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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 常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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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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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 常見問與答

本「常見問與答」所載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在閱讀本「常見問與 答 」 時 , 亦 應 同 時 參 考 知 識 產 權 署 出 版 的 《 教 學 與 版 權 》( 網 址 :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py_edu.htm)和《修訂後的香 港 版 權 法 : 教 師 與 學 生 指 南 ( 2020 年 6 月 修 訂 版 )》( 網 址 : http://www.ipd.gov.hk/chi/pro_1.pdf)。如有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甲)教材製作 / 分享

1. 根據「公平處理」的基本準則,為教學而複製的教材/學材,在內聯網的儲存期不可 超過 12 個月,學校是否必須在限期前清除有關的教材/學材?

答︰ 《版權條例》第 41A(5)條已清楚列出,如學校憑藉「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為教學 而複製教材/學材並在內聯網上向教師/學生提供該等複製品,學校必須確保該等複製 品在內聯網的儲存期不超過在有關指明課程中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有需要保 留的期間或(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連續 12 個月。學校應遵守以上規定,以保障 版權擁有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假若學校與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特許協議,則可根據有關協議而釐 定教材/學材的儲存期。

2. 教師參考教科書的題目,然後改編並製成工作紙分發給學生,這是否侵權?

答︰ 版權只禁止複製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而沒有就意念或資料的使用方面給予版權擁 有人壟斷權。因此,教師製成的工作紙如只包含教科書的題目的意念或其非實質部 分,不會構成侵權。

反之,如工作紙涉及複製教科書的題目的實質部分,教師必須確保其行為符合版權 豁免的條件,或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犯版權。

3. 教師參考了教科書或故事書的內容,再進行仿製(例如在遣詞用字、圖像編輯或人物 名稱方面稍作改動),並印發予學生供其閱讀或使用,這是否侵權?

答︰ 這視乎所進行的仿製有否涉及複製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詳見問答 2。

此外,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為不能與版 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因 此,所有版權豁免均不能及不應該被用以避免購買市面的合法作品,或用以為學生 或教師節省金錢。

(2)

4. 根據學校與「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教師在引用相關的版權作品 時,不可編輯和修改版權作品的內容。請問教師如將小部分的版權作品的原文重新 輸入電腦,再進行排版及節錄,然後派發給學生學習,這是否侵權?

答︰ 由於有關行為不屬於學校與「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的範圍內,因 此教師必須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或確保該行為符合若干版權豁 免的條件,否則即屬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 41A 條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訂定的「公平處理」豁免,

教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或學習的目的,可以公平方式使用或處理合理分 量的版權作品。有關行為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 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若教師只節錄版權作品的小部分作教學用途,上述豁免條文便可能適用。

5. 如學生是視障人士,教師為照顧學生的學習需要,利用不同的方法,例如用影印機將 教科書和圖書的字體放大、將其製作電子版本或錄製聲音檔等,這是否侵權?

答︰ 《版權條例》為閱讀殘障人士提供了若干版權豁免,訂明閱讀殘障人士及指明團體

(如非牟利學校)為方便閱讀殘障人士使用版權作品而製作「便於閱讀文本」(即方 便閱讀的特別版本,例如點字、大字體、聲音紀錄、電子版本等形式),只要符合法 例中訂明的所有條件(包括必須先合理地查究過,並確信無法以合理的商業價格獲得 所需的「便於閱讀文本」),便不屬侵犯版權。

欲知更多關於此版權豁免之詳情,請參考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pyright_exemption.htm。

6. 如教師因應教學需要,複印本港現行通用的不同面值的鈔票讓學生認識,會否觸犯 法例?

答︰ 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3 條,任何人士如欲以任何形式 複製任何香港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書面申請。遞交申請時 不得隨附任何複製品,因為此舉可能已構成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03 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批准複製,有關人士還須徵詢有關發鈔銀行或政府新聞處(適用於 政府發行的十元鈔票)的意見,以防複製紙幣會侵犯其版權。香港金融管理局製作了

《香港新鈔票》小冊子,介紹本港鈔票的設計及防偽特徵。如有需要,教師可聯絡香 港金融管理局索取相關小冊子。(電郵地址:hkma@hkma.gov.hk)

(3)

7. 如教師從互聯網下載了網上報章或網絡文章,並透過電郵將文章轉發予全校學生,

會否觸犯版權條例? 如教師以上載/轉貼/分享連結方式轉載,情況會否不同?

