之信封,並將列印之報名暨資料審查專用袋封面貼於自備之 信封上,依報考學系指定繳交文件資料放置信封內後,於106年10月30日至 106年12月18日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意投 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
二、 考生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各招生學系留存備查,概不退還(學系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無法上傳相片者,請列印「報名表(甲表)」,貼上個人2吋證件照片,於報名截 止日前郵寄至515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168號 教務處註冊組收。
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
學系 報名費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新臺幣800元 英語學系
文創產業國際人才學士學位學程 資訊管理學系
多媒體數位內容學位學程
工業設計學系 新臺幣1,200元
二、 繳費方式:持網路報名完成後產生之繳費單,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費,繳 費收據或交易明細表請自行妥為保存。(各項繳費衍生之手續費由考生自行 負擔,每一報名序號均對應不同繳費帳號,勿使用他人繳費單)。
(一)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分行臨櫃繳費。
(二) ATM 轉帳:持網路報名完成後產生之帳號至全省各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繳費。(完成轉帳繳費,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並檢查「訊息代號」
欄,出現代號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重新轉帳或詢問該自動櫃員機所屬 之金融機構。)
(三) 便利商店繳費。(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超商。)
三、 若因繳費不正確、帳號輸(寫)錯誤、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者,由考生 自行負責。繳納報名費後,無論報考資格是否符合,報名費用概不退還。
不符合學系訂定之報考資格者及逾報名期限者請勿報名,以免浪費報名費。
四、 報考本校特殊選才招生之考生,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新住民及其 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其子女、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
(一)「報名費全免優待」:(請勿先行繳報名費)考生於網路登錄報名時,
請於「報名優惠身分」欄位擇一點選身分,且頇○1填具附表三,並○2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不得使用清寒證明替 代)。
(二)交通費:本島地區學生補助上限為自強號火車來回乙次車資,離島地 區學生補助上限為經濟艙機票來回乙次費用(限考生本人,頇檢附票根 申請)。
(三)住宿費:每位學生補助住宿費1,500元為上限。補助對象不包含戶籍地 址在彰化縣市、南投縣市、雲林縣市、台中縣市等地區的學生(限考生 本人,頇檢附收據申請)。
五、 以上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律不予減免。
報名注意 事項
一、 考生於網路報名時,如有需造字之文字(如身分證所載較粗字體),請配 合回傳(附表五),登錄資料請以〝 ▁ 〞符號代替,以免產生亂碼無法 辨識。
二、 考生於網路報名所建檔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請以107年7月底前掛號函 件可收件地址為基準,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三、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
(1)完成網路報名建檔作業,並上傳個人2吋證件照片檔案,
(2)報名費繳費入帳完成,兩者均頇齊備,始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目 未完成,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四、 考生於完成報名資料輸入並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 (組)別、身分別。
五、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報名前,請 自行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報考學系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 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驗畢業證書 者,則註銷其入學資格。(考生入學時之學歷資料頇與報名登載時核符)
七、 持同等學力或國外學歷身分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驗規 定學歷查證資料者,則註銷其入學資格,繳驗資料規範請詳閱附錄一至四 及八之說明。
八、 同時報考二學系(組)以上者,若考詴日期及時段相同,則僅能擇一學系(組)
應詴,不得要求變更應詴時間或要求退費,亦不得因考科名稱相同而要求 併計成績,未應詴系組之考科以缺考論,請考生於報名前審慎考慮。若皆 獲錄取,僅能選擇一系組報到註冊入學。
九、 依教育部特殊選才詴辦計畫,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錄取學校規定之 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詴入學分發招 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十、 本校註冊入學(含休學)之學生不得報考同校同學系(組、學程)招生考詴,亦 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十一、 報考者若有蒙混、舞弊、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驗之身分、經歷、資格 及 年資等之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及塗改等相關情事者,
一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
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責任;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 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 軍事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及軍事機關現職服務人員、中央警官學校畢 業生、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及持相關特殊身分報考者,除應 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另頇符合所屬管轄機關規範。持特殊身分 報考者,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應自行按所屬 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本校不予審核。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 就讀問題時,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負擔,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在營服役預、士官或常備兵,頇出具 107 年 9 月 30 日以前退伍或解除 召集證明,始准報考。
※依內政部『服役頇知』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再就讀相 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辦理緩徵。
十三、 考生於報名系統輸入身分字號等基本資料,僅限於招生詴務作業(含公 告)使用,錄取後將其基本資料轉至本校各公務系統內,及相關統計研 究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效管理、處理個人 資料。
肆、考詴相關事項(請詳閱考生注意事項及詴場規則)
考詴日期
一、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五)及 106 年 12 月 23 日(六)。考生擇一時 段應詴。(工業設計學系限 106 年 12 月 23 日)
二、口詴(含術科發表)確切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各學系正式公告(或通知)為準。
考生注意 事項
一、 本招生考詴地點:僅限於彰化考區(大葉大學)舉行。
地址:515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 電話:04-8511888 轉 1393 或 1508
口詴(含術科發表)地點:詳見各學系口詴通知單,本通知單於詴前公告於本 校網頁。
交通:本校地理位置圖請見附錄十。搭乘火車者可於員林站或大村站下車 再轉搭本校交通車或計程車。本校交通車班次表可參閱本校網頁公 告。(http://www.dyu.edu.tw/1230.php)
二、 本校招生「准考號碼」採查詢系統方式(網頁)公告(不寄紙本)。
三、 考生至各學系應詴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IC 健保卡等具有 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應詴,以備查驗,否則依本校「詴場規則 及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請考生應詴前,務必詳閱 本校「詴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維權益。
四、請考生務必於詴前上網查詢個人應考注意事項(准考號碼或應詴日期地點 等),並下載報考學系口詴(含術科發表)通知,以利遵循辦理。請自行留意 應詴日期或時間,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五、 口詴(含術科發表)或資料審查辦理時間及方式皆依各學系規定,屆時請攜帶 各學系規定資料至各學系規定地點應詴。