答︰ 假如有關文章已獲版權擁有人授權可以下載、轉發或轉載,教師透過電郵將文章轉 發予全校學生,不會侵犯版權。假如教師並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除非有關下載和轉 發是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作出,而且符合「公平處理」的條件,例如屬於「指明 課程」的教學用途,而且只下載合理的部分等,否則,有可能侵犯版權。 若教師只 採用分享連結方式轉載文章,而沒有分發侵權複製品(例如將侵權複製品上載至網 站供人下載),則純粹分享連結行為,不構成侵犯版權。

8. 如學校已向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支付牌照費用,教師是否可複製往年香港中學會考/香 港高級程度會考試題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試題、樣本試卷及練習卷作教學用途?

答︰ 有 關 使 用 相 關 考 試 材 料 的 牌 照 條 款 , 請 瀏 覽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網 頁 : http://www.hkeaa.edu.hk/tc/resources/publications/licence/

9. 教師如擬轉載書籍內的文章,應聯絡出版社還是文章的原作者以獲取授權?

答︰ 大部分出版社都擁有本身所出版作品的版權,建議教師可先聯絡書籍出版社;即使 出版社並非版權擁有人,教師仍可透過出版社聯絡相關的版權擁有人。

10. 如學校已取得版權擁有人的授權,容許複印其作品,請問相關的授權有沒有法定的 期限?

答︰ 這視乎學校與版權擁有人之間的協議內容,並沒有固定的法定期限。

(乙)測驗及考試

11. 根據版權條例,假如教師為了學生考試而擬定試題,會被界定為法定允許的行為。那 麼,若教師為學生測驗、課堂評估等而擬定題目,又會否同樣被界定為法定允許的行 為?

答︰ 《版權條例》第 41(3)條訂明,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 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但是請注意,該版權豁免並不適用於製作音 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版權條例》並沒有清晰釐定「考試」的定義,教師須小心處理考試擬題以外的評估 活動。假如教師為學生測驗、課堂評估進行與考試類同的擬題,並只引用版權作品的 合理部分,應沒有違反《版權條例》;但至於何謂「合理部分」,並沒有明文規定,須 按個別情況而定。

12. 教師採用版權作品(如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歷屆試題和教科書內的題目),作為考試 擬題之用,這是否合法?當中有否分量限制?考試題目可否與其他教育界同工分

(4)

享?

答︰ 有關為考試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詳情,請見問答 11。

根據此豁免製作的複製品,不得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 而展示。另外,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為 不能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 權益。因此,如果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是為了代替購買市面的合法作品,或是為了學 生或教師節省金錢,版權豁免就不適用。

13. 學校可否以一年四次的中期考試取代日常的統一測驗,以獲得版權條例所賦予的豁 免權?

答︰ 《版權條例》第 41(3)條賦予的豁免權訂明,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 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有關的豁免,主要是為學校擬 定考試題目作為評估學生之用。由於《版權條例》並沒有清晰釐定「考試」的定義,

教師須小心處理考試擬題以外的評估活動。並且需要注意,該版權豁免並不適用於 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14. 教師擬定學生日常的練習或小測時,使用了出版社的題目,但當中註明題目的出處,

這是否可避免觸犯版權條例?

答︰ 如教師擬定題目作為學生日常的練習或小測之用,有關為考試的目的而設的版權豁 免未必適用。假如教師是為在指明課程中教學而擬定學生的練習,《版權條例》中為 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可能適用。有關在此情況下使用出版社的題目 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 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15. (a) 如製作教學影片講解公開試試題,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答︰ 根據《版權條例》第 41(3)條,若教師製作相關影片(純粹是為考試擬定題目、解釋題 目或答題之用),不屬侵犯版權。假如教師是為在指明課程中教學而講解試題,《版權 條例》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亦可能適用。有關版權豁免的詳 情,請參考問答 11、12 及 14。 此外,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 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為不能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 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教師宜把這些片段上載在校內的內聯網,並限 制該片段只供為相關課程接受教學的學生觀看。

(5)

(b) 如口述(朗讀)及抄寫試題,相關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

答︰ 《版權條例》第 23 (2)條訂明,複製任何作品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並包括 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因此,抄寫公開試試題亦可被視作複製作品。另 一方面,《版權條例》第 27 (2)條訂明,公開表演作品包括藉任何有聲方式表達文學 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包括講課),因此,朗讀試題亦可能被視作公開表演作 品。如涉及複製或公開表演作品的整項或其實質部分,只要符合版權豁免的條件

(如︰為考試或教學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不屬侵犯版權。另外,如為一般教學用 途而在課堂上向學生朗讀試題,《版權條例》第 43 條下為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 表演作品而設的版權豁免亦會適用。

(丙)多媒體播放及製作

16. 學校舉行點唱活動,當中教師/學生播放的歌曲有否侵犯版權?

答︰ 一首歌曲通常包含了數件基礎版權作品(如音樂旋律為音樂作品、歌詞為文學作品 及錄音本身為聲音紀錄),受版權條例保護。

未得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下,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任何版權作品,除 非法律已明文豁免有關活動,否則即可構成侵犯版權。

假如該點唱活動是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舉行,而聽眾主要為教師、學生、學生 家長或監護人,以及與該教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版權條例》第 43 條下 的版權豁免將適用。

另外,若有關活動符合「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第 41A 條)的目的,亦即該活動為教 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舉行,教師/學生可以「公平」的方 式,使用或處理合理分量的版權作品,當中包括歌曲。有關點唱活動是否會視為「公 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 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17. 如教師希望使用互聯網上的歌曲,但未能尋找到有關版權持有人的資料,甚或知道 有關歌曲版權擁有人的資料,但礙於各種原因而無法聯絡版權持有人,那麼教師使 用有關作品時,又會否侵犯版權?

答︰ 未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任何版權作品(包括互聯網上的歌曲),除非若 干版權豁免適用,否則即構成侵犯版權,有機會遭到版權擁有人的民事申索。

(6)

18. 如學校租用外間場地作公開表演,並接受公眾人士購票欣賞,而節目中含有某些歌 曲的播放,學校是否需預先申請適當的特許?

答︰ 是的。由於版權條例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只適用於「指明課程」的教學,加 上所述的表演的觀眾或聽眾包括了市民大眾,故學校籌辦有關活動時,需預先與相 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 (CASH)) 、 「香 港 音 像 版 權 有 限 公 司」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South East Asia) Limited (PPSEAL)) 及「香港音像聯盟有 限公司」(Hong Kong Recording Industry Alliance Limited (HKRIA))達成協議。

此外,學校亦可諮詢場地管理人,以釐清需注意的版權事宜。

19. 如學校於午膳時段播放英語歌曲,並著學生完成相關練習,藉此促進學生的英語水 平,這是否「公平處理」豁免條文下的「指明課程」?若否,學校又有否侵犯版權?

答︰ 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只適用於在教育機構所開辦的指明課程中 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士。

指明課程指:

(a) 根據課程發展議會發出或審批的課程指引而制訂的課程;或 (b) 任何經考核學員的能力後而授予學員某項資格的課程。

有關播放英語歌曲活動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 商業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另外,如該播放英語歌曲活動是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舉行,而聽眾主要為教 師、學生、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及與該學校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版權條例》

第 43 條下的版權豁免亦可能適用。

20. 如教師將私人購買的英語光碟借予學生,以促進他們的英語學習,教師又有否侵犯 版權?

答︰ 只要借予學生使用的產品是正版產品,而當中又不涉及任何租賃協議,則教師並沒 有侵犯版權。

21. 如學校舉辦卡拉 OK 比賽,而學生演唱非公眾領域的作品,學校會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此行為是否符合教育目的有待商榷,因此,《版權條例》內為教育界提供的版權豁免

(例子見問答 16)不一定適用。

(7)

假設沒有任何版權豁免適用,學校宜先諮詢版權特許機構,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 協會」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 (CASH))、「香港音像版 權有限公司」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South East Asia) Limited (PPSEAL)) 及 「香 港 音 像 聯 盟 有 限 公 司」 (Hong Kong Recording Industry Alliance Limited (HKRIA)),或相關的產權擁有人,以獲得許可或達成所需協議。

22. 學校在慶典表演中使用版權音樂,並錄製成光碟派發給家長或其他辦學團體,這是 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學校即使得到版權擁有人同意,在慶典表演相關版權音樂,學校仍需預先得到表演 者及音樂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下,方可攝錄表演、複製有關錄製品、向公眾發放或向公 眾提供(如透過互聯網)複製品,否則屬侵犯版權擁有人/表演者的權利。

23. 如教師於課室使用 YouTube 影片作教學用途,是否會觸犯版權條例?