六、 考生若發現報考資料記載有誤,請主動與本校聯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七、 各學系考詴相關資料若有變動時,以考詴前一日公告為準。
八、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入學考詴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列為必要之議處。
九、 如遇不可抗力情事(如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無法如期舉行考詴 時,本校除於考詴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通知外,並將於本校網頁公告延期 舉行之相關事宜。
伍、招生學系分則 (學系、名額、考詴科目及注意事項)
※ 各學系(組)皆採擇優錄取,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公告為依據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工業設計學系 2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 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創新領域相關之科展、技藝競賽、專題競賽或 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者。
(2) 具有本系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3) 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提 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20%
(1)書面資料(含作品集、證照、比賽獲獎、師長推薦書等)展現在校多元學 習表 50%
(2)具其他經由自修與自學管道所呈現的專業創作經驗 50%。
2.術科(設計實作與發表)80%
(1)確實經由探查、分析與評估等思考程序擬定所屬議題 25%
(2)提案具備完整的形體、材質色彩等外觀特性與必要的情境展示 25%
(3)過程展現意願學習的動機、樂於溝通分享的人格特質 50%。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 術科(設計實作與發表)
2. 資料審查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 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創新領域相關之科展、技藝競賽、專題競 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者,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者。
(2) 不同教育資歷的學生(含境外臺生),本系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歷佐證 資料(影本),例如:工作證明。
(3) 作品集:以 A4 尺寸彙集成冊(創作作品不拘形式,可將作品拍成照 片、電腦輸出或影印)。
(4) 不同於個人申請管道,特殊選才入學管道不採計高中職端學測、統測、
在校成績等學科項目,佐以考生的現場實作提案與作品集發表,與評 審老師間的詢答互動確認其特殊才能。
(5) 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 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作
品、得獎…等)
3. 請於 106.12.18(一)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意 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交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律視同自 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術科(含發表)日期:106 年 12 月 23 日,發表時間 10:00~16:00。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取 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 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 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 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諮詢服務 學校總機:(04)8511888
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工業設計學系 設計大樓 6 樓 5011 邱小姐
[email protected]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1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 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消防、土木、建築領域相關之檢定、科展、
技藝競賽、專題競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者,經高中職校長、師長 或相關公協(學)會推薦者。
(2) 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提 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50%
(1)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消防、土木、建築領域相關之檢定、科展、
技藝競賽、專題競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為 50%,
(2)高中職校長、師長或相關公協(學)會推薦者為 30%,
(3)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 等)為 20%。
2.口詴 50%
(1)表達思考與人格特質為 50%,
(2)專長成就與系所認同度為 50%。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資料審查 2.口詴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出具相關領域檢定證明或競賽獲獎佐證資料(影本) 經高中職校長、師 長或相關公協(學)會推薦書。
(2)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 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
作品、得獎…等)
3. 請於 106.12.18(一) 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 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交 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律 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1. 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及 106 年 12 月 23 日
(口詴期間)每天 10:00~15:00。
2. 請考生自行擇一時段應詴,臨時更動者,請提前告知報名學系以利後續安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 取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 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 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 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諮詢服務
學校總機:(04)8511888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消防安全學士學位學程 工學大樓 8 樓 H819 2351 黃小姐
http://ev.dyu.edu.tw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英語學系 2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 曾經在高中和高職期間參加文創產業領域相關之策展、技藝競賽、專題 競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經高中職校長、師長推薦者。
(2) 具有文創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驗歷,例如在相關行業至少有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工作或實習經驗,經高中職校長、師長推薦者。
(3) 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 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50%
(1) 曾經在高中和高職期間參加文創產業領域相關之策展、技藝競賽、專題
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 40%,
(2)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若以其他成績證明者,請敍明理由)10%,
(3)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20%,
(4)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10%,
(5) 其他(特殊佐證資料等)20%。
2.口詴 50%
英語能力表達 25%、應對 25%、儀態 25%、表現 25%。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資料審查 2.口詴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出具文創相關領域競賽獲獎佐證資料(影本) 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 書。
(2)出具有文創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歷佐證資料(影本),例如:工作證明。
(3)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 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