答︰ 《版權條例》第 43 條容許學校於校內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播放或放映聲音紀 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包括 YouTube 影片)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觀看,

不屬侵犯版權。

24. 如學校上載以版權音樂作配樂的學生活動錄像至學校網頁或 YouTube,是否需負上 法律責任?

答︰ 為錄像配上版權音樂及將製成品上載至學校網頁或 YouTube,涉及複製版權音樂及 向公眾提供(如透過互聯網)版權音樂的複製品,同屬受版權限制之行為。除非有版 權豁免適用,否則未得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權下,作出任何受版權限制 之行為,即屬侵犯版權。

另一方面,學校需預先得到表演者及音樂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下,方可攝錄、複製有關 錄製品、向公眾發放或向公眾提供(如透過互聯網)複製品,否則屬侵犯版權擁有人 /表演者的權利。

如學校未得到音樂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應避免以版權音樂作背景音樂,而學校亦可 先諮詢版權特許機構,例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以獲得許可使用 及複製有關版權音樂作品。

25. 為方便影片能更暢順地播放,教師預先下載 YouTube 的影片,甚或在沒有網絡的情 況下播放已下載的影片,如使用後立即刪除影片,這是否可行?如教師將從 YouTube 網站下載的影片,上載到學校內聯網供學生自學,會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版權條例》沒有任何版權豁免條文明確涵蓋載於分享網站例如 YouTube 等的影片 下載。假如有關下載是為教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作出,

則視乎個別情況,如下載分量多寡、下載用途、下載後如何處理,以及對產權人的可 能產生的經濟損失等,《版權條例》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可能 適用。

(8)

有關在校內播放影片作教育用途,見問答 23。

此外,若能符合「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第 41A 條),則教師將影片存放於學校內聯 網,亦不屬侵權。

26. 圖書館將影碟借予學生,這會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版權條例》賦予版權擁有人租賃 (a)電腦程式、(b)聲音紀錄、(c)影片及 (d)收錄在 聲音紀錄內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予公眾的獨有權利。但是,由於圖書館 將原裝正版影碟借予學生不涉及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或商業得益,該行為不構成《版 權條例》所規管之「租賃」,因此不會受《版權條例》所限制。

27. 為推廣閱讀,教師透過攝錄向學生分享圖書內容,並於午飯時段在學校播放及放上 學校內聯網,這樣教師是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若有關活動符合「公平處理」豁免條文(第 41A 條)的規定,亦即該活動為教師和 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和接受教學目的而舉行,教師/學生可以「公平」的方式,

使用或處理合理分量的版權作品(包括圖書),而不屬侵犯版權。

另外,《版權條例》亦訂明,如為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而公平處理該作品,只要 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亦不屬侵犯版權。

28. 當拍攝影片作教學用途時,影片中有學生扮演有版權保護的卡通人物及使用有商標 的產品作道具,這是否侵犯版權或商標?

答︰ 拍攝包含某版權作品的影片,牽涉複製該版權作品,如沒有得到版權擁有人的同意,

亦沒有任何版權豁免適用,有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然而,若學生所穿的戲服是有版權保護的原裝正版衣飾,而且是在指明課程中為教 學的目的而拍攝影片,《版權條例》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可能 適用。在考慮有關情況是否屬「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 商業性質;

(b) 有關版權作品的性質;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此外,一般而言, 如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其貨品或服務使用與某商 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誌,則該人可能構成侵犯該商標權,或普通法中「假冒影射」的民 事責任。然而,在為教學用途的話劇中使用附有商標的道具,不牽涉在營商過程或業 務運作中使用有關商標去標示任何服務或產品,因此不構成侵犯商標。

29. 為幫助學生完成有關電影評論的作業,教師可否於課堂播放整部電影?