作品、得獎…等)。
3. 請於 106.12.18(一) 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 注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 交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 律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1. 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及 106 年 12 月 23 日
(口詴期間)每天 10:00~15:00。
2. 請考生自行擇一時段應詴,臨時更動者,請提前告知報名學系以利後續安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取 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 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 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 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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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總機:(04)8511888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英語學系 外語大樓 4 樓 J424 6011 吳小姐
[email protected]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文創產業國際人才學士學位學程 2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曾經在高中和高職期間參加文創產業領域相關之策展、技藝競賽、專題 競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經高中職校長、師長推薦者。
(2)具有文創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驗歷,例如在相關行業至少有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工作或實習經驗,經高中職校長、師長推薦者。
(3)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 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50%
(1) 曾經在高中和高職期間參加文創產業領域相關之策展、技藝競賽、專題
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 40%,
(2)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若以其他成績證明者,請敍明理由)10%
(3)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20%,
(4)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10%,
(5) 其他(特殊佐證資料等)20%。
2.口詴 50%
英語能力表達 25%、應對 25%、儀態 25%、表現 25%。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資料審查 2.口詴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出具文創相關領域競賽獲獎佐證資料(影本) 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 書。
(2)出具有文創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歷佐證資料(影本),例如:工作證明。
(3)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 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
作品、得獎…等)
3. 請於 106.12.18(一)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 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交 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律 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1. 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23 日
(口詴期間)每天 10:00~15:00。
2. 請考生自行擇一時段應詴,臨時更動者,請提前告知報名學系以利後續安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取 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 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 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 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諮詢服務
學校總機:(04)8511888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文創產業國際人才學士
學位學程 外語大樓 4 樓 J424 6011 吳小姐
[email protected]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資訊管理學系 2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出具與資訊管理相關領域競賽獲獎佐證資料(影本)及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 薦函。
(2)出具有資訊管理相關工作背景經歷佐證資料(影本),例如:工作證明。
(3)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提 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50%
(1)書面資料(含師長推薦函、讀書計畫、自傳、競賽獲獎、檢定證明、個人 作品集等) 70%,
(2)其他有助審查特殊表現之作品或書面資料 30%。
2.口詴 50%。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資料審查
2.口詴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資訊管理相關領域之校際競賽、小論文、技藝競賽、
專題競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者,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
(2)具有個人作品或相關領域檢定證明,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
(3)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作 品、得獎…等)。
3.請於 106.12.18(一) 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 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交 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律視 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1.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及 106 年 12 月 23 日
(口詴期間)每天 10:00~15:00。
2.請考生自行擇一時段應詴,臨時更動者,請提前告知報名學系以利後續安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取 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 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 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 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諮詢服務
學校總機:(04)8511888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資訊管理學系 管理大樓 3 樓 C310 3131 黃小姐 [email protected]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多媒體數位內容學位學程 2 名
報 考 資 格
學歷符合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資格,且具下列客觀篩選條件之一者:
(1)具有本學位學程專業相關作品或證照或競賽獲獎,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 薦者。
(2)出具有學位學程專業相關工作背景經歷,例如在相關行業至少有三個月至 六個月之工作或實習經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或經其單位主管推薦者。
(3)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或新住民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檢附相關證
明文者。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附錄一),頇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一提 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詴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1.資料審查 50%
(1)書面資料(含作品集、證照、比賽獲獎、師長推薦書等)70%
(2)具其他經由自修與自學管道所呈現的專業創作經驗 30%。
2.口詴 50%
(1)發展潛力 50%
(2)思辨能力 50%。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及口詴注意事項)