(9)

答︰ 《版權條例》第 43 條容許學校於校內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播放或放映聲音紀 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包括 YouTube 影片)供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觀看。

由於《版權條例》第 43 條訂明,在上述情況下播放影片,不屬公開表演,因此不屬 侵犯版權。但是,請注意《版權條例》中所有版權豁免,其基本考慮因素均為有關作 為不能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或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 法權益。因此,所有版權豁免均不能及不應該被用以避免購買市面有售的合法作品,

或用以為學生或教師節省金錢。

30. 學校或教師購買影片於課堂播放,會否侵權? 如影片內另有聲明指影片不可作公開 放映(包括在課堂),情況又會否不同?

答︰ 有關於課堂播放影片詳情,請參考問答 23。

雖然《版權條例》為教育目的而設若干豁免,但若影片內另設有不可公開放映(包括 在課堂)的使用條款,則教師在課堂播放雖然不構成侵犯版權,但可能會違反了與版 權擁有人之間的合同協議。

31. 學校於試後活動期間,播放具教育意義的電影,是否侵犯版權?

答︰ 根據目前有關播放或放映版權作品的豁免,相關活動必須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目的而 舉行。若活動未符合該版權豁免或其他版權豁免的條件,學校事先又未得到版權擁 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因此,如果沒有任何版權豁免適 用,學校宜先諮詢有關電影的版權擁有人或版權特許機構 (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MPLC)),以獲得許可或達成所需協議。

(丁)權責 / 擁有權

32. 學校於出版刊物引述報章文字作家長教育用途,這是否觸犯版權條例?

答︰ 《版權條例》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只適用於在教育機構所開辦 的指明課程中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士。基於家長並非學校的學生,因此該豁免不適 用。

另一方面,學校可考慮其他版權豁免是否適用。例如,《版權條例》第 39(1)條訂明,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 作品,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並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版權。

假如沒有任何版權豁免適用,學校應預先與相關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香港書 刊版權授權協會」)聯絡,以獲得許可或達成協議。

33. 既然僱員在業務上的創作,版權是歸僱主所有的,那麼教師製作的作品(如教案及美 術範作等),當中版權屬辦學團體嗎?

答︰ 除非在僱員合約中存有相反的條文,否則教師用於一般教學範疇而創作的作品,其

(10)

版權將屬其僱主(如辦學團體)所擁有。

就非政府僱員的教師而言,若有關僱主(或其許可的其他人)利用其作品,而利用的 方式在該作品創作時是該僱主及教師均不能合理地預料的,則該教師可依例獲得合 理的金錢補償。

34. 如學校收到侵權控告通知,法律責任誰屬?

答︰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對有關作品作出任何受版 權所限制的作為(如複製),除非該行為符合版權豁免條件,否則即屬侵犯該作品的 版權。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任何一個(或多個)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提出 禁制令、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等申索,因此,具體的法律責任,須視乎有關侵權的情 況而定。

另外,在個別情況下(如分發侵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明知而 管有電腦程式的侵權複製品以期在學校的活動中使用等),相關人士亦有可能招致刑 事責任。

註:《版權條例》第 119B 條的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不適用於官立學校及非牟利教育 機構。

35. 如在職或已離職教師與友校同工分享教學製作,會否侵犯學校擁有的版權?

答︰ 如問答 33 所述,一般而言教師為教學而創作的作品,其版權將屬其僱主(如辦學團 體)所擁有。換言之,除非在僱員合約中另有條款,或得到校方的同意,否則在職或 已離職教師複製或分發有關的教學製作,均屬侵犯學校擁有的版權。另一方面,假如 校方沒有特別規定,教師可以在不涉及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如複製或分發)的 情況下,與其他同工交流分享教學製作。視乎情況,如涉及為教學用途而複製教學製 作,《版權條例》第 41A 及 45 條為教學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可能適用。

36. 如學校希望刊登學生的文章/畫作於學校刊物,會否侵犯創作人的版權?

答︰ 學生的文章/畫作是受版權條例所保護的,如學校希望刊登學生的文章/畫作,最好預 先得到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37. 如學校希望上載有關學生於課堂及活動中所拍攝的相片或錄像短片至學校網頁或 YouTube,校方是否必須要事前得到每位出鏡學生的同意書?

答︰ 如 學 校 希 望 上 載 有關 學 生 於 課 堂 及 活動 的 相 片 或 錄 像 短片 至 學 校 網 頁 或 YouTube,建議最好預先得到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38. 學校已於早前取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在學校內聯網其中一個網址發放其文章,但若現 時該網址會轉變成為流動電話應用程式,是否需要再取得該版權擁有人同意?

答︰ 學校必須釐清原本版權的許可範圍有否包括版權作品使用模式的改變,否則需要再

(11)

取得該版權擁有人的同意。

39. (a) 若學校已買了原裝正版樂譜,在公開音樂表演前是否需要得到版權擁有人同意?

又可否將表演過程製作成光碟送給表演學生,並於日後售賣作學校籌款之用?

答︰ 購買了版權作品並不代表有公開表演權,但若該表演活動是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 的而舉行或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由教師或學生表演,而聽眾主要為教師、學生、

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及與該教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版權條例》第 43 條 下的版權豁免將適用,但有關豁免,不適用於出售包含表演該版權作品的光碟或其 他錄製品。至於日後於校內播放錄影片段,亦須符合上述原則,否則會構成侵犯版 權。

(b) 若學校已取得某版權音樂的特許,以在畢業禮中表演,校方能否錄影表演並收取 家長錄影的費用?

答︰ 即使學校已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在畢業禮中公開表演相關版權音樂,這並不代表 學校有權攝錄表演或複製有關錄製品。詳情請參考問答 22。

(c) 家長能否自行用手機拍攝表演過程?

答︰ 家長仍需預先取得畢業禮中的表演者及音樂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方可攝錄表演、複 製有關錄製品、向公眾發放或向公眾提供(如透過互聯網)複製品,否則屬侵犯版權擁 有人/表演者的權利。

(戊)其他

40. 學校家長教師會經常收到一些外國知名品牌的教育光碟和圖書的宣傳單張。由於圖書和光 碟的價格相當廉宜,令教師懷疑相關產品是否正版。如學校協助家長代訂相關產品,會否 屬於侵權行為?

答︰ 學校如懷疑相關產品屬侵權複製品,可聯絡香港海關跟進(查詢電話:2815 7711;舉報熱 線:2545 6182)。

41. 如學校將補充練習或公開考試題目存放於圖書館供學生借閱,會否屬於侵權行為?

答︰ 只要借予學生使用的版權物品是正版產品,而當中又不涉及任何租賃協議,則不屬於侵權。

42. 如教師於內地書店購買圖書或字典,並存放於學校圖書館供學生使用,會否觸犯版權條 例?

答︰ 學校可在內地購買正版的版權作品(包括圖書、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視像紀錄)供學 校作教育用途或供校內的圖書館使用,不構成侵犯版權。

(12)

43. 可否舉例說明何謂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及「意念部分」嗎?

答︰ 《版權條例》第 22(2)及(3)條訂明,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 人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直接地或間接地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 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版權條例》並無就何謂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提供法定定義,使用的部分是否構成「實 質部分」需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根據案例,一般而言,法院在裁定有關「實質部 分」的爭議時,「實質性」取決於某人自原作品中所取部分的質與量,而法院一般會比較著 重質的方面。法院會就兩件作品的相似之處作質和整體上的評核,其間兩件作品的異同(尤 其是相同之處)會被考慮。由於版權作品種類繁多,因應案件的不同情況和個別作品的不 同特徵,「實質部分」的定義亦會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 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或只佔整首樂曲的很小部分,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版權保護意念的表達方式(有形的),而非保護意念的本身(無形的)。舉例來說,一道中 國菜的烹飪方法是一個「意念」;如透過錄音、錄影、繪畫或照片去解釋那道菜的烹飪方法,

則相關書面文字、錄音、錄影、圖解或照片便已經得到版權法保護。除非得到版權擁有人 的准許,沒有人可以複製、刊登或廣播那些書面文字、錄音、錄影、圖解或照片。不過,

假如某人按照其中所述的烹飪方法,學會烹煮那道菜,然後把這意念教導其他人,甚至開 設一間食肆專門供應那道特別菜式,均不會視為侵犯版權。

44. 學校向「優質教育基金」申請撥款創辦新的校本課程,由於並非屬於課程指引下的「指明 課程」,是否都被納入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訂定的「公平處理」範圍?由於創辦校本 課程或涉及學校及其他機構多方合作,相關課程材料的版權屬誰?