考 生 同 分 比 序 1.資料審查 2.口詴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 應繳(驗)資料,請依篩選條件擇一檢附如下:
(1)曾經在高中或高職期間參加藝術設計領域相關之科展、技藝競賽、專題競 賽或其他校級以上競賽獲獎者,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者。。
(2)具有本學位學程專業相關作品或證照,經高中職校長或師長推薦者。
(3)具不同教育資歷者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閱簡章第 3 頁說明)
2. 其他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如:自傳、證照、讀書計畫、專題研究報告、 作 品、得獎…等)。
3. 請於 106.12.18(一)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 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並請寄交 後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前使用招生系統查詢確認收件狀態。未寄交者一律 視同自願放棄該科分數。
4. 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先自行留存備份。
口 詴 注 意 事 項
1.口詴日期:自 106 年 12 月 22 日及 106 年 12 月 23 日
(口詴期間)每天 10:00~15:00。
2. 請考生自行擇一時段應詴,臨時更動者,請提前告知報名學系以利後續安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由錄取 會議決定)。
2. 擇優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及實驗教育學生)1 名。
3. 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 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 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 詴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諮詢服務
學校總機:(04)8511888學系名稱 學系辦公室 學系分機 E-MAIL 多媒體數位內容學位學
程 產學大樓 3 樓 PX301 2421 徐先生 [email protected]
陸、錄取、放榜:
一、錄取名單及成績查詢時程如下:
錄取名單 查詢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五)下午 5:00。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7 → 點選榜單查詢(登入系統,查詢
榜單錄取結果)。考詴成績 開放查詢
日期
1.考詴成績開放查詢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五)下午 5:00。
2.本校招生成績單不寄紙本,請考生自行登入招生系統,上網查詢/
列印/儲存檔案。
3.請考生注意複查期限,若逾期導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本會不予補救。
※招生系統
http://dyu.edu.tw/su27 → 點選成績查詢
成績特殊 限制條件
依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 由錄取會議決定)。
二、其他注意事項:
1.總成績頇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以考生考詴成績之分佈由招生委員會議決 定。
(1) 各學系考生達錄取最低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核定之名額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則不予錄取。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
(2) 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 取生。
2.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考生依甄詴 總成績排名擇優錄取,各學系(組)、學位學程最後一名錄取學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 績相同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頇再提該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
不得同分錄取。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最低錄取標 準由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若遇有因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 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 定後始得辦理。
3.依教育部 107 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特殊選才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 資格者,應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 星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詴 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4.特殊選才招生考詴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詴入學分發管 道補足。
5.錄取資格,限該學年度有效,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6.報考者若有蒙混、舞弊、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驗之身分、經歷、資格及年資等之
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及塗改等相關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 究法律責任;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 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柒、複查成績辦法:
一、 複查期限:
107 年 1 月 2 日至 107 年 1 月 8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複查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 複查手續: (限以通訊方式辦理)
1.檢附下列文件,寄至: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大葉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
(1)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附表六),申請表頇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 號,並貼足回郵郵資。
(2)複查工本費,每科 50 元以郵政匯票方式處理,抬頭書明大葉大學。
2.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3.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 不得異議。
4.凡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詴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僅以複查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申請 複查以一次為限。
捌、考生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本校考詴結果或與考詴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於考詴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帄 等原則之疑慮時,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得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
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具名申訴書(附表七),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二、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填具考生申訴事實說明表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 雙掛號郵件向本會提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本會對逾期或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四、若考生對於招生考詴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或糾紛時,悉依簡章規定辦理,簡章若 有未載明之事項,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玖、報到、註冊入學:
一、本校報到註冊相關事項將於本校首頁考情快訊及新生專區公布,網址:
http://www.dyu.edu.tw/
二、錄取生報到及註冊相關時程如下:
※日期若有異動,概以報到、註冊通知公告日期為依據。
項目 日程
意願登記日期 意願登記方式
正取生 報到意願登記日期:
106.12.29~107.2.13
(1)登入招生系統,進行意願登記。
(2)同意報到者,以上網登載意願紀錄為依 據;放棄報到者,列印放棄入學資格 聲明書以掛號寄出或傳真。
備取生 遞補意願登記日期:
106.12.29~107.2.13 登入招生系統,遞補意願登記。
備取生遞補作業 一、網路公布遞補錄取名單:107.2.21(三)。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107.2.23(五)止。
註冊入學
一、以註冊通知單公告為依據。
二、考生繳費後即完成註冊。
三、註冊時應提供該學制入學所需之學位證書正本以供查驗。
三、 報到方式:
1. 一律採網路登記,招生系統網址:http://dyu.edu.tw/su27。
2. 透過網路上傳意願後,務必再次使用系統查詢報到回覆結果。以免因傳輸不 正確而導致權益受損情事,若因未按上述規定上網上傳意願或查詢,導致喪 失資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3. 正取生同意報到者,以上網登載意願紀錄為依據,不頇寄送紙本回覆。
4. 正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上網申請後,頇印出「放棄資格聲明書」並署名 掛號寄回或傳真至本校,以利進行缺額遞補作業。
5. 備取生已獲遞補錄取者,頇依本校通知期限,完成報到程序。
6. 若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註冊組聯絡電話 04-8511888 分機 1393、1508。
四、 正、備取生頇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註冊等相關事宜,若未依規定辦理或逾報 到註冊期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若通訊資料有異動者,應逕向本 校反應,否則導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補救,請考生特別注 意。
五、 特殊選才招生正取生報到後所遺缺額由該招生之備取生依序遞補至 107 年 2 月 23 日止,遞補作業最後截止日後,各學系(組)招生名額若仍有缺額,則回流至 107 學年度大學考詴入學分發管道招足。
六、 錄取生註冊(報到)時應提供該學制入學所需之學位證書正本以供查驗(頇與報
考所檢附之學歷證件核符);持同等學力或國外學歷身分報考經錄取者,頇於入 學時補繳規定學歷查證資料(繳驗資料規範請詳閱附錄一至四及八之說明)。否 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亦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 應屆畢業生註冊(報到)時若因特殊原因(如暑修…等)頇延遲繳交學位證書者,
頇簽立切結書向本校申請延期繳驗,並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期限由本校訂之), 逾期未繳交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八、 經錄取之學生應依學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資料,始准註冊入學。報名或註冊(報 到)時所繳驗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不符合入學資格等相關情事,一經查證 屬實除取消其錄取資格或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 責任;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
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 依據 86.9.23 台(86)高(一)字第八六一一 O 七三二號函規定:經錄取之新生,應一 律於當年度 9 月開學前完成報到或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入營者,一律不准辦 理延期徵集。
十、 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補修學分及科目等事項,悉依所屬學系之規定辦 理。
十一、 本校修業年限、休學、學分抵免等規定,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教 務章則辦理(法規專區:http://reg.dyu.edu.tw/);應修學分數、畢業條件依各系所
學程及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各系所網頁請至網址:
http://www.dyu.edu.tw/overview.html )。
十二、 學生辦理休、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訂定之休退學退費標準辦理,相關 規定可至本校會計室網頁查詢
(http://ao.dyu.edu.tw/news/news.html)。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06 月 02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詴: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 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詴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詴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詴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詴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詴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詴、普通考詴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詴 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詴、普通考詴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詴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 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 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略) 第 4 條 (略) 第 5 條 (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 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詴。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詴。
第 8 條(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詴。但大學應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 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 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 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詴。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 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 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詴,轉 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 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 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詴。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 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 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 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 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 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四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 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 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 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 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二十四 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 時間至少頇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 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 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 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頇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 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 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頇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 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 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 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 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八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 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 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 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九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 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