答︰ 《版權條例》第 41A 條中為教育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只適用於在教育機構所 開辦的指明課程中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士。有關 「指明課程」的定義,詳見問答 19。如 相關校本課程符合「指明課程」的定義,有關豁免可適用。

如有關課程未能符合「指明課程」的定義,學校可考慮其他版權豁免是否適用,詳見本問 與答的其他問題。

就有關校本課程材料的版權誰屬,請參照載於優質教育基金網頁的《優質教育基金知識產 權政策》

(http://qef.org.hk/tc_chi/pdf/QEF%20Intellectual%20Property%20Rights%20Policy_TC.pdf) 。 其他一般情況,請參考本問與答(丁)部有關權責/擁有權的問題。

45. 學校如將名著/名畫(作者已離世超過 50 年)或學生作品(已得家長同意)製作成互動學 習遊戲後,存放於學校內聯網、學校網頁及 Facebook,讓學生進行自學,這是否符合版權 條例嗎?

答︰ 《版權條例》第 17(2)條訂明,文學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限期於有關作者離世後 50 年屆 滿。作品的版權限期一旦屆滿將會成為公共領域中的作品,任何人士均可以任何形式自由 使用。因此,學校不會因使用版權限期經已屆滿的作品而侵犯版權。另一方面,《版權條例》

(13)

第 10 條訂明,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的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亦享有版權保護(該版本首 次發表後 25 年)。使用公共領域中的作品時如涉及有關版本需多加留意。

學生作品(例如作文/畫作)亦受版權條例所保護。如學校希望複製、刊登、發布或改編學 生的作品,最好預先獲得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避免侵犯版權。如複製是為教學 用途,視乎情況,《版權條例》第 41A 及 45 條,為教學目的而設的版權豁免可能適用。

除在教材中使用屬公共領域的名著/名畫或獲授權的學生作品外,學校可從互聯網的可靠網 站如「共享創意」網站(CC) (http://creativecommons.org/)下載一些免費的美工圖案使用。在 使用“共享創意”授權條款特許的作品時,只要遵守“共享創意”的相關使用條件,不會構成 侵犯版權。

46. 如果學校自行製作兒歌書給予家長,在書內收錄他人歌曲的歌詞並作出修改,相關行為是 否構成侵權?

答︰ 歌曲的歌詞屬原創文學作品,受版權條例保護。如修改歌詞包括複製部分原有歌詞,相關 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視乎有否涉及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就何謂作品的「實質部分」,請參 考問答 2 及 43。

47. 假如無法得悉某項版權作品的版權誰屬,應如何取得相關作品的特許,以使用該作品?

答︰ 在一般情況下,學校師生應向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取得特許。然而,若果無法得悉某項 版權作品的版權誰屬或與版權擁有人取得聯絡,應向相關作品所屬種類的版權特許機構查 詢,以便申請特許。假如該作品屬報章或雜誌文稿,可聯絡有關出版商或「香港複印授權 協會」。假如該作品是印刷書籍的全部或部分,則可以向出版社或「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 會」申請特許。如該作品亦涉及其他類別的作品,則可向相關類別的版權特許機構申請特 許。就個別已註冊的版權特許機構的詳情,請參考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copyright_licensing.htm。

48. 學校是否可以將衛生署家庭健康服務的資訊下載並印發給家長?

答︰ 如果學校在家庭健康服務網頁下載的資料是供學與教用途,可豁免向衛生署申請特許,但 學校必須遵守「健康教育資訊轉載/使用需知」同意書內以下的守則:

1. 轉載/使用必須準確,即不可以編輯、更改、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部分或全部原有內 容。

2. 家庭健康服務可以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新上述材料的內容。

3. 所有轉載/使用必須附上鳴謝語句,表明資料來源是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務。

4. 轉載/使用只可用作健康教育及推廣用途。

5. 不應以任何形式將轉載/使用材料連結或聯繫至任何商業廣告或牟利活動。

6. 在此所給予的批准不得轉讓或轉發給其他人士。

7. 衞生署保留在任何時候及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批准的權利。

(14)

8. 違反任何上述條件,在此所給予的批准將作廢。

教育局

2020 年 6 月修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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